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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故意伤害案案例分析

时间:2017年12月23日 来源:广阳法院    作者: 李玉周 许文芳  浏览次数:2215   收藏[0]

当事人基本情况: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卜某,女,1967年6月11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章缝镇燕洼村,汉族,系廊坊市董村“某某旅馆”老板,现住廊坊市.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田小某,男,1990年2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章缝镇燕洼村,汉族,学生,现住山东省巨野县章缝镇,系卜某、田某之子。

法定代理人田某,男,1966年4月8日出生于山东省巨野县章缝镇燕洼村,汉族,现住廊坊市“某某旅馆”,系田某之父。

被告人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男,1966年12月24日出生于廊坊市安次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廊坊市安次区。2007年9月14日因故意伤害被廊坊市公安局广阳分局取保候审。

案情简介:

2007年6月27日,被告人刘某女儿刘小某因学习问题与其母王某发生矛盾而离家出走。被告人刘某从刘小某的同学处得知刘小某在广阳某某家旅馆,于是被告人刘某与王某、王某英、杨某一起开车去广阳道某某旅馆找刘小某,到旅馆后刘某问田某是否有一个十六、七岁的小女孩在旅馆住,田某告知没有,后来被告人刘某几人便在旅馆内寻找,王某发现刘小某和一个小女孩一起被锁在308客房后便将门踹开,被告人刘某带刘小某下楼,发现王某英、田小某、卜某正在互殴,被告人刘某便冲上去殴打了田小某的面部,然后拿起旅馆的木板凳击打卜某的头部,造成田小某鼻骨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微伤;造成卜某头皮裂伤长约10厘米、软组织损伤,经法医鉴定为轻伤。

本案中双方争议的重点在于:责任的分担问题。由于被害人卜某将被告人的女儿锁在了旅馆的房间内,被告人为了找女儿才与其发生了争执直到互殴。被告人要求被害人也需承担一部分责任,而被害人却认为自己没有过错不需要承担责任并且要求严惩被告人。双方的情绪都很激动,彼此都不让步。

调解经过:

由于本案具有一定的特殊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刘某之女离家出走后,刘某着急找孩子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卜某、田小某发生争执、互殴,直至发生伤害的结果;而本案被害人明知孩子就在其宾馆,却说没在,在受伤后又要求较大数额的赔偿。

主审法官认真分析案情,认为双方争议较大,情绪激动,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双方当事人的矛盾不但不能彻底解决,反而有可能进一步激化,甚至引起不稳定因素。基于此点考虑,主审法官把工作的重点放在了附带民事部分的调解上。

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主审法官首先向纠纷当事人讲解与案件有关的实体法、程序法等基本法律知识,使当事人对主张权利、参加诉讼在思想上有个清晰的轮廓,以便在下一步诉讼过程中,更充分有效地处置自身权利。

因为此案有一定的特殊性,主审法官深知要想调解成功,光靠讲解法律条文是远远不够的,还要善于综合运用心理学、社会学等多种知识和多种技巧,才能达到成功调解的目的。因此,接下来的工作,就是摸清双方当事人的心理状态。当事人最初的心理往往是不平衡的,特别是被害一方,因在人身权利或财产权利上吃亏,便得理不饶人;即使是被告方,也有自认为不得不为之的理由。主审法官耐心倾听当事人的诉说,让他们把自己心中的愤懑都说完,当事人只有把心中的委屈气愤完全宣泄出来了,才能达到心理平衡、情绪稳定,才能心平气和的听进法官的教育或疏导。由于当事人情绪过激,主审法官一直保持着足够清醒的头脑和足够的耐心去解释、劝说和开导,引导双方尽可能地走向一致。在整个调解过程中,主审法官时刻想着如何运用法律的手段化解分歧,解决纠纷,时刻保持着睿智的冷静和理性的镇定。另外,听得进当事人的诉说,忍得住当事人的发泄,以“润物细无声”的细致,在倾听过程中劝说,在劝说过程中引导,适时采取“拖”的方式。这里的“拖”,并不是“推拖”的同义语,而是寓调于拖,寓劝于拖。当然“拖”是有限度的,是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限内适当地拖一拖,让当事人有时间冷静下来、理智起来。在“拖”的过程中让当事人了解到,案件如不能在一定期限内达成和解,会给双方当事人带来不利后果,以此调动当事人依靠调解手段解决纠纷的积极性。

与此同时,主审法官结合案情,积极寻找调解的突破口和关键点,耐心细致地作刑事附带民事原、被告人的思想工作。对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的遭遇表示同情和理解,“孩子离家出走,谁都会着急,这本是情理之中的事”;同时,指出其行为的错误性,“找到孩子,带孩子回家是目的,虽然对方隐瞒了事情的真相,但孩子毕竟是找到了,也没必要与对方争执、殴打,打伤别人更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在刑事附带民事被告人对自己的行为有一定程度的认识之后,要求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换位思考,设身处地去体谅、理解对方;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同情其境遇的同时,指出作为经营者要合法经营、诚实经营,要有责任感,让其认识到其行为的错误性。

坚持不懈的努力,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被告人刘金顺一次性赔偿原告人卜某的医疗鉴定费6310.8元、交通费404元、误工费400.4元、护理费400.4元、营养费210元,田小某的医疗鉴定费1859.4元,总计9585元的80%计7668元。

分析点评:

刑事附带民事调解是依据自愿、合法的原则,依照严格的诉讼程序,采取调解的方法促使双方当事人和解的一种结案方式和诉讼活动,具有方便、快捷、灵活、成本低廉和对抗性弱的特点,“成则双赢,不成也无输方”,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解决纠纷的全新前景。调解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已被广泛运用。

在调解中,双方当事人将自身权利自愿置于中立法官之下,前提条件是法官具有公信力,也就是说法官必须取得纠纷双方当事人的充分信赖,使当事人能够放心地把自身权利托付给其调处。法官的一句话,一个手势,一种表情乃至一个眼神都有可能招致当事人的误解,并有可能对下一步调解工作造成困难。这就要求法官在居中调解时,要格外注意自己的言行举止,注意到细节,要慎之又慎,细之再细。由于调解工作是一项复杂、细致、具体的工作,影响调解工作的因素也很多,一次调解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实践中需要反复多次做深入细致的工作,要有足够的头脑、智慧和耐心。

另外,调解还是一项系统工程,我们还体会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调解,不单纯是法院的审判工作,而是一项由方方面面共同参与的综合性的系统工程。在诉讼调解中,我们不但要充分发挥法官的聪明才智,而且还要充分借助于纠纷当事人所在机关、企事业单位、村委会、居委会等各方面的力量,这些因素在诉讼调解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往往能为诉讼调解的成功提供很大的帮助。值得一提的是,诉讼代理人在诉讼调解中是一支重要力量。一般来说,纠纷当事人对其委托代理人具有天然的信赖关系,而当事人与法官或多或少保持着一定的距离。法官要充分调动诉讼代理人的积极性,发挥诉讼代理人懂法知法以及与当事人信赖关系的优势,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

诚然,法官主持调解不是和稀泥,诉讼调解亦不同于民间调解。作为审判人员,要心存一杆天平秤,以“案结事了”为目的,将法官特有的智慧、冷静、理性与调解艺术、技巧相融合,有效化解当事人的分歧和矛盾,为构建和谐廊坊、和谐广阳做出应有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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