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20)晋08刑终27号
原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超,男,1985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现住盐湖区。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31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红霞,女,1973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现住盐湖区。2013年11月30日因犯容留卖淫罪被盐湖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31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赵松,男,1991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夏县人,现住夏县。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31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翔,男,199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绛县人,现住盐湖区。2019年6月26日因涉嫌犯介绍卖淫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刑事拘留,经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31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审理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红霞、杨超、赵松、张翔犯介绍卖淫罪一案,于2019年11月15日作出(2019)晋0802刑初541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杨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通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听取其辩解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自2017年以来,被告人王红霞以营利为目的,利用其掌握的卖淫人员资源,通过被告人杨超、赵松以QQ、微信等方式进行招嫖,在获取嫖娼人员的相关信息后,被告人王红霞安排卖淫人员多次在本市区内进行卖淫活动。事后,被告人王红霞根据收取嫖资的情况给被告人杨超支付一定的介绍费,被告人杨超再向被告人赵松支付介绍费。其中,被告人杨超非法获利1.2万元左右,被告人赵松获利1300元左右。
2019年6月上旬至2019年6月25日,被告人张翔通过微信联系嫖客,并将嫖客信息转发给被告人王红霞。被告人王红霞在收到被告人张翔发送的嫖客信息后,多次安排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其中,被告人张翔非法获利1000元左右,用于抵顶债务。
同时查明:2013年11月30日,被告人王红霞因犯容留卖淫罪被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证人赵某1、马某、崔某、张某、韩某、陈某、许某的证言,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截图、手机微信截屏,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王红霞、杨超、张翔、赵松的供述等。
据上述事实和证据,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王红霞、杨超、赵松、张翔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红霞、杨超、赵松、张翔犯介绍卖淫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王红霞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王红霞认罪悔罪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杨超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超犯介绍卖淫罪罪名不持异议及被告人杨超认罪悔罪且愿意退赃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赵松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松犯介绍卖淫罪罪名不持异议及被告人赵松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张翔辩护人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翔犯介绍卖淫罪罪名不持异议及被告人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予以采纳。