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桂09刑终61号
抗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告人黄衍深(曾用名黄健),男,1996年12月3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中专文化,原系容县公安局绣江派出所辅警,户籍登记住址:容县,住容县。因涉嫌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于2019年8月15日被逮捕。2019年12月14日被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覃耀人,广西鹏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衍深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一案,于2019年11月28日作出(2019)桂0921刑初326号刑事判决。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3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永坚、检察官助理潘祖彬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黄衍深及其辩护人覃耀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被告人黄衍深于2019年2月在容县公安局绣江派出所工作,担任辅警一职。同年4月23日起,受容县公安局的指派,进驻玉林市监察委第三留置点(容县)担负看护、勤务工作。2019年4月23日,玉林市公安局玉州区分局副局长林某1因涉嫌犯罪,被玉林市监察委员会留置在玉林市监察委员会第三留置点审查。黄衍深在看护林某1过程中,经不起林某1许诺给予20000元报酬的诱惑,答应为林某1向外界传递消息。2019年8月5日、8日,黄衍深两次接收林某1写有托人为其开脱罪责等内容字条,但未来得及将字条内容外传便于同月8日被发现。随后,黄衍深交出林某1手写的字条两张。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线索移交函、立案决定书,证人林某1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人林某2的证言,容县公安局公开招聘辅警报名表、聘用警务辅助人员政审表,劳动合同书,工作证明,情况说明,承诺书、保密承诺书,陪护人员值班表、签到表、看护对象情况登记本,纸条、情况说明,立案决定书、留置决定书、基本信息表、任免职文件,被告人黄衍深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黄衍深身为容县公安局辅警,受单位指派参与看护犯罪分子,在看护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分子向外界传递消息,意图使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黄衍深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黄衍深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原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黄衍深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容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和玉林市人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是,原判根据黄衍深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对黄衍深的量刑明显过轻,罪责刑不相适应,建议二审法院予以改判。
原审被告人黄衍深辩解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判量刑适当,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经本院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判认定的事实相同,原判认定事实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证据间能相互印证,且经原审法院和本院庭审质证、认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二审审理期间,检察机关、原审被告人黄衍深以及辩护人均没有提交新的证据。
对于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和出庭意见,原审被告人黄衍深的辩解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检察机关抗诉意见提出,原判根据黄衍深犯罪的事实和情节对黄衍深的量刑明显过轻,罪责刑不相适应。经核查,根据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首先,黄衍深在履行看护重大职务犯罪嫌疑人林某1过程中,出于获取林某1承诺给予的2万元私利的目的,故意违反规定,先后两次接收林某1所写托人为其开脱罪责的字条,且在第一次接收字条被同事发现并提醒后,仍然实施了第二次接收字条的行为,可见其犯罪的主观恶性较大;其次,原判判处黄衍深拘役四个月,虽然在量刑幅度内,但经平衡同类案件的量刑,对其的量刑明显不当。综合上述事实和情节,本院决定对黄衍深的量刑予以改判。
综上,检察机关的上述抗诉意见及出庭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原审被告人黄衍深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黄衍深身为容县公安局辅警,受单位指派参与看护犯罪分子,在看护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犯罪分子向外界传递消息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黄衍深归案后坦白交待其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对黄衍深的量刑不当,本院依法对黄衍深的刑罚予以改判。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1刑初326号刑事判决。
二、原审被告人黄衍深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4月3日起至2020年7月2日止[已扣除先行羁押的四个月]。)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彭嘉崎
审 判 员 陈一田
审 判 员 粟春雄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法官助理 卢根生
书 记 员 庞超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