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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鑫自诉鲍迎芳犯侮辱罪、诽谤罪案

时间:2022年09月2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154   收藏[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京0105刑初1965号

自诉人刘鑫,女,1987年2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

诉讼代理人葛胜义,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徐素珍,北京市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鲍迎芳,女,1975年8月3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户籍所在地北京市朝阳区。

自诉人刘鑫以被告人鲍迎芳犯侮辱罪、诽谤罪,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要求追究被告人鲍迎芳的刑事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自诉人刘鑫指控被告人鲍迎芳犯侮辱罪、诽谤罪,缺乏充分的证据,且自诉人刘鑫提不出补充证据,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刘鑫对被告人鲍迎芳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张 军
  审  判  员   丁 旭
  审  判  员   刘 欢

二○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郝香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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