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8)浙1081刑初1595号
公诉机关温岭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云清,男,1970年5月2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原温岭市村民委员会主任、中共南洋××村支部委员会书记,住温岭市290号。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徐跃,浙江靖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夏君兵,男,1981年6月11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8年5月9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海情,浙江永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应先勇,男,1977年10月8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8年4月14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转取保候审。
辩护人管云德、李岳聪,浙江鑫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士法,男,1957年1月3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中共党员,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陈攀峰、郭啸宇,浙江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财友,男,1958年2月12日出生于浙江省温岭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温岭市。因本案于2018年3月31日被温岭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温岭市看守所。
辩护人洪佳丽、潘仁根,浙江明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以台温检公诉刑诉〔2018〕1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云清、应先勇、王士法犯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夏君兵、王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8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文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云清及其辩护人徐跃,被告人夏君兵及其辩护人陈海情,被告人应先勇及其辩护人管云德、李岳聪,被告人王士法及其辩护人陈攀峰、郭啸宇,被告人王某29及本院委托温岭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浙江明某律师事务所律师洪佳丽、潘仁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强迫交易
1、2009年12月,温岭市大川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川矿)通过招拍挂形式获得位于温岭市新堂采石场的采矿权,在前期建设和经营过程中,经常遭到包括被告人王某在内的南洋××村村民的阻扰,经营受到很大影响。在此期间,被告人王云清身为南洋××村村委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在负有保障矿山的正常生产使用道路畅通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大川矿将开采出来的石头,除供应金某二期工程用量外,全部卖给王云清,并多次扬言石头不卖给王云清就拉不出去。被告人王云清还指使被告人王士法威胁大川矿股东,以后续期需要村里的公章,而公章就在王云清这里。大川矿被逼无奈,只得和王云清签订销售协议书,同意王云清的要求,低于市场价将开采出来的石头卖给被告人王云清。被告人王云清为了加工、销售购买的石头,接受被告人王士法等人的入股,并雇佣被告人王某29等人从事相关工作。在经营过程中,因石头销售价格太低,大川矿偷偷将部分石头运出卖给其他人,被告人王云清知道后指使被告人王某29等人堵路,阻止大川矿将石头偷偷运出。大川矿只得继续把石头卖给王云清。经审计,大川矿共卖给被告人王云清乱石319373.60吨。
2、2016年11月,温岭市聚金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金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温岭市象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的采矿权。被告人王云清等人指使南洋××村部分村民不同意征地阻扰前期建设,后被告人王云清等人向聚金公司提出要求占有公司40%的股份和将一批旧机器以人民币1500万元的价格卖给聚金公司。为了达到目的,被告人王云清、应先勇、夏君兵等人经商量后,三人共同出资,由被告人夏君兵出面向南洋××村村民王某7、王某1、王某2等人租赁土地,并在土地上栽种杨梅树,以此要挟聚金公司。因聚金公司迟迟不答应和被告人王云清等人陆续被抓,其目的才未能实现。经鉴定,涉案旧机器价值人民币2615000元。
二、非法占有农用地
2011年,被告人王云清、应先勇、王士法等人合伙经营石子加工厂,并由被告人王士法出面向南洋××村租用村里的桔园,由被告人王云清出面向南洋××村部分村民租用土地。被告人王云清、应先勇、王士法等人在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桔园建设成石子加工厂的场地,并将大川矿至石子加工厂、石子加工厂到村外的田间小路垫高、扩宽建成运输道路。经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造成基本农田0.229亩、耕地4.076亩、园地6.958亩、林地2.259亩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损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为证实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以被告人王云清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实施犯罪行为,其中被告人王云清、应先勇、王士法与人结伙,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或强迫收购公司股份,情节特别严重,又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夏君兵、王某29与人结伙,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或强迫收购公司股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均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应先勇、夏君兵已经着手实行强迫交易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依法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云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应先勇、夏君兵、王士法、王某29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君兵、王士法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云清、应先勇、王士法一人犯两罪,依法应数罪并罚。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上述被告人依法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云清当庭辩解称,其与大川矿是正常的交易行为,价格也是正常的市场价格,其没有指使被告人王士法威胁对方,也没有指使被告人王某实施堵路行为,象山矿是对方主动找他谈的,他没有要求股份,也没有要求将旧机器折价卖给对方,象山矿迟迟无法推进是有其他原因的,他认为自己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经营石子加工场是事实,但桔园之前就已经荒废,林地也是之前老岩矿开采破坏的,运输道路原本就存在两条土路,石子加工场只是进行了部分拓宽,其非法占用的农用地的面积没有公诉机关指控的那么多,但对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其表示愿意认罪。