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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腾红持有、使用假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0月1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497   收藏[0]
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85刑初449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腾红,男,汉族,1978年2月5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修水县。因犯持有假币罪、变造货币罪于2008年8月28日被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因使用假币于2011年12月14日被浙江省慈溪市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因使用假币于2018年7月13日被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区分局处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临安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杭州市临安区看守所。
公诉机关以杭临检公诉刑诉[2019]4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腾红犯持有、使用假币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派公诉人章蓉出庭,指控:2019年6、7月,被告人黄腾红从上家购入大量假币,后伙同涂菊花(另案处理)驾车至杭州市临安区,通过以假币购买小物件换取真币的方法在沿街小店、摊铺进行使用,从中非法获利,共计作案6起,使用假币6张共计面额6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6月26日,被告人黄腾红伙同涂菊花驾车至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天路老婆大人零售店,由涂菊花通过上述手段在该店内使用面值100元的假币1张。
2.2019年7月8日,被告人黄腾红伙同涂菊花驾车至杭州市余杭区辰鑫食品店,由涂菊花通过上述手段在该店内使用面值100元的假币1张。
3.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黄腾红伙同涂菊花驾车至杭州市临安区,由黄腾红通过上述手段在平山路308号洪哲山货行使用面值100元的假币1张。
4.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黄腾红伙同涂菊花驾车至杭州市临安区,由涂菊花通过上述手段在白泥路299号美购超市使用面值100元的假币1张。
5.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黄腾红伙同涂菊花驾车至杭州市临安区,由涂菊花通过上述手段在清风街131号馒头店使用面值100元的假币1张。
6.2019年7月23日,被告人黄腾红伙同涂菊花驾车至杭州市临安区,由涂菊花通过上述手段在浙皖农贸城F4-108-109店使用面值100元的假币1张。
案发后,从被告人黄腾红及涂菊花身上、被告人黄腾红使用的浙B×××××号小型轿车内查获假币36张,共计面额3600元。现已从被告人黄腾红处扣押的现金中,发还被害人损失。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腾红具有坦白的处罚情节,被告人黄腾红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黄腾红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
被告人黄腾红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腾红犯持有、使用假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腾红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依法予以从宽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腾红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0年2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  甘文婷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潘云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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