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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玲妨害清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0年10月0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819   收藏[0]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4刑终348号
原公诉机关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玲,原系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财务经理。因本案于2017年4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2日被逮捕,同年8月4日由被取保候审。
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玲犯妨害清算罪一案,于2019年7月17日作出(2017)苏0404刑初63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玲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认定:被告人张玲于2015年上半年,在担任被告单位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红万嘉公司)财务经理期间,为防止永红万嘉公司开发的房产在可能发生的诉讼过程中被法院查封,经该公司总经理杨立新(已判刑)授意,由永红万嘉公司以向其他单位、个人归还债务等事由,将资金转至其他单位、个人名下,经再次或多次转账后将资金最终转给被告人张玲、李某甲等人,再由张玲、李某甲等人以个人名义用上述资金购买永红万嘉公司开发的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承诺书,约定由张玲、李某甲等人以个人名义代持上述房产。经查,上述个人代持房产共69套,合同价共计人民币61390877.2元。
2016年10月14日,永红万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2016年11月23日,被告人张玲与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签订8个月的劳动合同,受聘协助清算组从事财务工作。在此期间,被告人张玲按照杨立新的授意,向清算组隐瞒个人代持上述69套房产的事实,并向清算组提供相应的不真实的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销售台账以及生成的资产负债表等财务资料。在债权申报期间,被告人张玲和李某甲等代持房产人员依据上述商品房买卖合同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案发后,被告人张玲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以上事实,有经原审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同案人员杨立新的供述笔录,证实2014年底2015年初,常州二建司通过法院对上书房车库进行了查封,其为了保全公司的财产不被法院查封,其把营销部单某和财务部张玲的人喊过来商量,最终定下来把公司现有的房产挂到其他个人名下,购房款由财务部具体进行操作,为了让这些虚假的购房行为看起来不那么明显,这笔购房款不能直接打到个人账上,把购房款以还款的形式打到那个公司或个人账上,然后转几手到个人名下以购房者名义打到永红万嘉账上作购房用,最后由营销部签订购房合同。其还弄了个承诺书样本,内容大致是购房款不是购房人出资,房子归永红万嘉所有。其把承诺书样本给张玲,要求张玲让每一个替公司代为持有房产的人都签一份承诺书,签好的承诺书统一归在张玲那边。主要操作的是桂花园4期和上书房5期的房产,主要操作是在2015年1月至5月期间。这些购房资金的流转都是张玲操作的,从哪些公司账上走都是张玲去联系的,其也会提前和这些走账的公司财务打好招呼,让她们配合张玲走账。2016年10月钟楼法院召开全体员工大会宣布永红万嘉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没有把这个情况告诉清算组,张玲问其要不要把承诺书交给清算小组,其让张玲先不要交,担心如果清算小组知道了会不认这个账,所有的债务都要其一个人来承担。清算组成立以后,要求其搬离上书房售楼处办公室,要求其不要离开常州配合清算组工作,清算组有什么问题要随时问情况。张玲问其要不要向清算组说明这些房子是个人帮公司代持的情况,其让张玲暂时不要说。2017年3月份,政府和清算组找其谈过一次,这次面谈过程中其没有将代持房子的事情说出来。一是当时社会上有人传其转移了永红万嘉的资产和资金,怕代持的事情说出去说不清楚。二是只要不把承诺书拿出来,代持房子的人去申报债权就没有问题,而且代持人申报债权后其就不用再还款给他们了,直接就用房子抵债了。