被告人王云清的辩护人认为一、被告人王云清的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关于大川矿部分,大川矿与南洋××村村民存在诸多矛盾,王云清向大川矿购买石头、保证道路畅通属于双方互利互惠行为,双方自愿签订销售协议,王云清方没有采取暴力威胁等措施,当时石头属于滞销状态,协议价格已经高于金某二期的购买价及当年行政处罚认定的宕渣价格,之后价格还多次上调,协议履行过程中大川矿存在违约行为,被告人王某29的行为属于私力救济,而且矿区续期也不是由村里决定;对于象山矿部分,南洋××村村民是自发阻挠行为,象山矿无法推进存在其他原因,聚金公司主动要求与被告人王云清协商,双方谈判过程是正常的商业行为,而且象山矿上山道路选择并非一条,王云清等人的租地行为并不会对象山矿的推进造成实际阻碍。综上,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云清构成强迫交易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即使本罪罪名成立,对于第二节象山矿部分,也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二、对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告人王云清等人租地进行石子加工是事实,但桔园早已是荒地,王云清等人的行为实际上为村民增加了租金收入,而且林地之前已经被他人开采过,运输道路系在原有小路的基础上进行拓宽,故应当剔除相应的损毁面积。三、被告人王云清一贯表现良好,一直担任南洋××村村长、书记,在职期间为村民谋福利,上百位村民自发签署请愿书要求对其从轻处罚,同时王云清归案后也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应认定为坦白。4、对于是否认定恶势力,要严格按照两高两部关于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的有关规定来判断,被告人王云清作为民营企业家,当选村长后一直为村里谋发展,因本案被采取强制措施后,村民自发签署请愿书要求对其从轻处罚,从种种迹象来看,被告人王云清不符合认定恶势力所要求的组织性、行为性、社会危害性等特征,请求慎重考虑、严格把关。
被告人夏君兵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夏君兵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认为夏君兵不属于恶势力犯罪,不属于相对固定的成员,也没有共同故意实施三次以上犯罪活动;夏君兵在从犯中属于地位最轻,租赁土地能否严重影响象山矿应当综合全案进行考虑,夏君兵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认罪悔罪态度好,本案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劣迹,系家庭顶梁柱,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应先勇当庭对起诉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应先勇的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认为应先勇在强迫交易共同犯罪中作用很小,系从犯,属于犯罪未遂,没有造成严重损害后果,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中也属于从犯,实际占地面积应当考虑原有小路等因素,且应先勇主观恶性小,到案后一直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家庭收入主要经济来源,综合全案情况,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士法当庭辩解称其没有受被告人王云清指使威胁过大川矿,其在王云清的石子加工场有股份,并为此租用村里的桔园并拓宽道路,其不认为自己构成强迫交易罪,对非法占用农用地自愿认罪。被告人王士法的辩护人除同意被告人王云清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之外,还认为大川矿本身并不是遵纪守法的企业,其自身存在相应问题,也没有同村民达成协议,故希望得到王云清的支持,双方达成协议是商业合作,不足以证实存在强迫交易行为,即使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士法也属于从犯,患有帕金森病,建议对其适用缓刑。
被告王某29友当庭辩解称其只是为被告人王云清的石子加工场打工赚取工资,实施堵路行为是因其个人因素,并不是受王云清指使,其认为自己不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王某29友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王某29友犯强迫交易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王云清指王某29友实施堵路行为王某29友的行为系事出有因,属于民事纠纷,且成功维权之后即不再实施阻挠行为,不构成强迫交易罪。即使其罪名成立,也属于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08年4月,被告人王云清当温岭市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后多次连选连任至案发,2013年11月,被告人王云清被任命为中南洋××村村支部委员会书记,后因重点工程配合支持推进不力,于2018年1月被中温岭市镇委员会免去党支部书记职务。
1、2009年12月,温岭市大川矿业有限公司通过招拍挂形式获得位温岭市村新堂采石场的采矿权,在前期建设和经营过程中,遭到包括被告王某29友在内南洋××村村村民的阻扰,经营受到影响。在此期间,被告人王云清身南洋××村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在负有保障矿山正常生产使用道路畅通义务的情况下,要求大川矿将开采出来的石头,除供金某清二期工程用量外,全部卖给王云清,并多次扬言石头不卖给王云清就拉不出去。被告人王云清还指使被告人王士法威胁大川矿股东,以后续期需要村里的公章,而公章就在王云清这里。大川矿被逼无奈,只得和被告人王云清签订销售协议书,以低于市场价将开采出来的石头卖给王云清。被告人王云清为了加工、销售购买的石头,接受被告人王士法等人的入股,并雇佣被告王某29友等人从事相关工作。在经营过程中,因石头销售价格低,大川矿偷偷将部分石头运出卖给其他人,被告人王云清知道后指使被告王某29友等人堵路,阻止大川矿将石头偷偷运出,大川矿只得继续把石头卖给王云清。经审计,2011年12月、2012年1月、2013年1-3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2014年1月期间,大川矿共销售给被告人王云清等乱石319373.60吨。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征用园地协议书、征用林地协议书、租地协议书,证实2008年10月林某1法作金某清二期排涝工程指挥部委托人租新河××××岙村村土地进行采矿。
(2)销售协议书,证实2011年7月12日,王云清和大川矿代朱某1荣林某1法林某2伟潘某明签订销售协议书,约定大川矿除供金某清二期工程用量外,其余全部供应给王云清方,大川矿按每月7万吨左右指标供应,大川矿将石料、塘渣料销售给王云清方,价格为每吨17元,王云清方提供挖掘机上车(不提供清炮、排险、打炮头),大川矿按每吨1.80元结算付给王云清方,大川矿运输车辆途经王云清方指定的村道不承担任何费用,王云清方应保障大川矿车辆行驶畅通、便利,王云清方运输车辆大川矿不承担任何费用。
(3)协议书,证实2009年11月12日,新河镇人民政府新河××××岙村村村民委员会、新河镇下林村村民委员会、新河镇前洋村村民委员会及采矿权买受人就新堂采石场签订协议书,其中村委会的义务包括“负责为采矿权买受人开采新堂采石场正常生产所使用的道路畅通工作,调处道路使用中产生的矛盾纠纷,保障矿山的正常生产使用的道路畅通;负责采矿权买受人使用道路的损坏修复,修复费用由采石场支付。”
(4)合伙协议书,证实应先勇入股王云清经营的南洋3号采石场。
(5)台州造价网(温岭)部分建材价格、2011年5月至2014年12月《台州造价》期刊关于台州市主要建材市场价格信息,证实上述期间石材价格处于上涨趋势,2011年5月-10月期刊显示温岭市碎石价格55-56元/吨,塘渣价格29元/吨,片石价格37元/吨,块石价格49元/吨,2011年7月开始记录毛石价格46元/吨,2011年11月之后塘渣等石材价格均开始上涨,至2014年12月,碎石最高价格70元/吨,塘渣最高价格38元/吨,片石最高价格42元,块石价格58元/吨,毛石最高价格47元/吨。
(6)缴税记录,证实王云清等开办的石子加工场工商登记为温岭市南洋石材厂,2011年9月开始正常缴税。
(7)莫春华温岭农村农业银行存款分户明细查询,证实王云清多次转账莫某1华,自2012年12月18日至2014年4月18日共计转入187.5万元。
