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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卫川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1年04月0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4244   收藏[0]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冀04刑初15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卫川,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5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河北省磁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董占峰,河北十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以邯市检二部刑诉【201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卫川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本案。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洁、申占黄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卫川及其辩护人董占峰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邯郸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2月始,被告人赵卫川患精神分裂症,经住院治疗尚未痊愈,由母亲成某常年照顾。2019年5月3日15时许,赵卫川在邯郸市复兴区自家院内,因琐事与母亲成某(殁年57岁)发生争执,顿生杀母之念。遂拿起一根木棍朝成某头部及身上连击数下,将其打倒在地,致木棍折断,又拿起一把弯刀朝成某头部猛砍数刀,拿起一把铁锹朝其头部猛拍数下,将母亲当场杀死。赵卫川将成某尸体拖至西屋床上,扒下裤子对尸体进行奸污,后用一塑料袋套住尸体头部并用棉被蒙住尸体。当晚8时40分许,赵卫川给其姐姐赵某1打电话谎称母亲出远门,赵某1即安排妹妹赵某2和妹夫王某去母亲家探询。赵某2、王某多次电话联系母亲未果后,于次日15时许来到中河口村成某家,发现母亲已死亡,王某立刻拨打110电话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躲藏在间一空缸内的赵卫川抓获。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辨认笔录及被告人的供述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卫川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的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侮辱尸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赵卫川对起诉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不持异议。