2、证人包志英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女儿张玲将永红万嘉公司开发的一套房挂在其名下,张玲称房子仍归永红万嘉公司,所以其签了承诺书。
3、证人吴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表姐张玲将永红万嘉公司的两套房子挂在其名下。当时张玲转了200多万到其银行账户,其再转到永红万嘉公司账上。其签了承诺书表明房屋仍归永红万嘉公司所有。
4、证人李某甲(永红万嘉公司会计)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1月份左右,张玲当时在永红万嘉公司的财务部说公司的房子可能被法院查封,要将两套房子放到其和张某甲名下。没过多久,张玲就把两套房子的购房款转到其银行卡上,其分两次将购房款转到永红万嘉公司的账上。永红万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张玲让其去申报债权,并说房子申报成功后要交给杨立新处置。2016年10月17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在永红万嘉公司上书房售楼处召开永红万嘉公司全体工作人员会议,宣布永红万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向清算组提供销售台账、会计报表等资料,这些资料都是经过张玲同意之后再提供的。清算组要材料时,有时候张玲会让其直接去找杨立新,杨立新表示清算组要什么材料就提供什么材料。
5、证人张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李某甲的丈夫。2015年上半年,李某甲称杨立新让其夫妻二人各代持永红万嘉公司两套房子,意思就是其和李某甲挂名买房,购房款不用自己出,房子还是归杨立新,以后要还给杨立新的。其和李某甲各签了一份购房合同及承诺书。
6、证人胡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和亲属一共凑了约800万元借给杨立新的公司,算下来连利息一共约1200万元。之后,其找杨立新要求还钱,杨立新提出可以还钱,但必须买永红万嘉公司的房子,其为了拿到钱就答应了。后来其和亲属一共签了十三套房子的购房合同,购房资金是张玲将资金打到其指定的账户,再转到永红万嘉公司的账户。之后,张玲找到其,要求其和亲属签承诺书,大概意思是其和亲属购买房子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购房款不是其和亲属支付,房子的所有权归永红万嘉公司所有。其就问张玲,万一公司收回房子怎么办,张玲说如果公司收回房子会把房款还给其和亲属,其听了以后就签了承诺书,还把承诺书拿回去给亲属签了。签承诺书的事情,其向丈夫吴某乙以及吴某丙、程某做了解释,他们也签了字,承诺书的事情没有向公公、婆婆及其父母(即吴某戊、吴某丁、胡某乙、陆某)做解释,直接让他们签了。此外,在上述过程中,其和亲属没有将借款协议还给杨立新,也没有办理永红万嘉公司以房抵债或归还借款的手续。上述事实有书证承诺书、证人吴某乙、吴某丙、程某、吴某戊、吴某丁、胡某乙、陆某的证言笔录予以佐证。
7、证人王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杨立新让其帮忙买房,钱由杨立新解决。之后,张玲将钱打到其提供的银行账户上,再转到永红万嘉公司作为购房款。通过这种方式,其签订了几份购房合同及承诺书。
8、证人万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系永红万嘉公司员工,2015年4月,公司让参与过集资的还没拿到钱的员工去签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也去签了一份,之后还签了承诺书。购房款是公司先打到个人银行账户,再转到永红万嘉公司。其出借的集资款于2015年7月已收回。
9、证人王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杨立新系其表哥。2015年3月,张玲说永红万嘉公司想放两套房子在其名下,就买了桂花园的两套房子。其不清楚购房时自己是否付款。购房时其有无付钱已经记不清了。
10、证人顾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张玲打电话让其买房子,其就去签了购房合同,当时没有看就直接签字了。购房款是其公司的会计和张玲联系操作的,其不清楚购房款的情况。后张玲打电话让其申报债权,其也收到了法院的通知书,就去申报了债权。
11、证人杨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杨立新系其儿子,其借了500万元给万联集团。后来杨立新让其签了两份购房合同及相应的承诺书。
12、证人谈某的证言笔录,证实2014年5月,其将其父亲谈光华的112万元集资给了万联上书房集团。2015年4月份,张玲称暂时还不了钱,但可以将房子签到其父亲名下,等公司有钱了再退房还钱。之后,其父亲签了购房合同,过了两天其又签了承诺书。购房资金是张玲先转到其父亲谈光华的银行账户,然后再付至永红万嘉公司。