其他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红霞有前科,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杨超、赵松、张翔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王红霞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杨超、张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且积极缴纳罚金,退赔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松当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因被告人张翔患有脊髓炎,生活不能自理,根据被告人张翔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区矫正部门的意见,对被告人张翔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被告人张翔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根据被告人王红霞、杨超、赵松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王红霞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杨超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被告人赵松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张翔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二、被告人杨超的违法所得12000元(已追缴),被告人赵松的违法所得1300元,被告人张翔的违法所得1000元(已追缴),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超上诉提出,其系初犯、自首并真诚认罪、悔罪、主动退脏,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判处缓刑。
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一审相同。
证明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主要内容:2019年6月20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网络安全保卫大队在工作中发现QQ号:34×××73有介绍卖淫行为。次日立案。
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9年6月25日23时左右,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治安管理大队民警在盐湖区红旗东街河东广场中国工商银行附近将嫌疑人王红霞、杨超、张翔、赵松抓获。
证人崔某提供的微信转账记录截图七份,证明王红霞于2019年6月20日给其转帐830元、6月21日给其转帐570元、6月22日给其转帐480元、6月23日给其转帐810元、6月25日给其转帐150元,共计转帐2840元。
证人赵某1手机微信截屏一份,证明王红霞给其转帐400元。
证人张某的微信转账记录复印件一份,证明其于2019年6月22日给王红霞转帐200元。
证人韩某的微信转账记录一份,证明其于2019年5月6日给王红霞转帐400元。
肖某的转账交易记录微信账单一份,证明其于2017年8月21日给王红霞转帐150元。
证人陈某提供的支付嫖资记录一份,证明其于2019年4月11日给王红霞转帐400元。
王红霞微信账号的转账交易记录两份,证明王红霞微信于2019年5月6日转帐40000元;于2019年6月22日转帐20000元。
被告人杨超手机微信截屏七份,证明其与嫖客之间的微信内容。
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主要内容:2019年7月31日,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在见证人赵某2下,分别扣押物品持有人:王红霞OPPR15梦镜版一台,杨超OPPOR9sk一台,赵松Meizu16thPlus一台,张翔OPPOreno一台。并分别制作扣押清单。
