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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0年12月19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157   收藏[0]
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晋11刑终334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中共党员,太原市第三监狱刑罚执行科科长。因涉嫌犯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于2016年6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经文水县人民法院决定于2017年5月15日被取保候审。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审理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一案,于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作出(2016)晋1121刑初15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王某于2012年至2015年先后担任太原第三监狱第五监区监区长、狱政科科长、刑罚执行科科长。罪犯程某甲因故意伤害罪、非法买卖爆炸物罪、非法拘禁罪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在太原第三监狱服刑。2013年3月的一天,程某甲的妻子张某甲得知徐某与被告人王某是同学后,通过徐某要求被告人王某对程予以关照。在日后监管过程中,被告人王某利用职务便利,违反规定为罪犯程某甲减刑创造了条件。
1、2013年2月10日,被告人王某接到罪犯程某甲举报三监区服刑人员张某乙在五监区赌博,后王查住张某乙有私藏现金的行为,而未查清是否有其他人员参赌。同年6月,被告人王某在程某甲的奖励审批中弄虚作假,明知程只举报过一次赌博且未查证属实的情况下,以程有多次举报赌博、查证属实两件为其记功一次。
2、2014年4月,程某甲因琐事顶撞、辱骂第七监区副监区长何幼楠,被告人王某未根据《罪犯日常考核奖惩办法》和《罪犯违规违纪行为处罚办法》规定对程进行处罚,而是找何幼楠为程说情,同年10月,程某甲因顶撞、辱骂干警一事,太原第三监狱对其暂缓报请减刑。
3、2015年初,被告人王某在晋城监狱未出具任何公函要求调取罪犯程某甲档案的情况下,隐瞒程顶撞、辱骂干警的事实,以“该犯能够认罪服法,认清自己的犯罪危害,在日常表现中严格要求,服从管理”,为程出具《关于罪犯程某甲2014年服刑表现及未参加年终评审情况说明》,《关于罪犯程某甲2014年12月份考核的情况说明》以及出勤证明,并于2015年3月将上述三份材料送至晋城监狱。2016年5月16日,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程减去余刑。同月23日,程某甲被释放。程某甲出狱过程中聚集多名社会闲杂人员严重扰乱社会秩序,造成恶劣影响。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一)书证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明,被告人王某的身份情况。
2、中共太原汽修压缩机厂委员会文件、中共山西省太原第三监狱委员会文件证明,王某历任科员,1997年4月任太原第三监狱教育科副科长,1999年2月任教育科科长,2001年9月任文水监区教导员,2003年任铸造厂党支部书记,2010年3月任劳务分监区分监区长,2010年11月任五监区监区长,2013年任狱政科科长兼狱政分监区分区长,2014年11月任刑罚执行科科长。
3、罪犯调动令、花名表证明,程某甲于2013年1月24日调入太原第三监狱关押,2014年12月17日调入晋城监狱。
4、罪犯奖励审批表证明,2013年6月24日,狱政科以程某甲在“净化”行动期间和省监管改造秩序专项整顿活动中多次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其他犯人的违规违纪事实,查证属实两件,建议给予立功奖励,签字人为王某,监狱考核同意。
5、关于暂缓罪犯程某甲提请减刑的请示证明,2014年9月,太原三监纪委因程某甲顶撞、辱骂干部建议暂缓为程提请减刑。
6、山西省晋城监狱提请罪犯程某甲减刑建议书、狱政科罪犯行政奖惩合议、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执行通知书。
