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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正贵受贿、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2月19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370   收藏[0]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鄂0607刑初426号
公诉机关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正贵,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于湖北省巴东县,土家族,大学文化,湖北省宜昌监狱原党委委员、副监狱长,曾任湖北省恩施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主任,住湖北省恩施市。2016年9月28日因涉嫌犯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宋佳国,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庆庆,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襄州检刑诉〔2017〕刑初3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正贵犯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于2017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遵照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决定,于2017年11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月4日召开了庭前会议,并于2018年1月24日和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芝春、杨俊涛、刘钰妮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正贵及其辩护人宋佳国、胡庆庆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公诉机关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两次建议延期审理,经本院院长批准延期审理。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
2004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李正贵在担任恩施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监狱服刑人员在监狱调动、留监服刑、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刘某1、张某1等15名服刑人员亲友的财物折合人民币69.2759万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04年以来,被告人李正贵因接受徐某2请托,为徐某2的朋友刘某1、张某1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的减刑、假释提供帮助,至2014年年底,李正贵本人以及通过其子李某2先后5次收受徐某2(另案处理)给予的现金人民币7万元和12万港元(折合人民币10.0389万元),以上合计17.0389万元。
2.刘某1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被告人李正贵接受刘某1朋友王某1(另案处理)的请托,在刘某1减刑、假释方面提供了帮助。2013年12月14日,王某1为感谢李正贵对二人的关照,陪同李正贵到武汉4S店看车,主动提出为李正贵看中的一辆法国雷某傲SUV型轿车支付购车款,李正贵表示同意。当天,王某1使用自己中国农业银行储蓄卡(卡号62×××77)刷卡缴纳2万元定金。12月17日,王某1使用自己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卡号62×××99)刷卡支付25.58万元余款。次日,李正贵将车提走,并在恩施州将该车登记在自己名下(车牌号为鄂Q×××**),一直由其本人使用。2014年11月,湖北省委巡视组对刘某1、张某1被违法减刑假释问题展开调查,李正贵担心事情败露,与王某1电话商量,商定王某1为李正贵支付的购车款系李正贵的借款来对抗调查。随后李正贵手写了一张含利息共计30万元的购车款借条,由其子李某2带到武汉光谷步行街附近交给了王某1。2016年9月,李正贵知悉恩施监狱相关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又与王某1在武汉金盾酒店见面,再次串供对抗调查。
3.2006年11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正贵接受薛某2的请托,为薛某2的弟弟薛某1在恩施监狱服刑得到照顾提供帮助,收受薛某2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随后李正贵给薛某1所服刑监区的管理民警徐某3打招呼,将薛某1调整到较轻松的岗位。
4.2007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正贵接受徐某4的请托,为徐某4在恩施监狱服刑的妹夫谭某4办理假释提供帮助,收受徐某4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在李正贵的帮助下,恩施监狱对谭某4提请假释,2009年9月28日谭某4被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
5.2007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正贵接受袁某的请托,为袁某在恩施监狱服刑的儿子关山报请假释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袁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3万元。
6.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正贵接受刘某2的请托,为刘某2在恩施监狱服刑的表弟张某2能够得到关照提供帮助,收受刘某2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在李正贵的帮助下,张某2被安排到较为轻松的打扫卫生岗位,后多次获得减刑。
7.2009年,被告人李正贵接受谭某2的请托,为在恩施监狱服刑的庄某报请假释提供帮助,在庄某于2009年11月2日被裁定假释后不久的一天,谭某2受庄某的委托,在恩施监狱李正贵的办公室送给李正贵0.5万元。
8.2009年,被告人李正贵接受张某3请托,为张某3在恩施监狱服刑的朋友陈某5在监狱服刑予以关照提供帮助,先后两次收受张某3给予的现金人民币6万元。通过李正贵打招呼,陈某5被安排到较轻松的劳动岗位,多次获得行政奖励并被减刑。
9-10.2011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正贵接受余某的请托,为余某在恩施监狱服刑的妹夫覃子斌留在恩施监狱服刑提供帮助,收受余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在李正贵的帮助下,覃子斌顺利留在恩施监狱服刑。2012年12月的一天,李正贵接受覃子斌女儿覃某2和弟弟覃某1请托,为覃子斌办理保外就医提供帮助,在其办公室收受覃某2给予现金人民币4万元。在李正贵的帮助下,覃子斌的保外就医顺利通过恩施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的审核,但因其原案社会影响较大,最终监狱长办公会没有通过。
11.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正贵接受王某3的请托,为王某3在恩施监狱服刑的哥哥王某4留在该监狱服刑提供帮助,收受王某3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在李正贵的帮助下,王某4顺利留在恩施监狱服刑。2012年底的一天,被告人再次接受王某3的请托,为王某4办理假释提供帮助,在办公室收受王某3给予的现金人民币2万元。在李正贵的帮助下,恩施监狱对王某4提请假释。王某4于2013年10月18日被裁定假释。
1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正贵接受张某4的请托,为张某4在恩施监狱服刑的丈夫姚某1办理保外就医提供帮助,在家中收受张某4给予的现金人民币1万元。因姚某1的病情不符合条件,未能办理保外就医。后李正贵专门给监狱医院院长刘某3打招呼,让其关照姚某1。
13.2012年2、3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正贵接受何某2的请托,为何某2的弟弟何某1能够留在恩施监狱服刑提供帮助,收受何某2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4万元。在李正贵的帮助下,何某1顺利留在恩施监狱服刑。
14.2010年5月,在被告人李正贵及恩施监狱民警张某6的帮助下,恩施监狱服刑人员张某5被违法办理保外就医,并于2011年至2014年多次被续保。2014年7月,李正贵给张某5打电话,要求其帮忙联系购买沙发。张某5让李正贵到其朋友李某1经营的金树湾家居广场去挑选,李正贵看中一套价值3.157万元的沙发,张某5支付了沙发款。2016年6月,因张某5违法保外就医一事,张某6等人被立案侦查,李正贵害怕张某5为其购买沙发一事败露,将3.2万元沙发款交给了李某1,并要求李某1将收条时间提前到2014年10月6日。
15.2014年,被告人李正贵接受姚某2的请托,为姚某2的丈夫徐某1在恩施市看守所服刑期间获得的行政奖励能够转入恩施监狱服刑并被认可提供帮助,在家中两次收受姚某2给予的现金人民币合计1万元。在李正贵的帮助下,徐某1留所服刑期间获得的行政奖励及时转入恩施监狱并被认定有效。2016年1月21日,徐某1因上述行政奖励被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
16.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正贵接受邱某的请托,对邱某在恩施监狱服刑的丈夫彭某提供帮助,收受邱某给予的现金人民币0.3万元。后经李正贵打招呼,将彭某安排在恩施监狱医院服刑。
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
1998年,因原武汉市洪山区兆龙装饰装潢公司经理徐某2(另案处理)被郭某绑架,并被勒索50万元,为报复郭某,刘某1、张某1伙同他人持枪将郭某打死。为此,2000年5月16日,徐某2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刘某1、张某1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生效后,刘某1被投入武汉市军山监狱(后更名为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张某1被投入武汉蔡甸监狱服刑。
徐某2刑满释放后,通过曾在恩施做生意的卢某结识了恩施州公安局刑侦支队分管特勤工作的周某2(另案处理),2004年,徐某2通过卢某请托周某2,想办法将刘某1从武汉军山监狱调到恩施监狱服刑,周某2找到时任恩施监狱生活卫生科副科长邹某(另案处理)帮忙,原恩施监狱监狱长谭某3同意后,安排被告人李正贵具体办理相关手续。周某2和邹某以发展特勤的名义,虚构周某2与刘某1系“叔侄关系”关系,李正贵代表恩施监狱签字后呈报省监狱管理局,要求将刘某1调入恩施监狱服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由邹某负责,于2004年3月2日将刘某1从军山监狱押解到恩施监狱服刑。
