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川0124刑初829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学贵,男,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郫县。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2018年10月21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1月20日由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2019年10月21日由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以川成郫公诉刑诉(2019)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学贵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1月11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威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学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0月至2018年10月21日期间,被告人张学贵在成都市郫都区经营茶铺,按照每个人5元钱标准收取茶钱,并通过播放淫秽录像供客人免费观看的方式吸引客源,组织播放场次超过30场。2018年10月21日,成都市公安局郫都区分局民警在被告人张学贵经营的茶铺内将其挡获,并查获光盘503张、播放淫秽视频的DVD两台,被告人张学贵对其播放淫秽物品的行为供认不讳。2018年11月2日,经鉴定,上述查获的光盘中有461张属于淫秽物品。
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有鉴定意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等证据在案为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学贵在其经营的茶铺内固定的向不特定对象播放淫秽音像制品,且播放场次在30次以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学贵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学贵认罪认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张学贵判处九个月有期徒刑,并处罚金5000元的量刑建议。
被告人张学贵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对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的基本事实及指控罪名均无异议,无辩解意见及最后陈述意见发表。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学贵为了达到吸引客源牟利的目的,定点并相对定期的播放淫秽视频,其行为确已构成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学贵的犯罪事实清楚,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学贵归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庭审中亦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学贵没有前科,系初犯,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学贵犯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扣押在案的淫秽光碟及播放设备DVD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谢维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杨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