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陕刑终14号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渭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清英,女,1956年4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2124195604060640,壮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白圩镇狮螺村苏黄庄139号。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西省蒲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双领,北京市安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倩妮,陕西善爱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腾凡,男,1980年10月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222419801006051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妙皇乡思高村民委古琶村32号。2000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西省富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权丁,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布升,男,1968年3月2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2124196803201535,壮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澄泰乡下江村内鸡庄43号。2016年9月5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西省富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何继宏,广西作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钱梅,陕西正励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禤陆,曾用名禤大同,男,1965年11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250119651126713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大塘镇苏烟村榕塘23号。2016年4月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西省富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魏美荣,陕西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布益,女,1952年10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2124195210171225,壮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明亮镇江林村石奇庄9号。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西省蒲城县看守所。
辩护人覃茂江,广西南国雄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金健,男,1988年3月1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212419880315157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澄泰乡圩底村中勉庄15号。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西省富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晓燕,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林,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092419850317699X,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兴业县洛阳乡大礼村良塘6-2号。2016年5月22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西省富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进峰,陕西弘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王娜,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顺英,男,1957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21241957061806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上林县白圩镇狮螺村苏黄庄139号。2016年3月31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西省富平县看守所。
辩护人王乙存,陕西呼建武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王俊芳,陕西西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颜勇,男,1978年6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452526197806182017,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北流镇甘村双塘组42-1号。2016年4月8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西省富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王锦,陕西齐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陆龙志,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身份证号码为522726198901103819,布依族,高中文化,农民,户籍地贵州省独山县上司镇甲里村五组把谷30号。2016年3月23日因涉嫌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陕西省富平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李锋,陕西恒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渭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覃清英、曹腾凡、覃布升、禤陆、颜勇、覃布益、钟金健、赵林、黄顺英、陆龙志犯生产、销售假药罪一案,于二○一八年九月二十九日作出(2018)陕05刑初38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覃清英、曾腾凡、覃布升、禤陆、覃布益、钟金健、赵林、黄顺英均不服,分别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意见,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一)2012年,被告人覃清英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也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与丈夫被告人黄顺英商议并研制中成药配方,取名“安康骨刺全松丸”。