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宁03刑初24号
公诉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八五,男,1962年4月7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陕西省大荔县人,大学文化,原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社会事业处处长、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副主任、党组书记,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2017年12月16日,因涉嫌犯受贿罪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2017年12月29日,经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吴忠市看守所。
辩护人韩佐安,宁夏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高子程,北京市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以吴检公诉刑诉(2018)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八五犯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一案,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18)宁刑辖35号指定管辖决定书受理本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年10月17日、2019年4月18日召开庭前会议,2019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洪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八五及其辩护人韩佐安、高子程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受贿罪的犯罪事实
1995年至2016年,被告人张八五在担任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计委)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计委社会事业处处长、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宁夏回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党组书记、主任期间,利用主管项目审批等职务便利或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自己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温某甲四人(均另案处理)财物折合人民币1422万余元。
1.2011年底的一天,广东省深圳市个体工商承包商许某甲为请求时任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张八五在其承揽宁夏工程项目方面提供帮助,送给张八五一只价值13.95万元的翡翠手镯,张八五予以收受。2012年,在张八五的帮助下,许某甲以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宁夏国电英力特大厦项目内部及外墙装饰装修部分工程项目。2015年,在时任自治区发改委主任张八五的帮助下,许某甲以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承揽了石嘴山银行总行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案发后,涉案翡翠手镯依法予以追缴。
2.2004年,被告人张八五当选为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协助市长分管城市建设等方面的工作。宁夏某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欲在石嘴山市承揽工程招标代理业务,请求张八五帮忙,张八五表示答应。在张八五的帮助下,宁夏某工程公司承揽了石嘴山市大武口区第二人民医院的门诊大楼及康复中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2010年,固原一中迁建工程项目经自治区发改委审批同意建设。在时任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张八五的帮助下,宁夏某工程公司承揽了固原一中教学楼和办公楼新建工程招标代理业务。2014年,宁东科技道路及给排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经自治区发改委备案通过。在时任自治区发改委主任张八五的帮助下,宁夏某工程公司承揽了宁东科技园道路及给排水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
2004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甲为请求和感谢被告人张八五在上述工程招标代理业务上的帮助,在每年元旦、春节、国庆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先后34次送给张八五现金人民币共计73万元,张八五予以收受。
3.2001年,自治区发改委审批同意建设纳家户回族风情园项目(后更名为中华某园项目)。被告人张八五时任自治区计委社会事业处处长,负责该项目。2002年,宁夏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在争取承建该项目的过程中与张八五相识。在张八五的帮助下,宁夏某实业有限公司顺利承揽了纳家户回族风情园项目并获得政府拨付的配套资金。2005年左右,李某乙在石嘴山市开发房地产项目,在时任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张八五的帮助下,宁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顺利取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2OO亩土地,用于住宅开发。
2006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乙为了感谢被告人张八五在上述项目上的帮助,以向张八五之妻李某丙“借款”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送给张八五感谢费共计1186.93万元。张八五知情后予以认可。
4.1989年,被告人张八五与温某甲相识。张八五在自治区计委劳文处工作,与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有业务上的联系。受温某甲之托,其帮忙将温某甲的子女顺利转入银川某小学就学。1991年,张八五在自治区计委劳文处分管大学生分配计划指标工作,受温某甲之托,其帮忙将温某甲的亲戚安排在银行市原计划经济委员会工作。1995年,张八五先后任自治区计委办公室副主任。受温某甲之托,张八五帮助温某甲所在的宁夏某建筑公司第四分公司承揽了银川市电信局新建同心路模块局机房楼建设工程。2001年,宁夏大学化学化工实验楼经自治区计委审批建设。张八五任自治区计委社会事业处处长,分管宁夏大学的基建项目。受温某甲之托,张八五帮助温某甲所在的宁夏某建筑公司第四分公司承揽了宁夏大学化学化工实验楼建设工程。2013年和2016年,张八五任自治区发改委主任,受温某甲之托,帮助温某甲的孙子女先后进入银川市某小学就学。2017年,受温某甲之托,张八五利用其自治区发改委主任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帮助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温某甲)顺利取得宁夏银行8000万元贷款。