证人赵某1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的微信名是“浅笑心柔”,绑定的是17××**6066手机号。“可乐女装”是我对王某微信名字的备注,就是我被带回公安机关后,你们又带回来的那个女人,是她介绍我卖淫的。她的大名我不知道,我和她只是视频聊天过,我知道“可乐女装”是个女的。她的微信账号是×××,电话是19××**4443。2019年2月份左右我通过微商购买衣服加了“可乐女装”这个微信,后来我没有钱了就问“可乐女装”是否招店员,她说不招,我就问她干什么挣钱,她给我说干小姐(就是卖淫)挣钱。昨天下午4点多我从渭南到运城后,我给她说我到运城了,让她给我联系客人出台卖淫,她在微信上给我说让我到盐湖区二郎庙市场尚东爱家酒店8520房间出台卖淫,并收取客人400元转给她。2019年6月25日晚上9点左右我来到“可乐女装”给我介绍的尚某家酒店8520房间,在房间内见到一名20多岁的男子后,我给他说400元钱是全套服务,他同意后通过微信给我扫码付了400元钱嫖资及20元的车费,我将400元钱转给了“可乐女装”,王某说我一会见她再说具体给我多少钱。后我和这名男子各自脱光衣服,我先用嘴舔了他的上身,后用嘴吹他的阴茎,后我从自己的包内拿出一个避孕套给这个男的戴上,我们两个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完后我刚穿好衣服,公安民警来检查,就把我们俩带回公安局了。我不认识这个嫖客,他的电话158××××1074是“可乐女装”通过微信给我发的,我到尚某家酒店前给嫖客打过一次电话。王某介绍我卖淫就是昨天晚上那一次。我以前没有卖淫过。
赵某1在见证人见证下辨认出3号照片就是我说的王某。
证人崔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因为卖淫被口头传唤到盐湖公安分局的。我的微信名字叫初遇,微信号×××。王某的微信昵称是王某,微信号×××,我备注为a王某。我和王某是在2018年年底通过微信加好友认识的,之后经常聊天,聊天聊到她说可以让我卖淫赚钱,钱来的快还省事,我刚好没事情做就答应了。我在王某那叫“田田”(音)。王某有时候发微信、有时候打电话给我介绍嫖客。2019年4月中旬我开始同意王某卖淫,大概到4月底的时候停了一个多月,我从4月中旬到4月底上班卖淫期间平均每天1个到2个左右,有时候王某叫我、我在家就不去,具体多少次我也记不清楚了。6月中旬王某通知我们可以开业了,我才又去上班卖淫。6月22日重新开始上班卖淫至今就两次。一般嫖客都有自己的地方,然后王某告诉我位置,我自己打车过去,我赚的嫖资价格单次400元、1000元包夜。嫖资有时候是转给我,有时候嫖客直接转给她,400的话我得150,1000元的话我得360。我的微信账单里a王某给我转账的20、30都是出台的车费,150、810都是我出台所得的嫖资。2019年6月20日11时20分a王某给我转嫖资830元,6月21日16时14分a王某给我转嫖资570元,6月22日3时16分a王某给我转嫖资480元,当日23时21分a王某给我转路费30元,6月23日6时14分a王某给我转嫖资810元,6月25日2时47分a王某给我转路费40元,当日3时08分a王某给我转路费20元,当日5时10分a王某给我转嫖资150元。
证人马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因为嫖娼被口头传唤到盐湖公安分局。2019年6月25日下午18点左右,我入住盐湖区中城尚东爱家酒店520房间后,在手机QQ上找到以前添加的“运城外卖”QQ群群主(昵称叫私聊兵仔,QQ号是25×××26),问他有什么服务吗?他说可以给我安排卖淫小姐,400元钱1小时,800元钱两小时,1000元钱4个小时包夜,随后我让他先给我安排一个小姐提供400元钱1个小时的性服务,如果小姐长的漂亮我再考虑1000元钱4小时包夜的套餐。大约晚上21点30分左右,一名年龄大约25岁左右、身高1.60米左右、偏瘦、黄色长发、穿黑色裙子、讲普通话的女孩来到我住的520房间,问我需要什么价位的服务,这名小姐来我房间之前给我打过一次电话,电话号码是17××**6066,没有微信号码。她向我介绍有400元钱全套服务、还有“双响”服务,我给她说我要400元钱全套服务。随后我俩各自脱光衣服,她用舌头舔了我上身以及用嘴吹我阴茎,最后我俩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小姐刚好穿好裙子公安民警就进来把我们抓住了。我通过微信扫描付款码给和我发生性关系的这名小姐转了400元嫖资和20元钱车费共计420元钱,我和小姐发生性关系时戴避孕套了,避孕套是小姐从她包里拿出来的。我和运城外卖QQ群主和私聊兵仔没有见过面,不认识。我以前没有嫖娼过。
证人张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禹都如家快捷酒店客房内嫖娼被传唤到盐湖公安分局。2019年6月上旬,我听说禹都禹西路如家快捷酒店有女的在里面租房提供特服(性服务),我去该酒店106房间打听了一下就走了,6月22日晚上20点左右,我一个人来到该酒店106号客房内,看到有个40多岁的女人在房间内坐着,我问她有特服吗。她说有,我俩谈好做一次特服200元,随后她把我带领到二楼一间客房内,5分钟后一名20多岁、身高1.55米左右、留黑色披肩长发、说普通话、中等身材的卖淫小姐来到我房间,我俩聊了一会后就各自脱光衣服,避孕套是卖淫小姐提供的,卖淫小姐给我戴上避孕套在床上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事后卖淫小姐给我一个微信付款二维码,我用微信扫描支付了200元后卖淫小姐就走了。我的微信账号×××,昵称小勇。我扫描的微信付款二维码我刚开始不知道是谁的,支付完嫖资,她让我加上了她的微信,账号wxid***8122,昵称王某,女,年龄大约40多岁,身高1.55米左右、留长发、中等身材、运城本地口音,不知道真实姓名。我就嫖娼过这一次。
