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04月19日 星期五

lawking.com.cn

北京律师在线

侵犯他人人格、名誉犯罪
知名北京刑事律师,刑辩律师为您解析侵犯人格,名誉罪,擅长侵犯人格名誉罪辩护律师为您解答刑事法律咨询,为您提供会见,取保候审,出庭辩护等法律服...
法律咨询服务
想要咨询北京律师吗?想要咨询知名北京律师、资深北京律师、专业北京律师吗?本站有丰富北京律师资源,为您提供全方位法律咨询服务。本站提供付费法律...
聘请律师
想请北京律师代写起诉状、答辩状、上诉状吗?想请北京律师审查,起草合同、章程,股东协议吗?想请北京律师调查取证、代理案件,出庭辩护吗?有意者,请登录北京...

刘鑫自诉鲍迎芳犯侮辱罪、诽谤罪案

时间:2022年09月2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733   收藏[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刑初1965号

自诉人刘鑫,女,1987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诉讼代理人葛胜义,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素珍,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鲍迎芳,女,1975年8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自诉人刘鑫以被告人鲍迎芳犯侮辱罪、诽谤罪,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鲍迎芳的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刘鑫指控被告人鲍迎芳犯侮辱罪、诽谤罪,缺乏充分的证据,且自诉人刘鑫提不出补充证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刘鑫对被告人鲍迎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丁 旭
  审  判  员   刘 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香蕊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