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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吉文、张玉祥与张麻乃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0年09月2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662   收藏[0]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青02刑终90号
原公诉机关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吉文,出生于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个体户,住该县巴州。2017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18年9月25日被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9年7月10日被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飞跃,兰州连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玉祥,出生于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个体户,住该县。2017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2019年2月1日被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同年7月10日被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决定逮捕。现羁押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看守所。
辩护人冶有贵、白玉斌,青海龙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张麻乃,出生于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个体户,住该县巴州。2017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看守所。
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审理青海省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麻乃、张吉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及原审被告人张玉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一案,于2018年11月9日作出(2018)青0222刑初11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张吉文、张玉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英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张吉文及辩护人王飞跃,上诉人张玉祥及辩护人冶有贵、白玉斌,原审被告人张麻乃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民和县玉祥铁器修理部于2012年3月7日注册成立,经营业主为被告人张玉祥,经营范围为铁器加工、焊接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但自2004年起,被告人张玉祥在无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主设计、生产并销售承压式锅炉。民和麻乃活鸡屠宰店于2015年9月7日注册成立,经营业主为被告人张麻乃,由被告人张麻乃、张吉文共同负责管理,经营范围为活鸡屠宰。2017年初,张麻乃、张吉文从张玉祥处购买承压式锅炉一台,用锅炉内开水生成的水蒸气烫拔鸡毛。2017年12月15日14时许,张麻乃、张吉文因疏于排放锅炉内压力,导致炉内压力升高发生爆炸。造成店内人员白某1、马某1、冶某4于当日死亡,顾客马袓代重伤,冶某轻微伤,马某2受伤的特别严重后果。经青海省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鉴定:死者白某1系躯干、肢体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死者马某1系头部、躯干、肢体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死者冶某4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经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鉴定:被鉴定人马某3系左上肢爆炸毁损伤致左上臂完全离断构成重伤二级,左乳皮肤烫伤、左小腿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冶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锅炉存在未焊接、未安装安全阀的物证特征,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2017年12月15日在案发现场提取了气压表、锅炉注水口、塑料软管、锅炉残骸等物。2017年12月20日在张玉祥经营的玉祥铁器加工部搜查出高230cm*周径224cm、高219cm*周径224cm、高155cm*周径145cm、高183cm*周径193cm、高217cm*193cm疑似承压式锅炉各一台,在高230cm和183cm的锅炉外表均印有“张师锅炉锅灶”的红色字样,压力表、安全阀各一部,并于当日对以上物品予以扣押。