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贾小入、张卉刑讯逼供致伤、致死赔偿决定书

时间:2020年09月1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534   收藏[0]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决 定 书
(2020)最高法委赔监151号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贾小入,女,汉族,1962年4月18日出生,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张卉,女,汉族,1984年4月24日出生,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申诉人(赔偿请求人):张凯,男,汉族,1986年10月9日出生,住山西省晋城市城区。
被申诉人(赔偿义务机关):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
贾小入、张卉、张凯因申请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以下简称晋城市公安局)刑事赔偿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山西高院)赔偿委员会(2019)晋委赔20号决定书,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本院赔偿委员会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贾小入、张卉、张凯向晋城市公安局申请刑事赔偿,晋城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晋市公刑赔决字[2019]002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对赔偿请求人贾小入、张卉、张凯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决定不予赔偿。贾小入等三赔偿请求人不服,向山西省公安厅申请复议。山西省公安厅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晋公赔复决字[2019]006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对晋城市公安局的不予赔偿决定决定维持。贾小入等三赔偿请求人不服,遂向山西高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山西高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查明,张保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依法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送至晋城市看守所羁押,同年2月3日,被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入所前,办案单位到晋城市人民医院对张保林进行身体健康体检,晋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在押人员入所身体健康体检表》中的体检结论和建议为:“张保林患有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PCI术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建议规律口服冠心病二级预防药物,控制血压,不适随诊。”晋城市看守所对张保林予以收押,同时,办案单位向晋城市看守所移交了张保林携带的药品(得高宁、单硝酸异山梨酯片、比索洛尔片、盐酸曲美他嗪片、辛伐他丁片、拜阿司匹林、氯沙坦钾片)。2019年1月29日至2019年2月12日,晋城市人民医院驻市看守所医务室护士和看守所民警每日早、午、晚分三次为张保林发放上述药物,发放药物登记表均有张保林签字。2019年1月31日2时5分,张保林出现心前区疼痛、伴恶心,给予检查并对症治疗后胸痛基本缓解,恶心消失,后无不适主诉。张保林入所时自诉血压控制欠理想,晋城市人民医院驻晋城市看守所医务室医生为平稳降压,于2月1日调整用药,2019年2月1日、2月4日、2月10日晋城市人民医院驻市看守所医务室均对张保林进行血压监测记录,并出具治疗方案。至2月13日血压控制较为理想,期间无不适主诉。2019年2月13日8时20分,张保林蹲厕所解手,8时29分起身后,靠在厕所边的墙上,8时30分同监室在押人员段应良为其拿起板凳让其坐下,8时31分22秒、8时32分50秒段应良两次同张保林交谈,8时33分05秒段应良发现张保林身体严重不适并呼喊报警,同监室在押人员8时33分09秒按下报警器。8时34分58秒管教干警进入监室,8时35分15秒驻所医生、护士进入监室检查并立即给予胸外按压、辅助呼吸、静脉注射肾上腺素等抢救措施。8时39分,带班所领导秦建国跑出监区,拨打120急救电话。8时50分,120急救人员进入监室,继续给予胸外科按压、电除颤、气管插管、静脉注射肾上腺素等抢救措施,张保林仍无自主心跳呼吸恢复。9时24分,张保林被抬出监区送往晋城市人民医院抢救,9时30分到达晋城市人民医院急诊科,立即给予持续胸外按压、气管插管、呼吸机辅助呼吸、心电监护,反复应用肾上腺素等抢救措施,期间心电图监护始终显示一直线,于10时张保林仍无自主呼吸,瞳孔散大固定,大动脉无,心音无,宣布抢救无效临床死亡。2019年3月6日,晋城市公安局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对张保林死因进行鉴定。2019年4月12日,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出《司法鉴定意见书》(法大【2019】医鉴字第395号),分析“排除被鉴定人张保林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结合本案案情,被鉴定人张保林在解大便后发病,考虑解大便可作为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张保林在左冠状动脉前支肌桥的基础上,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2019年5月8日,晋城市公安局抽调督查、纪检监察、监管等部门工作人员联合组成调查组进驻晋城市看守所对张保林被羁押期间死亡事件进行调查并出具了《晋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张保林死亡调查报告》,结论为:“(一)张保林收押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羁押期间,无民警和在押人员对其进行打骂、体罚和虐待行为,(二)看守所民警和医生抢救迅速、处置规范,未发现民警有违规、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三)张保林系左冠状动脉前支肌桥的基础上,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属于正常死亡。”2019年6月27日,晋城市人民检察院向晋城市公安局出具《被监管人员死亡检察情况通知书》(晋市检执检通[2019]1号),内容为:“经本院审查,对你局作出的调查结论无异议。”
