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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莉隐瞒境外存款案

时间:2026年10月23日 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 作者: 浏览次数:123   收藏[0]

——认定隐瞒境外存款罪,无需对案涉境外银行账户款项中的违法所得 与合法收入作具体区分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23年案发,被告人陈某莉利用担任国有企业某产业投资 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等职务上的便利,伙同其丈夫罗某亮(另案处理 ),贪污公共财物共计人民币9052万余元(币种下同);二人共同收受 他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5805万余元,其中3027万余元未实际收取。 自2018年以来,被告人陈某莉为规避财产申报制度,伙同罗某亮陆 续向以亲属名义在香港开设的银行账户存入钱款。截至案发,陈某莉在 境外存款共计526万余元。陈某莉故意隐瞒,未依照国家规定对前述境外 存款进行申报。经查,该526万余元境外存款系陈某莉伙同罗某亮贪污、 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与个人合法收入混合存入境外银行账户形成,各类 款项的来源及具体金额无法逐笔区分。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莉犯贪污罪、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 ,其中就隐瞒境外存款罪部分,未举证证明违法所得与合法收入的具体 金额,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陈某莉持有境外存款526万余元,依照国家规定应当申报而故意隐瞒不 报,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8月20日作出(2024)渝02刑初7号 刑事判决:被告人陈某莉犯贪污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 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 刑一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 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陈某莉提出上诉,后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上诉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4年12月6日作出(2024)渝刑终102号刑事裁 定:准予撤回上诉。

裁判理由

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为:案涉境外账户中的款项无法区分贪污、受 贿犯罪的违法所得和个人合法收入的,如何认定隐瞒境外存款罪。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 ,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 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 政处分。”据此,隐瞒境外存款罪属于不作为犯罪,针对的是国家工作 人员故意隐瞒在境外的存款,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且数额较大的行为 ,目的在于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境外财产的监管。至于境外存款是违法 所得还是个人合法收入,则在所不问。其中的违法所得,即便在相关犯 罪中已经予以评价,也不妨碍在隐瞒境外存款罪中再予以单独评价,对 行为人则应当按照相关犯罪与隐瞒境外存款罪进行并罚。故国家工作人 员将贪污、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与个人合法收入混合存入境外银行账户 的,无需对违法所得与个人合法收入作具体区分,而可直接将账户中的 全部金额认定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金额,并与贪污、受贿犯罪数罪 并罚。 本案中,被告人陈某莉身为国家工作人员,依法负有如实申报境外 存款的法定义务。对其规避财产申报制度,伙同罗某亮向案涉境外账户 存入的526万余元钱款,均应认定为隐瞒境外存款罪犯罪数额,而无需具体区分贪污、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与个人合法收入。故尽管该526万余元 系违法所得与个人合法收入混合存入境外银行账户形成,各类款项的来 源及具体金额无法逐笔区分,不妨碍按526万余元认定隐瞒境外存款罪 ,并应与相关贪污、受贿犯罪数罪并罚。

裁判要旨国家工作人员将贪污、受贿犯罪的违法所得与个人合法收入混合存 入境外银行账户的,无需对违法所得与个人合法收入作具体区分,而可 直接将账户中的全部金额认定为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金额,并与贪污 、受贿犯罪数罪并罚。

关联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第2款 

一审: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4)渝02刑初7号刑事判决 (2024年8月20日) 

二审: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2024)渝刑终102号刑事裁定(2024年 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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