2013年初至2016年3月,在覃清英的安排下,被告人覃布升通过物流购买中药原料,与覃清英或被告人赵林购买的西药“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按比例混合后打成粗药粉,由覃布升将粗药粉发运给被告人禤陆打制成细药粉,再由禤陆将细药粉交给被告人颜勇制作成黑色药丸,后将药丸再发回给覃布升,覃布升将收到的药丸送至被告人覃布益处,由覃布益对药丸进行包装、贴标,后由被告人覃布升、钟金健通过物流、快递将药品批发、零售。2013年至2016年3月,被告人覃清英等人向全国各地销售“安康骨刺全松丸”104714瓶,生产药品金额为532800元。经检测,公安机关查扣的“安康骨刺全松丸”中含有双氯芬酸钠成分。(二)2013年至2016年3月,被告人曾腾凡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也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从覃清英处购进约6万瓶“安康骨刺全松丸”裸瓶包装药丸,并从他人处定制、打印了“松花骨刺雪松丸”的内、外包装盒和宣传彩页,对药品进行重新包装,更名为“松花骨刺雪松丸”。曾腾凡通过电话联系、快递发货的形式向陕西、贵州、河南等省、市、自治区销售“松花骨刺雪松丸”,金额总计904270元。期间,被告人陆龙志明知曾腾凡生产、销售假药,仍帮助曾腾凡给100余盒“松花骨刺雪松丸”的外包装上打印生产日期和有效日期,并到圆通快递公司帮曾腾凡寄送药品926瓶,金额总计29396元。经检测,公安机关从曾腾凡处查扣的“松花骨刺雪松丸”中含有双氯芬酸钠成分。经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松花骨刺雪松丸”应按假药论处。上述事实,有经过庭审质证、认证的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物流发货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银行交易流水、情况说明、相关函件、各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明。据此,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覃清英、曾腾凡、覃布升、禤陆、颜勇、覃布益、钟金健、赵林、黄顺英、陆龙志在未依法取得生产、销售药品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长期私自生产、销售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认定为应按假药论处的药品,其中被告人覃清英、曾腾凡、覃布升、禤陆、颜勇、覃布益、钟金健、赵林、黄顺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被告人陆龙志犯罪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公诉机关指控各被告人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覃清英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二、被告人曾腾凡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三、被告人覃布升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四、被告人禤陆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五、被告人颜勇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六、被告人覃布益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七、被告人钟金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八、被告人赵林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九、被告人黄顺英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十、被告人陆龙志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十一、扣押在案的桂AH5237五菱面包车一辆、贵JR1197猎豹车一辆,依法由扣押机关返还车辆所有人黄靖、陆庆涛;十二、扣押的oppo牌手机两部、vivo牌手机三部、BIMI牌黑色手机一部、小米牌手机两部、honor牌手机两部、Jdodo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三、对扣押于富平县公安局的涉案赃款1929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覃清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林县支行账户6217986100000430793内的25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钟金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林县支行账户6217996100014638306内的20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赵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宁市分行账户6217996100014343774内的4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覃清英存放于黄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6110005757783内的14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曾腾凡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405042101103294636内的4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十四、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假药、假药包装、原料、宣传彩页、制药器具、包装药品器具、电脑、打印机等作案所用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覃清英上诉提出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发生在2012年,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定覃清英生产、销售假药的数量和犯罪金额有误;侦查机关没有为覃清英、覃布益聘请翻译,二人的讯问笔录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覃清英在公安机关只掌握曾腾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构成自首;覃清英生产、销售的假药没有造成他人伤害的后果或延误诊治,原判量刑过重。
曾腾凡上诉提出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曾腾凡将从覃清英处购买的药品重新包装只是一种销售手段,并无生产假药的行为,不应与覃清英所判处刑罚相同;从“松花骨刺雪松丸”中检出的双氯芬酸钠含量极低,且未造成任何危害人体健康的后果;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立功情节,原审判决量刑过重。