1995年春节至2017年3月期间,温某甲为感谢被告人张八五在上述其子女、孙子入学、亲属安排工作、承揽工程、协调银行贷款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在每年春节、端午、中秋等节日期间,多次送给张八五现金人民币共计40万元。2001年,以给张八五父亲提供住房为名,在银川市××园给张八五购买一套住房,支付房款23万元。2011年至2013年期间,以资助张八五女儿张某1出国留学为名,先后三次送给张八五现金人民币共计60万元。2012年至2017年,以感谢张八五为其孙子、孙女入学提供帮助,两次送给张八五现金人民币共计20万元。2016年1月,温某甲委托其妻以恭贺张八五女儿张某己结婚为名,送给张八五现金人民币2万元、价值3.1229万元的金手镯两只。以上共计人民币148.1229万元,张八五予以收受。案发后,涉案两只金手镯依法予以追缴。
2018年5月2日,被告人张八五近亲属代为退赔人民币970万元。
二、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事实
2015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丙先后两次委托他人在香港购买股票。被告人张八五明知配偶在境外购买股票,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而故意隐瞒不报。其中:
1.2015年6月,李某丙委托许某甲购买在香港上市的华鼎控股、理文手袋、马仕达国际三支股票,共计人民币850万元。
2.2Ol6年8月,李某丙委托其表妹夫许某乙,以许某乙名下某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香港上市公司股票,共计港币1298万元。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许某甲、李某甲、李某乙、温某甲、李某丙等人的证言,价格认定结论书、审计报告、转款记录、工程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扣押物品决定书、清单及物证照片,被告人供述、同步录音录像、户籍证明、任职文件等支持指控。据此认为,被告人张八五无视国法,在担任自治区计委办公室副主任、自治区计委社会处处长、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职务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本人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自己或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22万余元,受贿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张八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在境外有存款,应当依照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数额达850万元人民币和1298万元港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应当分别以受贿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八五在宣告判决以前一人犯数罪,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张八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
被告人张八五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一起受贿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余犯罪事实经过没有异议。当庭辩解其帮助请托人是按照法律程序和职责帮助的,未谋取非法利益;起诉书指控其收受李某甲受贿的次数、地点、数额和其记忆差距比较大;其事前不知妻子收受李某乙高额利息的事实,是在组织审查时才知道全部情况,其妻子和李某乙之间的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其收受温某甲的钱款属实,但是属于人情往来,加之其父亲在温某甲的工地走失,温某甲给付钱物存在补偿性质;其申报财产当日,其妻子购买的价值人民币850万元的股票已卖掉,不属于申报范围;价值港币1298万元的股票不在其及其家属名下,其申报财产时认为不属于申报范围。请求对其减轻处罚。
辩护人韩佐安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八五收受李某甲73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具有排他性;2.指控被告人张八五以向李某乙高利放贷的形式受贿1186万元错误,应属民间借贷。审核说明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认定本起受贿数额的依据;3.被告人张八五收受温某甲的钱物,属于礼金性质和抚慰老人的意思表达,不应计入犯罪数额;4.隐瞒境外存款不应包括境外股票,被告人张八五的行为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辩护人高子程补充以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张八五主动交代收受许某甲财物,系其主动交代,应认定为坦白;2.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张八五的供述不能排除非法方法收集的可能性;3.被告人张八五知道其妻收取李某乙高额利息的时间不一致,且指控被告人张八五认可其妻收受高额利息的证据不足;4.被告人张八五的行为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
经审理查明:
一、1995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八五利用职务便利,多次收受许某甲、宁夏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宁夏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温某甲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1422.004191万元。
1.2011年底的一天,时任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的被告人张八五接受广东省深圳市个体工商承包商许某甲请求在承揽宁夏工程项目方面提供帮助的请托,非法收受许某甲所送价值人民币13.95万元的一只翡翠手镯。2012年、2015年被告人张八五为许某甲承揽宁夏国电英力特大厦项目内部及外墙装饰部分装修工程项目和石嘴山银行总行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提供帮助。
2.2004年至2016年的元旦、春节、国庆节、中秋节等节日期间,被告人张八五利用其担任石嘴山市人民政府副市长、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自治区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为宁夏某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甲先后承揽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大楼及康复中心建设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固原一中教学楼和办公楼新建工程招标代理业务、宁东科技园道路及给排水工程招标代理业务提供帮助,34次收受李某甲所送人民币共计73万元。
3.2006年至2016年期间,被告人张八五利用其担任自治区计委社会事业处处长、石嘴山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为宁夏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承揽纳家户回族风情园项目并获得政府配套资金、取得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的200亩土地用于住宅开发提供帮助。该10年期间,李某乙给付被告人张八五之妻李某丙的金额共计人民币2125万元,扣除本金人民币628万元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四倍后,支付感谢费共计1186.931291万元。被告人张八五知道其妻李某丙通过给李某乙借款收取高额利息的事情后并未表示反对。