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赵卫川患精神分裂症,由母亲成某常年照顾。2019年5月3日15时许,赵卫川在邯郸市复兴区自家院内,拿起一根木棍朝成某头部及身上连击数下,将成打倒在地,致木棍折断,后持弯刀朝成某头部猛砍数刀,持铁锹朝其头部猛拍,将成某当场杀死。后赵卫川将成某尸体拖至西屋床上,扒下成的裤子对尸体进行奸污。当日20时40分许,赵卫川给其姐姐赵某1打电话谎称成某出了远门,赵某1即安排妹妹赵某2和妹夫王某去母亲家探询。赵某2、王某多次电话联系成某未果后,于次日15时许来到中河口村成某家中,发现成某已死亡。王某立刻拨打110电话报警,公安人员接警后赶到现场,将躲藏在间一空缸内的赵卫川抓获。经鉴定,被告人赵卫川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现场勘验笔录记载,现场位于河北省邯郸市冀南新区成某家。成某家有北屋五间,东屋、西屋各四间,南屋三间,南屋中间一间为过道,街门为双扇大铁门,东扇大铁门上有一小铁门,小铁门上有一暗锁,暗锁内侧锁体缺失。过道内和过道北侧院内水泥地面上有一片247cm×460cm的血迹,标记为现场血1,血迹上有扫划痕迹。过道西侧、东侧各有一间屋,过道西侧屋屋内北侧水泥地面上有一片200cm×95cm的血迹,标记为现场血2,血迹上有扫划痕迹,血迹西侧水泥地面上有两撮毛发。过道东侧屋东侧为厨房,厨房东侧一小屋为洗漱间,过道东侧屋、厨房和洗漱间三个屋内水泥地面上有血迹,标记为现场血3。靠过道东侧屋北墙有一茶几,茶几上有不锈钢盆、桶等物品,不锈钢盆上蒙有一叠着的红色毛毯,毛毯下盆内有一堆衣服,其中毛毯下盆内西侧有一叠着的带血的蓝色牛仔裤,毛毯下盆内东侧有一卷着的带血反着的黑色裤子,裤子内卷着一带血反着的黑色打底裤、一双带血反着的肉色丝袜和一反着的粉红色内裤。院内西南角有一三码车,三码车斗内东南角有三段带血的折断木棍,经现场检验,三段折断的木棍原为同一根木棍。三码车东南有一靠南墙的铁锹,铁锹头和木柄上有血迹,铁锹木柄上距上端77cm处有一血掌印。铁锹北侧、三码车东侧有一铁质的垃圾车,垃圾车上有一铁质的垃圾桶,垃圾桶内有一红色的网兜,网兜内有两个乡巴佬鸡蛋塑料包装袋和一个香脆肠塑料包装袋,香脆肠塑料包装袋内有半根香脆肠。网兜下有一双带血的黑色皮鞋。垃圾桶东侧垃圾车上有一带血的笤帚。西屋北侧三间屋门为双扇塑钢门,屋内双人木床东侧鼓起处自上向下为毛毯、床单、褥子,毛毯下有一具头北脚南呈仰卧状的女性尸体,尸体下身赤裸,黑色乳罩位于尸体颈部上侧,头上套有一带血黑色塑料袋,尸体两个胳膊位于头部北侧,尸体上衣位于胳膊上侧。尸体上身西侧有一带血反着的白色T恤。移走尸体,尸体头部下侧褥子上有一片55cm×58cm的血迹,标记为现场血4,血迹中间有一带血红色的塑料袋。
北屋中间三间为客厅,客厅与西里间有一单扇木门相通,西里间内东北角靠墙有五个缸,靠西墙北头有两个水泥柜,水泥柜东南靠西墙有一倒在地面上的缸,缸口有一塑料帘子。
现场提取:现场血1、现场血2、现场血3、现场血4各一处;不锈钢盆内带血蓝色牛仔裤1条、带血黑色裤子1条;三码车斗内带血折断的木棍3根;院内三码车东南靠南墙铁锹头和木柄上有血迹的铁锹1把;铁锹木柄上血掌印1枚;垃圾车上带血笤帚1把;尸体西侧带血的白色T恤1件等。
2、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邯)公(物)鉴(尸检)字【2019】8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记载,死者头面部、胸腹部等部位有多处锐器伤和挫擦伤,鉴定意见: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
技术人员在尸检时提取尸血1份,死者头面部黑色及白色透明塑料袋。
3、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邯公物鉴(伤检)字【2019】2615号鉴定书记载,检验所见:右手食指末节有1.0cm疤痕。鉴定意见:赵卫川的损伤程度鉴定为轻微伤。
4、邯郸市肥乡区公安局提取笔录记载,2019年5月4日,侦查人员抓获赵卫川时在其藏身的缸内提取1把木把铁刃弯刀,上面带有血迹和毛发,农村俗称“杀谷刀”;次日,提取赵卫川血样一份;同年11月14日,侦查人员从成某家中提取铁质火钳1把、防盗门锁1个。
邯郸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户籍证明证实,成某与赵卫川系母子关系。
