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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办理偷越国境出入境证件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0年12月10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559   收藏[0]
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5)绥北刑初字第279号
公诉机关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冯某某,绰号冯某某,男,1980年9月21日出生于黑龙江省望奎县,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2015年7月30日因涉嫌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被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9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以绥北检公诉刑诉(2015)2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某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一案,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杜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冯某某伙同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连岗乡派出所长袁某某(已判决),分工合作,其中冯某某负责联系组织急需办理虚假身份证出境人员,并洽谈价格,后袁某某利用派出所所长职务的便利在公安系统具体实施办理虚假身份信息及护照,二人从中收受他人财物,致使冯伟、冯成、张波三名没有出国资格人员骗取护照非法出境,严重违反户籍管理及出入境管理规定,破坏了国家对出入境人员的管理,造成严重的社会不良影响。
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伙同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连岗派出所所长袁某某,违反户籍管理及出入境管理规定,对明知是企图偷越国边境人员,违规为其办理出入境所必须的身份信息及出境手续,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之规定,应以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认为被告人冯某某系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审判,并提交了相应证据。
被告人冯某某对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量刑建议无异议,未作辩解。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冯某某伙同绥化市公安局北林分局连岗乡派出所长袁某某(已判决),分工合作,其中冯某某负责联系组织急需办理虚假身份证出境人员,并洽谈价格,后袁某某利用派出所所长职务的便利在公安系统具体实施办理虚假身份信息及护照,二人从中收受他人财物,致使冯伟、冯成、张波三名没有出国资格人员骗取护照非法出境。2015年7月30日,被告人冯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举证、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受理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冯某某到案的经过。
2、补录户口申报登记表、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绥化市户籍管理工作规范、调查报告、介绍信、内部传真电报,证实被告人冯某某伙同袁某某违规帮助他人办理出入境手续的事实。
3、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冯某某的身份情况。
4、绥化市北林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证实袁某某、郑某某、郝某某被判处刑罚的事实。
5、证人孔某某、韩某某的证言,证实其二人通过冯某某找胜利派出所所长办理办理虚假身分证出境的事实。
6、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系在绥化市公安局外事处工作,他们在办理出入境手续时,违反了规定,相关手续不健全,但是与袁某某没有经济往来。
7、证人袁某某的供述,证实我在胜利派出所任副所长时通过自小一起长大的朋友李树成认识一个女的叫韩某某,通过她又认识大军(大名不详),大军是韩某某妹夫。又通过大军认识小伟(姓贾,大名不详)。2008年2月份至2012年3月我调任连岗乡派出所所长后,大军、小伟分别来绥化找我,说他们朋友在俄罗斯做生意,被盖“黑章”(指在俄罗斯有违反当地规定的行为,被驱逐出境,不允许再入俄罗斯国境)了,被盖章的人还想再去俄罗斯,就得有一个新的身份,重新办理出国手续,再次入境俄罗斯。因我是派出所领导,可以给没有户口的人补录户口,他们来找我想让我帮他们用补录户口方式获取一个新的身份,重新办理身份证和护照。韩某某、大军、小伟、李树成找我办过假户口。小伟通过大军也来找我办假户口,每次大约给我5000元,大约找我办了五六次。
8、证人郑某某的供述,证实我是永久村会计,负责村上报表、下账、村上介绍信管理。正常补录户口是我们村民或他们亲属到村里找我,我确认确是我村居民后开据介绍信,他们拿介绍信找村书记签字就可以到派出所办理相关事宜。2008年至2011年有30多次,40多人不是正常程序开出的,是连岗乡派出所所长袁某某找我开据的,我知道给他出据假村委会介绍信是违法的,因为袁某某是派出所所长,我们关系不错,我也不想得罪他,就给他开了。每次是袁某某给我打电话让我带空白介绍信去他办公室,他提供事先准备好的申请人提交补录申请,派出所外勤调查报告、旧的户口本,让我给补开介绍信,我按他提供信息给他开完介绍信交给他。袁某某找我开的介绍信都是不是我们村民,他们的信息我也没有经过确认核实就开介绍信了。办出假户口上面要查了,他找我开介绍信办销户时给我1000元我没要,他走时给我四条烟,烟让我抽了。
9、证人郝某某的供述,证实2008年任连岗乡派出所内勤,袁某某任所长。办理补录记户口手续正常程序由申请人拿相关手续到派出所,由内勤填写户口补录申请审批表,内勤审查申请人拿的相关手续符合条件合就给填写,申请人拿补录申请表由所长签字,所长签字后由内勤报北林区户政科,北林区户政科科长签字后由户政科报市局户政处审批。审批时下发同意补录户口通知书,拿到派出所由内勤录入微机,最后打出户口本和办理二代身份证申请单。袁某某所长找我填写补录户口登记表时跟我说大既意思是“这个人户口丢了,需要补录”,我按袁所长提供的户口信息填报申请表,凡是袁所长找我填的,都由袁所长亲自拿走。当时我认为挺正长的,因为所长也包片,调查报告也是他本人的,他拿相关证明材料我就填报了,到2010年和2011年袁所长让我填补录户口表越来越多我就怀疑是假的,但考虑他是所长,我没也和他提反对意见。后2011年袁所长让我填户口补录登记表更多了,我想你是所长愿意怎么整就怎么整,我也不看相关审查材料就填报了。他每次找我填报时我也不细看他拿的相关材料,我也知道这些东西需要上级部门审批,我就没有认真审查,我确实没有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
以上证据系公安机关依法定程序收集,经法庭调查核实,庭审质证,真实合法,法庭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某违反户籍管理及出入境管理法规,对明知是不符合出境条件人员而为其办理相应户籍信息及身份证等出境手续,其行为已构成办理偷越国境出入境证件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冯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冯某某犯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崔有为
代理审判员  王海虹
人民陪审员  万春丽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张 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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