本案审理期间,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以与被告人张麻乃、张吉文、张玉祥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迗成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三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诉讼,对其申请已裁定准许。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接警记录、移送案件通知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证实案件的来源及受案情况。
2.传唤证、到案经过,证实2017年12月15日15时民和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接该局巴州派出所移送案件称“巴州街道集市一鲜鸡店锅炉发生爆炸导致人员伤亡,请查处。”接警后经现场勘验及调查走访发现该案属重大责任事故,后民警将鲜鸡店的负责人张麻乃、张吉文传唤至公安局;同日,该局在办理张麻乃等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一案中发现玉祥铁器修理部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后将该修理部的负责人张玉祥依法传唤至该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示意图及勘验照片说明,证实案发现场位于民和县巴州镇街道张麻乃鲜鸡店,详细的记录了整个案发现场的情况,并于当日在现场提取了气压表、安全阀、锅炉注水口、塑料软管、水龙头、斧头、爆炸锅炉及脱毛机等检材;在民和县享堂村享堂大桥西侧,现场放有十余台大小不一的锅炉,在部分锅炉表面印有“张师锅炉锅灶”的红色字样,并在现场提取了黑色减压阀和银灰色减压阀各2个。
4.海东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东)公(刑)鉴(法病)字【2018)】02、03、04鉴定书,证实死者冶某4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死者白某1系躯干、肢体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死者马某1系头面部、躯干、肢体受钝性外力作甩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
5.被害人冶某陈述:2017年12月15日中午,我在经营的肉铺里睡着了,后面发生的事情我不知道,我醒来的时候已经是16日凌展1点多时许。家人告诉我隔壁鲜鸡店发生爆炸将我炸晕了,导致我的肺被震出血、肠子肿大。平常鲜鸡店内由老板负责,老板不在时候由他儿子负责。锅炉在鲜鸡店门口左手边,高约1.6米、宽约60-70公分。
6.被害人马某2、马某3陈述:2017年12月15日下午14时许,我俩到巴州镇街道一家鲜鸡店买鸡时,该店锅炉发生了爆炸,马某2被炸晕了,马袓代左臂被炸断,肚子上有淤伤。锅炉爆炸时我俩在鸡店进门左手边,当时店内有一个拔鸡毛的老阿奶奶,鸡店的老板夫妇、老板的儿子和儿媳妇。后在医院我们听说爆炸现场有三人死亡,三人受伤,事发后鸡店老板给我们医疗费14200元。
7.证人杨某证言:2017年12月15日14时许,巴州镇街道的一家铺子发生爆炸,我看见有一人受伤就报警了。
8.证人冶某2、冶某3证言:白某1在涉案鸡店打工,2017年12月15日下午因该鸡店发生爆炸,白某1及其孙子女冶某4被炸身亡。
9.证人白某2、白某3证言:2017年12月15日14时许,我们去张麻乃的鸡店还账时,鸡店发生了爆炸,爆炸现场躺着四个人,其中一个老阿奶的右腿折了,一小女孩被铁架子压倒在地上,张麻乃的儿媳在套间门口躺着,现场还有一只手臂。我们将受伤的四个人抬上车送往医院,其中一人刚到医院就去世了。
10.证人马某4证言:张麻乃是我丈夫,张吉文是我儿子,马某1是我儿媳妇。2017年12月15日14时许,马某1和雇工白某1去套间外面收拾鸡时,我们店内的锅炉发生了爆炸,我和张麻乃从套间出来后见地上躺着三个人。马某1躺在锅炉跟前,中间躺着一个妇女,白某1在房子最里面躺着。马某1的两条腿都断了,在马某1跟前有一只断了的胳膊。我们及时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同时让周围的群众帮忙救人,马某1拉到卫生院时去世了,白某1送达县医院死亡了。锅炉是从享堂加油站附近一铁匠铺购买的,锅炉的气压表平时由我和张麻乃看管,手动排气,我们不在时由儿子两口子看管,事发当天比较忙没顾得上及时排气,导致锅炉压力过高发生爆炸。我们仅在锅炉排气口处安装了半截塑料软,再无其他改装。鲜鸡店的生意由张麻乃和张吉文负责。
11.证人冶某5证言:2017年12月15日早三,奶奶白某1将我和我妹妹冶某4带到她打工的鸡店,中午我们在店里吃饭时,店内的锅炉发生了爆炸,奶奶断了右腿躺在房子最里,后别人将她抬了出去,我出门时见一只断了的胳膊,锅炉附近还躺着一个老太太。奶奶在医院抢救时去世了。
12.证人陈某证言:我是民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管理科的工作人员。张玉祥在我单位办理过营业执照,其营业范围是铁器加工,焊接修理。张玉祥在我局没有办理过特种设备的相关证件,因为地方没有权限办理。如需办理该类证件,应携带设计图纸和相关材料到国家特种设备管理科去审核备案方可办理。
13.死亡注销证明、证人冶某6证言、情况说明,证实被害人白某1系其母,被害人冶某4生于2014年4月24日,系其女儿,因未在公安机关申报户口,无法调取户籍证明,二人均在2017年12月15日爆炸事故中死亡
14.证人周某证言:2015年4月至2017年12月,我一直在张玉祥的铁匠铺内从事锅炉焊接工作,但我没有焊工证。张玉祥经营的铁匠铺主要生产锅炉和锅灶,都是张玉祥设计的。生产的锅炉都装有安全阀和气压表,该部分锅炉主要销往民和县周边鸡店拔鸡毛所用,价格1000元左右。
