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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淑峰、彭淑军生产、销售有毒、有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2年01月0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138   收藏[0]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辽07刑初26号
公诉机关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彭淑峰,男,汉族,1981年9月28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山东省沂水县。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宁,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淑军,男,汉族,1987年1月9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山东省沂水县。因本案于2020年3月29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岩,辽宁木鱼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彭淑涛,男,汉族,1979年11月25日出生于山东省沂水县,小学文化,无业,捕前住山东省沂水县。因盗窃罪于1997年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本案于2020年4月20日被取保候审,同年8月31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辽宁省锦州市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尹夺、刘彬,辽宁秋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8月28日以锦检一部刑诉〔2020〕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彭淑峰、彭淑军、彭淑涛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罪一案,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公诉人张卓越、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彭淑峰及其辩护人王宁、被告人彭淑军及其辩护人秦岩、被告人彭淑涛及其辩护人尹夺、刘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12月份左右,黑山县镇安乡黑山县广源屠宰厂经营者王某1(另案处理)为获取非法利益,达到增加猪的出肉率的目的,与蒋某1(另案处理)在屠宰厂内给待宰生猪注射兽用肾上腺素和阿托品,之后进行注水。并约定每注水一头生猪给蒋某18元钱。2016年12月至2017年1月案发期间,蒋某1雇佣彭淑军、彭淑峰、彭淑涛等人参与给该屠宰厂待宰生猪打药、注水。经锦州渤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月19日黑山县广源屠宰厂共计生产、销售打药、注水猪肉及猪产品数量总计1036770公斤,销售金额26541068.40元。被告人彭淑军、彭淑峰、彭淑涛分别获利数千元。彭淑军被公安机关抓获,彭淑峰、彭淑涛到公安机关投案。
公诉机关为指控的上述犯罪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彭淑军、彭淑峰、彭淑涛明知蒋某1在黑山县广源屠宰厂从事给待宰生猪打药、注水违法活动,仍受其雇佣,帮助蒋某1给待宰生猪打药、注水,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系共同犯罪,彭淑军、彭淑峰、彭淑涛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彭淑军、彭淑峰、彭淑涛认罪认罚,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当认定为自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彭淑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解称其未给待宰生猪打药,只是给待宰生猪注水,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被告人彭淑军、彭淑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三被告人当庭表示认罪认罚,请求本院对其从宽处罚。