2004年5月13日,刘某1以父亲病危的名义申请特许探亲,邹某与恩施监狱管教民警周某1于2004年5月13日至5月17日押解刘某1回到武汉,在此期间,刘某1违规会见徐某2,并参加朋友婚礼。与此同时,经邹某介绍,徐某2宴请了正在武汉学习的李正贵,并送给李正贵港币2万元(折合人民币2.1216万元)、邹某现金人民币1万元、周某1现金人民币1万元。请托李正贵、邹某关照刘某1。李正贵身为分管某1、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工作的恩施监狱副监狱长、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主任,对发现的服刑人员刘某1违反监规的行为未予制止,也未向单位反映。此后,徐某2及其朋友王某1(已起诉)多次宴请李正贵,并赠送礼物。通过邹某等人的帮助,刘某1被安排为特岗犯,并经李正贵等人违规批准,多次出监会见不应当会见的人,客观上不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李正贵明知且在本人参与刘某1违规行为的情况下,批准刘某1获得行政奖励,在主持恩施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议时,同意对刘某1提请减刑。致使刘某1在五年内减刑4次,累计减刑6年。其中2009年7月27日,被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
在刘某1减刑后未满一年的情况下,2010年4月23日,恩施监狱三监区建议对刘某1提请假释;5月17日,李正贵主持监狱假释评审会,同意对刘某1提请假释;5月26日,李正贵参加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刘某1提请假释;当天,恩施监狱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呈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0年6月25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刘某1予以假释。2015年9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1予以假释的裁定。
因刘某1在恩施监狱减刑幅度大并被假释,徐某2为使张某1也能被假释,便请托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吴某作恩施监狱监狱长王某5及被告人李正贵的工作,将在武汉蔡甸监狱服刑的张某1转至恩施监狱服刑。因张某1转监无正当理由,王某5、李正贵建议徐某2通过省监狱管理局直接把张某1调到恩施监狱。在吴某的帮助下,2010年7月3日,经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张某1从蔡甸监狱调往恩施监狱服刑。因张某1调监时间短,剩余刑期时间长,其原犯罪行系持枪严重暴力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不符合假释条件,李正贵先后给恩施监狱三监区党支部书记兰某、刑罚执行科科长牛某2做工作,要求为张某1提请假释。7月30日,恩施监狱三监区建议为张某1提请假释。8月13日,李正贵主持监狱假释评审会,认为张某1符合假释条件,同意对张某1提请假释;8月26日,李正贵参加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张某1提请假释;当天,恩施监狱向恩施中院呈报《提请假释建议书》。9月30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张某1予以假释。2015年9月11日,省高级人民法院撤销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1予以假释的刑事裁定。
案发后,涉案款物已被依法扣押。被告人李正贵到案后,检举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应当认定为立功。
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及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李正贵身为国家司法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并且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的罪犯违法提请减刑、假释,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四百零一条之规定,应当以受贿罪、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正贵一人犯数罪,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对其数罪并罚。同时,公诉机关还认为被告人李正贵具有检举他人犯罪的立功情节,建议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李正贵对指控其犯受贿罪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对指控其涉嫌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的事实无异议,但辩解对于罪犯的行政奖励实行记分考核并经集体讨论,罪犯是否曾经违反监规并不影响其奖励的获得。因此在对罪犯刘某1减刑、假释和对罪犯张某1假释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定程序。
辩护人对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正贵犯受贿罪的事实、证据、定性无异议,但对量刑情节提出以下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正贵主动供述大部分受贿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在案件侦查终结前退还了全部涉案款项,应当对李正贵减轻或者从轻处罚。辩护人还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正贵犯徇私舞弊、假释罪的指控事实依据不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不能证明被告人李正贵的行为与刘某1减刑、假释,张某1假释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主要理由如下:1.被告人李正贵没有徇私舞弊为服刑人员刘某1办理减刑,刘某1能够获得减刑,李正贵并非起关键作用和决定作用。2.罪犯张某1能够获得假释并不是被告人李正贵行为必然促成的,对于张某1提请假释的材料属实,符合规定。3.被告人李正贵主观上没有渎职行为的故意,客观上对刘某1获得减刑、假释、对张某1获得假释所起作用非常小,不符合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足以科以刑罚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事实
2004年5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李正贵在担任湖北省恩施监狱党委委员、副监狱长和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及监狱调动等工作中,为监狱服刑人员谋取利益,多次收受服刑人员亲友的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69.2759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00年5月16日,徐某2(另案处理)因犯包庇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刘某1、张某1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生效后,刘某1被投入湖北省军山监狱服刑(后更名为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张某1被投入武汉蔡甸监狱服刑。
徐某2刑满释放后,通过他人的帮助,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刘某1从军山监狱调至恩施监狱服刑。徐某2结识时任恩施监狱副监狱长李正贵和恩施监狱生活卫生科科长邹某(另案处理)后,多次请托二人关照刘某1。刘某1在李正贵、邹某等人的帮助下被安排为特岗犯,使其更方便获得行政奖励,并在六年内获得4次减刑,累计减刑6年。经李正贵主持召开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监狱长办公会通过、恩施监狱提请,刘某1于2010年6月25日被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刘某1被假释后,徐某2为了尽快使张某1获得假释,又请托他人,使张某1于2010年7月3日被调到恩施监狱服刑。经李正贵主持召开假释评审委员会研究同意、监狱长办公会通过、恩施监狱提请,张某1于2010年9月30日被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徐某2为谋求和感谢李正贵对刘某1、张某1的关照,于2004年5月至2014年12月先后4次共送给李正贵及其儿子李某2人民币7万元和12万港元,共计折合人民币17.0389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明:2004年至2014年期间,为感谢原恩施监狱副监狱长李正贵对其兄弟张某1和刘某1的关照,一共给他及其儿子李某2送了人民币7万元和港币12万元。分别是2004年5月,其安排卢某送给李正贵港币2万元;2011年李正贵的母亲去世,其安排王某1到坝东吊唁,送给李正贵人民币5万元;2012年春节前,其在恩施国际大酒店以压岁钱的名义送给李某2人民币2万元;2014年11月,其带李某2到澳门赌场玩时,安排虞洋送给李某2港币10万元。
(2)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其系李正贵之子。2012年底,父亲带其到恩施国际大酒店去见的徐某2,那次他给了其一个装有2万元钱的信封;2014年11月,徐某2带其到澳门玩,给了其10万元港币,其赌博几乎输完了;2014年年底,徐某2在武汉给了其5万元人民币,其交给了父亲李正贵。共计收受徐某2人民币7万元和10万元港币,事后均告诉了父亲李正贵。
(3)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其曾担任恩施监狱生活卫生科副科长。2004年3月,刘某1从军山监狱调到恩施监狱服刑,其找李正贵办的接收调动手续。2004年4、5月份,其以探亲的名义带刘某1参加其朋友罗小祥的婚礼,刘某1的朋友接李正贵在光谷附近一个山庄吃饭时送给李正贵港币2万元;2011年10月,李正贵母亲去世时,王某1和其一起过去吊唁,王某1为感谢李正贵帮忙为刘某1办理假释,给李正贵送了钱,其事后听说送了5万元人民币;2012年徐某2来恩施考察项目,徐某2把李正贵喊到恩施国际酒店,李正贵的儿子李某2当时在场,徐某2这次给李某2送了钱,具体多少其没有看到;2014年11月,徐某2喊其和李某2一起到澳门去玩,徐某2给其和李某2一人送了10万元港币。
(4)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2012年10月,李正贵的母亲去世,其受徐某2委托给李正贵送了人民币5万元钱。
(5)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恩施监狱管教民警。2004年5月,其和邹某押解刘某1到武汉特许探亲期间,刘某1参加朋友的婚礼。当晚徐某2请在武汉开会的李正贵吃饭,送给李正贵2万港币,送给其和邹某人民币个1万元。
(6)荆州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科和民航湖北机场公安局刑事侦查支队出具的出入境记录查询证明:李某2于2013年1月至2014年11月15日多次到澳门;徐某2于2014年1月15日由武汉到澳门,11月16日由深圳到武汉。
(7)恩施市公安局网上查询死亡详细信息证明(5P92):李正贵母亲邓习翠死亡时间2011年10月15日。
(8)刘某1罪犯档案资料及外出存根等资料证明:刘某1于2004年5月13日-16日以父亲病危为由被批准特许探亲。
(9)中国人民银行襄阳市中心支行出具的人民币兑港元汇率证明:2004年5月,100元人民币兑换港币106.08元;2014年11月,100元人民币兑换港币79.173元。