15.青海正信司法鉴定所青正信司鉴所[2018]临检字第36、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鉴定人马某3系左上肢爆炸毁损伤致左上臂完全离断构成重伤二级,左乳皮肤烫伤、左小腿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被鉴定人冶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16.营业执照,证实麻乃活鸡屠宰店经营者为张麻乃,注册时间为2015年9月7日;民和县玉祥铁器修理部经营者为张玉样,注册时间为2012年3月7日,经营范围为铁器加工、焊接修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17.申请一份,证实被害人马某2自愿放弃伤情鉴定。因被告人家属已赔偿了医药费,同时放弃对被告人主张民事赔偿责任的权利。
18.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办案情况说明,证实民和县公安局于2017年12月20日搜查张玉祥经营的玉祥铁器加工部,搜查出疑似承压式锅炉各一台,在锅炉外表均印有“张氏锅炉锅灶”的红色字样,压力表、安全阀各一部,于当日对以上物品予以扣押,扣押的五台锅炉存放于民和回族土族自治县看守所物证室。
19.人身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照片说明、尸体检验照片,证实经检查被告人张麻乃左手小臂有3cm*3cm的表皮伤;被告人张吉文、张玉祥人身表面无明显伤痕;公安机关对本案的死者马某1、白某1、冶某4进行了尸体检验。
20.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沪华碧司鉴(2018)物鉴字第2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锅炉存在未焊接、未安装安全阀的物证特征,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1.取保候审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证实民和县公安局于2017年12月16日将被告人张麻乃、张玉祥刑事拘留,将被告人张吉文取保候审,并于同年12月29日将张麻乃、张玉祥逮捕。
22.被告人张麻乃的供述与辩解:2011年至今,我们在民和县巴州镇开活鸡销售和宰鸡的鲜鸡店,营业执照登记的负责人是我,平时由我负责,我不在时由张吉文负责。锅炉平时由我和张吉文负责使用。2017年12月15日14时许,我们烫鸡毛用的蒸汽炉发生了爆炸,张吉文和拔鸡毛的白某1在地上躺着不停的呻吟,白某1的小孙女在门口站着,头上好像破了。儿媳妇马某1和来店里买鸡的一个老太太也都在地上躺着,店里面掉着一只胳膊。事故发生后110和120的人赶到了现场。店内所有玻璃碎了,店内的门和门框被炸成了弧形,冰箱的左下角被炸开了个洞,店隔壁肉铺的设施也被炸坏了。爆炸的锅炉是我2017年3月份以1000余元的价格从享堂村张师锅炉店里购买的,锅炉上写有“张师锅炉锅灶”等字样。购买锅炉时对方没有向我提供过锅炉的质量合格证和特种设备生产、销售合格证,我没有对锅炉进行改装,只是安装了半截塑料管和气压表。我将锅炉安装在进鸡店门后左侧处,是用碳烧的,平常锅炉里面注入60-70%的水,水变成水蒸气后用气来烫鸡毛。锅炉上面有个手动排气阀,用于平常排气使用,还有一个压力表,每当锅炉里面的气压迖到0.6-0.7的时候,必须要手动排气一次,否则可能因气压压力过高而发生爆炸。我使用的锅炉没有安全阀,排气阀是手动的,我也知道没有安全阀的锅炉的危险性,我想查看勤快点手动排气就没什么问题,就抱着侥幸心理一直在使用。这次爆炸事故的发生是我们疏忽大意造成的,在这次事故之前,我在民和县享堂村一个铁匠铺里买了一台锅炉因蒸汽压力过高而发生爆炸,但没有造成人员伤亡。事故发生后我们及时拨打了120,并对伤者进行了抢救。
23.被告人张吉文的供述和辩解:2011年至今我们在民和县巴州镇街道经营一家鲜鸡店,平时由我父亲看管,父亲不在时由我负责。2017年12月15日14时许,拔鸡毛用的锅炉发生了爆炸,我跟前有一条炸断的腿,白某1在地上躺着,她的腿部在流血,我找来绳子将白某1的伤口扎住。买鸡的一名女子在鸡店冰箱附近躺着,之后我走到马某1跟前将她拉了一下她没动静。事发后,我们及时拨打了120和抢救伤员,过了一会,救护车来到来后将受伤的人拉走了,我们找车将白某1送往了县医院,后我到家马某1已经去世。爆炸后吃饭的桌子被炸翻了,窗户上的玻璃被炸碎了,鸡店门口左手边的锅炉落在了套间的地上,鸡店的一扇门掉在了地上,房间里乱七八糟。发生爆炸的锅炉是我父亲2017年初从享堂村一个专门制作锅炉的店里购买的,平常在锅炉里注入水,水烧开后将水蒸气收集起来,将锅炉上面的排气阀打开后可以烫鸡毛。在锅炉的上面还有一个气压表,气压高的话,就手动将气排一下,不排气得话锅炉内气压过高就会爆炸。我们店里使用的锅炉没有安全阀。平常我们查看的勤,气压上升的话就打开排气阀把气压放一放,放到正常值。事发当天我在锅炉旁边,我当时太忙没有去看压力值。我们购买的锅炉没有任何合格证件,我买来的锅炉没有安全阀,锅炉的压力表是我们自己安装的。锅炉平时没有专门的人照看,谁闲了谁看着。
24.被告人张玉祥的供述和辩解:我在民和县川口镇享堂村经营着一家“民和县玉祥铁器修理部”,我是法人并办理了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为铁器加工和焊接修理,没有压力类容器特种设备的生产销售。生产销售的蒸汽锅炉是我根据维修锅炉的经验自己设计制作的,锅炉上面有“张师锅炉锅灶”字样,我知道生产压力容器类特种设备需要国家颁发的相关许可证,但我没有办理。我看作锅炉有利可图,再加上有很多人做,我就从2004年开始自己制作销售了,至今大概销售了30台左右,每台价格为1600元至1700元。我生产的锅炉压力达到1.5个大气压后,安全阀会自动给排出蒸汽。巴州鲜鸡店的老板张麻乃从我店铺里购买过蒸汽锅炉,我给他销售的都是1800元带有气压表和安全阀的锅炉,至于他是否安装我不知道,我也没有在安全阀的地方安装堵头。我知道锅炉操作不当会发生爆炸,具有危险性,所以给没有使用过锅炉的人告知操作过程及注意事项。我曾给民和县工业园区修发电站的工人销售的水暖锅炉,由于他们在安装的时没有安装安全阀,导致锅炉爆炸,但是没有人受伤。