彭淑峰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系往猪肉中注水并非非食品原料,属于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淑峰无犯罪前科,系从犯,主动投案自首,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本院对其从宽处罚。
彭淑军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提出彭淑军参与犯罪时间短,主动离职,属于犯罪中止;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请求本院对其从宽处罚。
彭淑涛的辩护人提出,本案中系往猪肉中注水并非非食品原料,属于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彭淑涛系从犯,主动投案自首,参与犯罪时间短,主动离职,社会危害性及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本院对其从宽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份左右,黑山县镇安乡黑山县广源屠宰厂经营者王某1(另案判决)为获取非法利益,达到增加生猪的出肉率的目的,雇佣蒋某1(另案判决)等人在其经营的屠宰厂内给待宰生猪先注射兽用肾上腺素和阿托品,之后进行注水。并约定每注水一头生猪给蒋某18元钱。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月19日期间,蒋某1先后雇佣彭淑军、彭淑峰、彭淑涛等人给该屠宰厂待宰生猪打药、注水。经锦州渤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鉴定,2016年12月10日至2017年1月19日,黑山县广源屠宰厂共计生产、销售打药、注水猪肉及猪产品数量总计1036770公斤,销售金额26541068.40元。
被告人彭淑军于2020年3月1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彭淑峰、彭淑涛于同年4月20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
另查明,被告人彭淑峰在黑山县广源屠宰厂非法从事给待宰生猪打药、注水违法活动1个月左右,非法获利5000元;被告人彭淑军在黑山县广源屠宰厂非法从事给待宰生猪打药、注水违法活动15天左右,非法获利4000元;被告人彭淑涛在黑山县广源屠宰厂非法从事给待宰生猪打药、注水违法活动15天左右,非法获利300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1.公安机关出具的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沂南县公安局食药侦大队案件来源、移送案件通知书、辽宁省公安厅关于指定锦州市公安局管辖蒋某1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的通知、关于交办打药注水制售有毒有害猪肉案件的通知、锦州市公安局关于对蒋某1等人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件指定管辖的通知、立逃审批表、抓捕经过,证明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彭淑峰、彭淑军、彭淑涛的到案情况。
2.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材料及彭淑峰、彭淑军、彭淑涛身份信息查询表,证明被告人彭淑峰、彭淑军、彭淑涛三人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经蒋某2辨认,上述三人为其绍到黑山屠宰厂帮蒋某1从事给生猪注水的人员。
3.公安机关出具的黑山县广源屠宰厂注册登记信息,证明黑山县广源屠宰厂的经营者为王某1,经营范围为生猪收购、屠宰、加工销售的情况。