证人韩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因为在盐湖区桃源国际酒店四楼客房内嫖娼被传唤到盐湖公安分局。2019年5月6日晚上23点左右,我在微信上和一个昵称叫“方丈”的联系,我让他给我安排一个卖淫小姐,他让我开好房间把房号发过去,随后我来到空港豪德柏悦酒店309房间开好房并把酒店位置和房号发给“方丈”,并给“方丈”微信上转了400元钱。十分钟后“方丈”安排了一名大约26、7岁的卖淫小姐来到我房间,她问我做几次(发生两性关系),我嫌她不好看让她走,并让“方丈”重新给我换一个小姐,“方丈”给我说马上没有小姐,第二天再给我安排。5月7日下午17点左右,我来到盐湖区桃园国际酒店四楼开了一间房,把房号发给“方丈”。十多分钟后来了一名26、7岁、身高大约1.6米左右、留黑色披肩发、说普通话的卖淫小姐,我俩聊了一会后就各自脱光衣服,避孕套是卖淫小姐来时带的,卖淫小姐给我戴上避孕套在床上发生了一次性关系,事后卖淫小姐就走了。我的微信账号是×××,昵称江河湖海。“方丈”的微信号是×××,我不认识“方丈”,没有见过面,我2018年后半年在陌陌上搜索附近人添加了一个女的,她给我推荐“方丈”的微信号,并给我说“方丈”可以提供卖淫小姐,随后我就在微信上添加了“方丈”。我嫖娼过一次。
证人陈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因为在盐湖区禹都南门对面金马公寓五楼房间内嫖娼被传唤到盐湖公安分局。2019年4月11日下午,我联系一个微信和一个昵称叫“A快递小哥”的,问他有没有卖淫小姐,他说有并让我到盐湖区禹都南门对面的金马公寓。当天晚上20点30分左右我来到金马公寓,“A快递小哥”在微信上说让我到五楼西侧最后一间房间,我来到房间后,大约5分钟左右进来一名大约30岁左右、身高大约1.6米、留黑色长发、说普通话的卖淫小姐,我俩商量好后,卖淫小姐给我提供了一个微信付款码,我用微信扫描支付了400元钱,支付后显示的是**霞,我和这名卖淫小姐在床上口交和发生一次性关系后我就走了。我和卖淫小姐发生关系时戴避孕套了,避孕套是卖淫小姐自己带的。我的微信账号是×××,昵称菩提心。“A快递小哥”的微信账号是×××,我不认识“A快递小哥”,没有见过面。我就嫖娼过这一次。
证人许某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因为在盐湖区中银大道锦江之星酒店四楼房间嫖娼被传唤至盐湖公安分局的。2019年6月20日晚上16点左右我吃完饭喝完酒,通过微信和一个昵称叫“A快递小哥”的联系,我问他有没有卖淫小姐,他告诉我说有并让我到盐湖中银大道锦江之星酒店。当天晚上17点左右我来到锦江之星酒店四楼一房间内,看到一名25、26岁左右、身高大约1.6米、留长发、说普通话的卖淫小姐,我俩商量好价格后,我就和卖淫小姐脱光衣服在床上发生了一次性关系,完事后我直接向“快递哥大熊”微信支付了400元钱后我就走了。400元钱包含快餐服务项目,发生一次次关系,我和卖淫小姐发生关系时,戴避孕套了。避孕套是卖淫小姐提供的。我的微信账号是×××,昵称许晖。“A快递小哥”的微信账号是一个微信号×××,另一个微信昵称叫“快递哥大熊”,账号是o87×××87。我不认识“快递小哥”,没有见过面,通过附近的人加他的微信。我就嫖娼过这一次。
运城市盐湖区看守所收押体检表及入所伤员伤情检查登记表,证实该四名被告认符合收押条件。
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两份,证明崔某、赵某1因卖淫分别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
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马某因嫖娼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5000元。
山西省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四份,许某、陈某、韩某、张某因嫖娼分别被行政罚款500元。
运城市公安局盐湖分局治安管理大队2019002604、2019002605、2019002606、2019002607号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现场检测结果:杨超、王红霞、张翔、赵松的检测样本经现场检测,结果均呈阴性。
