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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超组织非法聚集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7月0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841   收藏[0]
湖北省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鄂1002刑初44号
公诉机关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志超,男,1979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荆州市九天汽车出租公司出租车驾驶员,户籍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实际居住地荆州市沙市区。2019年8月3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10月1日因涉嫌犯组织、资助非法聚集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荆州市沙市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玮麟,湖北谦牧律师事务所律师。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以鄂荆沙检一部刑诉〔2020〕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志超犯组织非法聚集罪,于2020年1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志超及其辩护人陈玮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以来,被告人王志超为解决出租车“经营权”和“所有权”两权合一问题,利用担任荆州市九天汽车出租公司驾驶员的便利,成立出租车车主委员会、出租车车主筹备委员会和“联邦车队”等组织,在“荆州的士车主群”、“联邦车队管理群”等微信群中担任群主,并拟定维权方案,多次煽动广大出租车车主参与非法聚集。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7月23日,王志超在得知荆州市副市长携中省市媒体记者考察荆江大堤的消息后,在微信群内号召出租车车主到荆江大堤实施拦截跪访,最终20余名出租车司机在现场跪访并试图递交诉求书,影响了考察团行程,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2、2019年8月1日,王志超在得知荆州市沙市区津乡大道东岳路段出现共享汽车投放后,在微信群内号召出租车司机赶往现场,最终约200名出租车司机围堵现场,造成交通一度中断,并迫使共享汽车返回武汉。
3、2019年8月25日,经王志超召集,“联邦车队”核心成员开会商议并制定了出租车司机在市政府门前聚集、武汉上访和北京上访三步走的维权方案。随后,8月26日至8月29日,荆州市城区出租车司机大面积停运,并在市政府门前非法聚集,导致市政府门前出行不畅并影响政府工作秩序正常运行。
针对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认为,被告人王志超在未经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多次组织出租车司机在政府等公共场合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之规定,应当以组织非法聚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志超对指控的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王志超在拘役四个月至五个月之间量刑。提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志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接处警工作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证明材料,报案材料,荆州市人民政府、荆州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等部门出具的《情况说明》,非法聚集现场视频监控资料,证人池某、邹某、范某、苏某、郭某、赵某、周某、毛某、李某1、马某、刘某、杨某、郑某、贺某、徐某、李某2、张某、王某等人的证词,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收取“维权费”统计表,《电子证据勘验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的供述材料及讯问过程同步视频监控刻录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志超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多次组织他人在政府、交通要道等公共场合非法聚集,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组织非法聚集罪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王志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王志超系初犯,因维权而触犯刑法,其主观恶性较小,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具有积极的悔罪态度,请求对其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亦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四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志超犯组织非法聚集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31日起至2020年1月3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荆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  杨军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肖婷
书记员张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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