13、证人陈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永红万嘉公司的员工。2015年上半年,张玲称要挂一套房子到其名下,其同意了。张玲拿了一张银行卡给其,让其直接打到了永红万嘉公司账户上。当时还签一份购房合同以及承诺书。进入清算程序后,其没有向清算组说明房子的情况。
14、证人陈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于2013年借了15万元给万联集团公司,到期后未能归还。后来,胡某甲称万联公司暂时无钱归还,只能先签一套房子到其名下做个保障,等房子卖掉了再归还其借款。之后,其拿了房屋买卖合同和承诺书回家让其丈夫钟某签字。购房款是胡某甲安排走的账。上述事实有证人钟某的证言笔录予以佐证。
15、证人沈某(永红万嘉公司人事行政总监)的证言笔录,证实2015年上半年,永红万嘉公司经营状态很差,张玲表示其之前借给万联上书房公司的960万元可能很难归还,可以先把永红万嘉公司开发的上书房和桂花园的房子挂在其名下,购房款由他们财务来操作。随后,其就去选了十三套房子。签合同时,其想到这样会交很多房产税,就找了朋友和亲戚来挂在他们的名下,其中金某乙、盛某本身是以其名义向万联集团集资的,钱某乙、钱某甲、包观文、金某甲、蒋某则纯粹是帮其挂名。十三套房子办好手续后,张玲拿了承诺书让其签。承诺书的内容是表明购房完全是虚假的,对此,张玲称不要紧,等公司把房子卖掉了会先还其借款。其就把承诺书给帮其挂名的人都签了。购房款都是财务把钱打到其银行卡,其再把房款交到永红万嘉公司财务,其实际没有支付过购房款。清算组是2016年10月份成立的,其被清算小组留用,配合清算小组审计工作。上述事实有书证承诺书、证人盛某、蒋某、钱某甲、金某甲、钱某乙、金某乙、包观文的证言笔录予以佐证。
16、证人许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万联集团公司的员工。2014年,其将30万元给了杨立新的父亲杨某,算是借给万联集团公司。2015年3月,总公司财务室的人说要将一套桂花园的房子挂在其名下,等房子卖掉了再归还其借款,其同意并签了购房合同。过了几天,张玲又让其去签了承诺书。
17、证人朱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借了100多万元给万联上书房集团公司,后来公司开会说要把公司的房子放在借款给公司的员工名下,其就选了两套上书房的房子。之后,公司将相应的房款打到其银行卡上,其再汇到公司对公账户作为购房款。其签订了两套房子的购房合同,当时也签了承诺书。
18、证人金某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从2012年开始集资给公司,到2013年9月左右一共集资了大概30万。2015年3月,其接到总公司财务室的电话,称要将公司的两套房子挂在其名下。到财务室后,张玲让其签了挂花园3期、4期各一套房子的购房合同,说钱已转到其银行卡上,让其将钱转给公司。过了几天,张玲让其签了两份承诺书。
19、证人谭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集资了80万元给永红万嘉公司,这些钱一直没有归还。2015年3月左右,其接到万嘉公司财务的电话称要商量集资款的事情,去了之后,公司的人表示无钱归还,只能先拿几套房子抵给其,之后再将房子还给公司,等房子卖掉后再还集资款。其就签了三套房的购房合同和承诺书,购房款是公司转到其妻子的江南银行卡,再转到万嘉的账户。
20、证人钱某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退休前是永红万嘉公司的财务总监。永红万嘉公司借了其50万元,有一次杨立新说要把房子抵给其,等卖了房子就还钱。其同意后就让女儿徐某去签了购房合同和承诺书。签订合同过程中,其付了110万元购房款到公司,但后来这些钱又退还了。上述事实有证人徐某的证言笔录予以佐证。
21、证人高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永红万嘉公司向其集资约110万元后无法归还,后听说公司可以先给房子,等房子卖出后就可以归还集资款。其就去签了二套房子的合同,同时签了承诺书。当时有个叫徐燕的人也集资给公司的,所以其是和徐燕一起签的合同和承诺书,签订合同过程中其没有付款。
22、证人周某甲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和万联集团有业务关系。其从2007年开始陆续借款给万联集团,至2014年连本带利一共约有125万元。2015年年初,其找到杨立新要求还款,杨立新让其等等再说。直到2015年4月,张玲称要放一套房子在其名下,考虑到有房子在自己名下,借款也能有一份保障,其就同意了。购房款是向哥哥周平借的,周平再向他人借了一些凑的,当时是以周平的名义打到永红万嘉公司账上,过了几天,房款又返还到周平指定的账户。购房时签了一份购房合同,还签了承诺书。
23、证人罗某的证言笔录,证实杨立新是其妻子的姐夫。2015年,杨立新安排挂了两套桂花园的房子在其名下,当时签订了购买合同和承诺书,没有付购房款。
24、证人李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杨立新是其姐夫。桂花园的两套房子是杨立新让其到公司去签订的购房合同,同时签了承诺书。