(二)证人证言
1、证人徐某证言证明,她在晋城市中国银行工作,和张某甲之间有业务,张是该行储蓄业务中的大客户,早就互相认识了。她了解到张的丈夫程某甲在太原第三监狱服刑,随口说了句她的同学王某在那上班,张就提出让王某照顾一下程某甲。她给王某打了电话说了此事,并告王张某甲随后和王联系。在这件事情中,她没有收过张某甲任何东西,也没给过王某。2014年,王某母亲在北京住院期间,她给王垫付过5万元医药费。但与此事无关,这是他们之间的个人情义。
2、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她与徐某是朋友。2013年3月的一天,她得知张的同学王某在太原市第三监狱工作,就托她介绍并得到了王某的电话。她就打电话给王某让照顾一下她丈夫程某甲。因为她丈夫有××,监狱的条件又不好。2013年7月,她去过一次,2014年后半年,去过一次到王某办公室找过王,给她丈夫带些药,带些吃的。她丈夫程某甲调到晋城监狱后,在探监中程告她说,太原三监随程一起调到晋城的资料中少报了三个减刑材料,印象是缺出勤情况,评审鉴定表,考核分什么的,让她从太原三监补回来。她就给王某打了个电话,希望王能帮助收集这些材料,因为这是归王某的狱政科管。王说尽量帮助办理,后她又探监时,她丈夫说办了。
3、证人段某证言证明,他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至2016年一直被关押在太原市第三监狱服刑。2013年春节前的一天下午4时左右,他在五监区拿烟赌博,参与的人有赵某1、骆某1、谢某1、王某2和他共5个人,有人举报后被王某抓住处罚。怀疑是服刑人员程某甲举报的。处罚是每个人扣3分,当时没有作笔录,只是口头说了一下。他还听说三监区有一个服刑人员赌博,现金有七八千元。当时,这个服刑人员在他们监区赌博,完了以后回了三监区。过了十几分钟王某过来就查到这个服刑人员,并关了禁闭。
4、证人谢某证言证明,他因犯抢劫罪是于2011年10月一直关押在太原三监服刑。2013年春节后的正月初二三,因参与赌博被抓住处罚。当时参与赌博的有段某、赵某1、骆某1、王某2,还有其他人旁观。就是用扑克牌赌香烟。当时没有被查处,过了半个月有人告到王某那被处罚的。每人扣了3分,也没有做材料。2014年八九月份,他和贺某2、曹某、李某3也因赌香烟被王某处罚,他被关了15天禁闭。
5、证人赵某1证言证明,他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至2016年2月在太原三监五监区服刑。大约是2013年正月初一二,他和段某、谢某、骆某1、王某25个人因赌博受了扣分的处罚。他怀疑是程某甲举报的,程是配合干部管其他人犯人的大组长。他觉得程某甲与王某关系好,一段时间就是吃的王某的工作餐。
6、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他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11年7月至2013年8月被关押到太原三监服刑。2013年春节期间,他因私藏现金被王某发现后关了禁闭。当时王某从他身上掏出8000多元现金。刑满释放时,退还了他6000元,王某说其余2000元奖励人们了。
7、证人程某甲证言证明,他是2012年底到太原市第三监狱第五监区服刑。2013年春节前后的一天,他从宿舍出来看一个人从他斜对面的宿舍出来,穿着一身大红的保暖衣裤,手里拿着一塌100元人民币,有5000多元,正往怀里装。他到了那个宿舍看见人们吵吵,有人说怎么让外队的人把钱赢了,有人说输了一万来块钱,有人叫喊要再约人赌博,结果那人走了,也没有再赌。他知道赌博是严重违反规定的,对他来说是一次立功的机会,他就找到一个当班干警说了此事,干警让他不要管。他就将此经过反映到狱政科王科长,王科长应了一下就走了。后来听说监狱把此事查处了。他就举报过这一次,监狱里处罚的很厉害,有扣分的,有关禁闭的。以后再没有发现赌博,也就再没有举报赌博了。在他举报赌博后就认识了王科长。并没有以王的名义吃过小灶,在三监,他从来没有和人发生过冲突。
8、证人何某证言证明,他是太原三监安全科副科长。2014年4月份的一天,他正在七监区值班,有一个五监区外协工人没有请示就跑到他们监区找另一个外协工人。他就把那个外协工人扣下来等监区长李某回来处理。过了一会儿,五监区的程某甲(后来才知道名字)过来跟他讲,让把那个工人放了。他说不行,等监区长回来作处理。程很不高兴,指着外协工人骂到:“妈的X你给我走,看他妈的谁敢拦”。程骂完就走了,当时那工人也没敢走。他很生气,在场的还有干警张晓峰及干活的犯人,他马上用对讲机给李某汇报。过了一会儿王某和李某来到七监区了解情况,但最后也没有给程处分。他就向监狱的纪检焦某书记作了反映。后来在2014年10月的减刑联席会上,焦书记将此事提了出来,程的减刑申请给撤销了。程指着外协工人在骂他,这话的意思他能听出来,这事在监狱是很严重的。在减刑会议召开前,王某问过他程某甲的事情该怎么处理。他说按规定处理就行。但程并没有处罚。
