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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志华等组织非法聚集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633   收藏[0]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京0101刑初889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志华,男,1954年4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辩护人吴敬,北京家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树银,男,1955年6月24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初中文化,退休,户籍所在地北京市西城区;因涉嫌犯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4月23日被羁押,同年5月3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东城区看守所。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检一部刑诉[2019]9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志华、张树银犯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志华及其辩护人吴敬、被告人张树银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7月至2019年3月,被告人范志华、张树银伙同李文英、王朝来、张淑平、宋来生(均另案处理)等人,通过组建微信群,多次组织“华赢凯来”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投资人,先后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门前非法聚集,通过高喊口号、打横幅标语、摆设遗像鞠躬等方式示威,以表达个人无理诉求,严重扰乱了上述单位正常办公秩序以及周边社会公共秩序。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范志华、张树银具有组织非法聚集的犯罪事实及自愿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量刑情节,建议以组织非法聚集罪对被告人范志华、张树银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
被告人范志华、张树银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案另有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请愿书、认购协议,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张某等人的证言,辨认笔录,现场监控录像及执法记录仪录像,被告人范志华、张树银的供述及身份证明材料等证据证明指控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志华、张树银多次组织他人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妨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构成组织非法聚集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范志华、张树银的指控成立。鉴于二被告人认罪认罚,可依法从轻处罚。本院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对被告人范志华、张树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志华犯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
二、被告人张树银犯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19年12月22日止)。
三、未随案移送的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张又明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白 宇
书 记 员 孙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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