(10)被告人李正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2.2013年12月14日,被告人李正贵到武汉市选购车辆。王某1(已判刑)为感谢李正贵在其朋友刘某1服刑期间给予的关照,陪同李正贵到武汉4S店看车,主动提出为李正贵购买的一辆法国雷某傲SUV型轿车支付购车款,李正贵表示同意。当日,王某1用自己的银行卡刷卡缴付2万元定金。12月17日,王某1用自己的银行卡刷卡支付25.58万元余款。次日,李正贵将车提走并登记在自己名下,后登记车牌号为鄂Q×××**,由其本人使用。
2014年11月,湖北省委巡视组对刘某1等人违法减刑假释案进行调查,李正贵担心事情败露,打电话与王某1商量以打借条的形式应对调查。后李正贵书写了一张含利息共计30万元的购车款借条,由其子李某2交给王某1。2016年9月,李正贵得知恩施监狱相关人员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后,又约王某1见面商量对策,企图逃避调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明:刘某1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其多次会见刘某1。2013年底的一天,李正贵给其打电话说到武汉办事,他想自己购买一辆车,请其帮忙带着他一起去看看车,当时一起看车的还有李正贵的儿子,最终李正贵在一家雷诺4S店看中了一辆科雷傲越野车,优惠后办下来得275800元。当日其刷自己的农行卡为李正贵付了2万的定金,后又到4S店支付了余款。过了几天,李正贵把车提提走了。
李正贵当时没有说给其打借条,约定利息和归还时间也没有办手续。2014年下半年,李正贵打电话说上次买车的钱给其打一个30万的借条,多写一点算是利息,后李正贵的儿子把那张借条给其。2016年9月份的一天,李正贵打电话说他们恩施监狱已经有两个干部被抓了,车子的事他要当面和其谈一下。当天李正贵住在金盾酒店,其表示车子的事就是两个人之间的事,徐某2不知道,与刘某1也没有关系。李正贵又强调说他们恩施监狱已经抓了两个人了,车子的事是他找其借钱买的,有借条他会还的。如果有人来调查,就这样说是“借”的。
(2)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王某1和刘某1是朋友,刘某1调到恩施监狱服刑期间,他的朋友徐某2、王某1多次带人到恩施监狱接见,为了关照刘某1,王某1多次在恩施、武汉宴请其和李正贵。
(3)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2013年年底的一天,父亲李正贵约其到武汉市看车,一起的还有一个姓王的老板。父亲看中了一辆法国雷某傲SUV。2014年下半年,父亲给其欠王某130万元的借条交给上次一起看车的王总,事后得知他叫王某1,武汉人。
(4)购车发票证明:购车人系李正贵,开票日期2013年12月18日,价税合计270800元。
(5)银行交易明细证明:王某1支付购车款27.58万元。
(6)被告人李正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3.2006年11月,被告人李正贵接受服刑人员薛某1胞兄薛某2的请托,为薛某1服刑期间得到关照提供帮助,收受薛某2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后李正贵向管教民警打招呼,将薛某1调整到较为轻松的岗位。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薛某2的证言证明:2006年11月左右,其弟弟薛某1因犯事到恩施监狱服刑,其想着平时和李正贵关系也不错,就想找李正贵帮忙能够关照弟弟。2006年年末的一天下午,其约李正贵及恩施监狱民警徐某3吃饭,请李正贵和徐某3能够照顾关照薛某1。李正贵答应尽力关照。吃完饭后,其拿了一个装有1万元人民币的牛皮纸信封塞给李正贵。送给李正贵1万元钱,是为了让李正贵关照其弟弟,安排一个好的岗位工种,干活轻松,方便拿奖励减刑早点出去,在平时改造管理、计分考核方面适当的关照一下,最后弟弟薛某1顺利减刑出来了。
(2)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明:其曾担任恩施监狱二监区监区长。2006年薛某1被判刑后分在恩施监狱二监区服刑。2006年底,为了关照薛某1,薛某1的哥哥薛某2接其和李正贵吃饭时,薛某2送给李正贵人民币1万元。“关照”一般就是安排个好点的岗位,干活轻松一点,方便拿奖励,减刑幅度高一点,能够假释或者保外早点出去。2006年11月,薛某1分到恩施监狱二监区服刑以后,先在大组劳动,之后其给他调整了岗位,安排他当勤杂,负责打扫卫生,没有劳动任务,方便拿奖励减刑。
(3)证人薛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06年11月进入恩施监狱服刑,2008年8月14日刑满。其才到恩施监狱的时候,恩施监狱二监区徐某3安排其从事勤杂、打扫卫生等工种。打扫卫生算是比较轻的活,没有计件任务,也容易拿分得表扬。其出来后得知薛某2认识李正贵,一起吃过饭。
(4)恩施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证明:薛某1因犯强奸罪于2006年11月1日在恩施监狱服刑,减刑后于2008年8月14日刑满释放。
(5)被告人李正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4.2007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正贵接受服刑人员谭某1姐夫徐某4的请托,为谭某1呈报假释提供帮助,收受徐某4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2009年9月28日,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在恩施监狱对谭某1提请假释后对其裁定假释。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徐某4的证言证明:其是谭某1的亲姐夫。2007年上半年的一天,其通过在恩施监狱二监区担任书记的战友徐某3找到恩施监狱副监狱长李正贵帮忙为谭某1办理假释,在恩施监狱附近的一个小饭馆吃饭时,送给李正贵人民币1万元。
(2)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明:罪犯谭某1于2002年被判刑后分在恩施监狱二监区下服刑,谭某1的姐夫徐某4和其是战友关系。2007年,徐某4为谭某1假释的事情请其和李正贵吃饭时,徐某4送给李正贵人民币1万元。
(3)证人谭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00年7月11日因寻衅滋事、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2002年11月28日投入恩施监狱二监区服刑。2004年7月至2006年8月多次被减刑,2007年9月28日被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07年上半年,其当时的余刑不长,想报假释早点出去,就在接见的时候给父亲说能不能找点关系照顾下。父亲回去后就安排屋里人在办这个事情,当时找的哪个人其也不知道。2007年10月份,其就被假释出去了。
(4)恩施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证明:谭某1于2002年7月10日因寻衅滋事罪、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至2013年7月10日,2007年10月10日被裁定假释,2007年10月25日释放。
(5)被告人李正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5.2007年9月,被告人李正贵接受服刑人员关山的母亲袁某的请托,为关山呈报假释提供帮助。10月一天,袁某为感谢李正贵提供的帮助,委托其在恩施监狱工作的侄子徐某3到李正贵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3000元,李正贵予以收受。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明:罪犯关某2001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刑12年后分在恩施监狱服刑,2007年9月假释回家。关山的母亲袁某与其叔叔崔某是再婚关系,关山当时在恩施监狱二监区其手下服刑。2007年9、10月份,关山假释回家以后,为了感谢恩施监狱副监狱长李正贵帮忙办了假释,关山的母亲袁某通过其给李正贵送了人民币3000元。
(2)证人崔某的证言证明:其是袁某的丈夫,关山是袁某的儿子,是其继子,2008年袁某因患癌症去世了。2007年,关山假释刚出来没多久,袁某念叨说要感谢监狱的领导们。其就和袁某就凑了3000元钱,后来由袁某找恩施监狱领导送了这3000元钱。徐某3是其侄儿,也是恩施监狱民警,当时袁某通过他找了关系。
(3)恩施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证明:关山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10月31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刑期至2012年4月5日,2007年9月28日假释。
(4)被告人李正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6.2009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正贵接受服刑人员张某2的表兄刘某2的请托,为张某2服刑期间得到关照提供帮助,收受刘某2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在李正贵的帮助下,张某2被安排到较为轻松的工种,并多次获得减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刘某2的证言证明:2009年下半年,其表弟张某2刚进恩施监狱入监队,张某2当时脚有点问题,其就想找点关系关照他。其通过初中同学李某3联系请李正贵吃饭,提出想请李正贵关照给张某2搞个好点的工种,李正贵答应帮忙。吃饭完后,其将一个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给了李正贵。后来李正贵给张某2安排了个轻松的工种。
(2)证人李某3的证言证明:李正贵是其在恩施财校时的同学。2010年过年前,其初中同学刘家树说他有一个老表张某2在恩施监狱服刑,请其帮忙找人关照张某2。其联系李正贵后请他在恩施监狱附近的一个餐馆吃饭,吃完饭后刘某2给其一个装钱的信封,请其送给了李正贵。
(3)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明:2008年8月5日,其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开设赌场罪被来凤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2009年6月25日投入恩施监狱服刑,期间减刑3次,减刑3年刑期,2015年8月29日刑满释放。
其到恩施监狱服刑的时候因为脚上有伤、不方便,恩施监狱相关民警就安排其从事打扫卫生的工种。打扫卫生算是个比较轻的活,没有计件任务,也容易拿分得表扬。其在恩施监狱前后3次减刑,一共减刑3年。
(4)恩施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证明:张某2于2009年6月25日调入恩施监狱服刑,服刑期间多次获得减刑,2015年8月29日刑满释放。
(5)被告人李正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7.2009年,被告人李正贵接受服刑人员庄某的朋友谭某2的请托,为庄某呈报假释提供帮助。恩施监狱对庄某提请假释后,庄某于2009年11月2日被裁定假释。之后庄某为感谢李正贵提供的帮助,委托谭某2到恩施监狱李正贵的办公室送给其人民币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李某4的证言证明:2004年左右,庄某在恩施监狱服刑。2008年下半年,庄某的妻子陈某3找到其说庄某在恩施监狱里边服刑,目前正在报假释,想请其帮忙找关系早点假释出来。后来其就找到妹夫谭某2,谭某2说他认识恩施监狱副监狱长李正贵。2009年上半年一天,谭某2请李正贵吃饭,其和谭某2、陈某3多次提出请李正贵帮忙关照下,给庄某报假释。李正贵说只要庄某假释够条件,他会尽量帮忙。之后没有多久庄某就假释回来了,庄某的母亲对其说拿5000元钱感谢一下别人。后来其给了谭某25000元钱,请他帮忙送给李正贵。
