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最高法民申302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晓鹏,男,1981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平度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宇,山东颐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玉珍,女,1957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建国,男,1959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原审第三人:赵建民,男,195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再审申请人陈晓鹏因与被申请人李玉珍、赵建国及原审第三人赵建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鲁民终28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陈晓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请求:一、请求依法撤销(2020)鲁01民初1087号、(2020)鲁民终2820号民事判决书;二、请求裁定对本案再审并支持陈晓鹏的全部诉讼请求;三、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申请人承担。事实和理由如下:
一、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1.涉案《投资理财协议》属于场外配资合同,应属无效,一、二审判决认定错误。2.基于对案件法律关系及涉案《投资理财协议》效力的错误认定,导致对双方应返还的资金及应承担的责任认定错误。3、本案债务系两被申请人以夫妻共同财产投资经营所产生,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4、一审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所计算的利息及返还数额错误。二、二审陈晓鹏向法庭提交了书面申请调取涉案两证券账户密码更改IP地址信息。二审法院未予调查取证,是错误的。三、一、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1.关于本案法律关系及合同效力的认定,违反《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2.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3.计算利息和认定返还金额时,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本院认为,本案再审审查的焦点问题是:一、涉案《投资理财协议》的性质。二、二审判决认定的返还资金数额及利息是否正确。三、本案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四、二审法院未同意陈晓鹏调取证据的申请,程序是否错误。
一、关于涉案《投资理财协议》的性质问题。
陈晓鹏主张涉案《投资理财协议》属于场外配资合同,应认定无效。该主张依据不足。本案中,李玉珍与陈晓鹏签订的两份《投资理财协议》约定收取固定利息,借款期满后,借款本金予以收回,剩余款项归陈晓鹏所有,没有李玉珍与陈晓鹏共享利益,风险共担的约定。李玉珍向陈晓鹏出借款项的行为并非只有证券公司才能开展的融资活动,李玉珍与陈晓鹏的出资数额相等,约定利率分别为年利率10%和17%。因此,原审认定为借贷关系,陈晓鹏没有充分证据推翻。
二、关于二审判决认定的返还资金数额及利息是否正确问题。。
根据原审查明的事实,2018年6月1日,李玉珍向赵建民账户转入1500万,陈晓鹏向赵建民账户转2000万元,6月4日李玉珍向赵建民账户转入500万。一方面,双方确实约定了2018年6月1日起计息。另一方面,原审判决考虑到双方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进行了调整,该调整是针对全部金额的,没有分段计算,故原审判决的认定,陈晓鹏没有充分证据予以推翻。
三、关于本案债务是否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本案中,《投资理财协议》均由李玉珍签订,款项由李玉珍支付,款项数额亦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陈晓鹏未提交充分证据证实赵建国参与了《投资理财协议》的履行。陈晓鹏要求赵建国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
四、关于二审法院未同意陈晓鹏调取证据的申请,程序是否错误问题。。
由于双方对账户记录有争议,一审法院依法调取了两证券账户的密码修改记录,李玉珍证券账户自2018年5月20日重置资金密码后,未显示有密码修改记录;赵建民证券账户显示自2018年5月21日至10月19日多次进行过密码修改。双方在诉讼中对密码修改问题存在争议,但2018年6月29日陈晓鹏与李玉珍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陈晓鹏承诺,保证全额补偿两个账户资金的全部亏损和应支付的利息;双方不能随便更改交易密码(违反协议规定操作及突发事件时除外);两账户所有亏损由陈晓鹏承担,与账户持有人无关;约定的利息金额和支付方式继续执行。两证券账户之后的股票交易,均为陆续售出,并无证券买入。根据上述情况,在2018年6月29日陈晓鹏与李玉珍达成的《补充协议》签订前,无论是否存在账户密码更改的情形,双方均达成《补充协议》进行了约定,即双方不能随便更改交易密码,还约定两个账户的所有亏损由陈晓鹏承担。陈晓鹏自愿承担亏损的约定与其诉称因李玉珍违约行为导致账户亏损的事实相互矛盾。《补充协议》签订后,两证券账户之后的股票交易,均为陆续售出,并无证券买入。因此,调取ip地址与本案处理关联性不足,二审法院未同意调取证据的申请,不属于程序错误。
综上,陈晓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陈晓鹏的再审申请。
审 判 长 :李伟
审 判 员 :梅芳
审 判 员 :杨卓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陈 明
书 记 员 任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