覃布升上诉提出及其辩护人认为,覃布升没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其在覃清英的雇佣、指使下仅参与了部分犯罪行为,对生产、销售假药的全部过程并不清楚,所得利润没有分成,不能认定为主犯,覃布升到案后认罪态度好,有坦白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禤陆上诉提出及其辩护人认为,禤陆在广西当地从事中药打粉生意,其受覃清英委托将药材加工成药粉,并不知道是在制作假药;其归案后认罪悔罪,有立功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覃布益上诉提出及其辩护人认为,覃布益受覃清英雇佣将黑色药丸装瓶、贴标,其并不知道药丸是假药;原审判决认定其生产假药的数量和犯罪金额有误;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判适用法律错误;覃布益仅参与生产了部分假药,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其犯罪金额亦未达到“特别严重情节”的标准,原判量刑过重。
钟金健上诉提出及其辩护人认为,本案生产假药的数量和犯罪金额无法查明,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原审法院扣押并没收其银行存款违反法律规定;其系从犯,有立功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赵林上诉提出及其辩护人认为,赵林只参与了部分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其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原判量刑过重。
黄顺英上诉提出及其辩护人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生产、销售假药的数量、金额有误;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9年出台的《关于办理生产、销售假药、劣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黄顺英仅参与了前期犯罪活动,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所生产假药未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后果,原判量刑过重。
颜勇的辩护人提出,在颜勇加工药丸之前,禤陆还找了另外一个人加工药丸,因此颜勇所生产假药的数量较少,违法所得也较少,不能认定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有坦白情节,原判量刑过重。
陆龙志的辩护人提出,陆龙志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犯罪金额较少,认罪态度好,请求从轻判处。
经审理查明:
一、2012年以来,上诉人覃清英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未办理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也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的情况下,与其丈夫上诉人黄顺英在家中研制中成药配方,覃清英在药材市场购买了中药当归、山栀子、西药“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按照一定比例混合打制成粗药粉。覃清英、黄顺英二人到玉林市中药批发市场找到上诉人禤陆的打粉店,商量好由禤陆将粗药粉加工成药丸。上诉人覃布升在覃清英的安排下,通过物流公司收取当归、“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等原料,将粗药粉通过物流发给禤陆妻子陈书珍。禤陆在没有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明知道是假药的情况下,将覃布升发来的粗药粉碾磨成细药粉,再转交给被告人颜勇加工药丸。颜勇在没有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明知道是假药的情况下,通过添加食用黑色素、滑石粉、白糖等物将药粉加工成黑色药丸,后由禤陆或颜勇通过物流将药丸发给覃布升。覃清英通过自己和黄顺英、赵林、李治吉的银行卡将药丸加工费转入禤陆妻子陈书珍的银行卡。2015年9月以来,覃清英安排其二女婿上诉人赵林在网上购买“双氯芬酸钠肠溶片”,赵林在明知覃清英生产假药的情况下,用自己的淘宝账户在网上先后六次共购买了38100元的“双氯芬酸钠肠溶片”。2013年初至2016年3月,覃清英、黄顺英在冠峰塑料品公司共订购了分装药丸的塑料瓶12万个,又在火车站附近的一个浙江人手里购买了外包装,由覃布升将加工好的药丸、塑料方瓶、外包装等物运到其姐上诉人覃布益家。覃布益在没有办理药品生产许可证,明知是假药的情况下,帮助覃清英将药品装瓶、贴标、装盒,包装成“安康骨刺全松丸”。后由覃清英联系买家,以每瓶批发价5至6元、零售价20元的价格通过物流、快递向全国各地销售“安康骨刺全松丸”。覃布升通过物流发货给买家,覃清英三女婿上诉人钟金健在没有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明知道是假药的情况下,通过韵达快递发货给买家。覃清英通过赵林、李治吉的银行卡收取药款,赵林在明知覃清英用其邮政储蓄卡收取买家药款的情况下,仍然将银行卡提供给覃清英使用。自2013年以来,覃清英等人共生产、销售“安康骨刺全松丸”10万余瓶,涉案金额532800元。经检测,在钟金健库房查获的“安康骨刺全松丸”和在覃布益家中查获的裸瓶装黑褐色药丸中均检出西药双氯芬酸钠成分。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及视频证明,2016年3月30日,富平县公安局民警对广西上林县丰岭路钟金健库房进行了搜查,并现场扣押“安康骨刺全松丸”206瓶、桂AH5237五菱宏光面包车一辆、银色华为手机一部。同日,民警对广西上林县明亮镇江林村石奇庄覃布益家进行了搜查,从李奇生、覃布益处扣押褐色裸瓶装药丸1640瓶,“安康骨刺全松丸”外包装盒9830个、空瓶13440个、瓶盖12330个、“安康骨刺全松丸”说明书9400张、瓶体标签10500张、感应封口机2个、塑料等子1个、蓝色Jdodo手机1部、“山楂神通降压丸”等物。覃布益对包装药丸的过程进行了演示。2016年4月8日,富平县公安局民警对颜勇家进行了搜查,现场扣押糖衣锅1个、托盘40个、喷水机1个、过滤筛7个、塑料盆1个、中药粉1袋。颜勇指认被扣押物品系其加工黑色药丸所用的设备。
2、调取证据清单、韵达快递发货单证明,2016年4月1日,富平县公安局民警从上林县天泽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韵达快递)叶舒明处调取了钟金健的发货单15张,寄件人均为覃女士,寄“全松丸”共522瓶。
3、调取证据清单、协议、收货清单证明,2016年4月1日,富平县公安局民警从“莫老三”物流谭芝杰处调取“南宁市建明通利物流零担配送协议”3张,收货人均为覃布升,货名为中药。同日,民警从上林县南天物流钟华彩处调取覃清英收货清单打印件1张,覃布升收货清单打印件6张。上述证据经覃清英、覃布升辨认,确认系其通过物流收到加工药丸用的中药原材料、包装药丸用的塑料瓶的单据。
4、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手机截图证明,2016年6月21日,富平县公安局民警从赵林的vivo手机上提取赵林通过淘宝为覃清英购买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的交易记录,金额共计38100元,生成手机截图6张。2016年6月23日,民警从覃清英的白色oppo手机上提取了覃清英让赵林给陈书珍等人转款的短信息,生成手机截图4张。
5、调取证据清单、南宁市冠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送货单、情况说明材料证明,2016年4月2日,富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民警从南宁市冠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调取给覃清英制作的80ml透明塑料方瓶1个,并调取了2013年6月7日至2016年1月9日冠峰公司给覃清英发送12万个药瓶的发货单及送货单。冠峰塑料品公司出具证明,2013年至2016年3月共销售给覃布升16万个药瓶。
