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4刑终136号
原公诉机关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白雪,男,1965年10月20日出生于枣庄市峄城区,汉族,中专文化,原任枣庄市台儿庄区兽医卫生监督所所长,住枣庄市台儿庄区。2019年8月26日被留置,同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辩护人秦元洙、温伟文,山东齐鲁(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杜宗俊,男,1968年9月2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汉族,大专文化,原任枣庄市台儿庄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大桥检查站站长,住枣庄市台儿庄区鲁棉小区******。2019年8月26日被留置,同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辩护人仲蕊芯,山东贺成柱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人韩建国,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于枣庄市台儿庄区,汉族,中专文化,原任枣庄市台儿庄区兽医卫生监督所检疫员,住枣,住枣庄市台儿庄区19年9月3日被留置,同年9月24日被刑事拘留,10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枣庄市看守所。
辩护人付清彦,山东信雅律师事务所律师。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审理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白雪、杜宗俊、韩建国受贿、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一案,于2020年7月7日做出(2019)鲁0405刑初16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白雪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审查上诉人白雪的上诉状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白雪,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事实
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白雪明知刘某(因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等罪另案处理)自江苏省等疫情省收购生猪,利用担任台儿庄区兽医卫生监督所所长、官方兽医的职务便利,由其本人或安排台儿庄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大桥检查站站长杜宗俊及台儿庄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大桥检查站检疫员韩建国共为刘某申报检疫的5万余头生猪开具297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其中,被告人杜宗俊明知刘某自江苏省等疫情省收购生猪,利用担任台儿庄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大桥检查站站长、官方兽医的职务便利,按照白雪的安排为刘某申报检疫的38539头生猪开具201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被告人韩建国明知刘某自江苏省等疫情省收购生猪,利用担任台儿庄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大桥检查站检疫员的职务便利,按照白雪的安排为刘某申报检疫的15571头生猪开具91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受贿事实
1、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白雪利用担任台儿庄区兽医卫生监督所所长、官方兽医的职务便利,在生猪检疫等方面为刘某谋取利益,尤其是明知刘某从疫情省收购生猪,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由其本人或安排杜宗俊及韩建国共为刘某申报检疫的5万余头生猪开具297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期间共收受刘某贿送现金3.9万元。
被告人白雪在接受调查时,退回赃款3.9万元。
2、被告人杜宗俊利用担任台儿庄区兽医卫生监督所副所长,大桥检查站站长、官方兽医的职务便利,在生猪检疫等方面为刘某谋取利益,尤其是明知刘某从疫情省收购生猪,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按照白雪的安排为刘某申报检疫的38539头生猪开具201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期间共收受刘某贿送5.238888万元。
2019年2月20日,被告人杜宗俊通过刘某的亲属王某1向刘某退回受贿款3.5万元,在接受调查时退回赃款1.738888万元。
3、被告人韩建国利用担任台儿庄区兽医卫生监督所检疫员的职务便利,在生猪检疫等方面为刘某谋取利益,尤其是明知刘某从疫情省收购生猪,于2018年9月至2019年3月期间按照白雪的安排为刘某申报检疫的15571头生猪开具91张《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期间收受刘某贿送2.58万元。
被告人韩建国在接受调查时,退回赃款2.58万元。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白雪、杜宗俊、韩建国身为动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均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白雪、杜宗俊受贿数额较大,韩建国受贿属于有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白雪、杜宗俊、韩建国均犯数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白雪在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杜宗俊、韩建国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杜宗俊、韩建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白雪、杜宗俊、韩建国均退回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杜宗俊向刘某退回的受贿款,属于赃款,应当依法向刘某追缴。杜宗俊、韩建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三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款(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被告人白雪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杜宗俊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以被告人韩建国犯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追缴被告人白雪违法所得人民币3.9万元,追缴被告人杜宗俊违法所得人民币5.238888万元,追缴被告人韩建国违法所得人民币2.58万元。以上已经追回的追缴的赃款由追缴单位上交国库,其余赃款继续追缴,并上交国库。
上诉人白雪提出如下上诉理由:一、上诉人没有主观故意,客观上自己没有出具虚假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没有安排杜宗俊、韩建国为刘某出具,其不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二、没有相关证据能证白雪和刘某犯罪团伙进行互相勾结或者扩大势力等行为,从重处罚没有依据。
白雪辩护人除提出与原审被告人白雪上诉理由基本相同的辩护意见外,还提出如下辩护意见:白雪收受金额不大,且指控的受贿数额已经全部退还,请求从轻处罚。
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在判决书中列举了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相关证据均已在一审开庭审理时当庭出示并经质证。本院经依法全面审查,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及所列证据予以确认。
针对上诉人白雪所提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及相关法律规定,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白雪及其辩护人所提其没有徇私舞弊的主观故意、没有安排杜宗俊、韩建国出具虚假的检疫合格证、没有对刘某团伙实施帮助,不应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
经查,在案卷宗中被告人白雪、杜宗俊、韩建国、同案犯刘某的供述以及证人王某2、宋某、王某1等人的证言、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白雪作为枣庄市台儿庄区兽医卫生监督所所长、具有检疫职责的国家兽医,不仅没有做到认真履行作为所长的领导、管理职责和作为官方兽医的检疫职责,反而长期接受刘某吃请并收受刘某贿送的现金、烟酒等,怠于履行审查职责,即使明知生猪来自疫区,仍安排杜宗俊、韩建国出具或亲自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构成动植物建议徇私舞弊罪。上诉人白雪及其辩护人的前述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同事实、证据不符,不予采纳。
关于白雪辩护人提出对白雪受贿罪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一审法院已经充分考虑了白雪的相关法定、酌定从轻量刑情节,量刑适当。
本院认为,上诉人白雪、原审被告人杜宗俊、韩建国身为动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徇私舞弊,伪造检疫结果,其行为均构成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中白雪、杜宗俊受贿数额较大,韩建国受贿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均构成受贿罪。三人均犯数罪,应数罪并罚。白雪在动植物检疫徇私舞弊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杜宗俊、韩建国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对杜宗俊、韩建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白雪、杜宗俊、韩建国均退回赃款,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杜宗俊、韩建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高春燕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何 伟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 薛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