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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宇自诉郎恩鸽犯侮辱罪、诽谤罪案

时间:2022年09月25日 来源:延庆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1457   收藏[0]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21)京0119刑初276号


自诉人尤宇,男,1994年7月13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诉讼代理人杜超,北京延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郎恩鸽,男,1989年8月16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

自诉人尤宇以被告人郎恩鸽犯侮辱罪、诽谤罪,于2021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控诉。

本院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侮辱罪、诽谤罪是指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上述二罪中,行为人在主观上应具有公然侮辱他人,贬低、损害他人人格的故意,在客观上应实施了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存在郎恩鸽侮辱、诽谤尤宇的事实,故尤宇的控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自诉人尤宇对被告人郎恩鸽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章志祥
审  判  员   黄全良
审  判  员   吕行菲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任小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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