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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燕华持有、使用假币罪一案

时间:2020年10月1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307   收藏[0]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19刑终1082号
原公诉机关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燕华,女,1981年5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72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县************。因本案于2019年2月26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东莞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东莞市第二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燕华犯持有、使用假币罪一案,于2019年9月2日作出(2019)粤1972刑初212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燕华对该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上诉人黄燕华,听取辩护人的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9年1月25日12时许,被告人黄燕华来到东莞市********壹家烘焙坊,以一张100元面额的假币购买饮料,没有接受找零便离开。收银员发现异常后将收到的该张假币进行验钞,发现是假币后报案。2019年2月26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东城区**将黄燕华抓获,并在黄身上、住处及车内搜出面额100元、编号一样的纸币119张,合计11900元。
原审判决认定上述事实,有相关证据予以证实。
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燕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黄燕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燕华犯持有、使用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
二、暂扣在东莞市*****分局的牌号为粤S*****的丰田牌卡罗拉小汽车一辆,由暂扣单位查清权属后依法处理。
上诉人黄燕华提出:一审罚金过重。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25日12时许,上诉人黄燕华来到东莞市********壹家烘焙坊,以一张100元面额的假币购买饮料,没有接受找零便离开。收银员发现异常后将收到的该张假币进行验钞,发现是假币后报案。2019年2月26日13时许,公安机关在东莞市东城区**将黄燕华抓获,并在黄身上、住处及车内搜出面额100元、编号一样的纸币119张,合计119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及截图,货币真伪鉴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决定书,假人民币没收收据,到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人尹晓彤、崔思茂的证言,上诉人黄燕华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关于上诉人黄燕华所提的意见,经查:一审根据具体犯罪情节判处罚金,数额在法定幅度内,并无不妥,上诉人黄燕华提出罚金过重的意见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燕华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持有、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持有、使用假币罪。黄燕华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上诉人黄燕华所提的意见,经查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 骞
审判员 廖 政
审判员 何颜宇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 谢嘉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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