4.1995年至2017年3月,在每年春节、端午、中秋等节日期间,被告人张八五先后利用其担任自治区计委劳文处、办公室副主任、社会事业处处长、自治区发改委主任的职务便利,为温某甲子女入学银川某小学、安排温某甲亲戚在银川市计委工作、承揽银川市电信局新建同心路模块局机房楼建设工程、承揽宁夏大学化学化工实验楼建设工程、温某甲孙子女入学银川市某小、取得宁夏银行8000万贷款等方面提供的帮助,多次收受温某甲给予的人民币共计40万元。2001年,温某甲以给被告人张八五父亲提供住房为名,在银川市××园给被告人张八五购买一套价值23万元的住房。2011年至2013年期间,温某甲以资助被告人张八五女儿出国留学为名,三次送给被告人张八五人民币共计60万元。2012年至2017年,为感谢张八五为其孙子、孙女入学提供帮助,温某甲两次送给被告人张八五人民币共计20万元。2016年1月,温某甲委托其妻以恭贺被告人张八五女儿结婚为名,送给被告人张八五人民币2万元、价值3.1229万元的金手镯两只。以上财物共计人民币148.1229万元。
案发后,被告人张八五家属代为退赔人民币970万元。
二、2016年1月、2017年3月,被告人张八五在填报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时,对其妻子李某丙先后持有价值人民币850万元、港币1298万元的境外股票的情况隐瞒不报。
1.2015年6月,被告人张八五之妻李某丙委托许某甲购买在香港上市的华鼎控股、理文手袋、马仕达国际三支股票,共计人民币850万元。
2.2Ol6年8月,被告人张八五之妻李某丙委托许某乙,在香港以某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价值1298万元港币的中国某国际的股票。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下列证据证实:
综合证据
1.交办案件线索通知书、案件移送函、指定管辖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破案经过,证实2017年6月21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区发改委原主任张八五违纪问题立案审查。后将该案件线索移交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2017年10月16日该院将此案交办于吴忠市人民检察院。2017年12月15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纪检委将该案移送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该院将案件交由吴忠市人民检察院办理,并移交张八五涉嫌隐瞒境外存款的犯罪线索。同日,吴忠市人民检察院以受贿罪对张八五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张八五对其受贿、隐瞒境外存款的犯罪事实予以供认;
2.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张八五,1962年4月7日出生,已达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公务员登记表及干部任免审批表、自治区计委文件、石嘴山市委、政府文件、宁夏回族自治区委员会、政府文件,证实被告人张八五于1995年10月任自治区计委办公室副主任,2000年5月任自治区计委社会事业处处长,2004年2月任石嘴山市副市长,2005年5月任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2011年2月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副书记(正厅级),2013年1月任自治区发改委党组书记、主任;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笔录、收据及询问李某丙笔录,证实案发后,被告人张八五之妻李某丙代为退赃人民币970万元。
二、被告人张八五收受许某甲价值人民币13.95万元翡翠手镯的证据
1.项目建设核准的请示、批复及公文处理单、公文拟稿纸,证实被告人张八五负责核准宁夏国电英力特大厦建设项目;
2.营业执照、承包经营协议书、通知及情况说明,证实2010年至2015年,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将该公司宁夏分公司的经营权承包给许某甲。许某甲以宁夏分公司的名义承接了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英力特大厦内外装饰装修项目及石嘴山银行总行老办公楼改造装饰装修工程;
3.中标通知、施工合同、工程结算审核报告及记账凭证,证实2012年4月11日、2013年2月19日、4月29日,许某甲以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义中标国电英力特大厦项目外墙装饰装修设计深化及施工A标段、室内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后通过审核,以及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给许某甲支付工程款情况;
4.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结算审核书、工程款结算票据,证实2015年7月25日,许某甲以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中标石嘴山银行总行装饰装修工程项目,施工并通过审核后,该行支付工程款情况;
5.扣押决定书、财物清单及照片、鉴定证书、售货小票,证实从被告人张八五之妻李某丙处扣押价值人民币13.95万元翡翠手镯一只;
6.证人许某甲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09年左右,其通过朋友认识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张八五,后认识被告人张八五妻子李某丙。2011年8月,为了和张八五搞好关系,以后让张八五帮忙承揽宁夏的工程,其在深圳罗湖区一商场以13.95万元的价格购买一个翡翠手镯。在年底和张八五吃饭后送给张八五。2012年,张八五介绍其认识了英力特公司总经理秦某某,在张八五的帮助下,其顺利承揽了该公司办公楼室内外装修工程。2015年,张八五又介绍其认识了石嘴山银行的总经理李某丁,在张八五的帮助下,其顺利中标承揽了该行总部办公楼改造工程。上述工程其是以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名义承揽的;
7.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及自书材料、同步录音录像,证实2011年的一天,其在家里发现一个价值13.95万元翡翠手镯。其丈夫张八五告知手镯是许某甲送的,许某甲之所以送翡翠手镯,是张八五在许某甲承揽工程时提供了帮助及以后可能还会得到帮助。其知道张八五在许某甲承揽石嘴山银行装修工程时给该行总经理李某丁打过招呼;
8.证人秦某某(原国电英力特能源化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证言,证实2012年,其在与被告人张八五吃饭的过程中,张八五将干室内外装修工程的许某甲引荐给其,让今后支持许某甲在宁夏的发展。后许某甲找其表示想参与宁夏英力特大厦室内外装修工程的投标。经其给招标办工作人员打招呼后,许某甲中标三个标段。因张八五系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国电英力特是国有企业,电厂建设等项目的立项、批复还需要张八五支持,故其按张八五的意思帮助许某甲承揽装修项目;
9.证人李某丁(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15年的一天,其与被告人张八五吃饭的过程中,张八五将干装修工程的许某甲介绍给其,让以后多支持许某甲在宁夏的发展。经其给石嘴山银行总行分管基建的副行长詹某某打招呼后,许某甲顺利中标该行办公大楼装修工程。因张八五是自治区发改委主任,石嘴山银行的发展离不开自治区发改委一些金融政策的支持,故其按张八五的意思帮助许某甲承揽了该行办公大楼装修工程;
