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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光荣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9月13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102   收藏[0]
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7)川1112刑初91号
公诉机关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光荣,男,1970年10月13日出生于乐山市五215,汉族,小化,城镇居民,户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街70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143号,2017年3月14日因涉嫌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被取保候审。
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以五检公诉刑诉(2017)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光荣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于2017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乐山市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施某员施亚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光荣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五通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谭光荣于2010年4月开始在五通桥区牛华镇中心街143号经营茶馆。2016年12月起,谭光荣为招揽顾客,在其经营的茶馆内多次向前来喝茶的客人免费播放淫秽光碟,共播放约40场次。
2017年2月28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茶馆内当场挡获用于播放的淫秽光碟9张及现场观看人员9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光荣用影碟机多次在其经营的茶馆内向众人播放淫秽影碟,应当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谭光荣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谭光荣辩称:其对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谭光荣于2010年4月开始在五通桥区牛华镇中心街143号经营茶馆。2016年12月起,谭光荣为招揽顾客,在其经营的茶馆内用布帘将里屋隔开,在茶馆里屋内多次向前来喝茶的客人免费播放淫秽光碟,共播放十七场次。
2017年2月28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该茶馆内当场挡获用于播放的淫秽光碟九张及现场观看人员九人。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谭光荣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谭光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谭光荣的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物证登记表,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照片,乐公五淫鉴(2017)第001号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淫秽光碟九张某人徐某才易某、季某、胡某、周某、罗某、李某、温某、赵某元秦某伦、秦建的证言,辨认笔录,被告人谭光荣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光荣用影碟机多次在其经营的茶馆内向他人播放淫秽影碟,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光荣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成立,适用法律方面的意见予以采纳。对被告人谭光荣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光荣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的被告人谭光荣的作案工具淫秽光碟九张、先科牌放像机一部,康佳牌电视机一台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置。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邹 毅
审 判 员  万粟文
人民陪审员  傅建成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李秋唯
附:本案适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
第三百六十四条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制作、复制淫秽的电影、录像等音像制品组织播放的,依照第二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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