(2)证人谭某2的证言证明:其和李正贵是老乡。庄某是其妻兄李某4的朋友,其为庄某假释的事情请李正贵帮过忙。2009年11月,为感谢李正贵帮忙给庄某办理假释,其送给李正贵人民币5000元。
(3)证人庄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4年6月因犯故意伤害、贩卖毒品和脱逃罪被判刑9年,2004年9月分到恩施监狱服刑,2009年11月假释回家。其通过朋友李某4找恩施监狱副监狱长李正贵帮忙办假释。2009年11月,其出来后为感谢李正贵帮忙,拿了5000元钱委托李某4找人送给李正贵。
(4)恩施监狱档案资料等书证证明:庄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贩卖毒品罪、脱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刑期自2003年12月19日至2011年9月18日;2004年9月26日调入恩施监狱服刑,2009年9月21日恩施监狱评审委员会同意对庄某提请假释,2009年11月2日庄某被裁定假释。
(5)被告人李正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8.2009年,被告人李正贵接受服刑人员陈某4的朋友张某3的请托,为陈某5服刑期间得到关照提供帮助,于2011年10月和2014年夏季,两次收受张某3给予的人民币共计6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其和李正贵认识的比较早,其为朋友陈某5的事多次找过他。2011年至2014年,为了请李正贵关照朋友陈某5,其送给李正贵人民币6万元。其中,2011年10月,李正贵母亲去世其去吊唁时送了1万元;2014年夏天,李正贵带朋友到利川玩,其送给他5万元。
(2)证人陈某1的证言证明:其和陈某5是亲兄妹关系。2013年左右,陈某5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精神状况出了问题,其给隆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张某310万元,请他帮忙找恩施监狱的领导关照陈某5。
(3)证人王某2的证言证明:2005年左右其在汉津监狱担任副监狱长,分管改造业务,李正贵作为恩施监狱副监狱长也分管改造业务,平时在省监狱管理局多次开会,业务上也有往来。2015年罪犯陈某5从恩施监狱调到沙洋,李正贵给其打招呼,请其将他留在平湖监狱服刑。其给狱政科打招呼将陈某5留在平湖监狱。
(4)恩施监狱罪犯档案资料、沙洋平湖监狱罪犯入监登记表等书证证明:陈某5于2010年至2015年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多次获得行政奖励、记功、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
(5)湖北民族学院附属医院门诊病历证明:2012年4月25日陈某5在湖北民族学院附属医院检查治疗。
(6)被告人李正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9-10.2011年9月,被告人李正贵接受服刑人员覃子斌的连襟余某的请托,为覃子斌留在恩施监狱服刑提供帮助,收受余某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在李正贵的帮助下,覃子斌得以留在恩施监狱服刑。
2012年12月的一天,覃子斌的女儿覃某2等人到李正贵的办公室,请托给覃子斌办理保外就医,送给李正贵人民币4万元,李正贵予以收受。在李正贵的帮助下,覃子斌的保外就医通过了恩施监狱暂予监外执行评审委员会的审核,但因其原案社会影响较大,最终监狱长办公会没有通过对覃子斌保外就医。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余某的证言证明:覃子斌是其连襟。2011年9月份,覃子斌出事以后分在恩施监狱入监队服刑。2011年9月,为了将覃子斌留在恩施监狱服刑,其在李正贵的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1万元。
(2)证人覃某2的证言证明:覃子斌是其父亲。父亲覃子斌在恩施服刑期间,为了父亲能够得到关照,其和二叔覃某1到李正贵办公室送给他人民币4万元。
(3)证人覃某1的证言证明:覃子斌是其胞兄,他以前是齐进房地产公司经理,2011年在恩施监狱服刑,2013年假释回家,2015年他又犯罪被抓。2011年至2012年覃子斌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为了请人关照覃子斌,其和覃子斌的妹夫余某通过恩施监狱公司副总杨某1请李正贵吃过一次饭;还带覃子斌的女儿覃某2到李正贵的办公室拜访,请他帮忙为覃子斌办理保外就医,为此覃某2送给李正贵人民币4万元。
(4)证人杨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恩施监狱施南工贸有限公司担任公司副总经理。2011年9月份,同学覃某1打电话咨询把覃子斌留在恩施监狱服刑的事情,后来其引荐覃某1认识分管改造的副监狱长李正贵。2012年下半年,覃某1向其咨询过为覃子斌保外就医的事情,其告诉他覃子斌保外就医的事情可能是因为社会影响较大,监狱其他领导和李正贵之间也有不同意见,讨论了后就被否决了。
(5)证人覃某3的证言证明:其是齐进房地产公司出纳。2012年下半年的一天,覃某2打电话说她要借支4万元现金,其就按照公司的惯例安排人填写了一个领款单,以购买水泥等建筑材料的名义借支现金,然后从公司拿了4万元人民币,用一个纸袋子装好交给她。
(6)恩施监狱档案资料等书证证明:覃子斌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2011年9月27日进入恩施监狱服刑;2012年12月11日覃子斌提请保外就医被监狱评审委员会同意通过,会议由李正贵主持;12月21日和24日监狱评审委员会、监狱长办公会分别讨论对覃子斌呈报保外就医;2013年8月21日,覃子斌被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
(7)恩施监狱2011年调往外地服刑人员名单证明:2011年覃子斌留恩施监狱服刑。
(8)被告人李正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11.2011年10月的一天,被告人李正贵接受服刑人员王某4的胞弟王某3的请托,为王某4留在恩施监狱服刑提供帮助,收受王某3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在李正贵的帮助下,王某4得以留在恩施监狱服刑。
2012年底的一天,李正贵接受王某3请托,为王某4办理假释提供帮助,收受王某3给予的人民币2万元。恩施监狱对王某4提请假释后,王某4于2013年10月18日被裁定假释。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王某3的证言证明:王某4是其哥哥,王某4因犯敲诈勒索罪被恩施州中级法院判刑4年10个月,2013年10月假释。2011年10月至2012年底,其为了将王某4留在恩施监狱服刑和办假释,两次分别送给李正贵人民币各2万元。
(2)证人王某4的证言证明:其因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8月15日被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10个月,2013年10月18日经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假释出去后,弟弟王某3有一次提到在其服刑期间,给其花了四、五万元钱。
(3)恩施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证实:王某4于2011年9月21日进入恩施监狱服刑;2012年11月5日被鉴定为病残犯;2013年9月6日恩施监狱评审委员会同意对其提请假释;2013年9月13日恩施监狱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其提请假释;2013年10月18日被裁定假释。
(4)被告人李正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12.2012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正贵接受服刑人员姚某1妻子张某4的请托,为姚某1办理保外就医提供帮助,在家中收受张某4给予的人民币1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4的证言证明(13P6-10):2012年春节前,丈夫姚某1在恩施监狱服刑,他身体不好,一直有高血压病,其就想去找点关系关照姚某1。后来到李正贵家拜年,请李正贵关照姚某1能不能搞个保外就医出去。其走的时候拿了一个装有1万元钱的信封出来放在客厅茶几上。
(2)证人刘某3的证言证明:其是恩施监狱医院院长。姚某1长期在恩施监狱医院服刑,他的身体不好,有高血压病Ⅲ级,是监狱医院病情重点关注对象。2012年左右,姚某1报过一次保外就医,但是当时病情好像不够就没有呈报成功,在恩施监狱被否决了。
(3)证人姚某1的证言证明:其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身体一直不好,曾为此事还想搞保外就医。2011年底,妻子张某4会见的时候其暗示她能否搞保外就医早点出去。大约在2012年初,保外就医工作启动了一次,但是可能因为身体病情条件不符合条件,就在监狱呈报过程中被否决了。后来其在监狱医院看病还是很及时,得到了较好的医治。因为身体不好,在病残犯监区也没让其做重活,安排的是监督岗值班,还是比较轻松的工种。
(4)恩施监狱档案资料等书证证明:姚某1于2010年10月8日调入恩施监狱,后在监狱病残犯监区服刑。
(5)被告人李正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13.2012年4月,被告人李正贵接受服刑人员何某1的姐姐何某2的请托,为何某1留在恩施监狱服刑提供帮助,收受何某2给予的人民币4000元。在李正贵的帮助下,何某1得以留在恩施监狱服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何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何某1的亲姐姐,2012年何某1被判刑在恩施监狱服刑。2012年初,为了将何某1留在恩施监狱服刑,其通过侄儿徐某3送给恩施监狱副监狱长李正贵人民币4000元。
(2)证人徐某3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罪犯何某1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刑后分在恩施监狱服刑。何某1的姐姐何某2是其婶娘,2012年何某2给其拿了4000元现金,让其找关系将何某1留在恩施监狱服刑。2012年2、3月份的一天,其到李正贵办公室汇报工作时,请李正贵关照把何某1留在恩施监狱服刑,李正贵答应。其就将婶娘给的用信封包着的4000元递给李正贵。最终,在李正贵的帮忙下,何某1顺利留在恩施监狱三监区服刑了。
(3)证人何某1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其因犯挪用公款罪被判刑8年,2012年2月分到恩施监狱服刑,2016年9月18日刑满回家。2016年11月,姐姐何某2说为了把其留在恩施监狱服刑,2012年初她通过徐某3送给恩施监狱副监狱长李正贵人民币4000元。
(4)恩施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证明:罪犯何某1于2012年2月21日至2016年9月18日在恩施监狱服刑。