4.公安机关出具的黑山县动物及产品检疫中心提供的黑山县广源屠宰厂自2016年12月8日至2016年12月31日、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月20日进猪数量表,证明上述两个时间段运到黑山县广源屠宰厂生猪数量为12522头。
5.公安机关出具的锦州渤海会计师事务所(锦渤会审【2019】58号)审计报告、鉴定意见及通知书,证明黑山县广源屠宰厂2016年12月10日-2017年1月19日猪肉及猪产品数量总计为1036770公斤,销售金额26541068.40元;2016年12月10日-31日猪肉及猪产品数量为510020公斤,销售单价24.67元,销售金额12582193.40。
6.公安机关出具的渤海会计师事务所关于“12.2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注水猪肉案审计报告说明,证明渤海会计师事务所对涉案注水猪肉鉴定事项所作的说明。
7.公安机关出具的指认笔录,证明另案判决被告人蒋某1、代某1、高某1、代某2、张某1、代某3、代某4、汪某、于守军、朱某指认在黑山县广源屠宰厂给待宰生猪打药、注水及居住的具体地点。
8.公安机关出具的辨认笔录,证明被告人彭淑军辨认出本案的组织者蒋某1,辨认出与其一起给生猪打药、注水增重的另案被告人高某1,辨认出蒋某1不在时负责管理给生猪灌水打药人员的另案被告人代某1;被告人彭淑峰辨认出本案的组织者蒋某1,辨认出蒋某1不在时,负责管理给生猪灌水打药人员的代某1;被告人彭淑涛辨认出本案的组织者蒋某1;经蒋某1、高某1辨认,另案被告人王某1就是黑山县广源屠宰厂老板,黑山县桥头农家菜馆经营者李某1辨认出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经常来其饭店吃饭的外地人为另案被告人代某2,崔某1辨认出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间经常来其饭店吃饭的外地人代某1、代某2,黑山广源屠宰厂更夫贾某辨认出代某1、代某3、代某2。
9.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黑山县镇广源屠宰厂进行搜查,未发现蒋某1供述给生猪打药注水的工具及药品,依法扣押了王某1、张某2、窦某、王某4、代某4、代某3、汪某、朱某、王某5、于守军持有的手机。
10.公安机关出具的沂南县公安局随案移送清单,证明沂南县公安局向黑山县公安局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一本、蒋某1手机一部、张某1手机一部、代某2手机一部、代某1手机一部、代某1黑包一个,内有2650元现金。
11.公安机关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明公安机关依法调取证人程某1使用的OPPOR15梦镜版黑色手机一部、飞利浦(philips)黑色手机一部,证人王某2使用的金色iphoneMAX手机一部。
12.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明侦查机关依法对案发现场黑山县广源屠宰厂进行勘查的相关情况。
13.公安机关出具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电子物证(手机)鉴定文书,手机内容提取截图,证明公安机关依法对被告人蒋某1、张某2、王某1、王某5、代某1、代某2、代某4、代某3、汪某、潘某、于守军、朱某、张某1及证人程某1、王某2的手机进行检验,并提取了相关案件信息,代某1手机备忘录中有259整;7月15号46头;7月16号50头;7月17号50头等内容。
14.证人王某2证言,王某1在黑山县家屠宰厂,2016年新北方新闻的记者说我们家屠宰厂地上有墨水,怀疑是什么不明的液体。墨水是给猪身上画记号用的,屠宰厂只在生产期有黑山县动检站的驻场检疫人员在。
15.证人贾某证言,我是2016年5、6月份的时候开始到广源屠宰场打工的,一直干到2017年1月份,农历二十六不干的。
2016年12月份至2017年2月份,广源屠宰厂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我记得这个厂子是在2017年1月份农历二十六那天被停业了。我记得农历二十三(2017年1月20日)那天,厂子来了不少警车,电视台的记者也来了,隔三四天厂子就被停业了,警察来的当天厂子的工人都跑了。在厂子出事的第二天我记得有个三十多岁的男子来找我开门来的,当时好像是早上,他说的口音听着是山东口音,他说到厂子院内取车,我记得他取走的是一辆白色轿车。