6、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3月30日富平县公安局民警从覃清英处扣押蓝色Jdodo牌手机一部;次日,从覃清英处扣押oppo牌R7手机一部、oppo牌白色手机一部,从黄顺英处扣押vivo牌黑色手机一部;2016年4月7日,从禤陆处扣押BIMI牌黑色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2016年4月8日,从颜勇处扣押红色小米牌手机一部、本人身份证一张;2016年5月22日,从赵林处扣押vivo牌银色手机一部、honor牌白色手机一部。
7、覃清英卡号6210956110000309773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陈书珍卡号为6210986241000799442邮政储蓄银行卡、赵林卡号为6217996100014343774邮政储蓄卡、李治吉卡号为6217996110000618246邮政储蓄卡交易明细证明,上诉人覃清英通过其邮政储蓄卡、李治吉邮政储蓄卡、赵林邮政储蓄卡、黄顺英6217996110000052431银行卡向陈书珍银行卡共计汇入药丸加工费及运费49次,合计148630元。
8、证人韦秀娥证言证明,她是冠峰塑料品公司的生产车间主任。大概从2013年开始,公司给上林县一个姓黄的男子加工过药瓶,是80毫升的方瓶。以前接洽业务的业务员是廖儒,后廖儒不干了,她从2013年下半年开始联系这个业务。每个方瓶的单价是0.35元,对方要货时给公司支付14000元货款,公司就生产4万个,每次发2万个,最后一次发货是2016年1月9日发了2万个。公司财务通过查找销售底单等方式,共统计出这人共购买了约16万个瓶子。公司是通过物流给这人发货的,她们用编织袋打包,每包700个药瓶,对方的收货地址是上林县,收货人是覃布升,联系电话13978731912。
9、证人谭芝杰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证明,他在上林县经营“莫老三”物流,覃布升从2015年11月开始从他这里收货,每次大概能收4大包的中草药,平均每个月都能收一次货,总共从他这收了15次货左右,也就是60包中草药左右。货是从广西玉林永坚货物零担公司发到广西南宁建明通利物流零担公司,再发到上林“莫老三”物流。覃布升每次都是开一辆白颜色的五菱面包车将中草药拉走。通过混杂辨认,谭芝杰辨认出通过“莫老三”物流收发货物的覃布升。
10、证人叶舒明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证明,他在上林县经营韵达快递公司。2014年后半年,钟金健到他店里说要对外发快递,跟他长期合作,让他优惠,他问发什么东西,其说是发凉茶和全松丸,他们约定发货首重每公斤6元,续重每公斤3元,每月结一次账,每月结1000元到2000元不等。一般情况下钟金健把货放到他库房,需要发货时钟金健给他发收件人信息,他安排店员直接发货,钟金健每次发货是10瓶到50瓶不等,每个月都发好几次,发货底单大部分都在,具体发了多少以发货单为准。通过混杂辨认,叶舒明辨认出通过韵达快递销售“安康骨刺全松丸”的钟金健。
11、证人李治吉证言证明,2015上半年,他姨妈覃清英曾经借过他的身份证,说要办个银行卡,具体办理情况他不知道,他也没用过办的卡,一直由覃清英使用。
12、证人陈书珍证言证明,她的邮政储蓄卡一直由丈夫禤陆保管使用,禤陆用这张卡具体干什么她不知道。
13、证人罗金玉、陈靖怡、黄月桂、薛森权、宋宝玲等人证言、快递单、接受材料清单证明,上述消费者均根据“安康骨刺全松丸”的外包装内容(生产许可证号QS450006010127,地址广西科技有限公司总经销,电话18269027970,覃女士),购买过数量不等的“安康骨刺全松丸”。
1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覃清英、覃布益、黄顺英指认其所生产、销售的假药“安康骨刺全松丸”。覃清英通过混杂辨认,辨认出来给其加工药丸的禤陆;禤陆、颜勇通过混杂辨认,互相辨认出了对方;证人韦秀娥对南宁市冠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销售给覃清英的80ml方瓶进行了指认。
15、冻结存款通知书证明,赵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6100014343774内4万元被冻结;钟金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100014638306内20万元被冻结;覃清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86100000430793内25万元被冻结;黄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6110005757783内41.3万元被冻结。
16、南宁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复函证明,生产许可证证号QS450006010127系其辖区内企业广西金赛保健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持有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批准的范围为饮料(固体饮料类)。该局未对标注的企业“广西科技有限公司”核发过食品生产许可证。
17、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证明,经检测,“安康骨刺全松丸”中含有西药双氯芬酸钠成分。
18、上诉人覃清英供述,2012年的一天,她和丈夫黄顺英在卖兽药时发现有些摆地摊的人药卖的比较好,利润高,就想自己做,然后黄顺英就找到了“黑骨腾仙丹丸”等药品进行研究。2013年年初,她和黄顺英看医书研究后决定,用100斤当归配400瓶双氯肠溶片(每瓶100粒),再加5斤山栀子的比例配制,生产3000多瓶“安康骨刺全松丸”,并咨询医生后知道按这个比例吃不会出事情。研究出药方后,她们就自己进购原材料,然后找人加工,降低成本,赚取高利润。中药当归一直是在玉林市药材批发市场买的,西药最早是在宾阳县一家药店买的,后来是在南宁市火车站附近一家药店或者南宁德州药店,买的是“双氯芬酸钠肠溶片”。2015年8月份,她二女婿赵林开始帮她在网上买原材料,她和弟弟覃布升将收到的中药和西药拉到上林县老消防队旁边租住的房子,里面有打磨机、搅拌机,她负责把西药打磨成粉,然后让三女婿钟金健将中药当归和西药放到搅拌机进行加工,打磨成粉状。2013年2月份左右,她和黄顺英在玉林市中药批发市场找到禤陆开的打粉店,让其把药粉制作成小药丸,每公斤加工费是12元,她给禤陆留了收货地址、名字、联系方式,收货人是她或覃布升。禤陆把加工好的药丸通过物流寄到南宁市上林县,收货后她把钱打到一个名叫陈书珍的邮政储蓄账户,她先后用黄顺英、李治吉、赵林的银行卡转过账。收到药丸后,她和黄顺英按每瓶200粒装进买的塑料瓶内,再用封口机在瓶口处封上铝箔纸,用纸盒进行外包装。外包装盒是她和黄顺英在一个浙江人处购买的,塑料瓶是在南宁市冠峰塑料制品公司购买的。刚开始是她们自己包装,2013年8月份左右,她以每月800元的工资雇她姐覃布益包装。覃布益在其家中将药品包装好后,有人买药她就通知覃布升或钟金健发货。买药的人之前都是把钱打到她的卡上,因去银行取钱很麻烦,从2015年开始,她就让买家把钱打到赵林的邮政卡上(因为赵林有网上银行),有时进货时,她也安排赵林通过网银给别人转款。赵林知道她卖假药的事情,也知道她用其银行卡收药款。“安康骨刺全松丸”连原料加工、外包装、人工费加起来一瓶大概就是2.5元成本,她是以零售每瓶20元的价格销售的,一百瓶以上的批发价是5至6元。她丈夫黄顺英最早帮她研究配方,联系购买药瓶和外包装盒,后来她生意顺了黄顺英就再没有管过。从2013年至今,她共能购买了约16万个塑料瓶,售出十几万瓶药,获利200多万元,赚的钱她给女儿买了四辆车,她名下的邮政卡里还有20万元,黄顺英在邮政买了20万元的理财产品,赵林卡上有3至4万元,她给小女儿黄萍卡里一共存了14万元,其他的钱平时花掉了。
19、上诉人覃布升供述,2014年左右,他大姐覃清英让他帮忙在上林县收发货物,每月给他3000元。他负责把收取的中草药送到覃清英处,由覃清英粉碎后,他通过物流发给玉林市的陈书珍,过十来天,他再通过物流收取制成的药丸,然后把药丸送到他二姐覃布益家,由覃布益进行装瓶、封口、包装,包装盒上印的是“安康骨刺全松丸”。有人要买药时,覃清英告诉他发货地址,他从覃布益处取货后通过物流发出去。
20、上诉人覃布益供述,2013年8月份左右,她妹妹覃清英让她帮忙给其造的黑色药丸装瓶、贴“安康骨刺全松丸”标签、装盒,并答应给她一定报酬,她就同意了。覃清英让覃布升用面包车拉来编织袋装黑色圆形药丸和包装盒、透明塑料瓶子、商标、封口机等东西放,覃清英给她演示包装、封口过程,每瓶大约装300粒药丸,覃清英有时要求给瓶子上贴标签,有时不要求贴,直接把药装进药瓶就行,包装好后由覃布升或者钟金健开车拉走,就这样一直持续到2016年3月份。覃清英给她按月付工资,一个月800元。从2013年至今,她大概能装20多万瓶药,获利2万多元,都用于家里日常开销了。