(8潘某明提供的资料,其中石子场生产销售测算表显示经大川矿股东测算,2011年至2014年大川矿共计销售给王云清石料1436339.16吨,均价18.7元/吨,采矿许可证复印件显示大川矿的矿山名称温岭市村新堂采石场,开采矿种为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生产规模为8.16万立方米/年,有效期限四年,自2010年1月12日至2014年1月12日,情况反映显示大川矿存在越界、超边坡开采现象。
(9)情况说明,证实温岭市价格认证中心说明其价格鉴定标的宕渣是指包含乱石、泥土、山体表面植被在内的混合物,价格鉴定结论8.40元/吨仅为宕渣的矿山交货价,不含上车、运输等费用。
(10)台开会审[2018]621号审计报告,证实2011年12月、2012年1月、2013年1-3月、2013年8月、2013年12月至2014年1月,石子加工场从大川矿采购石头319373.6吨,共计14244车;2011年12月开始,石子加工场销售收入为11141962元,其中2012年1月至9月、2014年1月至9月的数据存在缺失。
(11温岭市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中温岭市镇委员会文件,证实被告人王云清任职村民委员会主任和村党支部书记的时间。
(12)证王某3中均的证言,供认他南洋××村村的村民,他在王云清的石子场承包了碎石业务,梁某3茶方梁某3茶云一起承包了大川矿石料运到石子场的运输业务。当时大概是因为石头价格的问题,大川矿也有把石头运外面而不是卖给石子场,于是王云清就王某29友去把大川矿往外面运输的车给拦住,不让对方开出去,王某29友去拦车的理由就是因王某29友在大川矿征用地的时候没有拿到补偿的钱,最终目的还是想让大川矿以低价将石料卖给王云清的石子场,王云清王某29友去拦车的时候,也出面进行双方面调和的。
(13)证王某4福的证言,供认他曾经在王云清的石子场负责对秤记账,石子场打石子的石块,林某1法的大川矿提供的,大川矿的石块原本是提供金某清二期的,王云清林某1法谈好,多余的石头必须卖给王云清,否则就拉不出去,因为王云清指示过他们,如林某1法把石块拉出去,他们石子场的人要去拦的,他、王士法王某29友父子都去拦过车,目的就是不让石块拉出去。他的半分股份在收回投资款后,还分到了五十多万元的利润。
(14)证王某5斌的证言,陈述他王某29友的儿子,曾经在王云清的石子场负责记账收钱。一开始王云清想要承包大川矿金某清二期工程之外所有石材的加工业务,但是矿的老板不同意,因为王云清的价格不高,不然王云清是村长,人家在同等价格的条件下肯定也会把石材都卖给王云清。那个时候因为大川矿下面山上有块山地,上面有毛竹林有桔树,这块山地是他们生产队的,因为大川矿开矿要把毛竹林都推掉,小队里的村民上去干扰大川矿施工,要对方赔钱,最后大川矿赔了他们小队一笔钱才进行施工,但是这个钱赔来之后,小队里村民都拿来分了,他父王某29友觉得钱分少了,就自己去大川矿上找对方要钱,但是矿上的人说钱已经给生产队了,不同意给钱,他父亲就去把路堵了。刚好这个时候,大川矿不答应王云清承包矿上石材加工的业务,王云清就跟他父王某29友说,如果到时候大川矿愿意把石头卖给王云清,王某29友就不要再堵路了,补偿的钱王云清出,如果大川矿不把石头卖给王云清,就王某29友继续堵在那里,就是说王云清拿这个事作为一个借口,逼迫矿上把石材都卖给他,不然矿上的石料都没法运出去。除了他父王某29友,他的母亲也跟着去堵过路,还有别的村民也去堵路,那些人是谁叫他们去堵路的他不清楚。后来他父亲真的被王云清说动了,去了大川矿堵路,然后都是王云清去劝说他父亲回来,之后大川矿没有办法了,也就把石块加工业务给了王云清。后来王云清就接到这个大川矿的石材加工业务了,接过来的量金某清二期的量还要多。他在王云清石子场上班期间,王云清平时会让他注意大川矿拉石块出来的工程车,车上如果有金某清二期”的标志,他们不会拦住,但是车上没有标识的,工地上的人会拦住不给对方拉走。他父王某29友到石子场上班后,大川矿要把石头运出去卖给别人,王云清知道后就让他父亲以没有得到毛竹林补偿款为由去堵住大川矿的运输车,堵路之后大川矿的石头就没有运到外面去卖了,市场行情上涨,王云清这边的出价太低,大川矿就要把石头拉出去卖给别人,当时在石子场办公室里面,王士法给王云清出主意,让他父王某29友先不要拿毛竹林的补偿款并将价格提高,让大川矿不愿意出,再让他父王某29友去堵路,王云清同意了并打电话给他父亲,让他父亲去堵路,过了一会大川矿那边就打电话给王云清,要求过去解决堵路问题,最后大川矿的石头又没有卖给别人了。有一次,他在石子场里散步,碰到他父亲骑着电瓶车比较慌,说大川矿那边石头卖外面去了,过去看看,这时王云清就在旁边,对他父亲做了做手势,并且说快去快去,他就知道是王云清又让他父亲去大川矿那边堵路了。最后一次他在石子场收钱,看见他父亲骑着电瓶车载着他母亲从大川矿那边回来,接着他父亲告诉他毛竹林的补偿款拿到了,他就知道他们肯定去大川矿那边堵路了。
(15)证郑某1青的证言,陈述她王某29友的妻子,曾经在王云清的石子场负责烧饭,她老公也在石子场上班,当时石子场已经开始碎石加工了,石子场通往村外的道路也已经修好了的,有一天中午,她和老王某29友还有王云清、王士法王某4福以及一帮外地小工都在石子场的厨房里吃饭,王云清就对他们两夫妻说:“你们两夫妻去把大川矿的路堵住。”他们就说知道了。因为大川矿运输石头修的路经过他们村的一片毛竹林,毛竹林地她家也有份的,但是当时他们都在外面,毛竹林的补偿款还没有到位。当日午饭后她和老王某29友就从石子场走路到大川矿,看见大川矿上面的运输车开下来就堵住,堵住之后后面拉石头的车就没法开出去。堵了一会,王云清就打电话王某29友,说堵过就算了。她知道王士法经常在背后给王云清出主意,她还知道王士法和王云清说过让他老公把毛竹林的补偿款提高。
(16)证杨某尧的证言,陈述他在2000年左右开始涉足开矿,2008年至2012年担任温岭矿产协会会长,对温岭整个矿产行业比较了解。2008年至2014年期间,温岭石料及石子价格稳步上升,一直没跌过。石料如果卖给修房子、垫地基的人的价格是当时石子市场价减去15元/吨作为石料销售价,并且卖出去都算给面子的,另外如果石子大批量卖给搅拌站的话是在当时市场价基础上便宜6-10元/吨。他所说的石料就是从矿山爆破下来后的石头,还没有打成石子,不过做矿的人一般不会把石料卖给别人,卖给别人加工成石子会抢自己的生意,平时市场上所谓的塘渣其实是矿上开采下来的废料,含有大量的泥。他所说的石料价格包含资源成本(矿山本身拍卖价格)、爆破成本、装车成本、工人工资、税收等。他知道大川矿是金某清二期做配套的,他认识矿的负责潘某明,他知道这个矿的石料除了金某清二期外全部卖给了王云清碎石子,他潘某明说当时卖给王云清的价格是17元/吨,这个价格是非常便宜的,别人矿上作为废料的塘渣都不止这个价格,当时他们塘渣卖给别人都是28元/吨,他还潘某明开玩笑说这个价格不如不做。
(17)证郑某2岗的证言,陈述他从2001年左右开始采矿,并且是2003年至2008年温岭矿产协会会长,对温岭矿产行业发展比较了解。2008年至今,温岭石料和石子的价格一直在上涨,市场上零售价格比矿山批量卖给曙光混凝土等公司的价格可能高个五、六元/吨。他说的石料是矿里开采出来的石头,不含泥的,自己开采出来的石料都是不卖的,因为卖石料不赚钱,自己碎石卖石子才赚钱。他所说的石料价格包含政府的资源费、爆破费、开采成本、装车成本、税收等。
(18)证毛某华的证言,陈述他2013年承包了箬横镇白龙潭水库的工程,当时需要购买石块加工成石子用于工程建设,部分是从大川矿买的,当时购买石块的价格是26元/吨左右,当时买的量不多,一般都是大川矿主动偶尔联系他们,当时他们也是想要从大川矿购买石块的,因为近,运费会省很多,但是大川矿说没有石块卖给他们。
(19)证王某6富的证言,陈述他南洋××村村的村民,当时大川矿不想把石头低价卖给王云清的石子场,后来王云清通过村长身份利用村里的村民及他的亲戚去大川矿内闹,并且大川矿开采的石头拉出去要经过他们村,王云清让大川矿开采的石头拉不出去,后来听说大川矿没有办法将开采的石头低价卖给王云清。
(20)证江某1法的证言,陈述他南洋××村村支委,2012年4月从外地回到家,这个时候王云清的石子场已经搞起来了林某1法叫他到大川矿打炮眼,他问大川矿股东石头卖给王云清多少一吨,对方说是17块多点一吨,当时王云清石子场石子卖出去五十几元一吨,大川矿就偷偷把石料拉出去卖给别人,这样能多赚钱,王云清知道后,就叫他叔王某29友去拦路,不让大川矿的车开出去,大川矿没办法,就又把石料都卖给王云清,他知王某29友去拦车的事情就有两次。
(21)证施某1云的证言,陈述他南洋××村村的党支部书记,大川矿运输本来是经过下林村那边的路,后来是别的村不让大川矿运输,后来石子也拉不出去。大川矿开矿的时候有涉及到他们村10队的山地、坟墓等,10队村民还去大川矿那边阻扰过,主要就是为了补偿款的事情。
(22)证潘某明的证言,陈述他是大川矿法人代徐某1康的老丈人,后来在大川矿做管理。2009年徐某1康林某1法林某2伟林某6明四大股东竞标成功大川矿,前期搞建设的时候,村民因为补偿款的事情经常到矿上闹,阻扰施工,那个时候他们有找过王云清帮忙做村民工作,因为王云清是村长。当时王云清还没有提出把石头卖给他的要求,但是王云清经常会到矿上转转。后来前期工作做的差不多了,有一天箬横晋岙里一个开石子场的人过来找他们谈买石头的事,王云清得到风声也到了矿上,林某1法说要把石头卖给他,并威胁他们如果把石头卖给箬横那个人,以后石头是拉不出去的林某1法当时回复说股东商量了再说。后来因为上下山道路太陡不安全,要加宽道路,需要征村民的林地,但是征地不好征,王云清又来要求把石头承包给他,并说如果不承包给他,就不要想加宽道路,石头也不要想拉出去,如果包给他,征地的事情他来帮忙做。当时他们股东也商量,因为现实困难是下张村、下林村那边没有出路,石头拉不出去,王云清也答应如果石头包给他,可以南洋××村村这边拉石头出去,所以当时他们口头答应王云清愿意把石头承包给他,因为价格太低,一开始没有谈下来。在谈判过程中,王云清的叔王某29友就过来矿上闹事,挡在挖机前面阻扰修路,王云清说如果石头包给他王某29友那边的工作他来做。在签协议的当天林某2伟他们还是不怎么情愿签字,王士法就跟他们讲:“你们这个矿以后还要延期,需要用到南洋岙的公章,而这个公章就在王云清手里。”矿上的股东后来实在没办法,就把石头承包给王云清了。石头卖给王云清后,价格很低,外面价格涨得很快,他们找王云清要求涨价格,王云清不同意,他们矿里就偷偷把石头拉出去卖给外面,王云清知道后,就来拦他们的车。王云清自己过来拦过一次,还王某29友、王士法王某4福都来拦过,拦车后,石头又拉不出去,只能又把石头卖给王云清。后来又找王云清谈了多次,慢慢涨了点价格,涨得很少,到最后快开采结束的时候,卖的价格是21元/吨。