违法犯罪前科记录查询情况及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主要内容:被告人王红霞2013年7月19日因涉嫌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被运城经济开发区公安分局禹都派出所上网追逃,7月22日投案自首;2013年11月30日因涉嫌容留卖淫罪被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杨超、张翔、赵松无违法犯罪记录。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2013)运盐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书,证明被告人王红霞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主要内容:王红霞,女,汉族,1973年7月21日出生,身份号码:,初中文化程度,籍贯山西省临猗县,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禹都东大街禹都花园8号楼1单元201室;
杨超,男,汉族,1985年3月20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身份号码:,户籍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住贺村铺村西区大巷南一巷5号(乙);
赵松,男,汉族,1991年11月17日出生,身份号码:,户籍地:山西省夏县,住尉郭乡苗村中北五巷五组05号;
张翔,男,汉族,1993年3月15日出生,身份号码:,户籍地山西省绛县,住古绛镇北步康村421号。
被告人王红霞的供述,主要内容:2013年7月份我在运城经济开发区和平小区南区楼下容留卖淫,被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缓刑。我有两个手机号、两个微信号,电信号的微信号×××、微信昵称王某,移动号的微信昵称雨尔、微信号×××,个性签名用心承担责任,用爱承载幸福135***0168。2018年3月份我老公去世了,我生活压力大,赚不下钱,后半年我通过微信搜索附近的人,聊了个男的,男的让我给他介绍个可以发生性关系的女朋友,我就介绍给我女朋友了,因为她之前给我说过她想找一个相好的。这个男的给了我200元还是300元的好处费。我发现通过介绍可以赚钱,我就通过微信搜索添加附近的人,不管男的女的,加下男的就问他要不要小姐或者问他干不干给我介绍嫖客的活,加下女的就问她当不当小姐,给她介绍生意。通过这种方式,我陆续联系到了嫖客、小姐、介绍嫖客的人员。2018年后半年至今,我自己联系或别人介绍的嫖客,我自己当小姐直接出台有20多次;我自己联系下的嫖客或者别人介绍的嫖客,然后我再给嫖客联系小姐出台的也有20多次。我自己微信聊天联系还有别人介绍总共联系了2、3个小姐。嫖资的标准是我定的,300元单纯发生一次性关系、时长30分钟,我拿80元、小姐拿120元、介绍人拿100元;400元调情、口交、发生一次性关系、时长60分钟,我拿120元、小姐拿180元、介绍人拿100元;500元调情、口交、发生两次性关系、时长90分钟,我拿150元、小姐拿200元、介绍人拿150元;800元调情、口交、发生两次性关系、时长4小时,我拿200元、小姐拿300元、介绍人拿300元;1000元调情、口交、发生两次性关系、时长4小时,我拿240元、小姐拿360元、介绍人拿400元。
我共介绍过两个小姐卖淫,这两个小姐共卖淫20多次,嫖客有杨超、张翔给我介绍的,还有我自己用微信在网上加的,除了杨超和张翔,再没有人给我介绍嫖客了。杨超给我介绍过10多个嫖客,张翔介绍过6、7个嫖客,还有我自己联系的8、9个嫖客,杨超和张翔是通过微信把嫖客地址、电话转给微信,我再安排小姐去这些地方卖淫。2019年6月份杨超给我介绍过1、2个嫖客,张翔给我介绍过6、7个嫖客,我通过微信给杨超转的钱都是介绍费,张翔欠我2000元钱,我就没有给张翔转钱,介绍费就扣了,他现在还欠我1000多元钱。我在介绍卖淫小姐出台期间,从中非法获利大约有3600元左右。张翔从中非法获利1000多元钱。张翔的提成有微信转账700-800元、现金200元左右。杨超给我介绍了有7、8次嫖客信息,杨超从中非法获利大约有1000元左右,我通过微信转给他。
2019年6月25日21时左右,杨超给我名叫王某的微信发信息问还有没有小姐,我说我问下。我就联系“毛毛”,“毛毛”说她在公寓,可以出台。杨超说嫖客在二郎庙尚某家酒店,并把嫖客电话给我发过来,我把电话发给“毛毛”,她自己去酒店联系客人。“毛毛”去酒店和嫖客谈好服务项目和价格,她当时收取了嫖客400元,这400元嫖资里毛毛拿走180元,给我转220元,然后我再给杨超100元介绍费。杨超的电话我存的名字是拍多啦超人,号码是138***8234,微信昵称美美,微信号×××,我备注的是啊啊啊啊乔。2019年2月份左右“毛毛”在我的微商里买衣服,然后加我为好友,我们经常聊天就熟悉了。我问“毛毛”愿意当小姐吗,她不愿意,后来我又给她说了许多次让她当小姐,最后“毛毛”同意了。我让“毛毛”来运城,她没有过来,我又叫了她许多次,前几天她才来运城。我给“毛毛”说提供性服务一次收取嫖客400元,两次收取600元。我联系的小姐中有一个叫田田的,大名不知道,20多岁,1.6米左右身高,偏瘦、长发、运城人,我不清楚具体哪个县,田田是我在微信上联系的,没有见过面,视频过。2019年6月中旬,杨超介绍给我的嫖客,我介绍田田,我记得是在美巢之韵酒店还是美景之旅酒店出的台,收了400元嫖资,我通过微信转给田田150元。给杨超抽了100元介绍费。