5、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邯公物鉴(法物)字【2019】20253号鉴定书记载,经DNA检验,鉴定意见:(1)送检的“笤帚上血”、“中段木棍上血”、“现场血3”、“T恤前胸处血”、“杀谷刀”刀把上血、“阴道擦拭物”检出的人精斑,与赵卫川的血样在D8S1l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4.27×1019;(2)送检的“现场血1”、“现场血2”、“现场血4”、“牛仔裤右裤腿处血”,与成某的血样在D8S11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5.28×1018;(3)不排除成某与赵卫川存在单亲遗传关系。
6、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邯公物鉴(法物)字【2019】0728号鉴定书记载,经DNA检验并比对“邯公物鉴(法物)字【2019】20253号”鉴定书,鉴定意见:送检的“黑色塑料袋上血”、“白色塑料袋上血”与成某的血样在D8S1l79等15个基因座基因型相同,其似然率为5.28×1018。
7、邯郸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邯公物鉴(痕)字【2019】第40018号鉴定书记载,经检验,鉴定意见:送检现场铁锹木柄上提取的血掌印与送检嫌疑人赵卫川右手捺印样本是同一人所留。
8、河南平原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豫平原司鉴所【2019】精鉴字31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鉴定时检查:意识清,仪态一般,接触被动,存在幻听,被害观念,思维逻辑推理荒谬,无自知力,意志缺乏。鉴定意见:赵卫川在作案时患精神分裂症,限定刑事责任能力。
9、证人王某(成某女婿,报案人)证明,2019年5月3日晚上9点左右,其妻赵某2接到她姐姐赵某1的电话,赵某1说其内弟赵卫川给她打电话说她母亲出远门了,没有拿手机,别找她母亲了。后赵某2给其岳母成某打电话,电话关机,紧接着又给赵卫川打电话,赵卫川电话不接,然后赵某2又给中河口村赵某3妻子(张青华)打电话,让人家去其岳母家看看她在家没有。过了一会儿,赵某3妻子回电话说去其岳母家敲门了,没人吭声(张青华证此情节)。
5月4日早上7点来钟,赵某2给赵某1打电话让她去邯郸其岳母租住处看看。后赵某1回电话说她去了,敲门没人吭,她下班后再去其岳母打工的饭店看看。中午12点多,赵某1给赵某2打电话说她去半边天饭店看了,其岳母没在,也没有请假。挂电话后,其就和赵某2开车去了磁县中河口村其岳母家。到那儿,敲门没人吭声,其就跟赵某2从邻居家爬上房顶,其在房顶上看见其岳母家街门里的过道地上和墙上像是血,就给赵某1打电话让她赶紧过来。赵某1过来之后,其顺着岳母家西屋北墙下到家里,准备去过道开街门,结果发现小门从里面打不开,锁子上着保险,大门也无法打开,街门里面上边的门插也插着,一头挂着铁锁子(没有锁),门插里面上下还插着一根火剪。后其在间找到一个铁梯子,其搬出来把梯子顺到西屋北墙上,让赵某2顺着梯子下到院子里。后其和赵某2来到街门里的过道,见地上有扫过的血迹,墙上也有血,赵某2掀开过道西边往厕所走的门帘,见里面的地上也有血,其就给赵某3打电话让他来一趟。后赵某3也从房顶上顺梯子下来,赵某3打开西屋窗户,说屋里地上也有血。其隔着窗户往里看,见地上有血,床上东边应该躺着一个人,上面蒙的床单。其想应该是其岳母。后来赵某3上到房顶上去找人开锁,这时胡同东头邻居一个四五十岁男的也顺房顶下来,其又从间找到改锥和钳子,二人一起把锁从里面撬开。打开街门之后,有亲戚和街坊邻居就进到家里,其就打110报了警。