我在待宰圈帮忙称重的时候,碰到过从待宰圈往屠宰车间赶猪的人,我听他们说话的口音好像是山东的,待宰圈还有干活的山东人。这些山东人在广源屠宰厂西侧的二层楼里居住,这些山东人从来不和我们一起吃饭,他们在居住的二层楼里自己做饭。这些山东人刚开始有二三个山东人从厂子先离开的,我听说是因为“王某6六”不给他们工钱。我看见山东人从待宰圈往屠宰车间赶过猪,我记得有一次“王某6六”让我去帮着赶猪,我赶了一会儿,一个山东口音的男子说我不会赶,让我去干别的去,之后他就自己赶猪了,我还看见“王某6六”的四哥(大家都叫他“王某6四”)也经常从待宰圈往屠宰车间赶猪,他还负责挂猪。
16.证人崔某1、李某1证言,我和我爱人在拉拉屯××了一家桥头农家菜馆,就是现在的豊禾饭店。2016年11月至2017年1月经常有一些外地人来吃饭,但我不知道是哪里人。
17.证人崔某2证言,广源屠宰厂都是王某1和他妻子刘丽华管理,屠宰厂还有不少外地工人,还有干外包活,但具体是哪的人不知道,我也不认识。
18.证人王某3证言,广源屠宰厂在我们管理范围之内。我们驻厂的巡检员未逐层上报过该屠宰厂有违法行为。我不知道王某1经营的广源屠宰厂内有给生猪打药灌水的违法行为。
19.证人马某证言,2017年1月份广源屠宰厂出事之前我每个月去一次,检查检疫员的工作纪律,看看他们是否有脱岗情况。我不知道广源屠宰厂内对生猪打药、灌水的事,我查岗的时候也没有工作人员跟我汇报过这方面情况。
20.证人程某2证言,大约是在2016年夏季,我开始在广源屠宰厂做驻厂巡检员,一直工作到2016年农历腊月二十三小年出事。在黑山县广源屠宰厂当巡检员期间,我没看见有人给猪打药灌水。一般每天屠宰量二百头左右,最多时六百头。我看见在待宰圈里有黑色的胶皮水管某,还有赶猪的棒子、钩猪的钩子。
21.证人杨某1证言,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我在黑山县广源屠宰厂里工作,负责开具动物产品运输检疫证明。我们驻厂的巡检员二十四小时内对生猪待宰圈进行巡检,每两个小时对待宰圈里的生猪情况检查一次。检疫员负责对屠宰后的猪胴体进行抽样检疫,主要检验猪是否有传染病或寄生虫,合格的产品我就会给开具动物产品运输检疫证明。
22.证人李某2证言,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我在黑山县广源屠宰厂负责给这个厂子里待宰的生猪做检疫。这段时间广源屠宰厂处于正常营业状态,每天屠宰的生猪正常情况下是二三百头,多的时候三百六七十头。按照黑山县动检站的要求,巡检员要二十四小时驻厂,轮流值班,负责所驻屠宰场的待宰圈进行宰前巡检和瘦肉精的抽检,巡检的内容主要是监督入厂的生猪及猪产品,入厂的生猪六小时以后才允许被屠宰,每隔两个小时到待宰圈巡视一次,看是否有病猪、死猪及是否存在给生猪打药灌水的情况。经过巡检员检疫合格后报给我们检疫员,检疫员到厂子对即将屠宰的生猪做检疫。
23.证人赵某证言,我是黑山县动检站的检疫员。我的工作是对屠宰厂宰杀后的猪肉进行检验,看是否有传染病、寄生虫。广源屠宰厂的老板是王某1,绰号“王某6六”。我在广源屠宰厂工作了一二个月后厂子出事了。黑山县动检站派驻到广源屠宰厂驻厂的巡检员要二十四小时驻厂,轮流值班,看是否有病猪、死猪及是否存在给生猪打药灌水的情况。
24.证人杨某2心证言。2016年9、10月份,我到黑山县广源屠宰厂工作,一直到2017年2月被调离。在广源屠宰厂驻厂工作期间,我没有发现该厂存在给生猪打药灌水的事情,我去待宰圈巡查的时候没看见过任何人。待宰圈的外面看见有一根水管某,发现猪身上有用蓝色油漆标的记号。
25.证人郑某证言,2016年5月份开始在黑山县王某1经营的广源屠宰厂工作,一直工作到2016年农历腊月二十三小年出事儿。我去检查的时候看见待宰圈里有黑色的胶皮水管某,一进待宰圈门口有几块砖,其中一块砖上放着一个割掉上半部的矿泉水瓶,瓶里装的是黑色墨水,我也看见过待宰圈里面有两个人在里面来回溜达,也没看清他们具体干啥。
26.证人蒋某2证言,蒋某1最近三年去辽宁黑山一家屠宰厂里干给生猪打药灌水的活。2016年10月份左右,蒋某1给我打电话,让我去帮他忙,我给蒋某1介绍了“三彭”跟他干去了。“大彭”叫彭淑涛,“二彭”叫彭淑峰,“三彭”叫彭淑军。有一次我与“三彭”通话聊天时,我问“三彭”你在东北什么地方,蒋某1对你好不好,活累不。“三彭”跟我说在辽宁黑山一个屠宰厂,蒋某1对我还行,就是活累点,人少活多,和两个哥哥一起来的。蒋某1刚到辽宁黑山时给我打过几次电话,有一次蒋某1问我,猪肉颜色不好怎么办,我告诉他让他多加点阿托品,多打1、2毫升的药。
27.证人王某1证言,2016年11月末至2017年3月份,黑山县广源屠宰厂这期间一直正常营业,订单多的时候一天能屠宰肥猪三百头左右,订单少的时候一天屠宰三五十头,没有订单的时候厂子就停业。在这段时间内,我经营的黑山县广源屠宰厂没有给肥猪打药、灌水之后进行屠宰,再往外销售。有外地人到我厂子干活,我为工人提供住宿,住宿地点也是在我厂内。我厂子共有两处住宿的地方,其中一处是厂子西门东侧的十四、五间平房,另一处是西门西侧的二层小楼。屠宰完后对生猪进行分工,然后对外销售猪白条,基本上都卖到沈阳、锦州、鞍山、盘锦、朝阳等城市,猪下货都卖到沈阳了。我名下的农业银行卡收款,卡号尾号是678。