(23)证林某1法的证言,陈述他是大川矿的股东,其他股东还徐某1康林某2伟、林连明、箬横镇下张村村长等,2009年11月中标,2010年1月取得采矿许可证,2010年2月左右进场,因为进出路的问题和南洋岙的一些村民发生过很多纠纷,这个工程被拖了8个月左右的时间。他们采的石头运金某清二期,刚开始运石头的车要经过下张村、前洋村、箬横亚湖村等才能运金某清二期,可前洋村的村民一直闹,所以也只有通过小型运石头的车将石头运出去,之后王云清就和王士法王某4福等人过来,要求将矿业的石头卖给石子场,然后矿上运石头的车辆可以从他们石子场经过,再拉金某清二期。他们从2011年2、3月开始谈,谈到7、8月份才谈好,在跟王云清谈判的过程中,以王云清的叔王某29友为首的过来闹过很多次,并王某29友说过石头不卖给王云清的石子场就过来闹。因王某29友在矿场闹,导致无法正常运行,还有王云清说只能跟他合作双方才能共利,并且王云清说石头不卖给他,他们的石头运不出去,后来他们股东商量,再拖下去石头拉不出来,矿场无法正常运行的损失还要大,所以无奈之下,跟王云清签了合同。因为赚不了什么钱,于是他们就偷偷将一些石头卖给别人,王云清就交代石子场的人,最主要王某29友,发现矿业偷偷将石头卖给别人,他们运石头的车就要被拦住,后由王云清出面才解决王某29友等人这样一闹,他们又不敢把石头卖给别人。
(24)证徐某1康的证言,陈述他是大川矿的股东,2009年底的时候,他们通过拍卖取得大川矿的采矿权,但是当时温岭市政府拍卖大川矿的时候只是单纯对矿山出让,并未做好进矿道路及相关配套用地的手续,所以他们几个人取得大川矿的采矿权后,首先是新河××××岙村村,向当地村民租赁采矿所要用到的山地,前期工作做完后准备进场采矿,没想到的是,在他们挖机等设备准备进场时南洋××村村的那些村民又出来阻扰设备进场,在这过程中,当时王云清就托人找他,说要向大川矿承包碎石业务,当时对方讲的理由就是矿一直停着也不合适,不承包给王云清估计也运不出去,他听委托人这样讲,就知南洋××村村村民阻扰设备进场施工肯定跟王云清有关系,所以他就说宁愿停了、亏完都不会包给王云清,后来怎么包给王云清的,他就不知道了,因为当时他打架坐牢去了。2013年年底他服刑出来后,发现已经把大川矿的碎石业务包给了王云清,价格是17元/吨,当时卖给外面至少30元/吨,他算了一下,成本都不够,后来加到19元一吨,再后来又加到21元一吨。在这期间,他记得有一次矿上把黄泥拉出去卖潘某明告诉他对方把拉黄泥的车也拦住了,不让出去,说矿上的东西不能卖给其他人,然后他就潘某明转告王云清,黄泥也卖给王云清好了,这样说了之后对方才没有拦运黄泥的车,但是对方还是要求石头全部要卖给王云清。
(25)证朱某1荣的证言,陈述他曾经入股大川矿林某1法林某2伟徐某1康都有份子徐某1康坐牢林某1法当了法人代表潘某明管理矿场。他入股后,只要从外地回来就会去石矿场看看,当林某1法潘某明都告诉他南洋××村村村长王云清经常背后指使他人堵路影响生产。原先考虑是自己采矿自己生产石子的,而王云清当时提出是想承包碎石业务林某1法他们好像没有同意,于是就出现了王云清叔叔来闹事。之后到了2011年年中,他正好在家潘某明告诉他南洋××村村的石矿场签协议。当时谈价格的时候,因为王云清出的价格太便宜了,他们不签字。王云清就说他们不签协议,明天石矿场就要停工,因王某29友会来闹。他们离开后,当潘某明就打电话过来说算了,把字签给对方,第二天签协议的时候,王云清提出的条件是石矿的石块除金某清二期工程之外,其他的必须卖给王云清,运到石子场的石块需要使用的挖机和车也必须用王云清的,减去王云清提出的挖机等工程车使用费后,石块的价格大概就12、13元/吨了,可是当时外面卖的石块已经20多元/吨了。签订协议后,潘某明说石块拉出去都方便很多,但是除金某清二期的石块拉得出去,石矿想把石块拉别处卖,运输车就要被堵住。
(26)证林某2伟的证言,陈述他是大川矿的股东,其他有股份的还徐某1康朱某1荣林某1法和一些小股东,中标后他们开始着手开矿,由于竞标时政府没有包括征地、修路、迁坟的事情,所以他们股东就去找矿区相关的村和村民协商,虽然谈判的时间很漫长,但是最终还是都拿到了村民同意租地、迁坟、修路的协议书。2011年上半年,他们就开始采矿了,但是就有村民来矿上不准他们开采,他们问为什么,村民说给的钱太少了,他们就问村民钱给少了为何还签字同意,村民就没话说了,这样的事情发生了很多次。采下来的石头陆陆续续被拉出去,但是车开出矿区后就被村民拦住了,理由有很多,合理不合理的理由都有,他们股东就出面协调,不能协调的就报警,还有向镇里汇报,找镇里协调,就这样断断续续地在开采石头,说是在开采石头,其实几乎没有开工,属于停产状态。被村民堵住的时候,王云清经常来矿上办公室聊天,有时王云清一个人来,有时带几个人来,每次都笑嘻嘻地说:“你们大川矿不能采石头,就是采了也拉不出去,不如卖给他”等很多话。到后来,王云清说话就直接了,说“你们不把石头卖给我,石头不可能拉出去,难道你们想飞机运出去。”他听了很生气,就对股东说就算最后亏钱也不卖给王云清。就这样持续到2011年夏天,由于他们大川矿的期限4年,已经浪费快2年了,有些小股东就耐不住了,经过商量他们最后同意卖给王云清,双方陆陆续续谈过很多次,王云清提出15元/吨,而当时的行情价是20多元/吨,他们认为价格太低了就不愿意,最后定下17元/吨,定下的这个价格真的很低,他们实在是没有办法才同意的。2011年7月11日,王云清带了王士法等几个人来矿上办公室找他们谈判,大川矿这边有他朱某1荣林某1法潘某明等人,谈判的时候,他朱某1荣两个人心里还是很不舒服,感觉很窝囊,被人欺负成这样了,所以最后没有谈成。当晚,他们这边的一些小股东说算了,反正自己拉不出去,亏钱卖给王云清算了。第二天,他林某1法朱某1荣潘某明在大川矿办公室,王云清一个人来到办公室签了购买石子的协议,签完字后他就离开了。签订协议后,他们开采石头就没有人来闹了,之后他就几乎不去石矿了,基本上都潘某明林某1法在管理。之后潘某明告诉过他,因为卖给王云清的石头价格太低,他们就把石头卖给其他人和箬横晋岙里的石子场,最高的时候卖了30元/吨,可是卖了几天就有人来石矿堵路了,不准他们的车开出石矿,还有挖机驾驶员也不给他们上车,有人拦车的时候,王云清等人都会来调解,不过也是有要求的,就是不准他们把石头卖给其他人,这样的事情出了好多次,他们不卖给其他人就没有人来闹事、拦车。后来一直到2014年年底左右,他们的石头都卖给王云清,就一直没有人闹事了。还有一次他朱某1荣林某1法潘某明等人在办公室的时候,王云清带了几个人过来,不知道谁说了一句他们最怕的事,大致意思是他们的矿开采期限只有4年,已经过了这么久了,以后如果要续期,还要南洋××村村的,但是这个公章在王云清那里,这个话谁说的他实在记不清了。
(27)证朱某2仁的证言,陈述大川矿林某2伟徐某1康朱某1荣林某1法四个人竞标来的,标来之后,他个人认为是稳赚的,于是朱某1荣要了一股份子。前期他有去过矿场的,也碰到过几次村民来闹,如土地还未征用、迁坟之类的,后期因为借款的事他就不去了,后来的事就不知道了。他朱某1荣讲过,大川矿石头运不出去只能靠拖拉机运,之后没办法只能把石头卖给王云清。石头卖给王云清他心里是不舒服的,林某2伟朱某1荣说是王云清通过不让运石头的方法逼得他们最后无奈把石头卖给了王云清。
(28)证江某2军的证言,陈述他是大川矿的股东林某2伟给了他0.5股,大川矿的石块经常拉不出去,被村民围堵,被堵的原因南洋××村村村民以没有解决山地赔偿为由,从村民堵路开始林某2伟会经常叫他一起去现场,具体次数无法记清,其中有一次堵路时,大川矿把村民打伤了,后来钱赔了,但是运输上还是出问题,经常老百姓不让他们车通过,再后来石矿的石块就卖给石子场,价格很便宜,具体合同怎么签、为什么签给对方他不知道,他当时林某2伟抱怨说这么便宜还卖给对方,林某2说没办法,不卖给石子场,石头还是运不出去。
(29)证人林某3的证言,陈述他是林某2的兄弟,和林某2一起投资大川矿,大川矿具体情况他不是很了解,但有时林某2也跟他说矿上的事情,比如前期村民在闹,石头拉不出去,本来也打算自己碎石子卖的,但是后来因为有人干扰,石头拉不出去,就没搞了。林某2还说有人要大川矿的石料,还到矿上说石头不卖给对方,难道还飞出去啊,最后大川矿没办法了,就把石头都卖给那个人了。那个人他不认识,只听说这个人在南洋××村名堂挺大的。有几个小股东因为借钱投资的撑不住,闹起来说卖卖掉算了。
(30)证人陈某1的证言,陈述他是大川矿的股东,与人合伙从林某2那里拿了一股半份子。大川矿前期经营状况一直不理想,开采的石头运不出去,一直有老百姓在闹,拖了有一年多,后来石料包给王云清后,运输的情况才好点,听说卖给王云清是17元/吨。林某2打电话跟他讲,王云清说过如果大川矿的石头不卖给王云清是拉不出去的,除非用飞机飞出去。当时他们大川矿想自己搞碎石加工业务的,外面石子价格已经涨得很厉害了,他当时劝林某2说,有钱人没关系的,像他是借钱来投资的,能卖点钱回来还账也好的。