另查明,2019年1月28日张保林病程记录诊疗计划显示“关注病情变化,列为三级风险人员”。监控录像显示张保林身着绿色马甲以示其有疾病为三级风险人员。调查资料显示,同监室人员段应良及程昱证明管教干警管交代过张保林有病,不干活、不站班,让大家照顾他。同监室人员段应良证明2019年2月13日早上张保林口服了降压药。同监室人员程昱、王贵生证明张保林吃饭正常、情绪很好、未发现异常、也未听说其有便秘、拉肚子的情形,医生上下午巡诊发药两次,都未发现他向医生要治疗便秘或拉肚子的药品。
又查明,晋城市公安局于2019年5月30日作出晋市公刑赔决字(2019)002号刑事赔偿决定认为,张保林曾患有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PCI术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但入所时病情稳定且未见明显新发病变,根据山西省公安厅《全省监所收押伤病人员工作规范》的规定,符合羁押条件。张保林入所后规律口服冠心病二级预防药物、控制血压等治疗,血压控制正常,身体状况无明显不适。且在张保林病发倒地后,驻所医护人员立即开展积极治疗。晋城市看守所已经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在收押、看守、医疗等方面均无过错。故决定对赔偿请求人贾小入、张卉,张凯提出的国家赔偿请求决定不予支持。
再查明,山西省公安厅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晋公赔复决字[2019]006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认为,张保林虽患有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但入所时病情稳定,符合山西省公安厅《全省监所收押伤病人员工作规范》(晋公通字【2013】148号)有关收押规定,羁押期间无民警和在押人员对其进行打骂、体罚和虐待行为。在张保林病发倒地后,驻所医护人员立即开展积极治疗。晋城市看守所已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关义务,在收押、看守、医疗等方面均无过错。晋城市公安局不予赔偿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故决定予以维持。
还查明,晋城市人民医院驻晋城市看守所医务室是依法注册的医疗机构,在该医务室工作的人员由市人民医院招聘和选派并驻所开展医疗卫生工作。
以上事实有山西省晋城市公安局晋城公刑拘字[2019]000032号拘留证、晋城公刑捕字[2019]第000036号逮捕证、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人员伤情检查登记表、晋城市看守所新入所在押人员健康体检表、药品交接说明、病程记录、零时医嘱单、长期医嘱单、晋城市人民医院驻市看守所卫生所血压监测记录、晋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发药登记表、张保林病情及治疗概况、晋城市人民医院危重病人抢救记录、死亡表调查记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207监室全体出具的事情经过、2019年2月13日15是15分对段应良的公安督查询问笔录、冯宋珍、程煜、王贵生的情况说明、法大【2019】医鉴字第3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晋城市公安局调查组调查报告、晋城市人民检察院晋市检执检通[2019]1号被监管人死亡检察情况通知书、监控录像、晋城市公安局晋市公刑赔决字[2019]002号刑事赔偿决定书、山西省公安厅晋公赔复决字[2019]006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书、晋城市人民医院驻晋城市看守所医务室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晋城市级公安监管场所医疗卫生专业化建设方案》予以证明。
山西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张保林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晋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后经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羁押于晋城市看守所,在羁押期间死亡。张保林配偶贾小入、子女张卉、张凯认为张保林死亡与晋城市看守所的收押、看守行为具有因果关系,属于《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规定之范围。张保林羁押期间的医疗行为,属晋城市人民医院驻晋城市看守所医务室的行为,赔偿请求人主张医疗行为与张保林死亡有因果关系并以晋城市看守所为义务机关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于法无据。
贾小入作为张保林的配偶,张卉、张凯作为张保林的子女,在张保林死亡后申请国家赔偿,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之规定,是本案适格赔偿请求人。
张保林在晋城市看守所羁押期间死亡,晋城市公安局作为晋城市看守所的主管机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是本案适格赔偿义务机关。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张保林的死亡与其在被羁押期间的晋城市看守所之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
