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刑初1965号
自诉人刘鑫,女,1987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诉讼代理人葛胜义,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素珍,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鲍迎芳,女,1975年8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自诉人刘鑫以被告人鲍迎芳犯侮辱罪、诽谤罪,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鲍迎芳的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刘鑫指控被告人鲍迎芳犯侮辱罪、诽谤罪,缺乏充分的证据,且自诉人刘鑫提不出补充证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刘鑫对被告人鲍迎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丁 旭
审 判 员 刘 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香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