10.证人詹某某(石嘴山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副行长)的证言,证实2015年,在石嘴山银行总行办公楼装修工程招标之前,总行董事长李某丁给其打招呼说有关领导向其推荐许某甲的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意图让该公司中标总行办公楼装修工程,并指示在招标过程中予以关照。在其帮助下,深圳市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顺利中标总行办公楼装修工程。事后知道那位领导为自治区发改委主任张八五;
11.被告人张八五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及自书材料,供认2009年左右,其经人介绍与许某甲相识。2011年底的一天,许某甲在与其吃完饭后送其回家途中,送给其妻一只手镯,希望今后多关照。其推辞了一下后收下,后来将手镯给李某丙,并告知手镯系许某甲所送。当时镯子和付款小票等在一起,价值13.95万元。许某甲之所以给其送镯子,一是为了与其搞好关系,支持许某甲在宁夏的业务发展。二是感谢其在宁夏承揽工程项目提供的帮助。2012年,许某甲在承揽宁夏国电英力特办公楼室内外装修工程前,其将许某甲介绍给该集团公司的董事长秦某某,让支持许某甲在宁夏的发展。2015年,许某甲在承揽石嘴山银行总部办公楼装修工程之前,其将许某甲介绍给该行董事长李某丁,让支持许某甲在宁夏的发展。在其帮助下,许某甲顺利承揽了上述两项工程。后在许某甲的请托下,其给秦某某、李某丁打招呼后,工程款顺利支付。
三、被告人张八五收受宁夏某工程公司总经理李某甲人民币73万元的证据
1.营业执照、企业变更登记、公司章程及证人李某甲、李某戊、王某甲的证言,证实宁夏某工程公司的实际管理人为李某甲;
2.批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情况说明、招标备案表,证实2004年,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楼和康复中心项目有关问题及用地问题经石嘴山市政府批复;2010年,固原一中迁建工程项目及初步设计由自治区发改委审批;2014年,宁东科技道路及给排水工程初步设计批复备案经自治区发改委审核。被告人张八五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3.建设工程招标代理合同、中标通知书及招标代理费凭证,证实2010年2月,宁夏某工程公司承揽固原一中迁建工程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4.建行帐户明细及取款凭证,证实2004年至2016年期间,李某甲在行贿时间段取款记录;
5.证人李某甲(宁夏某工程公司总经理)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其为了和被告人张八五联络感情、寻求帮助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和事后表示感谢,2004年元旦后至2016年年底期间,在每年元旦或春节、五一、十一、中秋等节假日前后都到张八五办公室,送给张八五1万至3万不等的现金,先后34次送给张八五共计人民币73万元。2004年,张八五通过给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吴某某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其公司承揽了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门诊大楼及康复中心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2010年,张八五通过给固原市一位领导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其公司承揽了固原一中教学楼和办公楼新建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2014年,张八五通过给时任宁东党工委常务副书记张某甲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其公司承揽了宁东科技园道路及给排水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行贿款来源于日常开支;
6.证人吴某某(原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的证言,证实2004年,在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门诊楼和康复中心建设项目公开招标前,时任石嘴山市副市长张八五向其推荐了宁夏某工程公司,并表示想让这个公司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其将张八五打招呼的情况告知山西金邦公司负责该建设项目的负责人,后宁夏某工程公司顺利承揽了该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
7.证人薛某某(宁夏固原第一中学校长)的证言,证实2010年,宁夏某工程公司的总经理李某甲找其,表示想承揽固原一中迁建项目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因固原市有个领导打过招呼,称自治区发改委主任张八五打过招呼,让李某甲的公司承揽该项目的招标代理业务。其将该业务交给了李某甲的公司;
8.证人张某甲(原宁夏宁东能源化工基地党委工委副书记)的证言,证实2014年11月份左右,宁东党工委要建设宁东科技园道路工程,自治区发改委主任张八五电话告知让将该工程的招标代理给李某甲的公司,其表示答应。几天后,李某甲找其,其便将该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给了李某甲的公司;
9.被告人张八五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及自书材料,供认2004年至2016年期间,其任石嘴山市副市长、自治区发改委副主任、主任时,李某甲为与其搞好关系,为他的公司承揽招标代理业务寻求帮助和事后感谢,在每年元旦或春节、五一、十一、中秋等节假日前后到其办公室,送给其1万至3万不等的现金,先后34次共送人民币73万元。73万元其用于日常开支。2004年,李某甲请托其想承揽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的门诊大楼及康复中心建设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其通过给石嘴山市第二人民医院院长吴某某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李某甲的公司承揽该业务。2010年,李某甲请托其想承揽固原一中教学楼和办公楼新建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其通过给固原市一位领导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李某甲的公司承揽了该业务。2014年,李某甲请托其想承揽宁东科技园道路及给排水工程的招标代理业务,其通过给时任宁东党工委常务副书记张某甲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李某甲的公司承揽了该业务。
四、被告人张八五收受宁夏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乙1186.931291万元的证据
1.专项审核说明及附件、说明,记账凭证及银行交易明细、告知笔录,证实经希格玛会计师事务所宁夏众和分所审核,2006年11月至2016年4月,李某乙向李某丙支付本利共计2125万元,扣除2006年11月至2008年8月借款本金628万元,扣除中国人民银行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的4倍利率计算的应付利息310.068709万元,计算得出超过借款本金和4倍利率的数额为1186.931291万元。该审核结果已告知被告人张八五、李某丙、李某乙,均无异议;
2.批复、请示、公文拟稿纸及发文稿审批单,证实被告人张八五具有审核某园相关工程项目报告的职权,并审核签发通过。纳家户风情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由张八五于2001年9月16日签字审定。张八五具有职务上的便利;
3.营业执照、开发建设合同书、补充合同书、建设用地的请示、批复、会议纪要、情况说明、中标通知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报登记表、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拨付款资金明细表及财务凭证,证实宁夏某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为李某乙。2002年7月和9月,李某乙以此两家公司名义分别开发建设纳家户回族风情园项目。后该项目更名为中华某园。2010年至2012年期间,宁夏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中华某园项目;