被告人杨超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我和王红霞大约是2017年7、8月份认识,从2017年8月份开始联系王某介绍小姐卖淫的。以前我在网上认识的一个女朋友介绍我认识王某的,她说王某跟前有小姐,我不知道王某真实姓名叫什么。2018年夏天我和王红霞在禹都夜市上见过一次面。2017年至今我联系过100个左右嫖客让王某介绍小姐出台。王某给我联系的嫖客安排介绍哪些小姐出台我不知道,我也不认识。我不知道“王某”有多少个小姐出台。“王某”的电话号是19××**4443,微信号是×××,昵称等你。呦!。每次400元一小时全套,500元双响,800元、1000元四小时包夜套餐。每次根据嫖客消费的套餐和出的嫖资多少给我分成30-200元不等,前后总共给我分了大约1.2万元左右。王某每次都是通过微信转账方式给我分成。我除了让“王某”介绍小姐之外没有让谁介绍过小姐出台。每次根据嫖客消费的套餐和出的嫖资多少给我分成30-200元不等,前后总共给我分了大约2700元左右。我每次给赵松30-80元不等。我前后给过赵松约1300元左右的好处费。赵松的手机号是155***2633,15××**3178,微信号是×××,昵称是A、娜娜。我与王红霞之间的微信转账绝大部分都是王红霞给我的介绍费。
2019年6月21日给王红霞介绍了一个嫖客,王红霞给了我300元介绍费。2019年6月22日给王红霞介绍了一个嫖客,王红霞给了我100元介绍费。2019年6月23日1时左右给王红霞介绍了一个嫖客,王红霞给了我100元介绍费。2019年6月24日15时左右给王红霞介绍了一个嫖客,王红霞给了我200元介绍费。
我和赵松是2018年7、8月份在禹都八号会所认识的,他从那时开始给我介绍嫖客,一共给我介绍过十几次嫖客。赵松给我介绍的嫖客我都介绍给王红霞了。我每次联系嫖客是我用微信告知王红霞。我给王红霞发微信时,就告诉她嫖客的电话、位置、房间号。我联系嫖客时用的是黑色外壳OPPOR9sk手机。赵松前后大约介绍过20个左右,每次嫖客要小姐都是赵松用微信给我说好地方,我把嫖客地址告诉王某,让她安排小姐去出台,完后我就把微信聊天记录删了,记不住是哪些酒店和公寓。这些嫖客每次消费的价位分别是400元一小时全套,500元双响,800元、1000元4小时包夜套餐。全套就是小姐用舌头舔吹嫖客阴茎,随后发生一次性关系;双响就是和嫖客发生两次性关系。赵松介绍的嫖客大多数都在市区酒店客房内,小部分在公寓。我不清楚赵松用什么方式联系嫖客。2019年6月25日晚上9点左右,赵松给我介绍了一个嫖客,我把这个嫖客介绍给王红霞,王红霞安排小姐去二郎庙对面尚某家酒店8520房间,王红霞给我100元介绍费,其中50元钱我要给赵松,但是还没来得及给就被公安民警抓获。赵松给我介绍嫖客我每次都是给他30到50元不等的好处费。赵松不认识王红霞。2019年6月份赵松给我介绍过3、4次嫖客。2019年6月25日晚是一次、禹都花园对面美巢之韵酒店一次,还有高架桥下去的一个小区一次,这两次应该是一次微信转账、一次现金形式给的赵松介绍费。后面这两次的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
杨超在见证人见证下辨认出10号照片就是我说的王某。
被告人张翔的供述及辨认笔录,主要内容:2019年6月中旬开始介绍小姐卖淫。我介绍两个小姐共卖淫8次,我不知道这两个小姐叫什么名字。小姐每次卖淫400元钱。我都是用微信把嫖客联系好后再通过微信转给王红霞,王红霞安排小姐到酒店卖淫。我是通过微信加附近的人、还有附近人加我,然后我再把6个小姐图片和招嫖广告发给嫖客。我加上客人后,给客人发标题邻家女孩宅急送,对外24小时待命;价位400、600、1000、1600;项目全套、双响、包夜、大包;时间50、70、240、600分钟;支付:现金、微信、支付宝;备注部分偏远车马费另计,欢迎致电骚扰!24小时+高标准完成度这个广告。客人给我发酒店房间号,并给我说选择做400元的全套,我再将房间号发给带领小姐卖淫的王红霞,王红霞安排小姐到酒店客房卖淫。我听王红霞说她有时候带两个、有时候带三个小姐。我的微信名叫“A**小哥”,我就是用这个微信名联系嫖客的,我的微信账号是×××。王红霞的微信名称叫“王某”,微信账号我不知道。我介绍小姐卖淫、联系嫖客就是用微信和王红霞联系的。2019年5月20日我借了王红霞2300元钱,不还给她了,她也默许了。王红霞(平时称王某),女,40多岁,盐湖区人,手机号是19××**4443。
我和王红霞大约是2018年2、3月份认识的。我和王红霞儿子是朋友,通过她儿子认识的王红霞。2019年5月20日因为我要还房贷,借过王红霞2300元钱。2019年6月20日左右我和王红霞在一起吃饭时,她给我说有嫖客资源跟她联系、照顾我挣钱,我就开始给她介绍嫖客,共介绍过7、8个嫖客。这些嫖客都是我在微信上聊的,不知道他们的真实姓名,微信名称我也记不清楚了。王红霞没有给我分过钱。我联系嫖客使用的是黑色OPPOReno手机。我不带小姐。
张翔在见证人见证下辨认出10号照片就是我说的王某。