28.证人蒋某1证言,2016年农历11月中旬,我在辽宁黑山县家屠宰厂给这个厂子的活猪打药、注水来的。
我老家那边的人很多都做给生猪打药、注水的活,范茂可说给生猪注射肾上腺素,之后再给猪灌水,这样水分能被猪充分吸收,就能达到给猪增重的目的。所以我就产生了给猪打药灌水挣钱的想法。
我用手机上网在百度上搜索“给生猪注水用什么药”,网上有案例说给生猪注射肾上腺素后猪不跑水分,然后我又上网搜索的肾上腺素,我点开了一个链接后,上面有联系电话,我就按照上面的号码打过去了,是个东北口音的男子接的,他说是“哈尔滨三马药业”,我就问他是不是卖肾上腺素,他说卖,并问我是哪里人,我说我是沂南的,我向他询问了肾上腺素的价格,他说一千元一箱,一箱一百盒,每盒十支,每支五毫升。之后他就又问我要多少,我说买四箱,他说通过湘达物流给发货,并问我收货的地址,我就把我沂南老家的地址告诉他了,他把一个农业银行卡号通过手机短信给我发过来了,我把对方的手机号码存在我的手机后,我到沂南县家银行把四千元钱,通过自助取款机给对方转过去了。一天后我就收到了四箱肾上腺素,我看发货邮寄地址是济南,具体地址我也没细看,我将这四箱肾上腺素就拉到家里去了,我买这些药的时候大约是2016年7月份左右。后来,我们给生猪打药注水后的增重效果不好,老板不满意,我就又给我侄子蒋某4打电话问怎么办,蒋某4告诉我说在肾上腺素里再加阿托品效果就好了。后来我又联系了之前的那家公司,问阿托品怎么卖,对方说二百四十块钱一箱,一箱一百二十盒,一盒五支,每支十毫升,我共买了两箱,我告诉对方将阿托品发到黑山县,大约是三四天后货物就到了。
第二步,我开始找需要给猪打药注水的屠宰场。2016年8月份的时候,我到辽宁这边找生猪屠宰场,我找到了“广源屠宰场”。
第三步,我开始找给猪打药注水的帮手,他(我侄子蒋某4)帮我联系到了“彭某大”、“彭某二”、“彭某三”,我又联系了代某1,之后我又陆续找来十多个帮手。
首先需要准备工具和药品,药品就是肾上腺素和阿托品,药品都是我从网上找的电话号码打电话购买的,都是“哈尔滨三马药业”生产的,工具先是彭某三带来的,后来是我从自己家带来的,有铁钩子、胶皮水管、注射器、针头、装药的盆和桶,还有给猪做记号的墨盒和墨汁。接着,把药品倒在矿泉水瓶子里备用,干活时把药品抽进注射器,然后在猪的耳朵后面打针,一次注射2,3毫升左右的药,打完药就用铁钩子勾住猪嘴,用胶皮水管直接插猪嘴里注水,大概注6、7秒左右,每头猪都得注2、3遍水,每次中间间隔半个小时左右,注完一次就在猪背上用墨水画一道做记号,注完水后就把猪直接赶到屠宰车间了,屠宰时估计每头猪能增重四五斤左右。
2016年农历的11月份中旬左右,我就开着我的银灰色的微型面包车拉着“彭某大”“彭某二”“彭某三”还有代某1去黑山县广源屠宰厂了,我们到了之后是个男的接待的,后来我才知道他是屠宰厂的老板,大伙都叫他“王某6六”,有的叫他“六哥”,我们也都跟着叫六哥。我们一共干了十天左右,“彭某大”、“彭某二”、“彭某三”嫌弃我和代某1不会干活,他们太累了,后来他们就找借口说接到别的活儿了,“彭某大”、“彭某三”就走了,把“彭某二”留在这里了。我见人手不够了,我就给蒋某3打电话,让他过来帮我们干给生猪打药、注水的活,工资每个月5500元钱,我给他打完电话两三天后,蒋某3就到黑山广源屠宰厂来了,蒋某3到了之后,我和代某1、蒋某3、“彭某二”四个人一起干活,我们一直干到2017年1月份,我刚要进院,厂子里的工人向我摆手,示意我不要进去,我感觉确实是出事了,我们就直接回山东老家了。
我都是按照日工资给干活的人结算的工资,我们在“广源屠宰场”干活的这段时间,我给“彭某大”“彭某三”按照每天四百元给开工资,给他们每人开了六千元左右的工资;我给“彭某二”按照每天二百元钱开工资,给他开了八千元左右的工资。从2016年农历11月份开始一直干到腊月二十三小年,大约干了四十天左右,平均每天给二三百头猪打药注水,共给广源屠宰厂内约一万多头生猪进行打药注水。在“王某6六”这个屠宰厂给生猪打药灌水,他每头猪给我十二元钱,我一共得了四万元现金,还欠我们二十一天打药注水的工钱,应该是四万元钱左右。
我们当时打的药有两种,一种是兽用肾上腺素,一种是兽用阿托品。钩猪嘴用的铁钩子,灌水用的胶皮管,塑料注射器针管,是“彭某三”带来的。肾上腺素和阿托品的配比是2:1,药品是由我负责保管。
29.证人代某1证言,我在黑山县干了一个月,时间是2016年的阴历12月份,每天大约三四百头猪。在黑山时,蒋某1是带我们干活的老板,我负责兑药打针和其他零活,还有三个师傅是山东沂水县人,他们是蒋某1请来的,专门负责兑药打针、灌水,我们给猪打药打的是肾上腺素和阿托品。厂子干活时都派人看着,不让外人进,怕被发现。