10、证人赵某1(成某长女)证明,其最近一次跟其母亲通电话是2019年5月3日下午2点20分左右,其跟母亲打电话想让她到其家帮忙看孩子,当时其母亲在电话里说她在等车,准备回家啊,电话里比较乱,信号也不好,其母亲就把电话挂了。下午将近6点,其给母亲打电话,想问问她从中河口村老家回邯郸了没有,结果她电话关机,晚上7点多其打,还是关机。当晚8点43分,其兄弟赵卫川给其打电话,他在电话里说:“咱娘跟我生气不管我了,往远地方走了,手机也没拿,我拿着咱娘的手机。”其问他:“你在哪儿?”赵卫川说:“我在邯郸嘞。”就挂电话了。随后其把赵卫川说的事情电话告诉了赵某2,让她联系一下其母亲和某,后她回话说她给母亲打电话打不通,给赵卫川打电话不接。晚上将近10点,其又给赵卫川打通电话,问:“咱娘到底去哪儿了?”他说出去了,往远地方走了。其问他在什么地方,他说在邯郸。第二天早晨8点左右,其来到母亲和某在邯郸租住的地方,当时敲门没人吭声,其就给赵卫川打电话,赵卫川没接。中午12点下班之后,其来到母亲打工的半边天熏肉大饼饭店,饭店的工作人员说昨天下午2点下班之后其母亲就没有来上班,也没有请假。后其给赵某2打电话让她先回中河口村老家看看,随后赵某2和王某就去了老家,他们到后给其打电话,让其赶紧回去。其到老家之后,先上到房顶上,后街门打开之后,其进到院子里。忘记听谁说其母亲可能在西屋床上了,其害怕没有去看,后来其妹夫就报警了。
其母亲成某,祖籍四川,其父亲已经去世20多年了。其姊妹三个,其是老大,赵卫川老二,老三是赵某2。其跟赵某2都已经出嫁了,赵卫川跟其母亲一起生活,之前他们一直在老家中河口村住,2018年其母亲到邯郸打工,其母亲跟赵卫川就在邯郸铁三局家属院租住,跟其在一个小区。听其母亲说,赵卫川前段时间自己回老家住了。赵卫川平时跟家人不多说话,更别说跟外人了,不跟外人接触,其也说不上来他是抑郁还是自闭。2017年冬天赵卫川在成峰线钱氏中医院住过,后又转到邯郸市第一医院东区,出院后一直在服用药物。其曾听母亲说,到邯郸打工之后,因为她不能天天一直看着赵卫川,所以赵卫川不好好吃药了。
辨认笔录记载:
2019年11月15日,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人员组织赵某1对从其家提取的火钳进行了混合辨认,辨认准确。
证人赵某2所证与证人王某、赵某1所证基本一致。
11、证人崔某1(成某邻居)证明,2019年5月3日2点40分左右,其在老家门口的过道口见到成某提着两包东西,其问她咋回来了,她说回来有点事,5点多就回邯郸上班了。她跟其说了两句话就回家了。其家在成某家南边,中间隔着一个小过道。过了20分钟左右,其去她家敲门,想叙叙旧,她家里没人回音,其以为她又回邯郸上班了。当时其看成某和平常一样。赵卫川其平常没有和他接触过,他精神上有一些问题,住过院,大概有一年左右没在家。
辨认笔录记载:
2019年10月24日,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人员组织崔某1对成某照片进行了混合辨认,辨认准确。
12、证人刘某1(成某邻居)证明,2019年5月3日大概不到3点的时候,其听到东邻居成某家有砸东西的声音,声音很大、很闷,其觉得不对劲,就到她家去看看怎么回事。其快到她家门口时,见她家街门半开着,其在门口喊了成某两声,没人吭声,赵卫川在门口漏出来头,看了其一眼,就一脚把街门踹住了,把街门就锁住了。当时其看赵卫川的眼神不对,吓得就往东跑了。其从南边胡同又转到自家后就没有听到什么动静了。其听成某说过赵卫川有神经病,平时得吃药,他住过院,2018年一年没在家。
辨认笔录记载:
2019年10月24日,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人员组织刘某1对赵卫川照片进行了混合辨认,辨认准确。
13、证人崔某2(成某邻居)证明,2019年5月4日14时许,邻居赵某3和成某二女儿、二女婿到其家从其家房顶上去看成某家有人没有。过了一会儿,其到成某家门口隔着门问他们把门弄开了没有,他们说弄不开。然后其也从自家房顶来到成某家,其见院子里都是血,西屋床上好像躺着一个人,用被子蒙着。这时赵某3就去找人了,其和成某二女婿一起把街门给撬开了。成某在村中生活作风不错,没听说过她跟别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证人赵某3(成某同村本家)所证与上述证人所证基本一致,并证,其从房上下来后,就给村长打了电话,说成某家出事了,让他们都过来看看。
证人刘某2(中河口村村长)证实接赵某3电话其去了现场,其到时公安人员已经到了。其没有听说过成某跟别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
证人崔四的(中河口村村支书)证实成某生活作风上没有问题,没有听说过她和别人有不正当男女关系。