4.土地使用权证、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变更土地登记申请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营业执照、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书证,证实2005年11月21日,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将其使用的200亩土地出让给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于住宅开发;
5.证人李某乙(宁夏某实业有限公司、宁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02年,其在争取纳家户回族风情园项目的过程中结识被告人张八五。其的项目都在张八五的职权管辖范围,其就请张八五帮忙。在张八五的帮助下,其顺利中标纳家户回族风情园项目并顺利获得政府拨付的配套资金。2005年左右,在张八五的帮助下,其顺利从英力特公司拿到某庭院200多亩土地,用于房地产开发。事后,其多次向张八五表示感谢,但张八五总说以后再说。因张八五处事谨慎,其送很多现金会被拒绝,会影响关系的未来发展,加之某园项目还需要不断推进,还需要张八五的帮助,便决定通过向张八五之妻李某丙以借款支付高额利息的隐蔽方式。2006年底和2008年7、8月,其分别向李某丙借款328万元、300万元,月息5分。2010年其与李某丙算帐后,余款利息为2分。李某丙向其公司转款和其给李某丙回款支付利息大多数都是通过李某丙提供的他人帐户及本人帐户进行的。从2006年至2016年10年期间,扣除本金和银行同期利率四倍的利息,其陆续送给张八五感谢费共计1186万余元。其想通过这种方式加深和张八五的关系,建立长期的合作共赢的局面。其没有给张八五明确说过李某丙借款获得高额利息的事,但张八五应该知道,因为张八五曾告诫其民间借贷不要太多,加之其返给李某丙的钱时间长、金额大,张八五不可能不知道。其为了公司经营,也向他人借过利息3分至5分的款,一般都是借几个月,不可能出现其和李某丙这种长达十年之久的不正常借贷关系;
6.证人李某丙的证言及同步录音录像、自书材料,证实2006年底,其分几笔借给李某乙周转资金共计628万元。刚开始李某乙按月息5分支付利息,后因李某乙公司资金紧张,到2010年算帐后,李某乙还款628万元,还欠300余万元,李某乙按照低于5分的月息向其支付利息。因为通过其或者张八五的账户给李某乙转款或回款目标太大,容易出事,就通过其指定的其他人账户进行。李某乙向其周转资金并支付高额利息,其想是张八五给李某乙事业上给予很多帮助,李某乙为感谢张八五而为。李某乙借钱时,其征求过张八五的意见。2015年其向李某乙催要利息时,李某乙告知国家审计署在调查借款之事,并将相关账目调走。为了理清和李某乙之间经济往来金额,其深夜在家核账时被张八五发现,其将与李某乙之间的经济往来告知张八五,张八五让其尽快把账算清、结清。直到2016年底,李某乙才将借款628万元本金还清,陆续共支付利息1500余万元;
7.证人秦某某(原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证实2005年,被告人张八五当时是石嘴山市副市长,在其公司计划出让近400亩土地使用权时,张八五向其推荐了李某乙的某房地产公司,想让该公司得到这块土地。其便将李某乙推荐给财务总监王某乙,之后某房地产公司顺利达成土地转让协议;
8.证人王某乙的证言,证实2005年,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计划出让近400亩土地使用权时,其作为公司财务总监负责该土地使用权的变现、使用。董事长秦某某给其说石嘴山市有关领导向他推荐李某乙的某房地产公司,想让该公司得到这块土地。其向董事会汇报了该情况,某房地产公司顺利取得这块土地的使用权;
9.证人唐某某、黄某甲的证言,证实从2006年开始,该公司向李某丙共借款628万元,月息5分。从2010年9月份开始,公司老总李某乙让其用他和其名下账户里存的公司的钱给李某丙还款,分别转入李某己等人帐户。按照李某乙的安排,按照年度计算给李某丙支付本息,结余多少本金,下一年度按照新的结余本金计算利息。2010年9月份,公司和李某丙进行过结算,约定一共支付本息1100余万元,其中支付本金628万元。当年年底,公司未将剩余的500余万元利息给李某丙付清,628万元本金作为利息,多付的冲减本金,公司还欠李某丙400余万元本金。从2011年开始,按照月息3分计息,2012年至2015年按月息2分计息;
10.证人黄某乙、刁某某、马某某、曹某某的证言,证实其银行卡由李某丙借用;
11.证人张某乙、张某丙的证言,证实其与李某丙指定的帐户有银行往来情况;
12.证人李某庚、韩某某、黄某丙、董某某、胡某甲的证言,证实2006年至2008年期间,李某丙向其借款,后连本带利还清;
13.证人高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丙向其丈夫李某辛借款60万元,没有约定利息。2010年9月唐某某给其银行卡转款60万元就是还的借款;
14.证人李某己的证言,证实2008年7月,其给姑姑李某丙借款50万元,钱至今未还清。2010年其中国银行卡由李某丙使用,2011年至2014年间,唐某某、李某乙的银行帐户与其名下帐户的经济往来其不知情;
15.证人姜某甲的证言,证实李某丙共向其借款700万元,还有500余万元未还;
16.被告人张八五的供述、同步录音录像及自书材料,供认2002年,其与李某乙因某园项目相识。该项目由自治区发改委组织招投标,李某乙竞标提出的方案,其给提出修改意见,并得到认可。在其帮助下,李某乙中标该项目,经自治区发改委备案审核后,自治区发改委下拨该项目国家专项补助资金2000余万元。2004年,其任石嘴山市副市长时,李某乙想在该市开发房地产项目,其便介绍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秦某某给李某乙认识。在其协调下,李某乙从宁夏英力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拿到开发土地。事后,李某乙多次向其表示感谢,其说以后再说。2006年,李某乙向其妻子李某丙提出借款并承诺高额利息,李某丙征求其意见。其回复有钱就投,有其在,李某乙不会让李某丙有损失的。2010年,李某丙给其说李某乙给钱慢,让其要一下,其回复不能要,如果其出面要钱,就等于直接参与了此事。其给李某丙说有其在,李某乙不会不给钱的。2015年,李某丙告知国家审计署在审计妻子与李某乙之间的经济往来,其才知道李某乙向李某丙借款支付高额利息的事。李某丙告知其向李某乙周转资金600余万元,李某乙向李某丙支付利息1500余万元,利率5分、3分不等。尽管李某乙未明确告知他这样做的真实目的,但其心里明白。李某乙通过向其妻子李某丙借款支付高额利息的方法,作为其向他提供帮助的回报和感谢。
五、被告人张八五收受温某甲财物148.1229万元的证据
1.商品房买卖合同、记账凭证及其附件进帐单、收据、市房地产交易发票、商品房决算书、房产证、证人朱某甲的证言,证实2001年10月30日,温某甲以被告人张八五父亲田某某的名义以23万购买银川市某小区4-4-201室,当日此房转入张某更名下。2002年10月份,该房转让到朱某甲名下;
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售货卡、发票、保证单,证实从李某丙处扣押价值3.1229万元的金手镯一对;
3.批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工程结算审查定案表,证实1995年6月,温某甲以宁夏区建五公司的名义承揽建设了银川市电信局新建同心路模块局机房楼工程,以及工程款支付情况;
4.立项请示、批复、中标通知书、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预结算定案书、投资明细表,证实宁夏大学生物、化学化工实验楼于2001年3月经自治区计委审批。2001年4月,温某甲以宁夏区建五公司的名义中标该工程,以及宁夏大学支付工程款情况;
5.借款申请书、宁夏银行会议记录、信贷业务批复、借款凭证、对公活期对账单、营业执照,证实宁夏某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温某甲,2016年8月份,宁夏银行批准该公司申请贷款金额8000万元,9月20日转入该公司帐户;