25、证人谭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2013年上半年,其借了30万元给公司。2015年4月左右,张玲称公司现在没有钱还,可以放两套房子在其名下,等公司状况好了就收回房子还钱,如果状况不好就以房抵债。其就去挑了两套房子并签了购房合同和承诺书,签完后,公司将100多万元打到其银行账户上,其再转到张玲指定的账户。
26、证人单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其先后借了钱给万联公司和永红万嘉公司。2015年春节后,杨立新称公司经营状况不好,他有一个方案就是拿上书房5期的房子抵款,这个方案不只针对其一个人。杨立新让其去整理房源提供给财务部。房子先以借款人的名义购买,购买的资金由公司想办法解决,借款人根据自己的借款金额到张玲那边去选房源,选好后签订购房合同,再由财务部门负责将购房款支付给万嘉公司。其当时选了两套房,是以陈某丙的名义买的,还签了承诺书。后来,张玲称其借款只能先抵一套房,其就退了一套。上述事实有书证承诺书、证人陈某丙的证言笔录予以佐证。
27、证人夏某的证言笔录,证实大概在2014年上半年,张玲问其要不要房子,并称公司会把钱打给其,只要其以自己的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再把钱转到万嘉公司账上就能拿到两套房子,其就签了两套房子的购房合同和承诺书。
28、证人王某丙的证言笔录,证实因为其有未退的购房款在杨立新公司里,2014年下半年,其找杨立新要钱,杨立新就让其选了一套房子,具体是张玲操作的。办购房手续时,张玲让其签了一份承诺书,具体内容是购买房子不是其真实意思,房子最终处置权是万嘉公司的。后来其得知上书房5期的房子没有预售证,就找杨立新换了一套,这次只做了备案,没有付款。
29、证人张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是张玲的弟弟,2016年4月9日晚上,其在怡康花园小区张玲家衣柜里找到很多张承诺书,上面大概的意思是房子只是挂在签字人的名下,房子的处置权所有权归常州万嘉公司。里面有张玲、李某甲等人的签字。2015年的一天,张玲找其老婆帮忙注册一个淘宝账号,说司法拍卖要用,现在这个账号里面有一些流拍的信息。
30、搜查笔录及照片、书证承诺书、扣押清单等,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玲家中搜出上述人员签署的承诺书共计65份,承诺书主要内容为“上述合同不是贵我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不作为本人购买上述房屋的依据,且本人依据上述合同给付贵司的购房款不属本人所有。因此,贵司没有向本人交付上述房屋及返还购房款的义务,上述房屋的处置权仍归贵司所有”。
31、书证商品房买卖合同、认购协议书、银行转账记录、个人业务凭证、记账凭证等,证实上述证人与永红万嘉公司签订了购房合同或认购协议书,相应购房资金系从永红万嘉公司转出,经流转后最终转至永红万嘉公司作为购房款。
32、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决定书,证实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4日裁定受理了申请人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永红万嘉公司申请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审理。2016年10月17日,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常州市戚墅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指定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清算组担任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33、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人张玲签订的劳动合同,证实2016年11月23日,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张玲签订了8个月的劳动合同,被告人张玲受聘协助清算组从事财务工作。
34、书证证照移交清册、其他资料移交清册、借款协议清单、项目贷款资料、交接清单、资产负债表、利润表、房源及销售清单等,证实永红万嘉公司向清算组移交财务资料的情况。
35、证人周某乙的证言笔录,证实其系永红万嘉公司清算组审计组负责人。在钟楼法院主持的永红万嘉公司全体员工会议上,曾要求永红万嘉公司提供全部真实、完整的资料,不得隐匿、销毁。清算组也询问过有无以房抵债、代持房产的情况,张玲和李某甲都说没有,只提供了杨立新儿子代持公司几套别墅的情况,也没有提供承诺书。
36、债权申报书(购房者使用)证实,被告人张玲、李某甲、陈某丙等人债权申报情况。
37、书证报案书、常州市公安局常州经济开发区分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了本案案发及杨立新的归案情况。