我们在厂子干活这些人都知道是给生猪打药灌水。我给猪打的阿托品和肾上腺素,药是蒋某1买的。给猪打阿托品和肾上腺素作用就是为了让猪能保持水分,能增加重量。我在黑山广源屠宰厂时有蒋某1、姓彭的哥三个、蒋某3、高某1、我、代某2、代某3、代某4,其他的我想不起来了。姓彭的哥三负责钩猪打针,我和代某4、高某1递水,代某3赶猪,我爸代某2赶了几天猪后做饭,蒋某1是老板啥都干。给猪打的药是蒋某1拿的,蒋某1不在时我负责兑药。
30.证人高某1证言,大约是2016年11月份,我老乡蒋某1给我打电话来这边干活说是他包了个活让我来帮忙干活,到黑山县屠宰厂以后我才知道是给猪灌水的活。具体是我负责两组钩猪、插水管的人,这俩人都姓彭,一个叫“老大”、一个叫“老三”,他俩用铁钩子钩猪的嘴部把水管某插到猪嘴里,我在把接到水龙头的水管某接到他甩过来的水管某,往里灌水。屠宰场老板听别人管他叫“王某6六”。我在黑山县屠宰场干了大约一个多月。一起干活的两个姓彭的我不知道叫啥名。一天大约灌水300-400头猪。多的时候400-500头,少的时候300多头。大约是2016年12月一起走的。
31.证人代某2证言,我是2016年11月底来到黑山县这个生猪屠宰厂干活的,一共在这干了有20来天的时间。蒋某1安排我做赶猪的活,然后他们就在猪圈里给猪灌水、打针。一起干活的还有一个叫“老二”的人,“老二”负责给生猪灌水,蒋某1负责给猪打针的。
32.证人代某3证言,2016年12月份我在辽宁省黑山县一个屠宰厂内给生猪注水的。代某1给我打电话,在电话里代某1说让我来有赶猪的活,说是蒋某1包的活。当时在屠宰厂内给生猪注水的人有高某1、代某1、蒋某1、代某2、一个大家叫“二哥”的人、还有两个我叫不上来名字的,代某4是在我之后去的。我们这些人在屠宰场的待宰区内给生猪打药、注水。蒋某1是我们领导。每天平均打药注水生猪三四百头生猪左右,一共打药注水一万多头猪。我们打药、注水后的生猪都被屠宰场屠宰销售了。2017年1月份,我记得当日是农历腊月二十三,当时我正在厂内赶猪,听见有人喊出事了,然后我们就都跑走了。给猪注水就是为增加屠宰时出肉重量,为啥先打药再注水我说不明白。我知道给生猪打药注水是违法行为。
33.证人代某4证言,我是在2017年1月10号左右来的黑山××屯屠宰厂给猪打药灌水的,具体厂子叫什么名我没记住。小蒋(蒋某1)和代某1负责给猪打药和用黑墨水给猪身上做记号,二哥、小高(高某1)、男人(蒋某3)他们是大工专门负责钩猪灌水,我、代某3、代某2、二舅、三舅(我不知道他俩叫什么名)我们几个负责赶猪和递水,代某2做饭,小蒋(蒋某1)和代某1负责买菜。少的是时候一天能给一二百头猪灌水,多的时候五六百头猪。
34.证人蒋某3证言,我在2016年年底大概是12月份一直到2016年阴历腊月二十号左右在辽宁省黑山县的一个屠宰厂给生猪打药灌水,是老板蒋某1联系我来的。我干了一段赶猪的活儿以后开始学习接水管和给生猪灌水,用黑色的胶皮管某接在已经出水的管某上,另一头插进猪的嘴里开始给猪灌水,要灌水的生猪用铁钩子勾住猪的腮帮子处把猪拉过来。平均我们一天能给二三百头生猪灌水,一直干到腊月二十左右,当时我正在赶猪听见有人喊:“快跑,别干活儿了”。蒋某1开小面包车把我们都拉上后就去黑山县城内住了一宿,第二天蒋某1开着白色现代牌的轿车拉着我回的山东老家。
35.被告人彭淑峰供述,我来公安机关投案。大约2016年11月底,有一次我跟彭淑涛、彭淑军在街上聊天的时候,彭淑军接了一个电话,是沂南县蒋老板打给他的,想找几个人干活,说是去东北一个屠宰场打工,我们三个就跟着蒋老板去了东北,蒋老板开他的面包车把我们拉去黑山县,当时一起去的有五六个人,我们到了黑山县一个生猪屠宰场干活,蒋老板也留在厂子里跟我们一起干。我们去了之后,蒋老板又找了一批人过去。我们刚到屠宰场的时候帮着赶猪,后来老板让我们开始给生猪灌水,我、彭淑涛、彭淑军干的活都是一样的,也不是每天都干,有时候因为锅炉坏了之类的屠宰厂也会停工,我们一天一般干四五个小时,多的时候会干到七八个小时,平均我们在屠宰场每天给一百多头生猪打药灌水,最多的时候能有二百多头,少的时候能灌七八十头,我们吃住在屠宰场里,我们这些人基本干两种活,一种是赶猪,另一种就是跟我们一样给生猪灌水。
那个屠宰厂的猪关在一个铁皮屋子里,我们灌水的时候基本上是两个人一组,一人拿着铁钩子逮猪,另一个负责灌水,灌水之前逮猪的先用那个铁钩子勾住猪的嘴巴,灌水的人把水管某插到猪的嘴里灌水,灌水的时候猪是活着的,一个猪大约注入二三斤的水,灌的水就是从地下抽上来的清水,里面不加其他东西,一般生猪注水之后一两个小时就屠宰了,我知道给生猪灌水是违法的,去了之后才知道,我也没多想就跟着干了。灌水之前都是蒋老板给猪打针,打完针之后让我们下来给猪灌水,我不知道打的什么针,蒋老板怪凶,不让我们问也不和我们说。