6.晋升工资档次审批表、干部行政介绍信、干部任免职务呈报表,证实孔某某于1991年7月招录到银川市计委工作;
7.某大学学院、某大学学位证,证实2013年11月和2015年11月,张八五女儿张某己在该校学习;
8.学籍基本信息,证实温某甲孙子女温某乙、温某丙分别于2013年、2016年进入银川市某小上学;
9.银川市兴庆区某回民小学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该校1995年以前的学生档案未保存;
10.职务任免通知、注销户籍证明,证实2000年12月,潘某某任宁夏大学基建处处长,2014年11月13日因病死亡;
11.证人温某甲(某房地产开发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1989年,其与被告人张八五认识后,请张八五帮忙将儿子温某乙和女儿温某丙转入银川某小学上学,在张八五的帮助下,其儿女顺利入学。1991年,其找张八五帮忙为妻子的堂弟孔某某安排工作,在张八五的帮助下,孔某某被安排在银川市计委工作。1995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其在宁夏某建筑公司第四分公司任经理。1995年,张八五通过给银川市电信局局长张某丁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其公司承揽了该局位于××区机房工程。2000年左右,张八五通过给宁夏大学基建办负责人潘某某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其公司承揽了该校化学实验楼建设工程。2013年和2016年,在张八五的帮助下,其孙子女分别进入银川市某小就学。2017年,张八五通过给宁夏银行相关领导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其公司顺利批得贷款8000万元。为了联络感情,感谢张八五提供的帮助,以及继续寻求张八五的帮助,多次给张八五送钱物140余万元。1995年至2017年期间,每逢春节、端午、中秋节日,均以拜节为名送给张八五人民币共计40万元。2001年,其以张八五父亲田某1的名义,以23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房子送给张八五,并将购房手续和钥匙交给张八五,张八五予以收受。2011年至2013年,张八五女儿张某1出国留学期间,每年8月份,连续三年以孩子出国花费大为由每次送给张八五人民币20万元,共计人民币60万元。2013年的一天,为感谢张八五帮忙将孙女进入银川某小上学,在张八五家中送人民币10万元,张八五予以收受。2015年12月底的一天,张八五女儿结婚,其让妻子送人民币2万元和一对金手镯,张八五予以收受。2017年2、3月份,为感谢张八五帮忙将孙子进入银川某小上学,在张八五家中送人民币10万元,张八五予以收受;
12.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经被告人张八五介绍,其认识了温某甲。2002年,温某甲以张八五父母的名义以20万在银川市××苑买了一套房子送给张八五,其将房子变更到张八五妹妹张某辛名下,后以二十七、八万元的价格转让。2011年左右的一天,其女儿到英国上学后,其在家打扫卫生时发现一个手提袋内装有人民币20万元,其问张八五,张八五告知是温某甲送给女儿的学费。2012年的一天,其在家中衣柜发现人民币10万元,张八五告知是温某甲送的。2015年12月31日,其女儿结婚的前一天,温某甲之妻到家中送人民币2万元及两个金手镯。2017年2、3月份,温某甲到家中将一个手提袋留下离开。其与张八五打开手提袋发现人民币10万元。这笔钱用于日常开销。自其家与温某甲相识二十几年来,每逢过年,温某甲都趁约张八五吃饭之机送给一或二万元现金。其只知道九十年代初,张八五在自治区计委工作时,张八五为温某甲的两个孩子转过学。经辩认,李某丙确认该对手镯系温某甲之妻所送;
13.证人孔某某(温某甲之妻)的证言、辨认笔录,证实其听温某甲说他给被告人张八五提过堂弟孔某某找工作的事情。2015年12月的一天,张八五的女儿要结婚,其丈夫温某甲让其送了人民币2万元和一对金手镯。手镯是其购买的。经辩认新华百货售货卡,确认金手镯的价格为3.1229万元;
14.证人李某辛的证言,证实1991年8月份,其任银川市计委副主任,时任自治区计委劳动科教处处长的被告人张八五打招呼向其推荐孔某某,因为孔某某很优秀,银川市计委录用了孔某某;
15.证人张某丁的证言,证实1995年银川市电信局建设同心路机房工程时,自治区计委的被告人张八五给其打招呼,其便将该工程给了温某甲;
16.证人张某戊的证言,证实其时任教育厅计划财务处处长期间,受被告人张八五委托,帮忙办过学生入学的事,具体为谁办的入学,现记不清了;
17.证人李某壬(原自治区发改委社会发展处处长)的证言,证实几年前,被告人张八五是自治区发改委主任,张八五交代其办理过两个姓温的孩子进入银川某小入学的事情;
18.证人温某乙的证言,证实1989年8、9月份,其父亲温某甲将其兄妹二人转入银川某回民小学上学。2013年和2016年,父亲给被告人张八五说好,其带子女到银川某小报名入学;
19.证人道某某(宁夏银行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16年8月,自治区发改委主任张八五给其打招呼让某房地产公司的贷款业务审批快点,其给负责审批的人说了。9月,该公司在宁夏银行贷款8000万元;
20.被告人张八五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自书材料,供认1989年其与温某甲相识后,因温某甲家户口不在银川,当时其在自治区计委工作,通过教育厅计财处处长张某戊帮忙将温某甲的两个子女转入银川某小学。1991年左右,其在区计委分管大学生分配计划指标,受温某甲的请托,通过银川市计委的主任李某辛将孔某某安排到银行市计委工作。1995年左右,其通过给银川市电信局局长张某丁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温某甲的公司承揽了该局同心路机房工程。2000年左右,其任自治区计委社会事业处处长,分管宁夏大学基建项目,其通过给宁夏大学基建处处长潘某1或副处长李某1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温某甲承揽了宁夏大学化学实验楼基建工程。2013年和2016年,其负责自治区发改委的工作,其让社会事业处处长李某壬解决了温某甲孙子女在银川某小入学的问题。2017年,其通过给宁夏银行新任领导道某某打招呼的方式,帮助温某甲的公司取得贷款。1995年至2017年期间,温某甲为了与其联络感情,以后寻求帮助,并感谢其提供的一些帮助,每年春节、中秋、端午节多次送给其人民币共计40万元。2001年,温某甲以其父亲田某1的名义在银川市××苑,以23万元的价格购买一套住房送给其。2011年至2013年期间,温某甲连续三年以孩子在国外花费大为由每次送给其人民币20万元,共计60万元。2013年底和2016年春节后,温某甲为感谢其帮助给他孙女温某丙、孙子温某乙转入银川某小上学,分别送其人民币10万元,共计20万元。2015年12月31日,在其女儿结婚的前一天,温某甲之妻到其家中送了人民币2万元和一对金手镯。
六、被告人张八五隐瞒不报在香港购买价值人民币850万元股票的证据
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证实2016年1月,被告人张八五填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表时,均未向组织报告其妻子李某丙在境外购买股票的情况;
2.股票理财资金收支情况,证实经许某甲记录,代李某丙股票理财收入人民币850万元,支付港币400万元和200万元(折合人民币360万元和180万元)、人民币310万元;
3.许某甲港澳通行证及其在中国工商银行(亚洲)有限公司账户资料、购买华鼎控股、理文手袋、马仕达国际三支股票的买卖方向、交易日期、交易价、成交数量、成交额、本股总盈亏及股票利财利润情况,证实许某甲持有港澳通行证,在香港有帐户。其购买的华鼎控股、理文手袋、马仕达国际三支股票利润总结余26.83万元;
4.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办通过香港内地行动联络组调取的许某甲在工银亚洲银行开户资料及帐户明细,证实2015年5月1日,许某甲持港澳通行证、居民身份证在工银亚洲银行开户。2015年7月至2017年9月期间,许某甲通过该帐户经营华鼎控股、理文手袋股票的交易情况;
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5年5、6月份,其与宁夏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党某甲聊天,党某甲建议其在香港购买股票。因其在香港没有股票帐户,基于对许某甲的信任,就用他的账户在香港炒股,没有人知道她在炒股。下半年,其便委托许某甲在香港投资850万元购买了华鼎控股、理文手袋、马仕达国际三支股票。购买股票的资金是通过党某乙、李某己、姜某甲的帐户转入许某甲提供的帐户。购买股票一段时间后,其给被告人张八五说过,张八五还问过股票情况。张八五没有给组织申报委托许某甲在香港购买的850万元股票;