(5)被告人李正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14.2010年5月,恩施监狱服刑人员张某5被违法办理保外就医,并于2011年至2014年多次被续保。2014年7月,李正贵给张某5打电话,请其帮忙联系购买沙发。后李正贵到张某5的朋友李某1经营的金树湾家居广场挑选了一套价值31570元的沙发,张某5支付了沙发款。2016年6月,恩施监狱民警张某6等人因张某5违法保外就医被立案调查,李正贵担心张某5为其购买沙发一事败露,将32000元沙发款交给了李某1,并要求李某1将收条时间提前到2014年10月6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张某5的证言证明:其于2006年3月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六年,2006年4月16日调入恩施监狱服刑,2010年5月12日因患慢性肾功能衰竭被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一年,2011年至2014年因慢性肾功能衰竭被省局续保,2014年9月被收监至武昌监狱,2014年10月11日调入汉口监狱服刑,2015年10月20日调入琴断口监狱服刑。
2014年7月保外就医期间,李正贵请其帮忙买沙发等家具,其联系了金树湾家居广场老板李某1。李正贵看好家具后给其发了照片,其安排人付款后让李某1把家具送过去。其为李正贵支付家具款,是因为其当时是从恩施监狱保外就医出来的,李正贵在分管,其有求于他,还需要李正贵照顾才能继续保外就医。
(2)证人李某1的证言证明:其是恩施州欧亚达家具公司董事长。2014年7月份,张某5打电话说恩施监狱一个领导要到恩施金树湾家具广场买家具,让其给他打个折,后来恩施监狱副监狱长李正贵就来看家具,当时他看中了一套沙发。没过多久张某5打电话让其把李正贵看好的沙发等家具送过去,后来张某5安排了一个小伙子来付了现金,当时打折后大概一共3万多元。
2016年6、7月份,李正贵给其打电话说2014年7月买沙发的钱要退还给张某5,但是张某5已经收监了,先把钱退给其并给他写个收条,日期写到2014年10月份左右。没有过多,李正贵的妻子卫某找到其说退钱的事情,经财务查看那批家具款是31570元,卫某就给了其32000元,当时写了个收条,其签了名,卫某拿到收条就走了。
(3)证人卫某的证言证明:其是李正贵的妻子。2014年7月份,其和李正贵到一些家具城看家具,后来李正贵在金树湾家居广场看中一套沙发、床等家具,因为比较贵,李正贵就打电话给张某5问他找个熟悉的人看能否便宜点。张某5就联系了恩施金树湾家具广场的老板李某1,没过多久,金树湾家居广场的人就把家具就送过来了。事后其得知买沙发的3万多元钱是张某5付的,后来听李正贵说大概是因为张某5当时是从恩施监狱保外出来的,有感谢李正贵以前对他关照的意思。
2016年6、7月份,李正贵对其说张某5的事情省里边正在调查,让其到家具城去把钱退了。其就到金树湾家具广场去找到李某1,李某1让财务查了那批家具是31570元,其就退给了李某132000元,当时写了个收条,有李某1的签名。收条日期打的“2014年10月6日”,是因为当时省里边正在调查张某5的案子,家具是2014年7月买的,收条时间打在2014年10月看起来合情合理,收条的时间朝前写点可以在调查的时候减少一些麻烦。
(4)证人张某6的证言证明:其于2005年6月至2013年12月任恩施监狱四监区副教导员。张某5因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刑后从沙洋调入恩施监狱服刑,被分配至四监区。在张某5未判刑前其就认识他,他调入恩施监狱服刑后因慢性肾功能衰竭,于2010年5月被决定保外就医。
2009年10月至2010年1月,张某5向其提出说他有肾病想申请办理保外就医,其两次带张某5到湖北民族学院附属医院检查,肾功能检查是正常的。2010年春节期间的一天,张某5提着装有22条黄鹤楼1916香烟的一个黑色袋子到值班室,请其将香烟送给李正贵,请李正贵在他保外的事情上给予帮助,一天晚上其将香烟带着到李正贵的家里,说这些烟是张某5给他拜年的,他一直说他的肾有问题,想办保外就医。2010年3月份,监区再次安排其会同其他监区的干部押解张某5和其他监区的罪犯一起到恩施州中心医院做保外就医病情鉴定。过了几天,监区书记安排其召集监区在班民警开会,讨论对张某5提请保外就医,会上其介绍张某5病情时,没有将张某5两次检查结果显示肾功能正常的情况作介绍。审议结果是一致同意张某5的保外就医申请,后将材料呈报刑罚执行科,后来张某5经过规定的法定程序被顺利保外就医了。
(5)恩施监狱罪犯档案资料、保外就医、续保讨论会议记录等书证证明:张某5自2010年5月从恩施监狱保外就医,恩施监狱于2011年5月27日、6月3日、2012年4月24日、2013年3月22日、4月7日、2014年4月1日讨论同意张某5续保。其中李正贵主持和参加会议五次。
(6)金树湾家居广场记账凭证、现金日记账等凭证证明:李正贵选购的沙发等家具打折的价款是31570元。
(7)被告人李正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15.2014年11月和2015年2月,被告人李正贵接受服刑人员徐某1妻子姚某2的请托,为徐某1曾在恩施市看守所服刑期间所获得的行政奖励转入恩施监狱并被认可,在家中两次收受姚某2给予的人民币共计1万元。后徐某1在看守所服刑期间获得的行政奖励转入恩施监狱并被认定有效,2016年1月21日,徐某1因此行政奖励被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姚某2的证言证明:其是徐某1的妻子。2014年11月和2015年2月,其为了请李正贵关照其在恩施监狱服刑的丈夫徐某1,两次到李正贵家,分别送给李正贵人民币各5000元及两条香烟。
(2)证人贺某的证言证明:其曾担任恩施市看守所所长。徐某1是2010年9月到恩施市看守所的,后来转到恩施监狱服刑。2014年清理留所服刑罪犯的文件下来以后,一批服刑人员要转入监狱服刑,有些存在看守所期间获得表扬要带过去的问题。为此州监管支队牵头和州检察院、恩施监狱在一起开了一个联席会议。当时开会商量后都同意将徐某1等人在看守所获得的表扬带入监狱,开完会定下来后,徐某1以前获得的2个表扬就入恩施监狱了。期间,李正贵为徐某1在恩施看守所奖励问题给其打过电话。
(3)证人刘某4的证言证明:其曾担任恩施监狱狱政科副科长。罪犯徐某1原来在恩施市看守所服刑,2014年10月份转到恩施监狱服刑。李正贵曾安排其核实徐某1在恩施看守所服刑期间的奖励情况,经其审核及原单位开具证明,认定徐某1在看守所所获行政奖励有效。
(4)证人徐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14年10月14日转入恩施监狱一监区服刑,曾在恩施市看守所服刑,获得过6个行政奖励被恩施监狱认定有效,并于2016年1月以7个行政奖励被法院裁定减刑10个月。
(5)恩施市公安局、恩施监狱一监区出具的说明证明:徐某1在恩施市看守所服刑期间获得过6个行政奖励。
(6)恩施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证明:徐某1于2014年10月14日调入恩施监狱,2016年1月21日被裁定减刑10个月。
(7)被告人李正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16.2015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李正贵接受恩施监狱服刑人员彭某的妻子邱某的请托,为彭某服刑期间得到关照提供帮助,收受邱某给予的币3000元。后经李正贵打招呼,彭某被安排在恩施监狱医院服刑。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邱某的证言证明:其丈夫彭某于2008年1月8日因受贿罪被判处15年有期徒刑,后在恩施监狱服刑,2013年2月8日被保外就医,2014年3月13日收监。2015年春节前,其以拜年的名义约李正贵在恩施农科所附近见面,将一个装有3000元钱信封送给李正贵,请李正贵关照彭某。
(2)证人彭某的证言证明(14P80-83):其于2009年6月因犯受贿罪被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刑15年,2009年7月21日分到恩施监狱,2013年2月被保外就医,2014年3月被收监。
(3)恩施监狱罪犯档案资料等书证证实:彭某于2009年8月10日投入恩施监狱病残犯监区服刑,2013年2月7日被保外就医,2014年3月13日被收监执行。服刑期间多次获得行政奖励、减刑。
(4)被告人李正贵的供述与上述证据相印证。
(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事实
1998年8月30日晚,武汉市无业人员郭某以“与徐某2账没结清”为由,将原武汉市洪山区兆龙装饰装潢公司经理徐某2绑架,并勒索50万元,事后郭某又多次给徐某2和无业人员张某1打电话威胁并继续索要。为报复郭某,张某1与原兆龙装饰装潢公司员工刘某1等人,于1998年12月7日晚持枪枪击郭某,致郭某死亡。2000年5月16日,徐某2因犯包庇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刘某1、张某1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判决生效后,刘某1被投入原湖北省军山监狱服刑,张某1被投入湖北省蔡甸监狱服刑。
徐某2刑满释放后,通过生意人卢某结识了时任恩施州公安局刑侦支队分管特勤工作的周某2(另案处理)。2004年,徐某2为使李某5能够尽快减刑、假释,通过卢某请托周某2将刘某1从军山监狱调到恩施监狱服刑。周某2通过他人找到时任恩施监狱生活卫生科副科长邹某帮忙,同时向时任恩施监狱监狱长谭某3提出因特勤工作需要将刘某1调至恩施监狱服刑。谭某3同意并安排被告人李正贵具体办理相关手续。2004年2月27日,周某2和邹某以发展特勤为名,虚构周某2与刘某1系“叔侄关系”,李正贵代表恩施监狱签字后向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呈报,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后,由邹某负责于2004年3月2日将刘某1从军山监狱押解到恩施监狱服刑。刘某1被调至恩施监狱服刑后,经邹某等人安排为特岗犯,使刘某1更容易获得行政奖励,为其减刑、假释提供了便利条件。刘某1于2004年至2010年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共获得行政奖励20余次。
刘某1服刑期间,经李正贵等人违规批准,多次以父、母病危特许探亲、联系特勤业务等名义外出在宾馆会见徐某2等亲戚朋友。其中2004年5月13日,刘某1以父亲病危的名义申请特许探亲,由邹某与恩施监狱管教民警周某1押解回武汉。在此期间,刘某1违规会见徐某2等朋友,并参加朋友的婚礼,徐某2还宴请了正在武汉学习的李正贵,并送给李正贵港元2万元、邹某人民币1万元、周某1人民币1万元。此后,徐某2及其朋友王某1还多次宴请李正贵并赠送礼物。根据恩施监狱《关于对罪犯计分考核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刘某1多次违规出监会见不应当会见的人应当扣思想改造分,当季不得获得行政奖励。李正贵身为分管某1工作的副监狱长、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主任,明知服刑人员刘某1违反监规的行为不予制止,也未向单位反映,并在接受刘某1朋友的宴请和贿赂的情况下,批准刘某1获得行政奖励;在其主持恩施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会议和参加监狱长办公会时,同意对刘某1提请减刑,致刘某1在六年内减刑4次,累计减刑6年,其中2009年7月27日被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
在刘某1于2009年7月27日减刑后未满一年的情况下,恩施监狱违反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刘某1提请呈报假释。其中,三监区于2010年4月23日建议对刘某1提请假释;5月17日,李正贵主持监狱假释评审会,同意对刘某1提请假释;5月26日,李正贵参加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刘某1提请假释。当日,恩施监狱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呈报《提请假释建议书》。2010年6月25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刘某1予以假释。2015年9月1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罪犯刘某1其原犯罪行系持枪犯罪,并致一人死亡,社会危害性大。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其假释时未充分考虑其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1997年《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刘某1于2009年7月27日被裁定减刑后又于2010年6月25日被裁定假释,间隔时间不满一年,违反了法律规定罪犯减刑后又假释间隔时间的规定”为由,撤销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刘某1假释的裁定。