14、证人康某(邯郸市复兴区半边天饭店先锋店老板)证明,成某在其饭店打工一个多月了。2019年5月3日下午2点下班后她就走了,她说下午还来上班,结果没来。5月4日,有一个自称是成某女儿的人来饭店问成某上班没,其说没有,她就走了。
证人裴某(与成某同在半边天饭店打工)所证与证人康某所证一致。
15、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人员调取了成某(手机号码为152××××2584)和某(手机号码为152××××2339)的手机通话详单,记载显示,2019年5月3日7:59:54,成某主叫赵卫川一次;同日14:20:40赵某1(手机号码为156××××9055)主叫成某一次;同日20:43:44赵卫川主叫赵某1一次;同日21:54:50赵某1主叫赵卫川一次;同日22:10:10赵某2(手机号码为138××××5649)主叫赵卫川一次。
16、侦查人员调取的赵卫川的住院病例记载,赵卫川于2017年12月29日入住邯郸市第一医院,2018年1月29日出院,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
17、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刑事侦查大队三中队出具的抓获证明记载,2019年5月4日20时许,该局侦查员王洪彬、苗壮等人在邯郸市复兴区赵卫川家间一缸内将涉嫌故意杀人的犯罪嫌疑人赵卫川抓获。
18、被告人赵卫川供述,2019年5月3日下午两三点,其吃完饭后一直在西屋沙发上坐着,听见街门有开门声,其从窗户看是妈妈回来了。其妈妈在院子中喊了其一声,其没有说话,她就开始在各个屋里找。后她到西屋看到自己,让其出来拿东西吃。其从西屋出来后,见她到街门门口外边往西喊了一声,喊的什么没听清,其觉得她喊人是想把其害了。其就拽着她的右肩膀衣服使劲往门里拽,拽到门里边的时候,俩人都摔倒了。其把妈妈翻过来之后摁住她,其左手从自己裤子后口袋拿出来一把黑色折叠刀,她就用双手握住其左手,其就使劲拿刀子往下戳,当时用刀子划到她右眉处一刀。后来她就跟其夺刀,在夺刀的过程中其右手食指被划伤。刀子被她夺过去之后,她翻身脸朝下趴在地上,其就骑在她身上用双手抓住她的头发使劲往水泥地上碰,碰了几下后,其用右拳头朝她后脑勺打,她就用双手抱头,其就用拳头继续打她的手背。之后其就一直在地上摁着妈妈,后来其扭头看到邻居申银山妻子(刘某1)从其家门口路过,其赶紧起来把街门小门锁住。锁住门之后,其扭头看到妈妈已经站起来了,其就踹了她肚子一脚,又从三马车旁边墙根儿拿了一根木棍,朝她头上打了一棍子,木棍断成了三根,她就趴倒在紧挨街门里边的地上了。然后其拿断了的木棍继续朝她头上打了几下,又到卫生间门口的小桌子上拿了一把弯刀(杀谷刀),用弯刀朝她后脑勺砍了几下。其见地上都是血,就把她拖到卫生间门口。其把弯刀放到垃圾桶里,坐在院子井盖上休息了一会儿。后其见妈妈站在卫生间门口,其就从井盖上起来,到街门地上捡起断了的木棍,拿木棍朝她头上打,打了一下她就脸朝下趴倒在地上,其又从三马车旁边墙根拿了一把铁锹,朝她后脑勺拍了几下,然后用脚踢她的头。踢完之后其把她拖到卫生间门口,又从垃圾桶内把弯刀拿出来,朝她后脑勺砍了几刀,然后其坐在她的腰背上,看着她死去。后其从卫生间门口出来,把弯刀放到垃圾桶里,把三根木棍放到三马车上,拿扫帚把院子里的血打扫了,去厨房洗了洗手,到北屋用白胶布把右手食指的伤口包了包,又到厨房把墙上的血迹擦了擦。天快黑的时候,其就自己做饭吃饭,后其从厨房抽屉里拿了三个塑料袋(黑色、红色、白色),用白色和黑色的塑料袋从里到外蒙住妈妈的头,其抱着她的肚子把她抱到街门里边的过道里,然后双手抓住她的双腿把她拖到院子里没有血的地方,然后把她翻过来身,双手抱着她把她抱到西屋地上。其在沙发上躺了会儿,把妈妈的手机关机了,把她手机和包都放在西屋柜子里,其用自己的手机给姐姐赵某1打电话,说妈妈不管自己了,往远处走了。赵某1问其在哪里,其说在邯郸租房住,她问其在邯郸什么地方,其说别管了,随后其就挂掉电话了。打完电话之后,其就把西屋床上的毛毯单子从东往西翻起来,把妈妈抱到了床上,头朝北脚朝南,其把红色塑料袋垫在她头下,把她的鞋和下身衣服都脱净了,把鞋和袜子放到放弯刀的垃圾桶里,把她的下身衣服放在院子东南角的铁盆里。