(31)被告人王云清的供述与辩解,供认大川矿是2009年被徐某1、林某1等人标走的,大概是2010年进场,后来在建设施工的过程中一直不顺利,跟村里的村民发生纠纷,还发生过打架,他没去关心这个事。2011年的时候,莫某1找他说要把大川矿的石头包过来碎石子,他同意了。莫某1就和大川矿那边在联系,具体怎么联系的他不清楚。接着他找到村里的村民代表王士法,因为王士法在村里的威望不错,他就想让王士法出面在村里租场地,分点份子给对方,王士法答应了,之后他跟林某1、潘某等人谈,记得去过两三次,王士法都是跟他一起去的,一个月左右业务就谈下来了,他基本上没提什么要求,王士法也就是看看,价格都是潘某、林某1他们商量好的,他在看到合同之前都不知道对方要什么价格,合同在哪里签的忘记了,对方潘某、林某1、林某2、莫某1等都在,他这边是他和王士法在,最后签了协议,协议约定互利共赢,除了金某二期以外所有的石料都卖给他,价格是17元/吨,包括了1.8元/吨的挖土机费。石子场在2011年的7、8月租了村里的地开始建设,到投入使用大概是2011年底。石子场的股份总共有十二股,他分到五股,王士法一股,应先勇一股,莫某1分到五股,莫某1的股份有分给王某20、王某21等人,当时总投资三百万元,每股二十五万元,一股份子获利八、九十万元左右,他按照股份获利四百多万元,还有挖掘机赚了五、六十万元,石子场2014年注销了,因为大川矿采石头结束了,没有石头来源了就停了。王某4在石子场开票,王士法在场地上修路、开票,王某5在场地上收钱,王某3均承包车队,将大川矿的石子运到石子场,并且打石子的流水线也是王某3均在负责。大川矿在运输石头的时候没有受到人员阻扰。2012年下半年,大川矿没有按照协议规定的每月7万吨的量供应,反而用金某二期的送料车把石料运出去卖给外面人,因为金某二期是不要塘渣的,而有时运出去的料夹杂石料和塘渣,问了开车的司机明确了这个情况,他感觉比较生气,所以叫他叔叔王某29以原来山地的补偿款没拿到为由去闹事,拦路阻止石头运出,主要目的是阻止大川矿将石料卖给别人,前后让王某29阻拦过两次。
被告人王云清当庭辩解称,其没有指使被告人王某29实施堵路行为,其在公安机关的有关指使堵路的供述是被威胁所作。被告人王云清的辩护人就本节事实当庭提供了新河镇下王村、上桥头村出具的王云清提供押金并修复道路的证明。
(32)被告人王士法的供述与辩解,供认林某1等人承包了他们的大川矿,林某1等人想修运石料下山的路,这个路经过他们村里小队的地,因为挖了他们队里的毛竹林和老坟,当时村民就去阻拦修路,一直闹了好几个月,最后矿里出十八万元给他们队里才答应对方修路的。2010年正月,王云清找他讲要承包大川矿的石头加工业务,他当时就提出如果成功了他也要股份。因为石子场出来那条路要经过村民门口,但是有几户钉子户在闹,路修好石子拉不出去,王云清自己出面做工作有困难,由他出面的话就可以把工作做下来,另外石子场要租用村里桔园地和通往大川矿的路,王云清自己不好跟村里开口,也是让他出面来跟村里租地,所以王云清会同意给他股份。之后他们又去找塘下村村长莫某1谈,最后与大川矿签订了石子加工业务,前期怎么谈的他不知道,最后签合同那天,王云清把他从箬横接到了石矿厂,当时谈的时候大川矿的股东林某2很不同意,于是王云清就指使他告诉林某2以后大川矿到期后,如果还要续期,必须要村里的公章,公章在王云清手里,是要经过王云清同意的,于是他就把这个话告诉了林某2,他说这句话的时候,是当着大川矿股东面说的,对方都听到了。石子场一共有十二股,每股要三十多万元,莫某1方分到五股,其中莫某1两股半,王某20一股半,“燕林”半股,王某4儿子半股,他们这边他一股,“行贩”一股,王云清五股,开工一个月左右,他把半股转给了王某4的女儿,赚了六万元。大川矿把石头加工业务给他和王云清等人就是地头梗的意思,因为大川矿要运石料出去要经过南洋××村还有塘下村,大川矿平时运石料出去多多少少要跟村民发生纠纷,老百姓会把大川矿运石子的车拦住,大川矿自己运石料挺难的,大川矿他们自己也知道这个事情的,所以需要本地有实力的人支持,大川矿和他们签订石子加工业务之后,在南洋岙村××百姓拦车,会让他跟王云清出面解决,如果塘下村莫春华和南洋××村王云清运石料出去的话,村民就不会出面作梗。他们这几个股东在当地都是有能量的人,都是能解决事情的人。大川矿卖给王云清的石料价格肯定是低的,具体价格他不知道,反正就是比市场价低,因为大川矿石料拉出去必然经过南洋××村,不把石料以低价卖给王云清,大川矿就别想把石料拉出去。大川矿有偷偷拉石料卖给别人,王云清知道后,会叫王某29去堵路,将大川矿拉石料外出的路堵住,不让对方拉出去,以此逼迫大川矿将所有石材低价卖给王云清,他记得有几次,具体几次忘记了,他都是在场的,王云清、王某29、王某3均、王某5都在加工场,王云清叫王某29以未拿到毛竹林被征用的补偿款为由,将大川矿运石子的路堵了,王某29就开着电瓶车去堵路,大川矿的老板就打电话给王云清,让王云清过去谈。
被告人王士法当庭辩解称,王云清没有指使其说过有关公章的话,虽然其在公安机关曾经做过上述供述,但后来改变供述后,公安民警没有如实记录,并且没有将笔录读给他听就签字了。
(33)被告人王某29的供述与辩解,供认他在村里的山上有六七分毛竹林,大川矿修路用了这个毛竹林,当时大川矿跟他们小队谈好十八万元的价格全部征用他们小队的毛竹林等地,王士法分配给他八、九千元,他当时就说这个钱不够,他不要,王士法说把这钱还给大川矿,让他自己去跟大川矿要钱。他从四川回到老家就开始在王云清的石子场上班,负责修补道路,晚上住在场地管夜。他第一次去堵路要钱的时候已经在石子场上班了,当时因为大川矿把卖给石子场的价格提高了,王云清这边没有接受,双方就因为价格的问题僵持不下,后来大川矿基本上就没有往石子场运石料,所以王云清的石子场也没有石料加工了,王云清知道他毛竹地的费用是没有拿到的,所以就让他以这个名义把对方的路拦住,迫使大川矿的老板把石头卖给王云清的石子场。王云清让他去堵车之前,股东之间已经商量过的,王云清当面跟他讲这个事情的时候,在场的有王士法、王某4、王某5等人。第二次是在第一次过去之后一两个月,也是类似的情况,第三次是他自己过去堵路的,因为迟迟拿不到钱,这次王云清又过来帮忙解决,随后他就拿到了三万二千元,拿到钱后他就没有理由去堵路了。
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期间,被告人王某29改变供述称王云清没有指使他去大川矿闹事、堵路,他是因为大川矿把他父母的坟地、竹林地、松树等挖了的事自己去找大川矿的,并当庭坚持上述供述。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本节审理查明的事实。至于被告人王云清、王士法、王某29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本节不构成强迫交易罪等辩解,经查,一、被告人王云清、王士法、王某29均提出在讯问过程中受到公安人员威胁、没有如实记录、没有全文完整宣读笔录即让被告人签字确认等情况,王士法辩护人还据此申请调取讯问录像,因为客观条件限制,讯问录像现已无法调取,而案卷中部分笔录被告人拒绝签字的情况均被如实记录,结合各被告人在公安机关曾经多次供述并签字确认的实际情况,在没有明确非法证据材料或线索的情况下,各被告人的供述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二、被告人王云清、王士法、王某29的有罪供述与在案的其他证据如证人证言、协议书、审计报告、建材市场价格等证据可以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锁链,证实被告人王云清等人为获取巨额利润,利用身份地位、地理条件等优势,强迫大川矿签订不公平的销售协议,并在大川矿私下违约挽回损失时强迫大川矿继续履行不公平协议,虽然被告人王云清等人的强迫行为并不是以暴力等手段使得大川矿无法反抗,并存在出具押金修复道路等行为,但不影响本节强迫交易罪的犯罪构成。故各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就此所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2、2016年11月,温岭市聚金矿业有限公司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温岭市象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的采矿权。被告人王云清等指使南洋××村部分村民不同意征地阻扰前期建设,后被告人王云清等向聚金公司提出占有公司40%的股份、将一批旧机器以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价格卖给聚金公司等要求。为了达到目的,被告人王云清、应先勇、夏君兵等经商量后,三人共同出资,由被告人夏君兵出面向南洋××村村民王某7、王某1、王某2等人租赁土地,并在土地上栽种杨梅树,以此要挟聚金公司。因聚金公司不答应要求及被告人王云清等人陆续被抓,谈判未成功。经鉴定,涉案旧机器价值人民币2615000元。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34)温价认[2018]339号温岭市价格认证中心关于日立挖掘机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日立挖掘机三台、小松挖掘机一台、卡特挖掘机二台、龙工装载机一台、晋工装载机一台、碎石机三台、振动筛一台、喂料机一台,共计价值2615000元。
(35)二手机械转让协议、挖机转让协议书,证实王云清于2010年11月以403800元受让二手卡特挖掘机一台,2011年7月5日以528000元受让二手挖掘机一台,2012年4月7日以312800元受让日立挖机一台,2013年6月14日以286000元受让二手卡特挖掘机一台。
(36)农村林地租赁合同、租赁协议,显示2015年12月29日夏君兵分别和王某11、王某22、王某23、王某24、王某7签订农村林地租赁合同,2016年9月16日夏君兵分别与王某7、王某1、王某2、王某25、王某24、王某11签订农村林地租赁合同,2016年9月18日,夏君兵与王某7签订租赁协议。