在刘某1多次减刑并被假释的情况下,徐某2为使张某1也能被假释,请托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吴某做恩施监狱监狱长王某5、副监狱长李正贵的工作,欲将在蔡甸监狱服刑的张某1转至恩施监狱服刑。因张某1无转监的正当理由,王某5、李正贵建议徐某2通过省监狱管理局将张某1调到恩施监狱。在吴某等人的帮助下,经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批准,张某1于2010年7月3日被调至恩施监狱服刑。李正贵明知张某1调至恩施监狱服刑的目的即是为了提前被假释,张某1调至恩施监狱时间短,余刑时间长,且原犯罪行系持枪严重暴力犯罪,并致一人死亡,被判处无期徒刑,不符合假释条件,仍给恩施监狱三监区党支部书记兰某、刑罚执行科科长牛某2做工作,要求为张某1提请假释。同年7月30日,恩施监狱三监区为张某1提出提请假释的建议;8月13日,李正贵主持监狱假释评审会,同意对张某1提请假释;8月26日,李正贵参加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张某1提请假释;当日,恩施监狱向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呈报《提请假释建议书》;9月30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张某1予以假释。2015年9月1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对张某1的假释裁定“未充分考虑其原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对其一贯表现缺乏合理的考察期”为由,裁定撤销了对张某1的假释裁定。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明:
1.证人证言
(1)证人刘某1的证言证明:其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5月16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2000年6月21日在湖北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2002年9月25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4年3月2日调入恩施监狱服刑,2010年6月25日经恩施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同年6月30日被释放,2015年11月13日,其被撤销假释收监关在武汉市第二看守所。
1998年8月,徐某2被郭某绑架勒索,徐某2家里付了50万元赎金。其和徐某2是朋友,为了帮徐某2出口气,准备把郭某抓起来打一顿。1998年12月7日晚,其与张某1在抓郭某的过程中,郭某想要逃走,大家就朝郭某开枪,结果失手把郭某打死了。为这事,其和张某1都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徐某2以包庇罪被判刑二年。
其被判刑以后,徐某2对其挺关心,多次到监狱探望。2004年时其在武汉军山监狱服刑呆了好几年了,平时与管教民警关系不好。徐某2和其他朋友们到军山监狱接见时,其发过牢骚说无期服刑时间长,在这里呆的不舒服。2004年3月,朋友们在外面想办法,把其从军山监狱调到恩施监狱服刑。
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其经过批准特许探亲回家二次,其中2004年5月13日特许探亲时监狱干部邹某带其在武汉光谷附近的一个酒店参加朋友的婚礼;还以看病、联系特勤名义出监10次,有几次经监狱领导批准外出在酒店与朋友徐某2或者其妻子吃饭。
(2)证人张某1的证言证明:其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0年5月16日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后投入蔡甸监狱服刑,2002年9月25日省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七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10年7月3日其调入恩施监狱服刑,同年9月30日被恩施州法院裁定假释,2015年11月12日被收监。
1998年下半年的一天,武昌黑社会老大郭某把徐某2绑架了,徐某2家里给了对方50万元。其和刘某1听说后很气愤,就想为徐某2出头,准备把郭某抓起来打一顿为徐某2出气,结果一不小心用枪把郭某打死了。2000年5月16日。其和刘某1都以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徐某2以包庇罪被判了二年刑,后其在蔡甸监狱服刑。2010年4月底,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刑罚执行处副调研员关彪在对蔡甸监狱安全检查过程中,发现其存在脱管,私藏高档香烟,要求对其进行禁闭处分。
其没有向蔡甸监狱的领导申请调到恩施监狱,不知道为什么他们把其调到恩施。2010年7月调动之前,其在蔡甸监狱已经拿到四个行政奖励,余刑还有近四年半,其当时的情况符合假释条件了。其在蔡甸监狱服刑时没有被启动假释程序,恩施监狱是少数民族地区,在假释政策方面宽松一些。蔡甸监狱假释政策严一些,其符合假释条件,但其余刑还有四年多,没有给其报假释。其调到恩施监狱以后符合假释基本条件,就报假释了。2015年9月11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以“未充分考虑其原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撤销其假释。
(3)证人徐某2的证言证明:1998年的时候,武昌三层楼附近的黑社会老大郭某把其绑架勒索了50万元。为这事,刘某1、张某1替其打抱不平,在教训郭某的时候失手把郭某打死了。2000年底,法院以包庇罪判处其二年有期徒刑,刘某1、张某1被判无期徒刑。出狱后想到他们都是为其出的事,心里过意不去四处活动,请人帮忙关照他们。
刘某1被判刑后分在武汉军山监狱服刑。2003年下半年的一天,其到军山监狱接见刘某1时,刘某1发牢骚说军山监狱管的严。刘某1是为其出头才坐牢的,其肯定不能不管他。其朋友卢某也去军山监狱看过刘某1,刘某1也给他发牢骚说武汉管得严,想换个环境。卢某说他认识恩施州公安局刑侦支队队长周某2,可以活动一下把刘某1调到恩施那边去,卢某还说恩施是少数民族,减刑假释政策宽松,刘某1调过去比在武汉好,其就让卢某去找周某2帮忙把刘某1调到恩施监狱去。刘某1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其多次到恩施监狱会见刘某1,并请邹某、李正贵、周某2等人吃饭,还将刘某1带出监狱在饭馆吃饭。2004年5月份的一天,罗小祥在武汉光谷附近一个酒店举行婚礼,刘某1以探亲的名义回来参加罗小祥的婚礼,其请看押民警邹某等人一起吃饭,当时李正贵在武汉培训,就派人把李正贵也接过来一起吃饭,并请邹某、李正贵他们多关照刘某1,邹某、李正贵他们都答应帮忙。2010年6月,刘某1假释回来了。
张某1被判刑后分在武汉蔡甸监狱服刑,武汉的改造政策比较严,恩施监狱是少数民族地区,减刑假释政策宽松一些,其就想把他调到恩施去。其通过省纪委乌某介绍认识省监狱局的副局长吴某,请吴某给恩施监狱的监狱长王某5打招呼,并通过周某2、邹某请李正贵吃饭的过程中,提出想把张某1调到恩施监狱,李正贵建议通过省监狱管理局直接把张某1调到恩施监狱。之后,其又通过蔡甸监狱的监狱长袁亚雄帮忙办理调动手续,2010年7月张某1顺利从蔡甸监狱调到恩施监狱,2010年9月,张某1顺利假释。
(4)证人卢某的证言证明:2004年的时候,徐某2要其找周某2帮忙把他的一个兄弟刘某1从武汉监狱转到恩施监狱服刑,因为武汉这边的监狱探监及减刑比较麻烦,恩施这方面的政策要松一些,其当时就答应去找周某2帮忙。其找到周某2,周某2当即就答应帮这个忙,其帮助徐某2和周某2牵上线后就没再过问这个事,后来周某2打电话给其说将刘某1转到恩施监狱服刑的事情办好了。
(5)证人周某2的证言证明:其曾在恩施州公安局刑警支队分管某2工作。2004年春季的时候,卢某说他现在的老板徐某2的一个兄弟刘某1因犯罪在武汉军山监狱服刑,想调到恩施来服刑,请其帮忙联系。其通过恩施监狱职工候建国找到恩施监狱管犯人生活的一个干部邹某,后来候建国和邹某去找了谭监狱长,谭监说可以办。因为当时其分管特情工作,其就想了一个要安排一个监所特情理由找到谭监,跟他说要发展一名监所特情到恩施监狱,这人现在在武汉军山监狱服刑,想把该犯人调到恩施监狱来开展特勤工作。因为前面邹某和侯建国也请示过,谭监表示同意。后向省监狱管理局提出的调监手续,过了一段时间后刘某1就调到恩施监狱服刑。
2005年5月其调离刑警支队不再分管某2工作以前,恩施监狱的李正贵副监狱长和邹某要其给刘某1出证明以获取表彰达到减刑的目的。
(6)证人吴某的证言证明:其曾任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其通过省纪委的乌某介绍认识徐某2,2009年下半年,李正贵在武汉培训期间,徐某2通过乌某请李正贵吃饭,向李正贵提出想把其朋友张某1调到恩施监狱。2010年元月的时候,徐某2通过乌某请其吃饭,提出想把张某1调到恩施监狱去办假释,蔡甸监狱报假释条件严一些,恩施是少数民族地区,假释率高。2010年春节期间,徐某2送给其一个装有2万元的红包,请其在张某1调监的事上帮忙,没过几天,徐某2又委托一个朋友来给其拜年,送给其2瓶50年的茅台酒。
2010年春节过后,李正贵陪同其在恩施监狱检查工作,其专门问他能不能把张某1从蔡甸监狱调到恩施监狱来,李正贵还是说最好由蔡甸监狱启动调监程序。2010年5月份前后,其和乌某、徐某2吃饭的时候,听徐某2说做通了蔡甸监狱的新任监狱长袁亚雄的工作,蔡甸监狱启动了对张某1的调监程序,当天徐某2送其2万元钱。
2010年6月25日,其在蔡甸监狱提供的申请张某1调监“拟调恩施监狱服刑,请吴局长阅示”的请示上签批“同意”的意见。2010年7月3日,在徐某2的操作下,张某1如愿以偿调入恩施监狱服刑,2010年8月26日恩施监狱向恩施州中级法院提请假释,2010年9月30日张某1被恩施州中级法院裁定假释出狱。
(7)证人邹某的证言证明:其曾担任恩施监狱生活卫生科科长,负责生活卫生科全面工作,同时作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会成员,对罪犯减刑假释有评审建议权。
刘某1和徐某2、王某1是朋友,2004年初,刘某1从军山监狱调入恩施监狱时请其帮过忙,因为刘某1调到恩施监狱服刑,他的朋友徐某2、王某1多次请其和副监狱长李正贵吃饭请求关照,其在外出会见等方面对刘某1有关照。
刘某1在服刑期间以外出看病和联系特勤工作名义、离监探亲等名义出监12次,其四次押解刘某1外出在宾馆会见徐某2等人。2004年5月13日,刘某1以特许探亲的名义回武汉参加朋友婚礼,其和周某1一起带刘某1回武汉。当天晚上,徐某2让其把在武汉培训的李正贵喊过来一起吃饭,徐某2安排卢某给其和周某1一人1万元人民币,给了李正贵2万港币。2010年1月29日,徐某2到恩施,其以外出看病的名义带刘某1到电力宾馆和李正贵、徐某2等人吃饭。
刘某1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一共减刑4次,累计减刑6年,刘某1以联系特勤工作为名出监,出入与特勤工作无关的场所,会见无关人员。按照罪犯计分考核的规定,刘某1的行为属于“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一次扣思想改造分15分,当季不得获得行政奖励。
(8)证人陈某2的证言证明:其曾担任恩施监狱三监区副教导员。罪犯刘某1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以外出看病和联系特勤工作、离监探亲等名义出监12次,其中4次经邹某向李正贵汇报或者经李正贵批准,其作为押解民警带他外出在宾馆会见亲朋。2010年1月29日带刘某1在宾馆与徐某2吃饭时,李正贵、邹某也在场。
(9)证人赵某1的证言证明:其曾担任恩施监狱教育科科长、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2005年8月15日,李正贵强制安排其和三监区民警包某、陈某2将刘某1带出监狱,在宾馆刘某1与妻子、儿子及周某2吃饭。刘某1以联系特勤工作为名出监,出入与特勤工作无关的场所,会见无关人员,按照罪犯计分考核的规定,刘某1的行为属于“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一次扣思想改造分15分,当季不得获得行政奖励。