后其回到西屋,看到妈妈肚上有土,其就把自己的衣服全部脱光,用自己的白色T恤把她肚子上的土擦了擦,然后把白色T恤放在她腰旁边。当时为了寻求刺激,其把她的双腿分开,跟她发生了性关系,射精到她阴道里。发生完关系后,其就把她的双腿并住,用床单和毛毯把她蒙住,把自己的裤子扔到院子东南角的铁盆里。后其到北屋换了一身衣服,然后回到西屋在床上躺着。后来其妹妹赵某2给其打电话,其没接,其妹夫王某给其打电话,其也没接,然后其就在西屋床上睡着了。睡醒之后,其见快到中午12点了,就去做饭,吃完饭后又把卫生间门口的血迹清理了清理,后其听到门外有人在敲门,其通过街门上的猫眼往外看,见是妹妹和妹夫,其没理他们,就把垃圾桶里边的弯刀放到间的缸里,然后就到间床上坐着了。过了一会儿,其听到房顶上有人喊自己的名字,其偷看了一眼,是王某在房顶上,其也没有理他。后其听到有人跳到了其家院子里,其就赶紧藏到下。过了一段时间,有人在下拿手电筒照了其一下,随后拿手电筒的那个人就跑出去了,其就又跑到间的缸里藏了起来,再后来就被警察抓住了。黑色折叠刀其妈妈夺过去之后不知道她扔哪儿了。
其杀害母亲的原因是家里穷,别人看不起,母亲还因为男女关系在外名声不好,她在其十多岁的时候往家里招过几个男的,村里人都知道,所以其痛恨其母亲。
被告人赵卫川在侦查阶段亲笔书写事情经过,对作案的时间、地点、原因及经过等情节均作了如实供述。
辨认笔录记载:
2019年5月5日,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人员组织被告人赵卫川对提取的其案发时所穿白色短袖T恤、蓝色牛仔裤,其母亲被害时所穿黑色裤子及作案凶器弯刀分别进行了混合辨认,均辨认准确;同日,赵卫川对提取的三节带血木棍进行了辨认,辨认准确。同年11月15日,赵卫川对提取的案发时其家街门上插着的火钳进行了混合辨认,辨认准确;赵卫川并对提取的其家街门门锁进行了辨认,其确认该门锁即是其将母亲杀害后,将其家街门反锁的门锁。
2019年5月6日,邯郸市公安局冀南新区分局侦查人员组织被告人赵卫川对作案地点、放置凶器及衣物地点、其被抓获时的藏身地点等逐一进行了辨认,均辨认准确。
法庭审理中,被告人赵卫川对提取的其案发时所穿白色短袖T恤、蓝色牛仔裤及作案凶器弯刀、带血木棍等分别进行了辨认,均辨认准确。
19、邯郸市公安局南城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记载,赵卫川,男,1989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成某,女,1962年5月26日出生,身份证号1304271962××××××××,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
上列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卫川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其杀人后又奸污尸体,其行为又构成侮辱尸体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对于控辩双方提出被告人赵卫川案发时具有限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意见,经查属实,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三百零二条、第五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卫川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侮辱尸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杨国栋
审判员  史烈斌
审判员  刘 钊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红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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