6.证人许某甲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15年6月份的一天,因李某丙在香港没有股票帐户,便委托其帮忙在香港购买股票,为和被告人张八五搞好关系,其答应帮忙。李某丙分别通过姜某甲、李某己、党某乙的银行帐户分四笔向其提供的许某丙帐户转款共计850万元,其以自己在香港工银亚洲股票帐户为李某丙购买了李某丙指定的华鼎控股、理文手袋、马仕达国际三支股票。2016年8月、11月、2017年3月,其陆续将李某丙投资股票的资金返回给李某丙。张八五曾询问其给李某丙在香港购买股票的情况;
7.证人党某甲的证言,证实2015年上半年,其与被告人张八五的妻子李某丙喝茶时,向李某丙推荐过几支股票;
8.证人党某乙的证言、个人汇总凭条,证实2015年6月29日,李某丙向其借款200万元,其将钱打入李指定的许某丙的个人帐户上,其不知道钱的用途;
9.证人姜某乙的证言、个人汇兑凭条,证实2015年6、7月,其归还李某丙的借款,李某丙两次让其用其的银行卡转款到许某丙的帐户内,共计500万元;
10.证人李某己的证言及网上银行帐户交易明细,证实其中国工商银行卡一直由其姑姑李某丙使用,2015年7月该帐户向许某丙的帐户转款250万元系李某丙所为;
11.证人许某丙的证言及银行转款凭证,证实其名下中国工商银行卡由其哥哥许某甲使用。听许某甲说,2016年6、7月份,姜某甲、党某乙、李某己向其帐户转入共计950万元,都是李某丙让转的,其中850万元是委托许某甲在香港投资购买股票。2016年8月、11月,许某甲委托其通过自己和许某甲的帐户向许某乙帐户转款共500万元港币;
12.证人朱某乙、许某丁的证言,银行结算业务委托书、转款凭证、帐户明细,证实2016年11月、2017年3月,按照许某甲的委托,朱某乙通过其帐户向许某乙帐户打款100万元港币,许某丁向候爱宁帐户转款人民币310万元;
13.被告人张八五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供认2015年,妻子李某丙告知其党某甲建议让她在香港购买股票,并推荐了有上涨空间的股票,其表示同意购买。因其家在香港没有股票帐户,妻子便委托许某甲在香港购买了几百万元的股票。许某甲也告诉其帮忙在香港购买股票的事情,其表示感谢,并告知许某甲股票行情还可以,让先放着。以许某甲的名义开户,不出现其和妻子的名字,不用向组织报告,也没有向组织申报过。
七、被告人张八五隐瞒在香港购买1298万元港币股票的证据
1.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证实2017年3月,被告人张八五填报领导干部个人事项报告表时,均未向组织报告其妻子李某丙在境外购买股票的情况;
2.从李某丙处提取的转款记录、从宁夏银行调取的李某癸银行帐户明细、张八健的转款凭证、许某乙香港交通银行帐户明细、转款凭证等,证实2016年8月,李某丙分别通过本人、张某1、黄某丙、李某癸、李某己、程某某等人帐户向李某癸帐户转款共计485.006万元,连同李某癸帐户余额240万元,共计725.006万元。同年8月12日和16日,李某癸帐户向胡某乙帐户分四笔转入共计719.376万元。同年8月16日,胡某乙帐户分两笔向许某乙帐户转款800万元和40万元港币,共计840万元港币。许某甲向许某乙帐户转款400万元港币。许某乙帐户共转入1240万元港币;
3.最高人民法院港澳办通过香港内地行动联络组调取的许某乙名下某控股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的开户资料,证实2016年5月19日,许某乙以某控股有限公司名义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香港分行开户;
4.香港居民身份证、某控股有限公司注册证明书、公司章程、交通银行转款凭条、某金融集团月结单,证实2016年8月18日,许某乙以其香港离岸公司某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在香港投资中国某国际股票1298万余元港币;
5.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的一天,宁夏某集团公司董事长党某甲告知其某公司的股票要在香港上市,建议购买。其将事情告知被告人张八五。因时间紧,其家在香港未开过股票帐户,其委托表妹夫许某乙,通过他注册的香港离岸某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购买了1298万元港币的中国某国际的股票。购买股票的钱是通过朋友的账户转给李某更,再转给胡某乙,折算成港币转给许某乙港币840万元,让许某甲转款港币400万元,借许某乙港币58万元,共给许某乙港币1298万元。现购买的股票被套在股市。张八五未向组织申报过其家在香港购买某股票的事情;
6.证人许某乙的证言及自书材料,证实2016年8月份的一天,其妻的表姐李某丙让帮忙在香港购买股票,其便通过注册的某控股有限公司的名义,按照李某丙的要求在香港购买了1298万元港币的李某丙指定的中国某国际的股票。购买股票的资金是李某丙通过许某甲的帐户转给其400万元、胡某乙帐户转款840万元,共计1240万元港币,其给李某丙借了58万元港币,共计1298万元港币。该股现被套在股市,未交易。其没给被告人张八五说过买股票的事,但张八五和李某丙是一家,张八五应该知道这件事;
7.证人党某甲(宁夏某集团公司董事长)的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其向李某丙推荐了其公司在香港上市的某国际股票。被告人张八五问过其公司在香港股票的情况;
8.证人李某癸的证言,证实2016年下半年,李某丙通过她本人、黄某、李某己、程某某、黄某丙、张八健等人银行帐户向其帐户转485.006万元,加上李某丙向其借款240万元,共计725.006万元。受李某丙委托将上述款项中的719.376万元转入指定的胡某乙银行帐户。后李某丙将借款本息还给其;
9.证人曲某某、程某某的证言,证实李某丙向曲某某借款17万元。2016年8月12日,曲某某让丈夫程某某将钱转入到李某丙提供的名为李某癸的帐户里的。后李某丙还清借款;
10.证人黄某丙的证言、中国银行卡复印件、银行卡取款明细,证实其中国银行卡借给李某丙使用。2016年8月,其帐户向李某癸帐户转款18.9万元系李某丙所为。同月其通过妹妹黄某的银行帐户将李某丙借其的60万元转入她提供的李某癸帐户;
11.证人李某己、马某某的证言及交通银行卡复印件,证实其中国工商银行卡一直由其姑姑李某丙使用,2016年8月,该帐户向李某癸的帐户转款共计309.706万元系李某丙所为;
12.证人胡某乙的证言、中国银行借记卡历史交易明细、跨行人民币汇款凭证、单位活期存款帐户交易明细,证实2016年左右,其女婿柴某某说有个朋友想兑换港币。后李某癸的帐户向其帐户转款共计719.376万元,按照当时汇率,其将840万元港币打入对方指定的帐户;
被告人张八五的供述及同步录音录像,供认2016年,其妻子李某丙在香港购买某国际的股票时和其商量过,其同意购买。事后,李某丙告知其用深圳表妹夫许某乙的股票帐户在香港购买了几百万元人民币的中国某国际的股票。之所以不以其本人和李某丙的名义购买股票,是为了不用向组织报告,避免产生麻烦。其未向组织申报其家在香港购买某国际股票的事情。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张八五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受贿犯罪事实证据中证人李某甲的证言提出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受贿犯罪事实证据中证人李某乙、李某丙的证言、专项审核报告、其的供述提出异议。辩护人韩佐安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受贿犯罪事实证据中证人李某甲证言、李某甲的取款记录、被告人张八五的供述提出异议;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三起受贿犯罪事实证据中证人李某乙的证言、专项审核报告、被告人张八五的供述提出异议。辩护人高子程对起诉书指控的第二起受贿犯罪事实中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张八五的供述提出异议,认为不排除有非法取证的可能。经审核,在庭前会议以及庭审时,被告人张八五的辩护人均未提出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也未提供排除非法证据的线索和理由。