(37)象山矿征地、审批、推进的相关资料,证实2013年5月24日浙江省国土资源厅批复同意温岭市区域内设置新河××××岙村象山建筑用石料(凝灰岩)矿的采矿权,2015年9月-12月新河镇人民政府与新河××××岙村村民委员会、下张村村民委员会、上莫村村民委员会签订征地协议书,2016年11月14日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和温岭市聚金南洋岙矿业有限公司(温岭市聚金矿业有限公司)签订采矿权有偿出让合同,并于同日签订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2017年11月8日取得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至2028年11月8日。
(38)接受证据清单及照片,系徐某2提供的其于2018年1月16日发送在聚金公司工作群内的照片,证实象山矿山上种植杨梅树的情况。
(39)证人王某3均的证言,供认象山矿是王云清想投标的,但是被江某3方标去了,后来王云清就想把这个矿拿回来,当时政府规划的路村民不同意征地,就换到现在弄的新路,这条路征地的时候,王云清找到他,说想把象山矿给拿回来,并且承诺会把碎石的业务承包给他做,叫他晚点同意征地,给对方一点压力,道路修到南洋××村时,村民都没有同意,这条路就搁置在那边了。后来镇里面的颜某3叫他去做队里村民的工作,他说自己是同意征地的就不知村民怎样,后来他去和队里的村民说了,有很多同意了,并且也签字了,他想到王云清之前又跟他说过一次,他怕再做工作大家都同意了,于是他就自己反过来不同意征地,并且也不签字了。因为这个矿要想运输石头出去,必须要经过南洋××村的土地,如果村民不签字,象山矿里面的石头就运送不出去,也就没有办法正常生产经营,王云清就是想要借这个事情给江某3方施加压力,把象山矿拿回来。
(40)证人王某7的证言,供认他是南洋××村的村民,象山矿竞标结束后,王云清到他家跟他说象山矿竞标的时候被人出卖了,想把象山矿拿回来自己做,说准备利用修路的机会给对方施加压力,他就问是政府造路还是私人造路,因为政府造路是没有办法的,私人造路可以从老百姓那里想办法,还说私人造路的话,可以让老百姓不同意征地,政府公告里面已经说过了,上山道路要与当地政府及群众协商,可以让村民不同意征地和修路,而且要做这个事情还不能是本村的人去做,需要外面人来做才行得通。谈完没几天,夏君兵到他家说想租用他的土地,接着他帮忙联系了相邻土地的王某28,之后签了协议,协议上签的时间是当年的9月份,比实际租地的时间早了一两个月的时间,后来夏君兵带了杨梅树的树苗让他种在其租赁的土地上。因为当时夏君兵也在竞标象山矿,没有竞标成功,租用土地的目的应该就是要给象山矿一点压力,把矿给拿回去。
(41)证人夏某的证言,供认他是夏君兵的父亲,和王云清很早就认识了,象山矿竞标的时候,夏君兵在王云清那里参股了,象山矿被聚金公司标去后,王云清就和夏君兵商量好,以夏君兵的名义向王某7等人租山地,名义上是种果树,而且特意把租地协议的时间写在象山矿竞标之前。因为夏君兵和王云清商量好,以夏君兵名义向村民租的山地,是象山矿开矿上山的必经道路,而且夏君兵和王云清都明白,政府公告过上山道路必须与村民协商解决,如果村民不同意,不能强制,然后夏君兵和王云清就抓住这一点,把协议时间提前到象山矿竞标之前,然后到时候对方向他们征地造上山道路的时候,王云清和夏君兵就有借口阻扰,不征地给聚金公司,让对方无法动工。
(42)证人林某4的证言,供认她是王某3均的妻子,王云清竞标象山矿失败后,就一心想把象山矿拿回来,所以找她老公王某3均,叫他不要同意征地的事,当时象山矿有一条新路造进来,经过他家的田地,本来王某3均是同意的,而且还在做其他不同意村民的工作,后来王云清让王某3均不要同意征地,接着王某3均也就不同意了,当时还叫王某3均母亲去阻挠对方施工,还有一次王某3均叫她去,她和妯娌“巧君”过去的。
(43)证人颜某1的证言,陈述他是在2013年左右认识王云清的,后来一起合伙竞标象山矿,也是在竞标象山矿之前才认识的江某3。前期知道象山矿要招标的时候,他们就准备自己去竞标,考虑实力不够要找人合伙,就去找了江某3入伙,后来他们又打听到象山矿所在的南洋××村村长兼书记的王云清是“地头梗”,当时王云清已经放话出来了,象山矿别人标去路走不出,东西是运不出去的,他们商量如果矿标过来,王云清关系不搞好,以后也难做,反正要找人合伙,就去找王云清,因为直接抛开江某3难为情,就决定分点股份给江某3,再叫江某3跟王云清谈,能不能从王云清那再分点股份过来,在谈的过程中,才知道江某3自己要竞标象山矿,当时是2016年8、9月份的时候,他和王云清在新河镇××濠××室对面的小房间里面和江某3谈过一次,王云清说要等标了之后再讲股份的事情,江某3听了之后,就说自己要参与竞标,王云清当时说温岭这边有个矿被阻止了,后来也是解决了的,随后江某3也说路桥有个矿别人去阻止过,结果被人撞死后来不了了之,后来王云清就说这是他的村里面,如果江某3想搞这些事情可以试试看,当时王云清就说了,就算江某3以后标去,石头也拉不出去,除非飞机飞出去,王云清这话有威胁的意思,经常把这样的话挂嘴边,因为王云清自己想拿到象山矿,在很早以前就放话出来别人标去东西是运不出来的。江某3将象山矿标走后,他们和王云清的合作就结束了,当时王云清就跟他说过,江某3把象山矿竞标走,看他石头怎么运出去,到时把石头飞出去好了,这句话王云清和他通话时说过好几次。
(44)证人颜某2的证言,陈述2015年王云清找他谈合作投资象山矿的事情,当时约定他占40%股份,王云清占60%股份,2016年竞标前,他交了保证金。到了竞标前四五天,王云清又来找他说股份的事,王云清提出最多能出二千万元,这样他就有想法了,近2亿元的矿,王云清出二千万元占60%的股份,剩下的一亿多元要他出,股份却只有40%,所以他就回复王云清说退出不拼了。后来,新河镇的王书记让他帮忙协调,因为竞标后很长一段时间,中标的江某3方和未中标的王云清发生了矛盾,开矿工程不顺利,因此他也出面讲过话,让江某3方适当让步,只不过后来没讲下来。还有一件事,竞标后半年多,有个人打电话给他说象山矿的事,以为他是大股东,要找他谈一下,他说他不是大股东,但谈一下是可以的,后来安排对方在滨海永安饭店吃饭,他叫了江某4一起参加,对方好像说是王云清的朋友,吃饭的时候对方提出他是大股东,能不能给王云清一些股份,要求30%还是40%的股份他记不清了,他当时就回绝了,理由就是他不是大股东,他本人也没有入股,后来江某4跟股东商量什么结果他就不知道了。
(45)证人林某5的证言,陈述别人叫他“长毛”,“老圆”王云清是温岭市村长还是书记,王云清竞标象山矿失败后很不甘心,找到他出面帮忙跟对方谈判,第一次是2017年上半年,想请他出面找江某3那边谈设备转让的事情,王云清的意思是想将那些设备以一千多万元的价格卖给江某3方,过了一两天,他跟江某3的兄弟江某5联系,把王云清的意思讲了一下,江某5的意思是王云清这些设备估价只值二百万元多一点,想卖一千多万元怎么可能,并且跟他讲这事没什么好说的,后来他也没有回复王云清。王云清第二次找他是在四、五个月以后,也是在鸣翔宾馆,当时王云清还带了个人过来,跟他讲象山矿那边已经在村里开始填路了,并且有穿警服的人在场,王云清怀疑不是公安的,问他怎么办,他说他也没法讲,并且还劝王云清象山矿的事情不要再搞了,因为他知道王云清想要象山矿40%的股份,他说江某3那边答应给10%股份就已经可以了,但是王云清当时就笑笑,意思是还不够。王云清知道他社会关系好,所以想找他出面帮忙找江某3那边谈象山矿的事情。
(46)证人王某8的证言,陈述他是南洋××村的村民,2016年11月象山矿被一家公司竞标成功,但一直到现在象山矿的运输道路一直没有办法造进去,道路涉及到的村民有十三户,其中十一户是同意的,只有王某3兵、王某26两兄弟不同意,整个村都知道王某3均、王某3兵都是被王云清怂恿的,听王云清指使出面阻挠造路的。象山矿前期山地征用、土地征用村民根本没有签过字,也没有看到任何文件,都是王云清一个人搞的。2017年农历11月的一天中午,他在家附近碰到王某3均,说镇里征地征到他们二队的地,别人都同意就王某27不同意,让他去做工作,后来他打电话给王某27,说别人都同意了他为什么不同意,王某27意思是别人都同意他也不会说什么。过了几天三队的王胜利在签征地协议,他就叫王胜利把他和王某27的名字也签了。王某3均本来是同意征地的,后来又不同意,他估计是因为王某3均在王云清的石子场有运输车,想把这些车都卖给象山矿,讲不下来所以就不同意。
(47)证人王某9的证言,陈述他是南洋××村村民,2016年象山矿公开招投标,王云清也参与竞标,最终没有成功,就想用各种手段获取最大利益。象山矿首先要解决运输道路的问题,王云清有一批开矿设备放在老矿区附近,存放的地本来是村里的集体用地,被王云清租来做石子场,还收购了部分村民的田地用来造路,想方设法让新造的道路通过其原造的路以获取利益。因为王云清是村长书记,在村里有威望,讲的话有份量,另外参与竞标象山矿也有其他村民合伙,合伙的村民也想获取利益,所以听王云清指使。按镇政府规划,通过南洋××村造一条三百米长的道路,当时王云清就表现出来不配合,镇里出面让王云清必须做好工作,让其和王某3均牵头协调,本来王云清以为村民会不同意,后来发现其他村民都同意了,王某3均及其兄弟就反过来不同意征地了,政府后来强势推进造路,王某3均及其兄弟的老婆就躺地阻挠。这条三百米的路造好后,本来可以过桥笔直再造路直通矿区,这条路涉及十三户村民,十一户都同意,只有王某3兵、王某26不同意,主要就是王某3兵不同意,王某3兵也是受王云清指使,不然没有理由不同意。
(48)证人王某6的证言,陈述他是南洋××村的村民,王云清通过江某1跟他说先不要将象山矿修路用到他家的田地卖给象山矿,让他拖象山矿修路几个月,当时他就说这个事情不会做,后来王云清又通过江某1跟他说,要么将象山矿修路用到的田地卖给王云清,当时他没有答应,并且他还跟江某1说,不要参与这种事情。