21、上诉人禤陆供述,他在广西玉林市中药港开了一家“老禤打粉店”,专门对各种药材进行碾磨打粉,在中药港他认识了颜勇,知道颜勇会制造药丸。2012年上半年的一天,覃清英到他店里给药材打粉,问他能不能把药粉制成黑色绿豆大小的药丸,并给他看了样品,他说可以。他们商量好每公斤药丸的加工费是10元,刚开始是加工一次付一次费,后来变成加工两次付一次费,覃清英让他把制好的药丸直接发给覃布升,并给他留了覃布升的地址和电话,他给覃清英留了妻子陈书珍的邮政银行卡号和电话,让把加工费打到卡里。覃布升给他发来药粉,他用滚粉机把粗粉滚成细粉,再让颜勇把细粉加工成药丸,颜勇收每公斤6元的加工费。颜勇把药丸加工好后,他通过物流把货发给覃布升,有时他忙不过来,就让颜勇直接把药丸发给覃布升。覃清英给陈书珍卡里打的钱除了运费和约2000元的当归钱,剩下的都是药丸加工费。他知道加工的是中、西药的混合物,西药特别刺鼻,能闻出来,覃清英虽然没有给他说加工药丸做什么用,但是加工的量这么大,他知道是在非法制药往外卖,没有国家批准不能私自加工药丸。
22、原审被告人颜勇供述,2011年的时候,他在玉林中药港认识了禤陆,他告诉其他是专门加工药丸的,让给介绍生意。2014年,禤陆找到他说有人要加工药丸,他们谈好加工费是每公斤6-7元。后他到禤陆店里将打好的细粉开车拉回他店里,添加滑石粉、黑色食用色素后,用药丸加工机制成绿豆大的黑色药丸。加工好后,他将药丸送到禤陆店里,禤陆付给他加工费,他总共能加工4000多公斤药丸,获利20000多元。后来有几次禤陆忙,就让他把加工好的药丸直接发给上林县的覃布升。他没有从事医药生产、加工的资质,加工的黑色药丸没有国家药监部门的批准文号。
23、上诉人钟金健供述,2012年7月,他岳母覃清英让他帮忙做假药生意,他就同意了。2013年,覃清英让他和覃布益联系,由覃布益将“安康骨刺全松丸”包装好后,他开车去拉,并按照覃清英给他发的地址通过上林韵达快递发货到广西、广东、贵州、江苏、湖南等多个省份。因发货量大,他就跟韵达快递的老板约定一次给韵达库房放200瓶“安康骨刺全松丸”,如果有人买药,他就把对方的信息发过来,由快递老板直接给对方发货,一般每次发货10至30瓶不等,他一个月结一次快递费。一般情况下,几十瓶的小件货由他发快递,几百瓶以上的货由覃布升通过物流发出去。他名下的一张农行卡和一张邮政储蓄银行卡是用来和快递客户转账的,覃清英每月给他3000元工资。他跟覃清英从事假药生意以来一共挣了三四十万元,一部分在上林县城买了一套房,一部分用于平时生活花销,还有一部分在银行卡里存着。
24、上诉人赵林供述,2015年7月的一天,他岳母覃清英让他帮忙在网上买一种名叫“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的西药,他就在淘宝网上一共买了5000元的药,并按照覃清英的安排,让卖家直接把药发给覃布升。后来他又通过淘宝网帮覃清英买过五六次“双氯芬酸钠肠溶片”,收货人都是覃布升。他手机上的淘宝交易记录显示:第一次2015年9月16日,购买了5000元药品;第二次2015年10月15日,购买了6100元药品;第三次2015年11月12日,购买了6100元药品;第四次2015年12月17日,购买了5000元药品;第五次2016年1月13日,购买了8900元药品;第六次2016年3月16日,购买了6000元药品。覃清英还安排他用他的邮政卡(尾号3774)在网上给玉林县一个叫陈书珍的人转过药丸加工费,这张卡由覃清英拿着,覃清英还用这张卡收销售的药款。覃清英每个月给他付3000元工资,直到案发,一共给了他15000元,这些钱他用于家里日常开支了。
25、上诉人黄顺英供述,2012年他和妻子覃清英发现别人在南宁集会上卖的治疗风湿、骨痛的药丸能挣钱,于是就商量自己配制、加工药丸出售挣钱。他俩通过研究,发现用当归、山栀子、双氯芬酸钠肠溶片等配制成药丸,不会吃死人。他们没有加工药丸的技术,就去玉林中药港,找到一个打粉的店,问老板禤陆是否能把药粉制作成药丸,禤陆说可以,他们谈了价格,互留了电话号码,之后制作药丸的事情都是覃清英和禤陆联系的。然后他俩又商量如何做外包装,他们打听到南宁冠峰塑料制品公司可以做药瓶,就去该公司看了样瓶,定好货并交了定金,冠峰公司把做好的药瓶通过物流发给他们。他们模仿别人的外包装去火车站对面的打印店订购了包装假药用的纸药盒,具体是覃清英联系的,后面的事情他没有参与。他听覃清英说,覃布益负责包装假药,钟金健负责发货,赵林负责给别人转原料款。他的银行卡全都是覃清英拿着,他自己没有用过。
二、2014年以来,上诉人曾腾凡为了获取非法利益,未办理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也未取得药品批准文号,在明知道“安康骨刺全松丸”是假药的情况下,从覃清英处以每瓶5元的价格购进约6万瓶裸瓶包装的“安康骨刺全松丸”。之后曾腾凡从他人处定制、打印了“松花骨刺雪松丸”的内外包装盒和宣传彩页,从淘宝网上购买了打印药品生产日期、有效日期的打印机和钢板,将药品重新包装为“松花骨刺雪松丸”。曾腾凡通过电话联系的方式以每瓶14元至48元不等的价格将“送花骨刺雪松丸”在陕西、贵州、河南等省、市、自治区进行销售。2014年以来,曾腾凡共生产、销售“松花骨刺雪松丸”6万余瓶,涉案金额904270元。期间,原审被告人陆龙志在没有办理药品生产、经营许可证,明知道曾腾凡生产、销售假药的情况下,仍帮助曾腾凡给100余瓶“松花骨刺雪松丸”的外包装盒上打印生产日期和有效日期,并到圆通快递公司帮曾腾凡邮寄出售了926瓶“松花骨刺雪松丸”,涉案金额29396元。经检测,在曾腾凡处查获的“松花骨刺雪松丸”中检出西药双氯芬酸钠成分。经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认定,“松花骨刺雪松丸”应按假药论处。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谢益勇证言、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辨认笔录、照片证明,他在独山县经营湘新图文广告门市部。2014年初的一天,曾腾凡到他店里说其是“松花骨刺雪松丸”的推销员,需要做些药品宣传彩页和包装盒,让他按照要求制作,谈好价格后曾腾凡预付了定金,他们就联系贵阳的一家私人印刷厂进行制作,制作好后联系曾腾凡取货。宣传彩页有A4纸大小,包装盒是印刷在一张A3纸上的,一张A3纸张上面印10个包装盒,包装盒是草绿色。2016年5月30日,公安人员在谢益勇处扣押宣传彩页1张、包装盒药瓶内贴3张。通过混杂辨认,谢益勇辨认出在其店内打印“松花骨刺雪松丸”药瓶内贴和宣传彩页的曾腾凡。
2、证人韦明奎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证明,他是飞鸽速运独山县分公司经理。从2014年后半年开始到2016年3月,曾腾凡到他公司收取从广西发来的编织袋包装物品。通过混杂辨认,韦明奎辨认出曾腾凡。
3、证人徐俊、莫朝萍证言、辨认笔录、照片证明,他是独山县县城圆通快递公司的老板。2014年底曾腾凡到他快递公司联系快递业务,曾腾凡销售的是一种名叫“松花骨刺雪松丸”的药品,外包装是一种长方形的药盒,草绿色,上面印有曾腾凡的手机号码(15778076946),联系人写的是覃女士,曾腾凡寄快递时寄件人用的是“覃汉华”这个名字。刚开始没签协议,2015年5、6月份以后他和曾腾凡签了份寄递协议,约定由他代收货款,基本上都是现金结账,有时也给曾腾凡妻子陆龙玲的支付宝转账,经查询,支付宝转账共167605元。曾腾凡在他快递公司里放了几十盒药品和一些宣传单,偶尔忙的时候让他们帮忙按照曾腾凡要求的地址、数量邮寄。莫朝萍证明,陆龙志替曾腾凡在圆通公司发过货。通过混杂辨认,徐俊辨认出了曾腾凡;莫朝萍辨认出了曾腾凡和陆龙志。
4、证人陆庆涛(曾腾凡岳父)证言证明,2016年3月23日,曾腾凡的几个朋友将曾腾凡门店的东西给他送过来,后来他听说曾腾凡被公安人员带走了,他就将这些东西交给了公安机关。曾腾凡驾驶的猎豹越野车是别人给他抵的账,他借给曾腾凡使用。
5、证人王新利、赵新良、刘苏侠、张马、尚安民、张粉娥等人证言、接受材料清单、短信截图等证明,上述消费者均根据“松花骨刺雪松丸”外包装上的联系信息(电话15778076946,覃女士,实际为曾腾凡),购买过数量不等的“松花骨刺雪松丸”。
6、调取证据清单、发货清单复印件证明,2016年3月25日,富平县公安局民警从独山县飞鸽速运韦明奎处调取编织袋3个,发货清单复印件2张。
7、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指认照片及视频证明,2016年3月22日,富平县公安局民警对曾腾凡门店进行了搜查,现场扣押曾腾凡销售“松花骨刺雪松丸”使用的圆通速递详单70张(对账单66张、发件单4张),打印快递单的电脑、打印机各1台、贵JR1197猎豹车一辆。同时扣押曾腾凡小米手机一部、vivo手机一部。