证人李某甲的证言和被告人张八五的多次供述均有同步录音录像予以印证其内容的真实性,且与证人李某丙、吴某某、薛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和相关书证能够相互印证,足以确认该证言及供述内容的真实性。故辩护人提出证人李某甲的证言、被告人张八五的供述有非法取证可能性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出示的证人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和取款记录,与被告人张八五的供述、自书材料以及相关书证相互印证,属有效证据。被告人张八五及其辩护人对该些证据均有异议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专项审核报告是自治区监察厅作为行政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委托具有鉴定资质的会计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所做,该鉴定人员和本案无利害关系,鉴定人员依据专业知识所做的该报告符合规定,应予采信。被告人张八五及其辩护人所提审核报告存在重大瑕疵,不能作为认定本起受贿数额的依据的质证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公诉机关出示的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均属有效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八五无视国法,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422.004191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被告人张八五身为国家工作人员,明知在境外有存款,应当依照规定申报而隐瞒不报,先后隐瞒人民币850万元和港币1298万元,其行为亦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被告人张八五在宣告判决以前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八五犯受贿罪、隐瞒境外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八五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张八五退赔970万元,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八五所提起诉书指控的其收受李某甲受贿次数、地点、数额和其记忆差距比较大的辩解,以及辩护人韩佐安提出被告人张八五收受李某甲73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核,行贿人李某甲的证言与被告人张八五的供述、自书材料均有多份笔录,证实的内容一致,且该证言及供述的内容与同步录音录像内容相互一致。上述证据与收集在卷的书证、证人李某丙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实被告人张八五接受李某甲的请托,收受73万元的受贿犯罪事实。该辩解及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八五所提其妻子收受李某乙高额利息的事实其事前不知,是在组织审查其时才知道全部情况,其妻子和李某乙之间的利息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辩解,以及辩护人韩佐安所提指控被告人张八五以向李某乙高利放贷的形式受贿1186万元错误,应属民间借贷的辩护意见,辩护人高子程所提被告人张八五知道其妻收取李某乙高额利息的时间不一致,且指控被告人张八五认可其妻收受高额利息的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审核,行贿人李某乙、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张八五的供述、自书材料,均证实被告人张八五利用职权便利,帮助李某乙承揽了工程和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李某乙出于感谢和关系的持续发展,在被告人张八五做事谨慎的前提下,采取用长达十年支付高额借款利息的方式给付受贿款,被告人张八五利用职务便利给李某乙提供帮助,应当明知李某乙采取支付高额利息的方式给付感谢费,并在知道妻子李某丙长达十年收取高额利息的行为后,采取默示、不反对的态度,也未主动退还或者上交该部分高额利息,应认定被告人张八五具有受贿的犯罪故意。综上,被告人张八五的该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八五及其辩护人韩佐安所提其收受温某甲钱款的行为属于人情往来,以及具有补偿性质的辩解、辩护意见,经审核,被告人张八五与行贿人温某甲虽认识已久,但被告人张八五利用职务之便接受请托,为温某甲谋取利益或提供帮助,而温某甲出于感谢,给被告人张八五送财物的行为已超出正常的人情往来范围,且证人温某甲证实其送钱款就是为了感谢和拉近与被告人张八五的关系,不存在抚慰性质。故该行为应属权钱交易,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八五所提其申报财产当日,其妻子购买的价值人民币850万元的股票已卖掉,不属于申报范围的辩解与收集在卷的证据相悖,该辩解没有证据支持,不予采纳。被告人张八五所提价值港币1298万元的股票不在其及其家属名下,其申报财产时认为不属于申报范围的辩解,以及辩护人韩佐安所提被告人张八五的行为不构成隐瞒境外存款罪的辩护意见,经审核,证人李某丙的证言、被告人张八五的供述和自书材料,均证实被告人张八五明知其妻李某丙通过他人在境外投资股票。被告人张八五身为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依法应当向组织申报其此部分国际收支活动情况,而故意隐瞒不报,先后隐瞒数额达人民币850万元和港币1298万元,其行为符合隐瞒境外存款罪的犯罪构成要件,该辩解、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为依法惩治职务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八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犯隐瞒境外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万元(未缴纳);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2月16日起至2030年12月15日止。)
二、随案移送的人民币970万元、价值13.95万元翡翠手镯一只、价值3.1229万元金手镯两只,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下剩赃款人民币434.931291万元继续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 孙玉梅
审判员 白学江
审判员 侯士俊
二〇一九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韩亚萍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以上十年以下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九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该国家工作人员说明来源,不能说明来源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额特别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
国家工作人员在境外的存款,应当依照国家规定申报。数额较大、隐瞒不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九条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需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需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