(49)证人江某1的证言,陈述他是南洋××村的村民,2017年8、9月份,王云清打电话给他,让他和王某6说一下,说的内容就是象山矿的路面建设通过王某6的田地,需要购买,让王某6不要卖地给象山矿,阻止造路,可以方便王云清与象山矿谈入股的事情,他答应了并且告诉了王某6,王某6当时同意并问他家田地的补偿如何解决,因为象山矿答应补偿十多万元,于是他就电话回复了王云清,王云清在电话里说可以自己先拿出十万元给王某6,等以后王云清入股象山矿后,象山矿把征地款给王某6了,王某6再把垫的钱还回,他就把王云清的回话告诉王某6,王某6就同意了。后来听王某6说象山矿的人来谈收地的事,他们家人都推了没有同意,之后王某6问十万元什么时候给,他就打电话给王云清,最后王云清说不要弄了,这事情讲出去不好,于是他就把王云清的回复告诉了王某6。象山矿竞标前,王云清和他、王某10、施某3等人坐在一起聊天,王云清说如果象山矿被别人标去了也没关系,可以利用上山道路做文章,上山道路政府公告过,需要象山矿竞得者跟当地政府和村民自行协商,而这条路必须经过王某7、王某11等人的林地,王某7他们都是自己人,可以不把地征给象山矿,借此把象山矿标去的人难住,可以把矿拿回来,另外可以利用阻拦修建象山矿通往外界道路这个事情,叫三队的人提高征地补偿要求,为难标中象山矿的人,叫王某3均不同意征地,以这些事情来拖延工程推进进度。后来王云清竞标象山矿失败,王云清就开始想办法阻扰象山矿工程推进,先是从南洋××村三队开始,有时候在村部碰到三队的村民,王云清就跟那些村民说,要村民跟象山矿那边谈条件,把征地补偿的价格提高,跟对方要失土保险来为难象山矿,后来三队那边路造过去了,王云清又开始指使二队的人,二队王某3均本来是同意征地的,镇里还叫王某3均去做别的村民工作,后来别的村民工作做下来都同意签字征地了,王某3均自己反过来不签字,就是因为王云清叫王某3均不要同意征地为难政府,这个事情王云清、王某3均都跟他讲过,王某3均因为这个事情还被村民骂,王云清还叫王某3均老婆在政府造路的时候去拦路,躺在路上,把工程车拦住不给造路,后来二队这边路也造过去了,桥造过去要用到王某6的地,王云清就让他去做王某6工作,先给王某6十万元,叫王某6不要同意把地征出去。王云清跟他讲过,要象山矿50%以上的股份,王云清说象山矿答应给他30%的股份,但是王云清嫌少,至少要50%以上的股份才可以掌握这个矿。另外王云清原先一批旧设备,要卖给象山矿,据说是卖给对方两千万元,这个是王云清原先的要求,那个时候王云清还没有找到后台靠山,后来王云清说不跟象山矿谈什么条件了,也不拼股份了,要直接把象山矿拿回来,因为王云清找的靠山关系很硬,是夏某的女婿,叫赵什么锋的,省里公安系统或者部队关系很好,夏某的女婿说了上面的事情他来解决,王云清平时经常跟他们说,叫他们做什么事情就去做,只要因为矿的事情被抓进去也没有关系,到时王云清会把他们保出来的。王云清的意思就是让他们去给聚金公司制造麻烦、障碍,比如在修路时不同意、阻扰一下,在征地时不同意,在村民中发发牢骚,目的就是拖延对方,给对方施压,让对方工程推不进去,如果对方拖不起就会自动退出,王云清就可以接手该矿。夏君兵和王云清是拼股份的,竞标象山矿失败之后,就商量怎么拖延象山矿推进,以此从象山矿拿到更多的股份,因为他和王云清关系还可以,他又是搞爆破的,王云清在竞标之前就答应如果成功,就把象山矿放炮的业务包给他,所以他就跟着王云清走。
(50)证人王某10的证言,陈述他是南洋××村的村民,王某7跟他讲过象山矿上山道路种树的事情。象山矿竞标失败后,王云清去王某7家商量如何阻扰象山矿工程推进,本来是打算从村里道路上入手,想叫人阻拦修路,但是王某7说这条路给对方放进来,可以从上山道路进行阻拦,因为政府公告过,上山道路征用林地需要象山矿方面跟村民自行协商,如果村民不同意,这条路就不能修,只能利用这一点进行阻拦,这个事情王云清自己也跟他讲过。后来就把上山道路经过的林地租给了夏君兵,租给夏君兵是因为夏君兵实力比较好,关系好,有靠山,工作不好做,地租过去后,王云清、王某7等人在这些地上种了树。在象山矿造村里那条大路的时候,王云清让村两委不要同意造路,以此来阻拦工程推进,他让王云清算了,但是王云清说夏君兵那边关系很好,省里都有关系,就算被抓进去,到时候也把他们放出来,就是因为王云清觉得夏君兵关系好,所以一直在阻挠,想把象山矿给拿回来,象山矿方面都答应给王云清三股份子了,但是王云清还嫌少,要对方一半的股份。王云清和王某7都跟他讲过,至少要象山矿一半以上的份子,才能掌握象山矿。
(51)证人王某11的证言,陈述他是南洋××村的村民,象山矿竞标后,夏君兵说要向他租山下的竹林地,他当时没有同意,后来是王云清说夏君兵是他的朋友,让他租给夏君兵,他就同意了,夏君兵是在象山矿已经被标去之后找他租的林地,但是协议上填写的日期比实际签署的那天早了几个月。
(52)证人王某1的证言,陈述他是南洋××村的村民,大概一年多以前,王云清跟他说别人要租用他在象山矿下面的山地,他当然愿意,当时王云清就指着桌上的一份协议让他签字,于是他就自己签了名字按了手印。王云清没有说是谁租地的,就说了是外面人,虽然没有说,但是他知道王云清肯定也有份的,而且这地租过去肯定弄上山道路的。
(53)证人王某2的证言,陈述他是南洋××村的村民,象山矿竞标之后,王云清说要向他租用山地,他们讲好之后就找了个时间签了协议,租地人不是王云清,但是具体是谁他忘记了。
(54)证人施某1的证言,陈述他是南洋××村的党支部书记,象山矿是王云清一直在弄的,包括象山矿的项目也是王云清去弄的,后来在2016年10月网上公开竞标,当时王云清也有参与投标的,但是最后被江某3的聚金公司标走了,后来王云清想要象山矿的股份,因为象山矿涉及到的场地等手续还需要用到村里的公章,但是公章一直都放在王云清那边,王云清也迟迟没有拿出公章的意思,就是想要入股象山矿,后来镇里面也多次协调王云清和江某3,但是双方一直都讲不下来。去年镇里面征地造路,当时王某3均也有去阻止征地工作的,但是之前镇里有让王某3均去做其他村民的工作,这个时候王某3均是同意的,到了后来王某3均又反悔不同意了,这个事情应该就是王云清在后面操作的,王云清指使过王某3均夫妻去拦路过,当时还报警了。2017年底,王云清、王某10、王于胜都有讲过,说要利用上山道路把江某3那边的矿业施工增加难度,说要租下村里面象山矿周边的一些山地、林地,以此来阻扰对方上山道路的施工,租地的人就由夏君兵出面。还有一件事情,是2017年下半年的一天,当时村里面的两委基本都在的,王云清有谈到夏某的女婿在省里面的关系很好的,以前没有这么好的关系,还有点怕江某3那边,现在有了这层关系,根本就不用怕江某3他们,并表明了想要直接把象山矿拿回来或者以大股东的股份入股象山矿对这个矿有主导权的意向。王云清曾经在一次聚餐时,说过如果因为象山矿的事情被公安机关抓了,可以通过夏君兵的姐夫把人保回来。
(55)证人王某12的证言,陈述他是国土资源局矿管办的工作人员,象山矿审批原先是张某经办的,2013年5月省里同意设点开矿,2016年11月1日招投标,2017年11月8日办理开矿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拿到后就可以开工了。象山矿目前无法开工是因为上山道路、房屋拆迁、坟墓搬迁未完成,工程无法推进,净矿出让这些属于政府工作,但由于各种原因一直未完成,所以矿山开工不了。他听别人在说王云清提出要象山矿50%、40%的股份才愿意给中标公司做村里工作。
(56)证人张某的证言,陈述他原是国土资源局矿管办的工作人员,2017年11月份离职。一个矿要开发,首先要在矿山资源规划范围内,这个规划是五年一次,具体的流程首先是镇政府要求对范围内的点进行开采,然后报到市里,然后国土联合农林、水利、环保、安监、公安对选定的点进行勘察,如果符合开发条件就由省地质调查院做地质勘察及矿山安全预评估,都通过后,由乡镇提供征地补偿及政策对象证明文件,然后报国土局矿管办审批,审批后报省交易中心,省交易中心到实地进行核查,核查之后再在省交易中心平台公示,公示结束后就开始网上招标,象山矿也是按这个流程走下来的。在象山矿整个要挂牌净矿出让的前期工作中,国土要办理审批事项需要新河镇及矿山所在地村居提供文件、手续,新河镇和所在村居都是提供了的,比如涉及运输道路、上山道路所需要的土地等,至于提供的东西是不是真实,他们无法核实,只认公章。2017年11月8日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前,虽然说企业不能采矿,但是前期工作比如造路及其他设施是可以做的,但到现在为止不能采矿,听说连运输道路、上山道路都没有造好,原因是47亩生产办公临时用地到他离职前国土都没有批,运输道路严格上说也是要国土审批的,到目前为止也是没有审批,另外上山道路不用审批,只需要新河镇和南洋××村谈好就可以了。
(57)证人李某的证言,陈述他是新河镇村镇办工作人员,当时他是金某二期拓宽工程指挥部副指挥,镇里班子研究决定让他附带做象山矿出让招标审批的前期工作,2015年左右接手,按照国土的要求做各项工作,具体都是驻村干部郭春华、村干部王云清牵头在做,他就负责协调工作。当时房屋拆迁、土地征用方面有碰到困难,但是招标之前都基本协商解决了。现在中标方无法推进,主要卡在上山道路上,当时协议里写着是中标方和村里自行协商解决,大概就是这个问题,其它问题政府都能解决好。村里报批材料由他上交至国土部门,有时候王云清也会帮忙带材料上去。材料里征地补偿清单中的征地面积和补偿金额应该是真实的,由村里提供的,但是补偿款肯定没有到位,当时政府是没有钱补偿,只是一张清单,国土部门也知道补偿款未到位,但是矿山公开出让前必须要求补偿到位的。他听方某说过王云清曾经在协调会上提出过出资参股,还要将废旧设备卖给中标方。
(58)证人何某的证言,陈述她是新河镇政府工作人员,2017年11月底开始在南洋岙村××村,上一任郭某2目前已退休。她事后知道王云清也参与象山矿竞标,但是被聚金公司标去了。另外镇里、村里以及聚金公司关于这个矿的开发所涉及的道路建造等需要的土地、山地征用和一些补偿很多没有协调下来,具体情况不清楚。