9、证人焦某的证言证明,2014年8月,何某到他办公室反映服刑人员程某甲顶撞何,不应该减刑。经查,何某反映属实。在召开监务会研究减刑时,他提出程某甲减刑放一放,随后监务会取消了程的减刑。他们纪委还打了报告。
10、证人韩某证言证明,他是太原三监第五监区分队长。程某甲刚到该监区服刑时改造很积极,到2014年后几个月就不太积极了,思想上有情绪。闹情绪的原因好像是因为和七监区干警何某吵架,2014年的减刑申请没有被通过。程某甲被调监后,没有干部向他了解过程某甲的出勤情况。2015年3月份左右,王某问他,五监区怎么考核服刑犯的出勤率。他说他们监区从来不考核出勤率,因此从来不登记出勤情况。
11、证人张某丙证言证明,他是太原三监五监区区长。程某甲和何某发生纠纷时他不在场,后经调查,外协人员没有骂过何,这事没有处理过,也没有向其他部门反映过,这事情就搁置下来了。
12、证人申某证言证明,他在太原第三监狱任副监狱长,分管狱政、侦查、卫生等工作。真正了解程某甲顶撞、辱骂干部一事是在五监区第一次上会讨论程某甲减刑的时候,这次会议没有通过程减刑的事。按规定如果知道此事发生,应由狱政科依职权调查,作出相应处理。第二次会议讨论时,因他安排刑罚执行科的刘彦斌去调查后没有这回事,就通过了。后在监狱长会议上讨论时,焦某书记说程某甲辱骂、顶撞干部的事属实,就暂停对程报请减刑了。按照罪犯日常奖惩考核和减刑假释办法规定,程的行为既要处罚又要延缓报请减刑,他们习惯上认为延期报请减刑就算是处罚程了,不需要再对程另行处罚了。关于张某乙赌博的事情,王某跟他说过张威胁王要退钱。审批表中表述的程多次举报的事记不清了。当时张某乙也说知道举报人是程某甲,王某认为威胁到监狱的管理安全。他也意识到这件事的危险,他就找了监狱长岳某,到监狱管理局找到狱政处长请求调走程,2014年12月,程就被调到晋城监狱了。
13、证人李某证言证明,他于2012年至2014年11月任太原三监七监区区长。2014年4月份的一天,王某对他说,七监区发生了点问题,一起去一下吧。到了现场,何幼楠说,五监区一名外协人员私闯七监区劳动现场,何就扣留下,这时五监区的程某甲过来要带人走。何阻止时,程就骂何。当时他觉得罪犯不属于七监区管,而且狱政科长王某也在,所以他们就没管。
14、证人贺某证言证明,2007年,他任太原第三监狱副监狱长,2015年2月分管刑罚执行科和教育科。2015年3月17日,刑罚执行科内勤马某找他说,晋城监狱要求该监狱出具关于罪犯程某甲在该监服刑时年终评审情况说明。由于他分管此项工作不久,不清楚罪犯年终评审工作应有教育科负责,看到马某拿着已经写好的情况说明,问清程犯确已调晋城监狱和确未参加该监评审后,就同意给晋城监狱出具程犯的情况说明,并签名、同意盖章。2015年3月18日,刑罚科长王某找他请假,说要去晋城监狱送程的材料,并拿着介绍信让他签了名,介绍信上写的两个人,后来知道是他一个人去的。关于程某甲2014年考核情况说明的文件他不清楚,也没经手起草、盖章、签字等。
15、证人马某证言证明,他在太原三监刑罚执行科负责减刑材料的审核和内勤工作,“罪犯程某甲2014年服刑表现及未参加年终评审情况说明”的文件是科长王某起草的,他打印好后找到贺某签字盖章,后交给王某。“关于罪犯程某甲2014年12月考核的情况说明”是王某起草的,打印是闫某,盖章情况不知道。
16、证人闫某证言证明,他于2013年4月到太原三监刑罚执行科工作,主要工作是录入罪犯的基本信息和减刑的信息。“关于程某甲2014年12月考核的情况说明”是王某把写好的手稿给他打印的,落款狱政科的章不是他盖的,他没有收到过晋城监狱关于程某甲的电话、函等。
17、证人张某丁证言证明,他于2011年5月至2016年5月任太原三监教育科长。教育科的职责包括罪犯的年终评审工作、“三课”教育等,他没有给晋城监狱出具过关于程某甲的情况说明,也没有收到要程的材料的电话或信函。
18、证人程某乙证言证明,他于2014年的12月22日调回太原三监制造部主持工作。制造部的主要职责是制造部管监区的生产和统计报表。关于给晋城监狱出具程某甲出勤证明盖章的情况,因为王某是部门负责人,王过来说晋城监狱让出具证明出勤率的证明,是让劳动改造部盖章。他说监狱没有这个部门。王说对方要了,盖个制造部章也行,他就给盖了章。
19、证人岳某证言证明,他从2014年元月担任太原三监监狱长。关于程某甲调监狱的事,当时是副监狱长申某向他汇报的,他同意后口头向省监狱局请示办的。至于晋城监狱要求补送材料的事他不清楚,也没有人给他看过。王某去晋城监狱送材料时向他请过假。按正常程序,考核服刑人员考核分数应由狱政科实施。
一审庭审出庭作证证明,他安排过王某按照规定给程某甲补送材料,这是他们正常的业务工作。