晋城市公安局提供了入所健康检查登记表、人员伤情检查登记表、晋城市看守所新入所在押人员健康体检表、药品交接说明、晋城市看守所在押人员发药登记表、207监室全体出具的事情经过、监控录像,证明晋城市看守所在张保林羁押期间依法履行了体检、监督发放药物、病发及时到场、配合抢救、送医院治疗的义务。法大【2019】医鉴字第39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分析“考虑解大便可作为其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的诱发因素”,赔偿请求人在本案审理中对该鉴定结论亦不持异议。晋城市公安局提供了张保林死亡调查资料和入所疾病治疗及抢救相关资料、2019年2月13日15时15分对段应良的公安督查询问笔录、冯宋珍、程煜、王贵生的情况说明,证明在张保林羁押期间心脏病急性发作之前,晋城市看守所在一日生活安排中给予了张保林一定的特殊照顾,张保林吃饭正常、情绪很好、未有异常、未有便秘、拉肚子等不良反映,不存在病情恶化的情况.在上述事实基础上,张保林仍因解大便这一人体正常生理现象导致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而死亡,属正常死亡,赔偿义务机关晋城市公安局的看管行为对诱因的发生并无过错。
赔偿请求人认为晋城市看守所明知张保林患有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PCI术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予以收押与张保林的死亡有因果关系。晋城市公安局提供了晋城市人民医院《在押人员入所身体健康体检表》证明张保林应规律口服冠心病二级预防药物,控制血压,不适随诊。张保林的病情并未达到山西省公安厅《全省公安监所收押伤病人员工作规范》第八条规定确有生命危险,不予收押的条件,对张保林予以收押的行为合法,且张保林系因解大便诱发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死亡,与晋城市看守所收押的行为不具有因果关系。
赔偿请求人主张晋城市公安局不能证明羁押期间符合《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第二、三、四、五、六、七条的规定。赔偿请求人的上述主张,指向晋城市公安局日常管理的医疗保障、饮食保障、卫生保障、时间管理、老弱病残人员管理、提讯等多个方面,但未指出侵犯其权益的具体行为,其诉求不明确,不予支持。
据此,山西高院赔偿委员会于2019年12月27日作出(2019)晋委赔20号决定书,维持晋城市公安局晋市公刑赔决字[2019]002号刑事赔偿决定及山西省公安厅晋公赔复决字[2019]006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
贾小入、张卉、张凯对山西高院赔偿委员会(2019)晋委赔20号决定书不服,向本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请求:撤销山西高院(2019)晋委赔20号国家赔偿决定书。同时撤销复议机关山西省公安厅晋公赔复决字[2019]006号刑事赔偿复议决定,及其维持的晋城市公安局[2019]002号刑事赔偿决定。变更为支持赔偿请求人申请,即死亡赔偿金82461元×20年=1649220元;丧葬费5万:被扶养人贾小入生活费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649220元×35%=577227元。主要理由:(一)赔偿义务机关和复议机关均不能证明张保林死因与看守所收押、看守、医疗等行为无因果关系。(二)赔偿、复议、决定三机关认为或认定“正常死亡”不符合常理。(三)国赔数额请求得当。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
本院赔偿委员会审查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之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现被羁押人张保林于2019年2月13日死亡,赔偿义务机关晋城市公安局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其行为与张保林的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晋城市公安局提供的证据证实,张保林于2019年1月28日被刑事拘留,并于当日被送至晋城市看守所羁押,入所前经晋城市人民医院体检,晋城市人民医院出具的《在押人员入所身体健康体检表》的体检结论和建议为:“张保林患有冠心病,陈旧性心肌梗死,PCI术后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建议规律口服冠心病二级预防药物,控制血压,不适随诊。”故体检结论虽然指出张保林患“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但并未指出其不适合收监羁押,仅建议规律服药,控制血压,不适随诊。因此,晋城市看守所认为其入所时病情稳定,符合羁押条件,该认识并无不当。不能以张保林十余日后死亡的事实,倒推认为晋城市看守所当时即应当知晓张保林不适合收监羁押。在张保林被羁押期间,晋城市看守所为张保林发放了药物,发放药物登记表上均有张保林签字,且2019年1月31日张保林自述不适时,晋城市人民医院驻晋城市看守所医务室医生亦为其进行了诊疗,并在2019年2月1日、2月4日、2月10日多次对其进行血压监测记录、出具治疗方案,及至2月13日其突然死亡。事后针对张保林死因的鉴定排除了被鉴定人张保林因机械性损伤、机械性窒息导致死亡,认定被鉴定人张保林在左冠状动脉前支肌桥的基础上,因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发作,导致循环、呼吸功能障碍而死亡。此死亡系由于张保林自身疾病的原因,不能认为与晋城市看守所的行为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已经提供证据证实其并无殴打、虐待及怠于履行救治义务的情形。至于申诉人要求赔偿义务机关举证证明符合《公安部关于规范和加强看守所管理确保在押人员身体健康的通知》第二、三、四、五、六、七条的规定,但上述通知系对看守所日常医疗保障、饮食保障、卫生保障、时间管理、老弱病残人员管理、提讯等方面提出的要求,晋城市看守所是否严格完全地落实了上述要求,亦与张保林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故原审认为其未指出侵犯权益的具体行为,诉求不明确,该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贾小入、张卉、张凯的申诉事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
驳回贾小入、张卉、张凯的申诉。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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