8、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淘宝交易记录截图证明,富平县公安局民警提取曾腾凡白色vivo手机中通过淘宝网购买打码机、钢板的信息,并生成手机截图,经曾腾凡确认属实。
9、提取笔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短信截图证明,2016年12月23日,民警从曾腾凡小米手机中提取了2015年9月至2016年3月曾腾凡发送给陆龙志让其给多人邮寄“松花骨刺雪松丸”的短信39条,短信内有购买“松花骨刺雪松丸”的买家姓名、电话、购买数量、价格信息,共计发货926瓶,价格为29396元。
10、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2016年3月23日,民警从曾腾凡岳父陆庆涛处扣押“松花骨刺雪松丸”584盒(已包装)、“松花骨刺雪松丸”外包装盒15060个、药瓶内贴2456贴、药瓶内贴640张、防伪贴35280个、宣传彩页1330张、打码机1台、宣传海报2张。上述证据经曾腾凡辨认确系其未售出的药品、包装盒、药瓶内贴、防伪贴、宣传彩页,以及用来打印生产日期、有效日期的打码机。
11、接受证据清单、指认照片、包装盒、宣传彩页证明,2016年5月30日,民警从谢益勇处扣押印有“松花骨刺雪松丸”字样的包装盒3个,宣传彩页1张。谢益勇对上述物品进行了指认,确认系曾腾凡让其打印的“松花骨刺雪松丸”的包装盒和宣传彩页。该证据亦经曾腾凡一审当庭辨认属实。
12、富平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情况说明证明,侦查人员通过浙江杭州阿里巴巴公司调取陆龙玲支付宝账号交易记录,因该公司只能调取三个月内的交易记录,故无法查证徐俊与陆龙玲支付宝账户交易全部记录。曾腾凡因忘记密码而无法查询其支付宝的交易记录。徐俊通过手机只能看到从2015年9月开始和陆龙玲的支付宝交易记录,共计16万余元,但其无法提供和曾腾凡结账的单据或者记录。
13、调取证据清单、代收货款对账单、扣押清单证明,2016年3月13日,民警从贵州省独山县圆通快递公司徐俊处调取曾腾凡发货快递单1267张,除去重复计算外,曾腾凡共计通过圆通快递向全国20余省销售“松花骨刺雪松丸”20098瓶,销售金额为704760元。2016年3月23日,民警从徐俊处调取“松花骨刺雪松丸”48瓶,快递单底联112张,圆通快递未给曾腾凡结算的代收货款19290元被公安机关扣押,剩余药品经曾腾凡辨认确系其销售的“松花骨刺雪松丸”。
14、赵林卡号为6217996100014343774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李治吉卡号为6217996110000618246的邮政储蓄银行卡交易明细证明,2015年7月29日至2016年3月21日,曾腾凡给赵林账户汇入154000元。2013年12月3日至2015年7月24日,曾腾凡给李治吉银行卡汇入302900元。
15、辨认笔录、照片证明,曾腾凡、陆龙志对其生产、销售的“松花骨刺雪松丸”及包装、包装盒宣传彩页照片进行了指认。包装显示生产许可证号为QS450006010127,地址:广西桂平松花茶厂,电话:15778076946,覃女士。通过混杂辨认,曾腾凡辨认出了给其加工宣传彩页及药瓶内贴的谢益勇。
16、冻结存款通知书证明,曾腾凡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405042101103294636内的4万元被冻结。
17、黎明化工研究院化工新材料检测中心检测报告证明,经检测,“松花骨刺雪松丸”中含有西药双氯芬酸钠成分。
18、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委员会函证明,渭南市食品药品监督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八条第三款第二项、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认定,“松花骨刺雪松丸”应按假药论处。
19、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2000)江刑初字第243号刑事判决书证明,上诉人曾腾凡曾于2000年12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两千元。
20、上诉人覃清英供述,曾腾凡2014年开始找她买“安康骨刺全送丸”,总共从她那买了大概6万瓶,金额30万元左右。她卖给曾腾凡的都是封好口的药品,没有任何商标和包装。
21、上诉人覃布升供述,他发货最多的是给曾腾凡,每次最少200瓶,最多2000瓶,一般是500瓶,曾腾凡买的药不要外包装。
22、上诉人曾腾凡供述,2014年下半年,他赶集时看到有人在卖“安康骨刺全松丸”,买的人还挺多,当时想自己也卖这个挣点钱,就按照药瓶上留的电话号码,跟广西南宁的覃清英取得了联系,覃清英说一瓶药5元,一次最少买100瓶,他问其要了银行账号汇了款,覃清英通过物流给他发了100瓶“安康骨刺全松丸”,然后他开始在贵州、广西周边的集市上卖。卖了一段时间,他想让买药的人能直接联系到他,就在淘宝网上联系了一个商家,让重新设计外包装,把药名改成“松花骨刺雪松丸”,然后把他的联系方式印在包装上,他用设计好的方案找了另一个商家制作标签和盒子。他从广西进药时让覃清英不要贴标签,收到药品后,他将药品重新包装成“松花骨刺雪松丸”。包装好后,他开始在集市上销售,开始“松花骨刺雪松丸”没有生产日期,有顾客提出来后,他在淘宝网上买了打码用的设备,给包装打上生产日期。他还用妻子陆龙玲的淘宝账户在淘宝网上开了一家网店销售“松花骨刺雪松丸”,后因没有相关资质被淘宝下架。药品用了新包装之后,一直有人给他打电话买药,他在电话里谈好价格后,用假名“覃汉华”和15778076946号码(药瓶上的销售电话,网上买的黑卡)通过圆通快递给买家发货,以货到付款的方式由圆通公司代收货款,之后圆通公司再用现金或支付宝给他付货款。2016年3月,他让陆龙志帮他给二三百个盒子上打上生产日期,还帮他在圆通快递给买药的人发过货。他每瓶药的售价是48元,买五瓶送一瓶,但给独山县和贵州的人卖的便宜些,最低每瓶14元,一般20至30元,外省的买50至100瓶也是30元左右。他把药卖给全国各地的人了,大概能卖100余万元。赚的钱除了卡里剩的不到10万元,其余都花完了。
23、原审被告人陆龙志供述,他姐夫曾腾凡2015年初开始销售“松花骨刺雪松丸”,2015年后半年他听曾腾凡说“松花骨刺雪松丸”是从广西一家私人店里买的,不是正规的厂家。曾腾凡买回的药是用透明塑料瓶包装的,上面没有任何商标和标志,曾腾凡先用打码机给塑料药瓶瓶底、外包装盒上打印生产日期和有效日期,再给瓶子正面和背面贴上印有“松花骨刺雪松丸”的塑料标签,给瓶盖上贴上防伪圆形标志,再用同样图案的纸盒包装。2016年二三月,他帮曾腾凡在圆通快递和申通快递发了四次货,一共发了300多瓶药,发货人写的是“覃汉华”,是曾腾凡让他写的假名字,他想毕竟是假药,肯定是怕被公安机关查出来。2016年3月9日,他还给曾腾凡帮忙用打码机给药盒外包装上打生产日期、有效日期和包装药瓶,给药瓶瓶盖上贴防伪标。
本案的综合证据:
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11月5日,富平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其发现的销售“松花骨刺雪松丸”假药案,移交富平县公安局治安警察大队查处,富平县公安局于2015年11月12日立案侦查。2016年3月30日富平县公安局民警在广西上林县将钟金健抓获后,钟金健协助公安人员于当日在覃布益家中将覃布益抓获。2016年4月7日富平县公安局民警在玉林市中药港将禤陆抓获后,禤陆协助公安人员于次日将颜勇抓获。