被告人赵松的供述,主要内容:2019年6月25日晚21点30分左右你们治安大队办案民警在盐湖区中城尚东爱家酒店520房间查处的卖淫嫖娼,是我联系的嫖客,让朋友杨超介绍的小姐去该酒店520房间的。2019年6月25日下午18点左右,入住盐湖区中城尚东爱家酒店520房间的客人用手机QQ联系我(昵称私聊兵仔,QQ号25×××26)问有什么服务,我说可以安排卖淫小姐,400元1小时、800元两个小时、1000元钱4个小时包夜,嫖客让我先给他安排一个小姐提供400元钱1个小时的服务,如果小姐长得漂亮再考虑1000元钱4小时的包夜套餐。我就用微信联系杨超,让他介绍一名小姐去盐湖区中城尚东爱家酒店520房间出台。6月26日凌晨1点左右,我正在河东广场工行大门前和朋友杨超商量小姐被公安抓走一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我不知道谁收取的嫖资。他给我分50元钱,还没来的及给我。
2018年7、8月份,我在禹都八号会所ktv当服务员,杨超在消费唱歌时我俩认识,当时是杨超提出来,他跟前有小姐资源,我有嫖客信息给他说,他从中给我提成。我不知道杨超从什么地方介绍小姐。杨超的手机号是138***8234,微信号是×××,昵称大尾巴。杨超,男,30岁左右,身高1.70米左右,中等身材,家住盐湖区八里铺,运城本地口音。大约从认识杨超开始,我用昵称私聊兵仔、25***7326的QQ号负责联系嫖客。我在八号会所上班和客人聊天时,客人对我说,头像设置为女人能拉客人上钩,我头像是我在网上下载的图片。每次都是客人先加我QQ号,我冒充女孩加上客人QQ,再用小姐口气和他们打字交谈价格,根据客人需求我再联系小姐。我联系的嫖客90%在市区酒店客房内、10%在公寓,市区哪些酒店和公寓我记不清了。随后我把嫖客的位置及套餐价位发给杨超,让他介绍小姐出台卖淫,我不知道杨超从哪里叫的小姐去出台。每次嫖客有没有和小姐发生性关系,只有杨超知道,我都是听他说。杨超没有给我说过小姐资源是谁提供的。我前后给杨超大约介绍过24、5个嫖客,这些嫖客每次消费分别是400元一小时全套、500元双响、800元三小时包夜套餐。杨超每次给我分30-80元不等的介绍费,分别是30元、50元、70元,没有超过100元的,有时候是几次介绍费一次给我。我的提成有现金、有微信转账,现金给的多些。杨超前后给我提成1300元左右。我除了给杨超介绍嫖客外,没有给谁介绍过了。我不认识叫王某(王红霞)的人,杨超也没有给我说过。
我把QQ、微信全部改成女性头像联系嫖客,然后就有人加我。我的QQ号是25×××26,还有几个,这个是主要联系的,名称私聊兵仔,个性说明外卖找我兵仔,包你满意。我的微信昵称A娜娜,微信×××,性别女。2019年6月25日通过QQ联系了一个住在二郎庙尚某家酒店的嫖客,嫖客QQ号12×××84,我通过微信联系了杨超。杨超还没有把介绍费给我,就被公安民警抓了。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我在6月份还给杨超介绍了一个在禹都花园对面的美巢之韵酒店的,杨超给了我50元还是30元介绍费。2019年6月9日我通过QQ联系了一个嫖客QQ号12×××06,这个是在他家,他说在高架桥下去小区还是公寓门口等着。这个杨超也给了我介绍费。
以上证据均经原审当庭举证、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超上诉所提其系初犯、自首并真诚认罪、悔罪、主动退赃,主观恶性不大,没有造成严重后果,原判量刑过重,请求判处缓刑的意见。经查,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2019年6月25日23时左右,民警在盐湖区红旗东街河东广场中国工商银行附近将嫌疑人杨超抓获。”同案犯赵松供述“6月26日凌晨1点左右,我正在河东广场工行大门前和朋友杨超商量小姐被公安抓走一事时,被民警当场抓获。”杨超供述“2019年6月25日晚上9点左右,赵松给我介绍了一个嫖客,我把这个嫖客介绍给王红霞,王红霞安排小姐去二郎庙对面尚某家酒店8520房间,王红霞给我100元介绍费,其中50元钱我要给赵松,但是还没来得及给就被公安民警抓获。”以上证据相互印证,证明上诉人杨超系被抓获,依法不成立自首,其余上诉意见原判已予以认定,并在量刑时予以考虑,现上诉人无新的证据再次要求从轻处罚的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超、原审被告人王红霞、赵松、张翔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均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原审被告人王红霞有犯罪前科,从重处罚。上诉人杨超、原审被告人王红霞、赵松、张翔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杨超、原审被告人王红霞、张翔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杨超、原审被告人张翔退赔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各被告人的违法所得,应予以没收,上缴国库。上诉人杨超所提上诉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 钧
审判员 董自强
审判员 侯麦菊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常志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