25.户籍证明、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证实被告人张麻乃、张吉文、张玉祥的身份状况及三被告人在全国范围内无违法犯罪记录。
26.谅解书及撤诉申请,证实本案的附带民事赔偿部分已自愿达成协议,各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对三被告人的附带民事赔偿诉讼并表示谅解,希望法庭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
原判认为,被告人张麻乃、张吉文违反有关安全规定,疏于排放锅炉内压力,导致锅炉内压力升高发生爆炸,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一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告人张玉祥在生产承压式锅炉时应办理相关手续,取得相应资质,但其却在未取得相关手续、资质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产品,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被告人张麻乃、张吉文、张玉祥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玉祥犯罪时已满六十五周岁,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赔偿被害人及其家属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及其家属的谅解,具有悔罪表现,可酌情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麻乃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被告人张吉文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被告人张玉祥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四、扣押在案五台承压式锅炉,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玉祥经营的民和县玉祥铁器修理部于2012年3月7日注册成立,经营范围为铁器加工、焊接修理。自2004年以来,在无特种设备生产、销售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自主设计、生产并销售承压式锅炉。民和麻乃活鸡屠宰店于2015年9月7日注册成立,经营业主为原审被告人张麻乃,由张麻乃和上诉人张吉文共同负责管理,经营范围为活鸡屠宰。2017年初,张麻乃、张吉文从张玉祥处购买承压式锅炉一台,用锅炉内开水生成的水蒸气烫拔鸡毛。同年12月15日14时许,张麻乃、张吉文因疏于排放锅炉内压力,导致炉内压力升高发生爆炸。造成店内人员白某1、马某1、冶某4于当日死亡,顾客马袓代重伤,冶某轻微伤,马某2受伤的特别严重后果。经鉴定:死者白某1系躯干、肢体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创伤性休克死亡,死者马某1系头部、躯干、肢体受钝性外力作用致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死者冶某4系头面部受钝性外力作用致开放性颅脑损伤死亡,马某3系左上肢爆炸毁损伤致左上臂完全离断构成重伤二级,左乳皮肤烫伤、左小腿皮肤裂伤,构成轻微伤,冶某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经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涉案锅炉存在未焊接、未安装安全阀的物证特征,不符合相关标准要求。被害人及亲属与被告人张麻乃、张吉文、张玉祥就本案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赔偿协议并取得被害人及亲属谅解以及原审法院准许撤诉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张吉文、张玉祥及原审被告人张麻乃对此均无异议,应予确认。
上诉人张吉文上诉理由及辩护人王飞跃辩护意见认为,上诉人张吉文无犯罪前科,其仅在涉案鸡店承担辅助角色,很少参与该鸡店的经营,原判认定张吉文参与该鸡店日常经营证据不足;张吉文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有认罪悔罪表现,请求对其适用缓刑。
上诉人张玉祥上诉理由及辩护人冶有贵、白玉斌辩护意见认为,原判应采信由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开水炉爆炸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而非(2018)物鉴字第2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涉案事故主要系张麻乃等人违规操作导致,上诉人仅承担次要责任,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且量刑过重。
原审被告人张麻乃认为张玉祥未安装安全阀是导致案发的主要原因,请求从轻处罚。
