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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晓波、潘庆林私分罚没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1月2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072   收藏[0]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冀0481刑初14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晓波,男,196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07年7月任武安市大同镇宣传委员,2011年4月分管大同镇计划生育工作。2016年11月8日因犯贪污罪被本院判处免予刑事处罚。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被告人潘庆林,男,1958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武安市。1986年元月任大同镇计生办主任至今。2016年7月5日因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辩护人牛武平,河北玉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郭常庆,男,196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11年7月至2014年6月任武安市大同镇计生服务站负责人。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辩护人黄考增,河北精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雅楠,女,1991年2月18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11年7月任大同镇计生站会计。2016年6月29日因涉嫌私分罚没财物罪被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1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现住原籍。
辩护人李卫国,上海沃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6)4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晓波、潘庆林、郭常庆、李雅楠犯私分罚没财物罪,于2017年1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卫平、崔玉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晓波、潘庆林、郭常庆、李雅楠及辩护人牛武平、黄考增、李卫国到庭参加诉讼。经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董晓波、潘庆林、郭常庆、李雅楠四人,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自制票据,收取大同镇下属各村计划生育罚款和社会抚养费,未按照规定上缴国库,以四术补助、突击活动补助、福利、服装费等名义将收取的各类计划生育罚款和社会抚养费375769元私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董晓波、潘庆林、郭常庆、李雅楠的行为己构成私分私分罚没财物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处。
被告人董晓波自愿认罪,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适用法律均无异议。
被告人潘庆林辩解,其没有参与研究私分罚没财物,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
被告人潘庆林的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潘庆林不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构成犯罪。
被告人郭常庆辩解,领导安排我干什么我就干什么,钱是否上交我并不知道,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
被告人郭常庆辩护人主要提出,被告人郭常庆对计生站罚没财物没有决定权和处分权,不是直接主管和直接责任人。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
被告人李雅楠辩解,其只是记帐会计,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
被告人李雅楠辩护人提出,李雅楠虽从事会计工作,但无权决策,不是直接责任人,被告人李雅楠无罪。
经审理查明,2011年至2013年期间,被告人董晓波、李雅楠,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利用自制票据,收取大同镇下属各村计划生育罚款和社会抚养费,未按照规定上缴国库,以四术运动补助、突击活动奖、信访保稳定补助、服装费等名义将收取的各类计划生育罚款和社会抚养费375769元截留坐支。其中:依据《中共大同镇委员会、大同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春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活动的实施意见》(2011)大镇办6号文件、《中共大同镇委员会、大同镇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春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大镇办(2013)6号文件规定发放的各类奖金、补助152162元,参照上述文件规定发放的各类奖金、补助113070元,没有文件规定发放的服装费、信访保稳定补助等110537元。在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董晓波将没有文件规定发放的服装费、信访保稳定补助110537元挽回,上缴国库。被告人潘庆林、郭常庆未实际参与研究决定罚没款和社会抚养费的截留坐支和发放。
上述事实,由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开庭审理质证、认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董晓波供述,2011年至2013年期间大同镇收取的社会抚养费和各类罚款用于临时人员工资、办公经费、收费和四术活动的补助、奖金以及对村上的返还。返还村上的是20%,其中10%是对支部书记的奖励,另外10%给村委会。对包村人员和计生站人员的奖励办法是,我们领导成员,根据各村实际情况,定出各村的征收罚款、四术任务数和相应的奖惩办法,然后召开全镇计划生育大会,宣布任务数和奖惩办法。对村上奖20%,包村人员、计生站人员奖10%。计生站2011年6月至2013年9月的记账凭证中以突击月活动、“四术”活动、信访保稳、奖金、服装费、国庆工资补助、征收社会抚养费补助等名义发放的资金、补助等,大同镇领导班子开会研究过,国家规定中有没有依据我不知道。我交代哪项活动的补助奖金该发了,然后李雅楠和郭常庆根据任务的完成统计结果造表,我签字后发放。我们把应当上交国库的计生罚款和社会抚养费,在上交前发给个人,这是肯定不对的。我们是受市政府委托进行收费和罚款的。上交到计生委的钱不能及时返还,所以就出现了坐支情况。
2、被告人郭常庆供述,我分管计生统计和四术工作。按规定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各类罚款应全部上交财政,计生局返还后用于日常经费开支。实际工作中我们先到各户收取社会抚养费,先开具自制收据,收到计生站财务,等计生局催要时再交一部分。收上来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款如何开支由董晓波决定,上交不上交我说了不算,我也不知道。收取社会抚养费和罚款计生办、计生站、计生协会都参加,同时各村的计生专职人员和书记、村主任也参加。在计生站的账册中,有以突击月活动、“四术”活动、信访保稳、服装费、国庆工资补助、征收社会抚养费补助等名义发放的奖金、补助,发放这些奖金、补助的依据我不知道。发放这些奖金、补助董晓波说了算,他说怎么发就怎么发。每次活动结束后,根据各村任务完成情况,董晓波叫会计李雅楠造表后发放。把应当上交国库的各类计生罚款和社会抚养费,再以奖金和补助等形式发给个人,这肯定是不对的。
