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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渝川、重庆昂戈力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二审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0年09月2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205   收藏[0]
湖北省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8)鄂05刑终328号
原公诉机关当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渝川,男,1978年4月12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中专文化,重庆昂戈力仪表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住重庆市渝北区。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于2016年8月18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当阳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江,重庆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单位重庆昂戈力仪表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9587749-7,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翠苹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杨某。
诉讼代表人杨某,女,1981年8月22日出生于重庆市,住重庆市渝北区。系被告人李渝川之妻。
湖北省当阳市人民检察院审理当阳市人民检察院以鄂当阳检刑诉〔2017〕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单位重庆昂戈力仪表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渝川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一案,经依法延期审理,于2018年8月21日作出(2017)鄂0582刑初112号刑事判决。被告人李渝川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经阅卷,讯问上诉人李渝川,并听取辩护人的意见,因案件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单位重庆昂戈力仪表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昂戈力仪表公司)于2006年12月4日登记注册成立,企业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其实际经营者为被告人李渝川。2015年9月29日,当阳市马店矸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当阳矸石发电公司)因热电项目建设需要,通过邀请招标的形式采购“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和1套标准喷嘴。被告人李渝川明知昂戈力仪表公司没有生产“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和“标准喷嘴”的《制造计量器具许可证》,也不具备制造“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的资源条件,其通过向时任负责当阳矸石发电公司物质采购招投标的张某送钱物的方式获得邀请招标的资格,并以最低价中标。双方于2015年10月19日签订了价值62万元的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物质供应合同》。李渝川接到订单后通过查看相关书籍、网上查询的方法自行设计并指导焊工进行加工、组装了13套“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和1套标准喷嘴。产品生产后,李渝川未对产品进行无损检测,而是伪造了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2016年2月2日,双方又签订一份价值18.4万元的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物质供应合同》,随后李渝川将生产的“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和1套标准喷嘴销售给当阳矸石发电公司。其中型号为LGBL+C16+T30+F63+A20+E10的2套“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被矸石发电公司分别安装在2号锅炉和3号锅炉的管道上。
2016年8月11日下午,当阳矸石发电公司在试生产过程中,因2号锅炉蒸汽管道上的“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发生裂爆,导致蒸汽外泄,进而发生爆炸。该事故致22人死亡,4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2313万元。经事故调查组技术报告认定,昂戈力仪表公司制造的“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属无证生产、存在严重质量缺陷、不符合安全要求、伪造合格证明文件的伪劣产品。是造成该起事故的最主要原因。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昂戈力仪表公司营业执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重庆市渝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重庆市渝北区质量技术监督局登记封存决定书,《物质供应合同》二份,矸石发电公司明细账、记账凭证、付款通知书、银行承兑汇票、采购入库发票,昂戈力仪表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死亡人员身份确认书、遗体DNA确认意见、被害人身份信息、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工亡补偿协议书,华强化工集团矸石发电公司物质采购计划单、昂戈力仪表公司“投标报价单”、产品合格证、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等,证人张某、李某、陈某、谭某、罗某、曹某、廖某、刘某、胡某、余某、杨某的证言,当阳市公安局鉴定意见书,钢铁研究院焊接研究所关于湖北当阳“8.11”事故焊接接头检测鉴定初步结论,当阳矸石发电公司“8.11”重大高温高压蒸汽管道裂爆事故技术报告,湖北鑫宏图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检测报告,事故现场方位图、现场平面示意图、现场照片,被告人李渝川的供述等予以证实。
当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昂戈力仪表公司通过被告人李渝川利用向他人贿赂方式取得产品即“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的供货资格,在明知自身不具备生产高温高压设备资质和条件的情况下,违法制造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劣质长径喷嘴,并伪造产品检测合格证,致该产品在使用中发生事故,造成重大伤亡,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属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李渝川作为被告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应承担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渝川虽在事故调查组找其调查时供述犯罪事实,但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其不具有主动投案的意志,只能认定坦白,不构成自首。这起事故发生系多因一果,但李渝川销售的“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系质量严重不合格的劣质产品,是造成事故的最主要原因,且导致人员重大伤亡,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极其恶劣,应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单位重庆昂戈力仪表有限公司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罚金一百六十万元。二、被告人李渝川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八十万元。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李渝川以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定性错误为由提出上诉。其理由如下:一、当阳市“8.11”重大伤亡事故案不是“一体焊接式喷嘴”造成的,而是当阳矸石发电公司擅自变更建设项目内容、违规调试、管理不当以及公司的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处理不及时造成的。二、我公司与当阳矸石发电公司合作多年,我公司提供的喷嘴未出现过质量问题。我公司参与投标供货符合情理,并非以贿赂方式获得投标资格。三、一审定罪错误,量刑过重。我没有犯罪的主观故意,我公司生产、销售的喷嘴不属于刑法规定的“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原判认定我公司的销售金额错误,应将与喷嘴无关的18.4万元予以扣减;原判未认定我自首的情节,量刑不当。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查清事实,依法改判。
辩护人以相同理由为上诉人李渝川进行辩护。
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在二审诉讼期间,上诉人李渝川及其辩护人未提出新的证据材料。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渝川及其昂戈力仪表公司违法生产、销售的“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存在严重质量缺陷,属于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伪劣产品,造成的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上诉人李渝川及其昂戈力仪表公司生产、销售的“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是导致当阳矸石发电公司酿成重大伤亡事故的主要原因,其行为与危害结果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从严惩处。案发后,李渝川未自动投案,依法不能认定自首。李渝川虽如实供述罪行,可认定为坦白,但鉴于李渝川明知其公司不具备生产“一体焊接式长径喷嘴”的资源条件和资格,仍违法进行生产,并伪造产品出厂检验报告和产品合格证,向企业销售该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伪劣产品,导致使用其产品的企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后果特别严重,不足以从轻处罚。综上,被告人李渝川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马丽娟
审判员  吴如玉
审判员  陈晓明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  董 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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