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二审出庭意见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关于上诉人张吉文及辩护人就张吉文未参与涉案鸡店日常经营,在经营当中起辅助性作用,应对其从轻处罚适用缓刑的诉辩理由。经查,被害人冶某陈述、原审被告人张麻乃供述、证人马某4证言,均证明上诉人张吉文虽非涉案鸡店登记注册的经营者,但其在该鸡店日常经营中对店内一般经营事务(包括收钱)及锅炉排气均进行日常管理,上诉人张吉文与其父张麻乃对涉案锅炉的管理并无明确分工,但上诉人张吉文供称涉案锅炉“没有专门的人照看,谁闲了谁看着”,“平时我们把气压表看的勤快,全靠我们手动排气”,“平常我爸爸说了算,我爸不在的话,我说了算”等,能够证实张吉文平时对涉案鸡店的事情参与管理,并非帮工等协助经营的从属人员,其身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管理人员”的规定,且有证据证实其因疏忽大意案发时忘记排气。原判考量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一人受伤的特别严重后果,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量刑幅内,鉴于坦白、积极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法定、酌定情节,已判处法定最低刑罚,同时亦不属于犯罪情节较轻的情形,对其不宜适用缓刑,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张玉祥称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应采信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开水炉爆炸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而非(2018)物鉴字第261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和请求从轻处罚的诉辩理由。经查,青海省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的《开水炉爆炸事故技术鉴定报告》虽称“不能承压的开水炉承压是造成此次事故的间接原因”,但因在案发现场未提取到安全阀,且上诉人张吉文及原审被告人张麻乃均供述称涉案锅炉未安装安全阀,故该鉴定报告在无相关证据佐证的情况下认定“开水炉生产者不懂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私自在开水炉上加装安全阀,使得本不该承压的开水炉变成了承压设备”的事实不清,且无司法鉴定资质,原审法院不予采信并无不当。而上海华碧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涉案锅炉存在未焊接、未安装安全阀的物证特征,不符合相关特许行业标准要求。同时在案证据证实,上诉人张玉祥在本案发生前,明知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办理生产锅炉的许可证而未办理,在未取得相关手续、资质且自己生产销售的锅炉发生过故障甚至爆炸的情况下继续生产销售,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一人受伤的特别严重后果,应当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原判按其供述多年来销售30台锅炉,每台价格为1600-1700元的实际情况,鉴于坦白、部分赔偿损失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已在法定量刑幅度内判处最低刑罚,同时按照生产销售营利情况,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量刑适当,故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关于自首问题。经查,民和县公安局传唤证证实,上诉人张吉文于2017年12月16日0时许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庭审中检察员出庭意见说明系由其父亲张麻乃打电话让张吉文到公安机关说明情况,其在案发后未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电话传唤到案,且交待了主要犯罪事实,应视为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但考虑本案造成的特别严重后果及其在经营负责中的具体作用,不足以对其减轻处罚,原判量刑并无不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吉文、原审被告人张麻乃违反相关安全规定,疏于排放锅炉内压力,导致锅炉内压力升高发生爆炸,造成三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微伤,一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上诉人张玉祥在未取得相关手续、资质的情况下,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承压式锅炉,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产品罪。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及适用法律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张吉文、张玉祥及辩护人的诉辩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青海省海东市人民检察院的二审出庭意见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马晓辉
审 判 员 葛 新
审 判 员 王 平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魏常恩
书 记 员 李嫣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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