针对各上诉人、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对于覃清英、覃布益、黄顺英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生产、销售假药的行为从2013年持续至2016年,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一直处于持续状态,直至案发,因此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14年12月1日发布施行的《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原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于覃清英、覃布益、钟金健、黄顺英及其辩护人所提原判计算犯罪金额有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覃清英的供述、韦秀娥的证言和冠峰塑料品公司的发货单、情况说明材料,原审判决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认定覃清英共计购买空药瓶12万个,后公安人员在覃布益家中查获空药瓶13440个,在覃布益家和钟金健库房中查获药丸1846瓶,据此,原审判决认定覃清英等人共计生产、销售假药106560瓶,按覃清英所供述的销售最低价5元计算,其生产、销售假药的犯罪金额共计532800元,原判以此认定犯罪金额并无不当,覃清英、黄顺英所称将部分空瓶挪作他用的说法并无证据支持,且二人说法相互矛盾,不予采纳,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覃清英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机关没有为覃清英、覃布益聘请翻译,二人所作供述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覃清英有自首情节,其生产的假药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原判对其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在将覃清英、覃布益抓获后,在首次讯问前向二人告知了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义务,二人均能用汉语交流,未表示需要聘请翻译,且一审法院为了交流更加顺畅,在一审庭审中为本案各被告人聘请了通晓当地语言文字的翻译人员,充分保障了各被告人的诉讼权利,二审阶段,覃清英、覃布益在提讯时亦能听懂汉语,语言交流无障碍,因此二人的供述依法可以作为定案根据;曾腾凡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假药的来源,公安机关在已掌握覃清英基本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将其抓获归案,依法不构成自首;本案虽无证据证明所生产的假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了危害结果,但覃清英等人生产、销售假药持续时间长、数量大,影响波及全国大多数省份,严重影响我国药品市场秩序,属于犯罪情节特别严重,且原审判决对其生产、销售假药的数量、金额均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出发认定,在量刑时也已考虑到对人体健康没造成危害后果的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故原审判决对覃清英的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曾腾凡及其辩护人提出曾腾凡并无生产假药行为以及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曾腾凡从覃清英处购买裸瓶假药后,重新设计、印制外包装并变更假药名称,将假药重新包装并打印生产日期、有效期,直至成为可以销售的成品假药,其行为应当认定为生产假药。曾腾凡生产、销售假药时间长、数量多、金额大,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其归案后能主动认罪,有坦白情节,但其所供述的假药来源上线属于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的罪行,依法不属于立功,原判综合考虑曾腾凡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其依法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覃布升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覃布升明知覃清英在生产、销售假药,仍积极参与,主要负责收取原材料并寄送他人处加工,将制作好的药丸送至覃布益处包装,后再将成品的“安康骨刺全松丸”拉走并邮寄给买家,其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作用较大,系本案主犯,覃布升犯罪情节特别严重,原判对其量刑并无不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禤陆及其辩护人提出其不知道覃清英是在制作假药以及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禤陆从2013年开始帮助覃清英加工药材,直至被抓获,加工药量大,共计获利十余万元,禤陆长期从事药材加工生意,明知覃清英无生产药品的相关资质,仍帮助其加工原料,并且其自己也供述知道覃清英是在非法制作假药对外销售,故其依法构成生产假药罪,原审判决定性准确。归案后,禤陆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有坦白情节,并协助公安机关抓捕颜勇,构成立功,根据禤陆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原判对其量刑有重,对其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覃布益及其辩护人提出其并不知道覃清英是在生产假药以及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覃布益从2013年8月起即受覃清英雇佣将制作好的药丸装瓶,贴上“安康骨刺全松丸”标签,再装盒包装,直至2016年被抓获,共生产假药数万瓶,其称不知道是在生产假药的说法与其供述和搜查情况不符,不予采纳。覃清英生产、销售假药情节特别严重,覃布益中途开始参与生产假药,犯罪情节严重,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原判对其量刑有重,故对其关于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钟金健及其辩护人提出现有证据不能认定其构成犯罪,原审法院没收其银行卡存款20万元错误以及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钟金健受覃清英的雇佣、指使,通过快递向全国的买家邮寄假药,有快递单、证人证言、覃清英、钟金健等人的供述证明,足以认定,钟金健明知他人生产、销售假药,仍帮助对外销售,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原判定性准确。钟金健归案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覃布益,构成立功。钟金健供述其非法所得除部分消费外,剩余存于邮政储蓄银行卡内,其称冻结其银行卡内的20万元系其合法所得的说法并无证据证明,不予支持。原审判决综合考虑钟金健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其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赵林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赵林从2015年9月开始参与犯罪,其受覃清英雇佣、指使,通过网络购买生产假药的原材料,并提供银行卡给覃清英收取销售款,赵林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且参与犯罪的时间较短、获利较低,原判对其量刑有重,对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黄顺英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黄顺英在犯罪前期与覃清英共同商量假药配方,系犯意提起者,后又与覃清英一起联系购买原材料、药瓶等,其参与共同犯罪时间较短,并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原审法院综合考虑黄顺英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其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对于颜勇的辩护人提出原判对颜勇量刑过重的辩护意见,经查,颜勇为赚取少额加工费而实施犯罪行为,在本案中只参与生产了部分假药,系从犯,根据颜勇犯罪事实、情节并结合其在本案中的作用、地位,原判对其量刑有重,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对于陆龙志的辩护人请求从轻处罚陆龙志的辩护意见,经查,陆龙志仅参与了部分犯罪,且犯罪金额较少,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原审判决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已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量刑并无不当,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覃清英、曾腾凡、覃布升、钟金健、赵林、原审被告人陆龙志在未依法取得生产、销售药品合法手续的情况下,长期私自生产、销售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销售假药罪,均应依法惩处。