3、被告人潘庆林供述,按规定征收上来的社会抚养费乡收市管,收上来后交到计生委,计生委再进行返还。这些年进行突击月、四术等活动的补助、奖金,都是用收取的计生罚款和社会抚养费开支。计生站2011年至今的凭证中有以突击月活动、“四术”活动、信访保稳、服装费、国庆工资补助、征收社会抚养费补助等名义发放的奖金、补助40余万元。发放这些奖金,补助的依据我不知道。我们征收社会抚养费是国有资金,把应当上缴国库的国有资金,在没有上缴前以奖金、补助等形式发给个人,肯定是不对的。我不知道为什么发。都是发放给哪些人我不知道,如何发放的我不知道。
4、被告人李雅楠供述,大同镇计生站发放的各类补助、奖金、福利用的是收上来的计生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用收上来的社会抚养费和罚款,发放补助、奖金、福利不对,按规定应该上缴财政。董晓波安排我造表,造好表后给他签字,安排出纳发放。我是会计,领导安排做什么我就做什么。我记得我给董晓波说过坐支不对,董晓波说他知道。
5、证人王某证实,2001年6月至今我任大同镇书记期间,党委委员宣传委员董晓波负责全镇的计生工作。按规定征收的社会抚养费和各类罚款应通过计生局交市财政,收支两条线。在实际工作中没有严格按照规定执行。大同镇计生办、计生站发放补助、奖金、福利等,我签过字的是我批准的。计生站发放的奖金、补助,以往也发过,董晓波给我说过,我说就按以前发放的办法奖惩吧。发放补助、奖金、福利等没有什么依据,是按照以前的办法发的,按规定不应该发。但是他们在下面做计划生育工作很辛苦,就给补助了。每年春季、秋季计生突击活动开始前,都给各村安排任务,在会上也就说各个村任务多少,完成任务如何奖励,不记得有会议记录。
6、证人尹某证实,我在担任大同镇镇长期间,大同镇计生站每年发放的奖金、福利、补助等,在我参加的大同镇党委会上没有研究过。
7、证人牛某证实,我是大同镇计生站出纳,大同镇计生站发放各类补助、奖金、福利是会计李雅楠造的表,她请假后都是我造的表,都是董晓波安排造的表,造好表后,董晓波签字,我就发了。
8、证人李某证实,2010年8月至今任武安市人口计划生育局局长。计生办是行政职能,计生站搞计生技术服务,计生协会是群团组织,配合乡镇计划生育工作。大同镇计生站2011年至2013年往武安市计生局上缴大约11万元罚款和社会抚养费,以账面为准。市委、政府对各乡镇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前三名奖励资金由各乡镇财政支出。
9、证人史某证实,每年大同镇计生站为了应付上级检查,都从财政所拨入人口经费,检查后就返还了。
10、邯郸市光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关于武安市大同镇计划生育工作站财务记账凭证检验报告书记载:(1)计生罚款、早私婚罚款、社会抚养费、一胎外生罚款和未补救罚款金额共计2768550元,为代收的社会抚养费和各项计生罚款均属国有资金。(2)武安市大同镇计划生育工作站有关上缴社会抚养费的4份记账凭证,上缴社会抚养费共计4笔,113000元。(3)服装费、四术活动奖金补助、突击月活动奖金补助、保稳定活动奖金补助支出共378389元。
11、邯郸市光明司法会计鉴定中心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记载:
武安市大同镇计划生育工作站在2011年4月份至2013年12月期间服装费、四术活动奖佥补助、突击月活动奖金补助、保稳定活动奖金补助支出共计378389元。
12、武安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关于武安市大同镇计划生育工作站管理费和罚款的情况说明:武安市大同镇计划生育工作站于1992年经武安市政府批准成立,受武安市计生部门委托,依据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收取社会社会抚养费和各项计生罚款。代收的社会抚养费及各项罚款必须统一使用河北省征收专用票据和罚款票据,代收的社会抚养费和各类计生罚款均属国有资金,须在收取后四个工作日内全额上缴国库。
13、另有中共武安市大同镇委员会关于董晓波、郭常庆、潘庆林、李雅楠任职证明;大同镇财政所证明;大同镇计生站记账凭证、领取表;本院(2016)冀0481刑初320号刑事判决书;《中共大同镇委员会、大同镇人民政府关于开展2011年春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活动的实施意见》大镇办(2011)6号文件;《中共大同镇委员会、大同镇人民政府关于2013年开展春季计划生育集中服务活动的实施方案》(2013)6号文件;被告人董晓波、郭常庆、潘庆林、李雅楠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晓波作为武安市大同镇计划生育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应当上缴财政的计生罚款和社会抚养费截留坐支,并以大同镇计划生育工作站的名义以奖金、补助和福利的形式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被告人李雅楠作为大同镇计划生育工作站会计,未能严格遵守财经纪律,经手实施计生罚款和社会抚养费的截留、私分,为直接责任人,其行为均已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数额中,中共大同镇委员会、大同镇人民政府有文件规定或参照这些文件规定发放补助、奖金等265232元,可不视为私分数额。被告人董晓波自愿认罪,将没有文件规定发放的服装费、信访保稳定补助等110537元全部挽回,上缴国库,确有悔罪表现;被告人李雅楠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故二人均可以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潘庆林、郭常庆既不是大同镇计划生育工作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不是具体经手私分的直接责任人员,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私分罚没财物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二人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应宣告无罪。被告人李雅楠的行为符合私分罚没财物罪的构成要件,应以罚没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李雅楠辩解和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意见,不予采纳。被告人郭常庆、潘庆林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不构成私分罚没财物罪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六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董晓波犯私分罚没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李雅楠犯私分罚没财物罪,免予刑事处罚。
宣告被告人潘庆林无罪。
宣告被告人郭常庆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入方
审 判 员  孙道庆
人民陪审员  张卫东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白维梅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六条【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罚没财物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物,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七条【非刑罚性处置措施、职业禁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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