我一共干了一个月左右给生猪打药灌水的活,我干一段赶猪的活以后开始干接水管和勾猪灌水的活,接水是指将从水龙头顺下来的管某接到插猪嘴里的管某,这两根管某对接,让水灌到猪嘴里。勾猪灌水是指一手拿一根四十公分左右丁字形的铁质钩子,用钩子勾住猪嘴里腮部让猪嘴张开,用另一只手将水管某插进去给生猪灌水。每头生猪灌两遍水,灌完第一遍以后用一个大塑料瓶子里面装的黑色的水往猪身上做记号,标记一下猪灌完一遍水了,灌完第二遍水把记号擦掉。每头猪灌二三秒水,不能灌时间长,每天基本上都是上午去给猪灌水,因为屠宰场都是上午来生猪,也有下午灌水的时候,具体听蒋老板安排。蒋老板离开过一段时间,这段时间代老板负责我们干活。我干活期间陆续来人跟我们一起干活,我一共干了一个月就走了,因为当时厂子里出事了我们就都跑了,回到老家以后,蒋老板给我开了5000多块的工资,给的我现金。彭淑涛和彭淑军两个干了不到二十天就提前离开了。从2016年12月中旬到2017年1月20日小年这天走的。
36.被告人彭淑军供述,我是2016年12月份来的一直干到2016年12月底走的。来这工作是蒋某2介绍的,说每月能给6000多块钱,我跟我哥彭淑峰、彭淑涛说这个事,他们和我一起去的,当时接我们干活的车停在我们村子边的大马路上,接我们的就是蒋老板,接完我们三个他又开车去沂南县和沂水县交界处接一个姓代的,我们五个人到黑山××屯屠宰场干活去了,到了之后我知道是给生猪打药灌水的活。当时蒋老板负责给生猪打针,蒋老板打完针以后给我们打电话通知我们到生猪待宰圈去灌水,最开始我负责将打药灌水后的生猪从待宰圈往屠宰间撵猪,干一段以后,我就开始干接水管和勾猪灌水的活。接水是将从水龙头顺下来的管某接到插猪嘴里的管某,这两根管某对接,让水灌到猪嘴里。勾猪灌水是指一手拿一根四十公分左右丁字形的铁质钩子,用钩子勾住猪嘴里腮部让猪嘴张开,用另一只手将水管某插进去,进行给生猪灌水。每头生猪灌两遍水,灌完第一遍以后用一个大塑料瓶子里面装的墨汁往猪身上做记号,标记一下猪灌完一遍水了,然后灌完第二遍水就把记号擦掉。每头猪灌二三秒水,不能灌时间长。每天基本上都是上午十点左右去给猪灌水,因为屠宰场都是上午来生猪,也有下午灌水的时候。具体听蒋老板安排。要是蒋老板不在屠宰场里,我们就听代老板安排。我干活期间陆续来人跟我们一起干活,我一共干了半个月左右就走了,因为我知道干这个活是违法的而且干活环境非常差,蒋老板给我开了4000多块钱的工资,给的我现金,然后就没再回来干活了。当时我们吃住在屠宰厂里,我和彭淑涛、彭淑峰住一个屋,后来我和蒋老板的亲戚住一个屋。
我没打过药,我看到小蒋使用一次性针管打的,灌水我灌过,铁钩子有人的手掌大小,长得跟鱼钩一样的形状,后面有个把手可以用手拎着,给猪灌水的管某长二三米,黑色的高压油管,跟小手粗细差不多,用的时候一头接到自来水管上,一头插到猪嘴里面。我干活的时候一天给生猪灌水少的时候二三十头,多的时候六七十头,我是离过小年还有20天左右离开的。
37.被告人彭淑涛供述,大约2016年12月,我和彭淑军、彭淑峰在彭淑军家里打牌时,有人给彭淑军打电话,彭淑军接完电话说有人找了一个地方干活,是辽宁省黑山县的一个屠宰厂,每个月大约能发6000元,过了八九天一个姓蒋的给彭淑军打电话说要走,彭淑军联系我和彭淑峰在我们村西边坐的车,开车的是一个姓蒋的人,我们叫他小蒋,还有一个我不认识的人,小蒋开着一辆灰色的面包车拉着我们四个人一起去了辽宁黑山的一家屠宰厂。
我们到屠宰厂后,头二三天我们五个人主要干的是赶猪的活,后来小蒋领着我们五个人,分成两组,我和小蒋还有那个我不认识的人一组,彭淑峰和彭淑军一组。一般我们先是有一人用一个铁钩子勾住生猪的嘴,然后另一人用塑料水管往猪嘴里灌自来水,灌二三秒。灌完水后,等一小时再灌一次水,灌完二次水之后再等一小时就可以屠宰了。每次灌水都是小蒋打电话让我们灌的,每次灌水之前小蒋都会给生猪注射药品,但是注射的什么药品小蒋没和我们说过。我负责过接水管和钩猪灌水,接水就是将从水龙头顺下来的管某接到插猪嘴里的管某,让灌到猪嘴里。钩猪灌水是指一手拿一要四十公分左右“丁”字形铁质钩子,用钩子钩住猪嘴里腮部让猪嘴张开,用另一只手将水管某插进去,进行灌水。每头生猪灌两次水,灌完第一次后用一个大塑料瓶子里装的黑色的水,用它往猪身上做记号标记一下,然后灌完第二次水以后就把记号擦掉。每头猪灌二三秒钟水,不能灌时间长。每天基本上都是上午去给猪灌水,因为屠宰厂都是上午来生猪,也有下午灌水的情况很少。
我干了大约半个月就走了,因为家里有事,当时蒋老板给开了3000多块钱的工资,给的现金,我和我三弟彭淑军一起走的。