38、被告人张玲的供述笔录,证实2014年开始,永红万嘉公司账上已经没什么钱了,杨立新就召集营销部和财务部开会讨论如何应对。最后杨立新决定,为了尽可能保全公司现有的财产不被法院查封,要将公司剩余房产转到个人名下,并由财务部以还款走账的方式从永红万嘉公司将钱转出,最后转到个人名下并以购房款的形式回到永红万嘉公司,同时让销售部与这些人签订买卖合同。因为实际没有发生交易,会存在风险,所以需要签一份承诺书,内容就是告诉这些代持人没有实际发生交易,房子也不归他们所有。方案出来后,杨立新就与其一起商量“代持”人选,选的人主要是亲朋以及与万联上书房集团或者杨立新个人有债务关系的人。确定“代持”人选方向后,就由其负责与这些人商量。从2015年1月至6月,陆续由财务部、营销部这样操作了几十套房子。其当时签了一些房子,后来有一部分已经交给永红街道,至案发,其名下还有两套房子。2016年10月14日,永红万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其属于破产清算小组成员。因其认为这些房子还是归永红万嘉公司所有,所以最初是将承诺书与销售合同一起作为会计资料放在财务部保管。有破产传闻之后,有“代持”人到财务部找其表达了以房抵债的想法,想将承诺书拿回去。因为有这些情况出现,其就将承诺书带回家保管了。清算以后其问过杨立新,当时清算小组要销售台帐,销售台账中对代持的房产没有明确标注,上面对于代持的房产都显示是正常销售,其当时请示杨立新说销售报表需要报送了,是不是需要对代持房产的事情进行说明,杨立新当时让其等等再说,所以其就继续隐瞒了。因为杨立新答复其代持房产的事情等等再说,所以承诺书也就没有拿出来。资产负债表是主办会计李某甲制作的,也提供给清算给的,所有财务资料的提供李某甲都会问其,每次其都让李某甲给清算组,因为在清算组成立那天其都已经向杨立新汇报过了,所以其也就同意李某甲按照销售合同等生成资产负债表提供给清算组,其知道生成的资产负债表中含有代持房产的销售合同,因为资产负债表生成的依据主要来源于销售合同,包括上述虚假的销售合同,这是领导的意志,提供之前其都向杨立新汇报过。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张玲受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聘用,协助清算组从事财务工作,视为清算组成员。常州永红万嘉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妨害清算程序的正常进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被告人张玲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实施上述行为,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属共同犯罪。被告人张玲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张玲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张玲犯妨害清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张玲的上诉理由:不构成妨害清算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一致,且上列证据均经原审当庭质证、认证,本院对此予以确认。上诉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玲作为永红万嘉公司清算组成员,伙同他人在公司进行清算期间,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作虚伪记载,妨害清算程序的正常进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妨害清算罪,系共同犯罪。关于上诉人张玲所提“不构成妨害清算罪”的上诉理由,经查,2015年期间,永红万嘉公司经营困难,为了防止法院查封永红万嘉公司的房产,杨立新、张玲等人将永红万嘉公司的资金通过“走账”的形式转给他人,再由他人以个人名义用上述资金购买永红万嘉公司的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承诺书,约定由他人以个人名义代持上述房产,但相关房产所有权仍属于永红万嘉公司。永红万嘉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张玲受聘协助永红万嘉公司清算组从事财务工作,张玲明知存在上述情况,依然按照杨立新的授意,向清算组隐匿公司财产,提供虚伪记载的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其行为符合妨害清算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宏
审 判 员  陆一君
审 判 员  林 青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于军辉
书 记 员  谈 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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