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闽0206民初8983号
原告:黄某,女,1992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樟树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北京盈科(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吕某,男,1993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原告黄某与被告吕某撤销婚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飞,被告吕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黄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撤销黄某、吕某于××××年××月××日缔结的婚姻关系。事实和理由:黄某自2016年起就职于上海某外教公司从事外语教学工作,吕某系该外教公司的学员。2018年3月,双方在外教课程中认识后,吕某开始追求黄某,在黄某拒绝并明确告知已有相亲对象后,吕某仍旧以各种方式纠缠。××××年××月××日,黄某告知吕某,其会和相亲对象结婚,希望不被继续打扰,但吕某不仅未停止纠缠反而威胁黄某,表示若黄某与相亲对象结婚,将让朋友捧着吕某的骨灰至婚礼现场闹事并要把相亲对象全家杀掉。黄某迫于吕某的压力,在未通知父母的情况下,违心于××××年××月××日与吕某办理了结婚登记。因该婚姻并非自愿,黄某在登记后拒绝与吕某发生性关系并多次请求其解除婚姻关系,但吕某向黄某发送以刀背拍打脑部的视频再次予以阻止。
吕某辩称,同意黄某的诉讼请求,但并未说过要将黄某相亲对象全家杀掉,只是想知道对方是谁,哪里比我好。虽然有说过要让朋友捧骨灰到黄某和相亲对象的婚礼现场,也向黄某发送过用刀背拍打脑部的视频,但都是因为黄某突然消失了想让她出现。
本院经审理查明如下事实:双方在2018年3月相识后,吕某便开始追求黄某。××××年××月××日,吕某以自杀以及公布黄某的私密照片相威胁要求与黄某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双方在厦门市湖里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7月,吕某出国。双方在登记前后并未谈恋爱亦未共同居住生活。
诉讼过程中,黄某表示其以为吕某在帮忙备份手机照片时掌握了其私密照片;吕某则表示并未擅自保存其私密照片但为吓唬黄某谎称其存有照片。吕某另确认黄某并未明确答应与其恋爱,结婚证上的照片是吕某在黄某陪同拍摄出国签证需要的照片时以留作纪念为由要求黄某拍摄的;其在追求黄某的过程中,因需出国读书,害怕出国后会失去黄某,遂要求黄某与其办理结婚登记。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本案中,吕某在双方认识时间较短、尚未建立恋爱关系且未充分了解的情况下,为达到追求黄某的目的,以自杀及公布黄某私密照片相威胁要求与黄某办理结婚登记,而黄某出于对吕某人身安全以及自身隐私被泄露的担忧,违背真实意愿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现黄某诉求撤销双方之间的婚姻关系,符合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且吕某亦同意,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第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黄某与吕某的婚姻。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苏镧浠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陈巧珊
附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十一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