对公诉机关提交的辽宁省畜牧兽药局文件(辽牧函(2018)84号)关于对商请出具生猪屠宰中使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有关意见的复函,因不属于鉴定意见,不足以证明给待宰生猪注射兽用肾上腺素、阿托品等药物属于添加“有毒、有害食品原料”的事实,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经庭审举证、质证,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彭淑峰、彭淑军、彭淑涛受蒋某1雇佣,在黑山县广源屠宰厂从事给待宰生猪注水违法活动,其行为均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公诉机关指控三被告人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罪名不当,本院予以更正。三被告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均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减轻处罚。彭淑峰、彭淑涛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彭淑军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彭淑涛有犯罪前科,量刑时酌情考虑。各被告人利用生猪屠宰、销售职业便利实施危害食品安全犯罪,依法应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各被告人违法所得财物应予追缴,上缴国库。
关于被告人彭淑峰、彭淑涛的辩护人所提本案中各被告人系往猪肉中注水并非非食品原料,属于掺杂、掺假、以次充好的行为,符合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各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对该辩护意见予以采纳;对彭淑军的辩护人所提彭淑军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的辩护意见,与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关于被告人彭淑峰、彭淑涛的辩护人所提彭淑峰、彭淑涛无犯罪前科,系从犯,主动投案自首,彭淑涛参与犯罪时间短,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小,请求本院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及被告人彭淑军的辩护人所提彭淑军参与犯罪时间短,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坦白,请求本院对其从宽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关于被告人彭淑军的辩护人所提彭淑军主动离职,属于犯罪中止的辩护意见,经查,彭淑军主动离职属实,但未有效阻止其他被告人继续从事给待宰生猪打药、注水违法活动,也未有效阻止广源屠宰厂将注水后的猪肉制品销售给不特定的消费者,其行为不符合犯罪中止的构成要件,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三十七条之一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彭淑峰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彭淑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彭淑涛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8月31日起至2027年8月3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四、依法追缴被告人彭淑峰违法得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彭淑军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彭淑涛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上缴国库;
五、依法禁止被告人彭淑峰、彭淑军、彭淑涛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五年内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长  倪凯
审判员  熊杰
审判员  马啸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张圣达
书记员刘继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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