上诉人禤陆、覃布益、黄顺英、原审被告人颜勇明知覃清英等人无生产药品的合法手续,仍积极参与,帮助其生产假药,其行为均已构成生产假药罪,依法应予惩处。其中,覃清英、曾腾凡、覃布升、钟金健、禤陆、黄顺英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覃布益、赵林、颜勇、陆龙志犯罪情节严重。上诉人覃清英、覃布升在与禤陆、颜勇、覃布益、钟金健、赵林、黄顺英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禤陆、颜勇、覃布益、钟金健、赵林、黄顺英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较小,系从犯。上诉人曾腾凡在与陆龙志的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主犯,陆龙志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上诉人禤陆、钟金健归案后,分别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同案犯颜勇、覃布益,均具有立功情节。原审判决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根据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综合考虑其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原审判决对上诉人覃清英、曾腾凡、覃布升、钟金健、黄顺英、陆龙志量刑适当,对上诉人禤陆、覃布益、赵林、原审被告人颜勇量刑有重,应予改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刑初38号刑事判决的第一、二、三、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及第四、五、六、八项中对被告人禤陆、颜勇、覃布益、赵林的定罪部分。即被告人覃清英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万元;被告人曾腾凡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百八十万元;被告人覃布升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被告人禤陆犯生产假药罪;被告人颜勇犯生产假药罪;被告人覃布益犯生产假药罪;被告人钟金健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被告人赵林犯生产、销售假药罪;被告人黄顺英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万元;被告人陆龙志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一万元,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药品生产、销售及相关活动;扣押在案的桂AH5237五菱面包车一辆、贵JR1197猎豹车一辆,依法由扣押机关返还车辆所有人黄靖、陆庆涛;扣押的oppo牌手机两部、vivo牌手机三部、BIMI牌黑色手机一部、小米牌手机两部、honor牌手机两部、Jdodo牌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扣押于富平县公安局的涉案赃款1929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覃清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林县支行账户6217986100000430793内的25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钟金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林县支行账户6217996100014638306内的20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赵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南宁市分行账户6217996100014343774内的4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覃清英存放于黄萍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6217996110005757783内的14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被告人曾腾凡中国工商银行账户2405042101103294636内的40000元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对公安机关扣押的假药、假药包装、原料、宣传彩页、制药器具、包装药品器具、电脑、打印机等作案所用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二、撤销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陕05刑初38号刑事判决的第四、五、六、八项中对被告人禤陆、颜勇、覃布益、赵林的量刑部分,即被告人禤陆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颜勇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覃布益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五万元;被告人赵林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禤陆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7日起至2020年4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四、原审被告人颜勇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9年10月7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五、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覃布益犯生产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3月30日起至2019年9月29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六、上诉人赵林(原审被告人)犯生产、销售假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22日起至2019年5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高 延 文
审 判 员 董 锐 莹
审 判 员 薛 志 强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姚 刚
书 记 员 张师锦茹
张宏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