(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王某供述,程某甲调到他们三监后两三个月,他同学徐某介绍程某甲的妻子张某甲认识他。张刚开始打电话说程某甲有病,让她给予照顾,但没说具体干什么。2014年,张某甲相跟着几个人到他办公室要和程某甲会面,但因不是会见日,就没有见上。张就留下1000元给程上了帐。后程某甲调到晋城监狱,张又给他打过电话,说晋城监狱的人说程的档案材料不全。他说这与张没关系,让监狱的人联系补全材料。后来过了几天,晋城监狱一个叫中青的人给他打电话要求补全程的材料。关于张某乙的赌博的事是当时他和刘某4副监狱长在禁闭室谈话,王培健带着程某甲找他反映情况,说三监区有人赌博,然后他就和王培健相跟上去了监区3号家,见有五六个人围在床铺跟前(张某乙也在),床上有一副扑克。张某乙跑到外面走廊里,他和王培健将张控制住,从身上搜出现金7000元,还有两个骰子,一张电话卡,一张内存。程举报过两次,第一次是张某乙、第二次是说刚举报,他们就又赌博开了。他过一会去了五监区查住确有谢某等五人赌博的事实。至于在罪犯奖励审批表中说程多次举报,也有关照程的成分。
2014年4月的一天,他正在开会,李某通过对讲机叫他说涉及五监区和七监区的事,要求他去处理。他就赶到七监区生产车间门口,现场只剩下何幼楠一个人。何告他说五监区的一个外协工人未经允许就来到七监区,何不让走。程某甲就过来要人,骂那个外协工人。何认为程指桑骂槐,即程是骂何。李某一会就也来到现场。当时他让侯鹏了解情况,后来他将此情况向申某做了汇报。后侦查科科长吴小明曾调查此事,他没有参与。按照规定,侦查科调查之后向他们提供调查情况,他们狱政科做处理。因侦查科没有给他们相关情况,狱政科也没有做处理。事后,他也找过何某、张某丙等人并请吃过饭,目的就是想让何某不要揪着这事不放,以免影响程的减刑。
2015年2月的一天,晋城监狱的一个叫中青的人打电话说从他们监狱调到晋城监狱的程某甲档案中缺少东西,包括2014年的评审鉴定表、12月份的考核情况和2013年和2014年的出勤情况,让他补充好提供过去。几天后,中青寄来了一个清单和2014年的考核台帐。他就跟贺某把情况说了一下,后来又找岳某监狱长说了一下,岳某监狱长让他们刑罚执行科牵头,协调这几个部门把这件事处理好。然后,他就找到狱政科的副科长崔彬和五监区的内勤宋志红商量12月份给程某甲考核计分的事,崔彬还打电话请示省监狱政处副处长贾文廷,贾处长说罪犯如果调到晋城监狱后表现好的话,月初的类别分就成了月终的最终得分。然后,他就起草了程某甲12月份考核情况说明,给了闫某打印出来到崔彬这盖了狱政科的章,2014年的服刑表现情况证明是他先找到张某丁,张写了一个简单东西他又整理成情况说明,让马某打印成稿,给贺某看了并签字盖章。出勤率证明是他找到五监区分队长韩某,韩写了个程某甲2013年、2014年的出勤情况的便条,他写出一个稿子打印好让程某乙盖的章。关于晋城监狱的来信就是个便条,没有按照公文程序处理,当时去晋城监狱介绍信开的是他和崔彬,但去送是他一个人去的,是因为当时他想顺便回一趟家。
原判认为,被告人王某作为国家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徇私情、隐瞒事实,伪造材料,违反规定为罪犯程某甲减刑创造条件,导致不符合减刑条件的罪犯程某甲获得减刑,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一条的规定,以被告人王某犯徇私舞弊减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上诉人王某上诉提出,其行为不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请求二审改判无罪。
经审理查明,原判决认定本案的事实清楚,所采信的证据已经在一审时出示质证。二审期间,上诉人王某未提供新的证据,本院对上述事实和采信的证据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某身为司法工作人员,徇私舞弊,为不符合减轻条件的罪犯创造减刑条件,其行为构成徇私舞弊减刑罪。关于上诉人王某所提其行为不构成犯罪,请求二审改判无罪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王某在侦查阶段的供述与证人证言、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充分证明王某利用职务便利,在罪犯程某甲获得减刑条件的过程中,存在明显的徇私舞弊行为,其行为符合徇私舞弊减刑罪的构成要件,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白永华
审判员  刘 宁
审判员  康照明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王晓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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