(10)证人肖某的证言证明:2005年7月至2007年4月,其在恩施监狱三监区担任书记。2004年4月,恩施监狱生活卫生科科长邹某给其打招呼,请其帮忙为刘某1安排岗位,经李正贵批准,其安排刘某1担任三监区的生产组长。刘某1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的38个季度累计获得41次行政奖励,主要是因为他的岗位安排的好,刘某1在伙房当组长拿行政奖励很轻松,只要没有违反监规纪律,就可以顺利拿到奖励。
刘某1以外出看病和联系特勤工作名义、离监探亲等名义出监12次,其中2004年4月30日这次,其作为二监区的教导员在外出证上签字了,邹某负责押送刘某1到恩施州人民医院看病;2004年5月13日刘某1以离监探亲名义出监,其作为二监区教导员在监区意见一栏签字,邹某负责押送刘某1到武汉探亲。如果刘某1在外出看病期间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按照恩施监狱罪犯计分考核的规定,一次扣思想改造分15分,当季不得获得行政奖励;如果刘某1存在多次以离监探亲、外出看病的名义私自接触外界人员,是不符合假释要求的一贯表现良好的条件。
(11)证人兰某的证言证明:2010年5月至2013年3月,其在恩施监狱三监区担任书记、监区长,负责监区罪犯改造、监区生产、政工等全面工作。刘某1在恩施监狱改造期间计分考核获得奖励的相关材料都是属实的,按照当时罪犯计分考核奖扣分细则,罪犯在改造中提供合理化建议可以作为加分事项。刘某1之所以能够频繁获得行政奖励主要是因为他是特岗犯,岗位安排的好。刘某1在三监区组长拿行政奖励很轻松,只要没有违反监规纪律,就可以顺利拿到奖励。
刘某1以外出看病和联系特勤工作名义、离监探亲等名义出监12次,其中2004年4月30日这次,邹某带刘某1以看病名义出监,但没有按时归监,其和纪委书记冯家河把他追回来的。
2010年7月份,李正贵给其做工作,让其为张某1呈报假释。其考虑到李正贵是老领导,给其打了招呼,张某1假释条件也够了,其就没有刻意为难他,按照程序为他呈报了假释。
(12)证人廖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05年至2010年担任恩施监狱狱侦科科长,主要职责包括狱内罪犯再犯罪案件侦破、罪犯特勤耳目选任考核等工作。在任职期间,恩施监狱罪犯特勤耳目中没有刘某1,刘某1从来没有向狱内侦查科提供过情报,恩施州公安局周某2或者恩施公安局其他民警从来没有为刘某1到狱侦科联系过特勤业务。
(13)证人周某1的证言证明:其曾在恩施监狱二监区担任管教干事。2004年4月,经李正贵批准,其和邹某以外出看病的名义押解刘某1在恩施天元酒店和他的老总徐某2吃饭;2004年5月,其和邹某以特许探亲的名义押解刘某1回武汉,当晚刘某1在武汉光谷附近一个山庄酒店参加朋友婚礼,当时副监狱长李正贵在武汉司法厅培训,徐某2让邹某联系把他接过来一起吃饭,徐某2多次感谢李正贵、邹某帮忙关照刘某1。吃完饭后徐某2手下的一个年轻人过来给其和邹某的是人民币1万元,给李正贵2万元港币。
刘某1多次以外出看病、特许探亲名义在酒店会见朋友,属于私自接触外界人员,属于严重违纪不符合一贯表现良好的要求。但是,就是因为他与副监狱长李正贵、生活卫生科长邹某关系好,监狱从上到下没有人调查核实他的违纪行为,所以刘某1才能顺利假释出去。其作为普通民警,也知道刘某1从上到下都有关系,上面领导都护着他,自己也就睁只眼闭只眼,没向监区或监狱其他领导报告要处理刘某1。
(14)证人赵某2的证言证明:2007年5月至2010年5月,其在恩施监狱三监区任支部书记、监区长、恩施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刘某1以外出看病和联系特勤工作名义、离监探亲等名义出监12次,根据当时计分考核规定,私自与外界人员接触一次扣思想改造分15分,当季不得获得行政奖励。如果在离监探亲过程中弄虚作假,私自与外界接触存在严重违纪不能呈报假释。在刘某1假释呈报过程中恩施监狱存在的问题一是没有从严把握假释基本条件;二是监区在提请假释时,刘某1实际服刑年限没有十年;三是没有从严把握减刑后假释间隔期。对于张某1假释呈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是没有从严把关假释基本条件;没有从严把关“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条件;没有在余刑上从严把关。其作为当时的监区领导来说对业务知识学习不够,对政策的掌握不透。
(15)证人牛某1的证言证明:其于2010年5月至2014年12月担任恩施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刘某1以外出看病和联系特勤工作名义、离监探亲等名义出监12次,这些情况监区和狱政科在负责。在假释呈报过程中,其没有收到过关于刘某1以外出看病、特许探亲名义私自接触外界人员的情况反映,如果刘某1的上述违纪行为当时被查证属实,它不符合假释条件。在刘某1假释呈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没有从严把握假释基本条件;二是监区提请假释时不符合假释条件,监区提请假释时刘某1实际服刑年限没有十年;三是没有从严把握减刑后假释间隔期。在张某1假释呈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没有从严把关假释基本条件;二是没有从严把关“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条件;三是没有在余刑上从严把关。
2010年8月的一天,其向李正贵汇报工作的时候谈了对张某1假释的疑问和看法,李正贵说张某1和刘某1是同案,刘某1能报假释,张某1也能报,要其尽快审核、尽快上会。
(16)证人王某5的证言证明:其曾担任恩施监狱监狱长。2006年,其通过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吴某介绍认识徐某2。邹某说他和李正贵、周某2跟徐某2认识是因为工作关系,监狱的服刑犯人刘某1就是徐某2的手下,徐某2经常到恩施监狱去看望刘某1,他们几个人因为刘某1的关系跟徐某2已经认识很久了,关系非常好。后来徐某2的另外一个手下张某1也从蔡甸监狱调到了恩施监狱,2010年刘某1和张某1先后在恩施监狱办理假释出狱了。
张某1是2010年7月份从蔡甸监狱调到恩施监狱的,其找狱政科科长杨某2、纪委副书记阳新凤和副监狱长李正贵了解张某1调监的事。李正贵和杨某2都说张某1是省监狱管理局直接安排调过去的。张某1调到恩施监狱后大概过了一个月,恩施监狱有一批减刑假释程序要启动,张某1所在的三监区给张某1呈报了假释申请。其虽然觉得张某1调过来时间这么短就给他办理假释很不正常,但是考虑到大家都同意其没必要得罪人,于是其也同意了张某1的假释申请。会后,其马上找三监区监区长兰某问张某1假释的事,兰某跟其说李正贵说过这个人是省局安排调过来的,调过来就是为了办假释的。
(17)证人杨某2的证言证明:其曾担任恩施监狱狱政科科长、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张某1是2010年7月3日从蔡甸监狱调到恩施监狱的,迟到一天。其看了张某1的档案后知道他和刘某1是同案犯,也给王某5汇报过。
2010年7月30日恩施监狱三监区对张某1提请假释,2010年8月13日其作为监狱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成员参加假释评审会,会上按惯例签字同意为其呈报假释,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张某1假释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是没有从严把握假释从严条件;二是没有从严控制余刑;三是没有从被害人谅解和犯罪性质、事实、情节上从严把关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的条件。
(18)证人谭某3的证言证明:其于1995年到2009年期间担任恩施监狱监狱长。在刘某1调入恩施监狱之前,恩施州公安局的周某2找到其说,由于特勤工作需要,需要从武汉调一个犯人到恩施监狱,其问了周某2恩施州公安局有没有出具相关手续,周某2说吴局长签了字的,但周某2没有把手续拿出来给其看。其考虑到恩施监狱和州公安局平时业务往来较多,就安排李正贵按程序按规定去办理申报手续。
2.书证
(1)关于罪犯刘某1调监、减刑、假释等相关书证
①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5月16日(2000)武刑初字第117号刑事判决书证明:张某1、刘某1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徐某2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②罪犯特殊情况申请调动审批表及罪犯转押通知书等材料证明:2004年2月27日周某2以“叔侄关系”“因本人家中无人照顾,不便帮教,特申请调到恩施,以更好配合教育”为由,在“罪犯特殊情况申请调动审批表”签名,申请将刘某1从军山监狱调至恩施监狱;邹某在联系人栏签名;李正贵在调入单位意见栏签批“同意调入”;湖北省监狱局狱政处处长马斌签署“拟同意”意见;吴某于2004年2月29日在监狱局局长批示栏签批“同意”。
刑事特勤呈批表证明:2004年9月28日,周某2呈报刘某1为特请人员。
③恩施监狱档案资料证明:2004年3月1日邹某从湖北省未成年人犯管教所领取刘某1档案;2004年3月2日,邹某在刘某1“罪犯分押、异动(调入、调出、释放等)登记”上签名,将刘某1解押至恩施监狱服刑。
④恩施监狱罪犯外出证明及有关探亲资料等证明:刘某1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以外出看病和联系特勤工作、离监探亲等为由于2004年3月至2010年3月10日出监共计12次。
⑤恩施监狱罪犯档案资料记载:刘某1于2000年5月16日被判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2年9月25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17年,剥夺政治权利六年;2004年2月12日,经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九个月;2006年1月16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2007年1月24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08年5月21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09年7月27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八个月;2010年6月25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
⑥恩施监狱相关资料及会议记录,证明了恩施监狱讨论对刘某1减刑、呈报假释的情况及李正贵主持监狱评审委员会和参加监狱长办公会。
⑦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11日(2015)鄂刑执字第810号刑事裁定书裁定证明:罪犯刘某1其原犯罪行系持枪暴力犯罪,并致一人死亡,社会危害性大。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其假释时未充分考虑其原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1997年《解释》第十七条规定:罪犯减刑后又假释的间隔时间,一般为一年。刘某1于2009年7月27日被裁定减刑后又于2010年6月25日被裁定假释,间隔时间不满一年。故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恩中法执字第210号刑事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应予撤销。
(2)关于罪犯张某1假释相关书证
①湖北省监狱管理局罪犯档案资料记载:2000年5月16日,张某1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无期徒刑;2002年9月25日经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为17年;2004年5月8日,经武汉中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2006年2月6日武汉中院裁定减刑一年;2007年11月30日经武汉中院裁定减刑一年;2009年6月11日经武汉中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0年9月30日经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
②张某1调监相关书证证明:2010年6月24日湖北省蔡甸监狱向省监狱管理局提交“关于罪犯张某1调监服刑的请示”及“关于罪犯张某1调监服刑的情况说明”;次日吴某签批同意;6月29日省监狱管理局发出“罪犯转押通知”。
③恩施监狱相关资料及会议记录,证明了恩施监狱对张某1呈报假释及李正贵主持监狱评审委员和参加监狱长办公会讨论的情况。
④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9月11日(2015)鄂刑执字第80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证明:罪犯张某1于2010年7月3日调入湖北省恩施监狱服刑,同年8月26日执行机关即提出假释建议,同年9月30日被裁定假释,对其一贯表现缺乏合理的考察。而且张某1于2002年10月9日在蔡甸监狱服刑期间曾被禁闭处分一次;2010年张某1违反监规,不服管教,抵抗情绪强烈,其服刑期间的表现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的情形。故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0)恩中法刑执字第287号刑事裁定书,适用法律确有错误,依法予以撤销。
3.被告人李正贵曾供述:2004年2月份的一天晚上,邹某打电话让其到晴元酒店吃饭,恩施监狱监狱长谭某3、恩施州公安局刑侦支队长周某2以及邹某等人已在酒店等着。吃饭期间,周某2给其说想把刘某1调到恩施监狱当特情,请其帮忙,谭某3也说让其尽快办理手续。当时其是恩施监狱副监狱长,犯人调入恩施监狱要经过其同意。当时其想到监狱长已经同意了,也同意了。之后,邹某到其办公室领了一张“罪犯调动审批表”,填了刘某1的基本信息,邹某以“叔侄关系”作为联系人,周某2作为担保人,其作为分管领导代表调入单位签字。恩施监狱手续办好以后,其安排邹某到省局办理调动手续,邹某拿着省局的调动手续将刘某1从武汉军山监狱调到恩施监狱服刑。刘某1调过来以后也没有向公安机关提供情报,恩施监狱也没有真的把他发展为监狱特情,只是作为普通罪犯,发展特情的理由也是假的。刘某1调来的真实目的是恩施监狱是少数民族地区,相对于武汉等地监狱,恩施监狱减刑幅度大,假释政策宽松一些,刘某1调到恩施监狱主要是为了过得舒服一些,方便减刑假释。
2004年5月份的一天,其在武汉参加培训,邹某打电话说他带刘某1到武汉特许探亲,让其过去吃饭。当天晚上,一起吃饭的有刘某1以及他的朋友徐某2,及邹某、周某1等人。饭后徐某2的手下卢某过来给其和邹某、周某1一人一沓钱,给其的是2万港币。2004年到2010年,徐某2多次到恩施接见刘某1,有时与其联系,有时与邹某联系,多次请其吃饭,请其多关照刘某1,其都答应帮忙。其和邹某到武汉出差,刘某1的朋友王某1都是很热情全程接待,他会给其安排吃饭、住宿,帮忙定回程机票,还送一些烟酒等小礼品。
刘某1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38个季度累计获得41次行政奖励,之所以能够频繁获得行政奖励主要是因为岗位安排的好。刘某1在恩施监狱服刑期间一共减刑4次,累计减刑6年,其参加了刘某1减刑监狱长办公会。在对刘某1计分考核、奖励评定和减刑过程中,其存在违反规定的地方是多次接受刘某1朋友徐某2的吃请,收受了刘某1的朋友卢某送的港币2万元;明知徐某2向其和邹某提出关照的请求,邹某为刘某1打招呼安排特岗犯岗位,自己没有制止为刘某1获得行政奖励提供方便;2007年1月31日呈报过程中,没有严格执行罪犯减刑间隔期的规定。
其是恩施监狱罪犯减刑评审会的主任,主持评审会,参加监狱长办公会,对罪犯减刑有评审权、建议权。如果其提出异议或者反对意见,刘某1的减刑不能通过评审会,无法减刑,如果其将接受刘某1朋友的吃请以及收受钱财礼品的情况如实反映,刘某1不能获得减刑。
刘某1于2006年1月16日减刑1年10个月,2006年12月19日其主持减刑评审会和2006年12月27日参加监狱长办公会时都在一年的间隔时间之内,严格说刘某1的减刑不符合省监狱局关于罪犯减刑间隔期的规定。但是,罪犯间隔期问题是监狱刑罚执行科负责审查,其只负责召集评审会,认为只有领导责任,主要责任在刑罚执行科。
2010年6、7月份的一天,徐某2请其在恩施电力宾馆吃饭,提出请其帮忙把张某1从蔡甸监狱调到恩施监狱办假释。之后,徐某2直接通过省监狱管理局将张某1从蔡甸监狱调到恩施监狱三监区服刑。在张某1调动前后,省监狱局分管改造业务的副局长吴某在恩施监狱调研时给其打招呼,让其尽快给张某1报假释,其同意了。在张某1假释呈报过程中,三监区书记兰某给其汇报说对张某1在蔡甸监狱的改造情况不了解。其给他解释说,张某1是省局领导打招呼了的,条件够了就报假释。监区呈报上来以后,经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牛某2审核,刑罚执行科通过后,其主持召开了张某1的假释评审会,参加了监狱长办公会,都没有提反对意见,2010年8月26日监狱提请对张某1假释,9月30日恩施州法院裁定张某1假释。
另查明,2016年10月6日,被告人李正贵因涉嫌受贿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向办案人员检举恩施监狱生活卫生科原科长邹某收受徐某2贿赂等涉嫌犯罪的线索,后经查证属实。
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办案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被告人李正贵收贿所得的车牌号鄂Q×××**法国雷某傲越野车一辆、李正贵之妻卫某退款47万元。涉案赃款、赃物已被全部追回。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湖北省人民检察院监所检察处出具的办案说明证明:2016年10月6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李正贵涉嫌受贿案件过程中,李正贵主动向办案人员检举湖北省恩施监狱生活卫生科原科长邹某收受徐某2轿车一辆,以及利用其儿子结婚、母亲去世的时机收受徐某2贿赂等涉嫌犯罪的线索。该举报内容后经查证属实,邹某已被湖北省人民检察院依法立案。
2.湖北省荆州市江北地区人民检察院鄂荆江检刑诉〔2017〕5号起诉书证明:邹某因涉嫌犯受贿罪和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被提起公诉。
3.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财物清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入账汇款业务凭单、搜查笔录证明: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扣押被告人李正贵受贿所得的车牌号鄂Q×××**法国雷某傲越野车一辆、李正贵之妻卫某退款47万元。
此外,公诉机关还向法庭出示了被告人李正贵的户籍资料、湖北省监狱管理局政治部干部处出具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中国共产党湖北省监狱管理局委员会关于李正贵职务任免和中共湖北省恩施监狱委员会关于监狱领导分工的通知的文件、湖北省恩施监狱出具的证明等证据,证明李正贵的司法工作人员身份,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正贵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为在监狱服刑罪犯的调动、减刑、假释及暂予监外执行等谋取利益,非法收受服刑人员亲友贿赂69.275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且数额巨大;利用其司法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徇私舞弊,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违法报请减刑、假释,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对于辩护人提出李正贵主动供述大部分受贿行为,应当认定为自首,且在案件侦查终结前退还了全部涉案款项,应当对李正贵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湖北省人民检察院发现李正贵涉嫌受贿犯罪线索并对其立案侦查,李正贵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主动交代利用其儿子结婚、母亲去世之机收受徐某2等人的贿赂,因其不是主动投案,且供述的受贿事实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罪行属同种罪行,依法不应当认定为自首,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但李正贵如实供述受贿罪行,且全部赃款已被司法机关扣押,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该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对于被告人李正贵提出罪犯的行政奖励实行记分考核,并经集体讨论,罪犯是否曾经违反监规并不影响其奖励的获得,因此在对罪犯刘某1减刑、假释和对罪犯张某1假释过程中没有违反法定程序;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正贵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事实依据不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不能证明李正贵的行为与刘某1减刑、假释和张某1假释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不构成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的辩护意见。经查,李正贵在明知刘某1违反监规,不应当获得行政奖励,客观上不符合提请减刑、假释条件的情况下,因其接受服刑人员刘某1朋友的宴请和贿赂,故在其主持和参加的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上故意隐瞒不报仍同意对刘某1提请减刑、假释;明知服刑人员刘某1、张某1原犯罪行系持枪严重暴力犯罪而被判处无期徒刑,不符合提请假释的条件而同意为其报请假释,李正贵的行为促使服刑人员刘某1被违法减刑、假释、张某1被违法假释,应当以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故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李正贵犯有数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李正贵揭发他人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如实供述受贿事实,可以从轻处罚;赃款全部被追缴,对其所犯受贿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李正贵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四百零一条、第六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正贵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9月28日起至2021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被告人李正贵受贿所得的赃款人民币四十一万六千九百五十九元、车牌号鄂Q×××**法国雷诺科雷傲越野车一辆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  吴高峰
审判员  闫 凯
审判员  贵 琴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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