(59)证人方某的证言,陈述他是新河镇常务副镇长,分管城建,然后接手南洋××村象山矿开发的事情,接手时象山矿已经在报批阶段,还被列入温岭市重点工程,当时镇里和村里都很积极地把象山矿推出去。村长兼书记的王云清也很支持工作,王云清对镇里主要领导多次表态会尽最大努力协助矿山的推进工作,在象山矿出让前,王云清就对镇里表达想去竞标采矿权,镇里意思是反正公开、公平竞争的,就鼓励王云清去竞标。2016年11月1日正式竞标的时候,王云清出价1.63亿未中标,被江某3的聚金公司以1.65亿中标。之后镇里开始启动象山矿推进事项,需要村里配合征地、拆迁、征坟等工作,王云清这时就有些不配合了,镇里领导多次找王云清做工作,王云清表面说配合,实际上就是不开展工作,一直在敷衍,所以到现在象山矿还搁置在那里没法开工。象山矿无法推进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表面看是镇政府还没有和南洋××村村民签订好征地、拆迁、迁坟协议,补偿款没有到位,以及聚金公司前期道路施工时太粗暴导致村民不乐意,二是深层次的南洋××村以王云清为首的村干部表面说积极配合政府工作,实际阳奉阴违,为了达到自己的巨大利益拒不配合。王云清以前做过矿山生意,知道利润巨大,因此王云清想参与矿山的开发,但是竞标失败后,王云清就以工作不能开展为由,不做正面工作,任由老百姓阻挠中标方进场施工,实际应该是想入股矿山开发,以达到自己获取高额利润的目的,并且王云清也多次向镇里领导表达过入股的意愿。他们知道工程不能推进的主要原因是王云清等人有思想,想从中分一杯羹,因此镇里多次组织过协调会,同王云清商谈,他亲自参与过两次,还有就是在开协调会之前,镇里很多领导都私下做过王云清工作,他也找过王云清好几次,王云清跟他说以前开矿留下的设备闲置在那,城东那边就有先例,现在的矿主折旧买了老矿主的旧设备,王云清也想这样做,还有王云清以前合伙开矿的伙计都想参与象山矿开发,因此想要股份。之后他再次找王云清谈话时,王云清说不给股份也可以,但是要将象山矿的碎石加工业务给王云清做,他当时都没有表态,后来他把这个意思转告给江某3。他参与组织的协调有两次,第一次是2017年2月左右的一天晚上,他叫了镇里的梁某2,中标方的江某3、王某14,还有王云清到坐忘茶庄谈一下,他只记得江某3拿出一个方案,同意给王云清10%股份,还可以买王云清的旧机器,但是王云清说不是一个人的事,王云清方有经济实力和经验基础可以参与开发,拿50%股份都可以,最后没有谈成。还有一次是2017年村居换届前的一天晚上,他叫了王云清、江某3、王某14到他办公室协调,江某3提出一个方案,给王云清二千万元股份,机器折价一千五百万元,王云清说不是他一个人的事,上山道路边上的人也有资金想入股,二千万元不够分,最后也没谈成。现在象山矿开发,还有几项工作没做好,包括运输道路、上山道路以及临时办公用房,这三个问题涉及到房屋拆迁、坟墓搬迁等问题,这些工作镇里一直积极主动地在做,但是村里不配合。2017年年底的一天,王云清到办公室对他说位于南洋××村的象山矿上山道路涉及到的土地已被夏君兵租去了,并且已经给聚金公司设好了机关,后他听说被租去的土地上已种上杨梅树。
(60)证人颜某3的证言,陈述他是新河镇重点办副主任,象山矿是温岭市重点工程,也是他目前在重点办负责的两个重点项目之一。2016年新河镇将这个矿作为净矿出让项目公开招标,“净矿出让”就是政府已经将所要开发的所有矿山开采合法手续办好,当时新河镇人民政府以及箬横镇人民政府和最后竞标人签过一个关于象山矿的“采矿权竞得人进场施工保障协议书”,协议上面都有记录相关内容,不过当聚金公司竞标中得象山矿的时候,除了这个矿区开采有了合法手续,其他如道路征地、场地租用、坟墓搬迁其实都还没有落实到位的。象山矿开采送审批时的征地补偿清单应该是不真实的,因为该补偿清单上的补偿款到目前为止都没有支付到南洋××村,村里肯定也不会有钱支付给村民,当时这个材料就是为了能让象山矿审批下来。象山矿被江某3标去后,还未开始进场,王云清等就开始以各种方式阻扰,将原先矿区到上桥头村的老路挖断,导致政府不得不建造另外一条运输道路,新路经过下张村、上莫村、下王村,最后经过南洋××村,前三个村征地都很顺利,最后通过南洋××村一段三百米左右长度的道路时,王云清本该协助政府,但是明显不配合、不作为,镇里要求王云清必须配合做工作,否则将其书记免掉,王云清才假装配合,让王某3均牵头帮忙协调,王云清本来以为村民会不同意,结果村民都签字同意了,这时王某3均三兄弟反过来不愿意签字了,镇里工作人员上门做工作,王某3均也不同意,在所有其他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政府强势推进将该三百米道路造下来了,在这个过程中,王某3均及其兄弟的老婆就出面阻扰,并且有躺地上阻扰,王某3均当时就说王云清的旧设备有股份,聚金公司必须将这些设备买去,还要将矿开采后的运输业务包给王某3均做,他出面协调后聚金公司都同意这两个要求了,但是王某3均最后还是不同意,其实王某3均就是找借口,实际还是和王云清一起用不同意征地的借口阻拦道路建设进而达到阻拦工程推进的目的。路造好后,王某3均等几个村民到镇里办公室,王某3均威胁说要将他命送掉,王云清还生气地当面对他说,就算这三百米路造下来了,剩下进矿的上山道路也不可能让他弄好。镇里曾经组织过王云清和聚金公司的协调工作,2017年6月20日,他打电话叫来王云清进行协调,王云清提出三个要求,一是象山矿出二千万元收购旧设备,二是要象山矿50%的股份,三是要承包碎石业务,谈完之后,他把王云清的要求转达给江某3、王某14,对方觉得要求太高,没有协调下来。
(61)证人郭某1的证言,陈述他曾经是新河镇南片主任,象山矿原先招投标工作是重点办李某、驻村干部郭春华还有村干部王云清在做,象山矿中标后推进不了是因为经过南洋××村的运输道路卡住了,村里征地没有完成,导致路造到南洋××村的时候就造不进去了,现在听颜某3说这个问题已经解决。他曾经参与一个运输道路协调会,当时王云清、中标方都在场,会议后还是没有推进的,主要问题还是南洋××村两委配合工作欠有力,他只是听说王云清想要象山矿一些股份,具体谈的怎么样他不清楚。
(62)证人朱某3的证言,陈述他是新河镇政府工作人员,象山矿被江某3标去后一直无法进场施工,他作为长屿管理区书记,也参与推进工作,听说象山矿拿出来竞标时,王云清是有功劳的,王云清也想把矿竞标来自己做,可是最终被江某3标去,所以双方存在矛盾,2018年3月,根据镇领导的安排,他和同事陈清开始积极跟双方谈,想化解双方的矛盾,他主动跟江某3谈过三次,也主动跟王云清谈过三四次,地点都是在长屿管理区的办公室谈的,因为他听说是王云清想方设法阻扰江某3公司推进象山矿工作,然后他就一直做王云清工作,他跟王云清谈的时候,王云清没有跟他提过股份的事。
(63)证人梁某1的证言,陈述他是新河镇政府工作人员,曾经负责镇南管理区,听说过象山矿的情况。他知道象山矿被聚金公司标去了,王云清竞标失败后对象山矿一事耿耿于怀,暗中阻扰工程推进工作,这些情况都是从别人那里了解的,听说主要表现为不配合镇里做南洋××村民工作,对象山矿推进的事情一拖再拖。2017年7月,他和颜某3还有驻村干部郭春华在南洋××村两套班子会议,村两委提出失土保、道路走向等问题没法解决,在进山道路问题上拒绝签字,会议之后他们还到村民家做工作,但是没有结果。
(64)证人梁某2的证言,陈述他是新河镇党委副书记,象山矿前期推出的详细情况他不了解,一直到2016年底,象山矿中标后工程无法启动,领导交代他去解决这个事情,他才开始关注象山矿。他第一次找王云清谈大概是2016年12月左右,当时在他办公室,王云清的意思是象山矿被江某3标去后,江某3都没有到村里,怎么配合支持,当时王云清没有提要求,也没有提股份的事。第二次是王某14带江某3到他办公室,请他帮忙协调一下象山矿的事情,没过几天,他约王云清、王某14到他办公室谈,他见王云清当着王某14的面根本不开口说象山矿的事情,也不提要求,所以过了几天后他又把王云清叫到办公室,直接问王云清有什么要求干脆提出来,他也可以去跟江某3说,王云清就说到标象山矿的事情,标之前跟江某3也谈过,现在让王云清自己拿股份,那帮伙计怎么办,意思可能还是嫌股份给的太少,又过了几天,他就约江某3、王某14到办公室,江某3问王云清到底什么意思,说王云清提出要51%股份,并且旧设备折价一两千万元是根本不可能的,他问江某3能接受多少,江某3的意思是最多拿出二千万元股份,他又叫王云清到办公室谈,把江某3这边的意思跟王云清说了,王云清干脆回避他的问题说不想搞了。王云清这个人是很谨慎的,不明确说要多少股份,一次都没有向他提过。象山矿在推进的过程中,碰到的第一个困难是外面道路的问题,有人阻扰道路推进,后来政府强势推进了,第二个是47亩场地租用问题,其中一部分是王云清原先石子场的场地,被王云清租去了,需要王云清同意,第三个就是上山道路问题,需要跟村民协商,但是他听说这条路经过的林地被租给坞根人了,需要那个人同意才行。
(65)证人徐某2的证言,陈述他是聚金公司的管理人员,2018年1月份的一天,当时他和陈某2在造路现场管理,一个南洋××村的村民过来跟他们讲,说村长王云清正带着四、五个人在象山矿必经的上山道路上种杨梅树。他听到时心里想不会吧,村长兼书记的王云清会带人去种杨梅树,但是他还是打电话向老板江某3汇报了这个情况,江某3听到汇报后就叫他们去现场看看到底是什么情况,于是他便和陈某2一起来到上山道路的地方,当时现场已经没有人了,但是他确实看到上山道路上密密麻麻地种满了杨梅树,他马上再次电话联系江某3,跟老板说了这个情况,然后江某3就让他拍照片,这些照片到现在还保存着。
(66)证人陈某2的证言,陈述他是象山矿的员工,是修路工人,负责象山矿道路的施工,他们施工时经常有村民过来阻扰,2018年1月份左右,他负责看管下王村至南洋××路,一天上午施工的时候,听到有村民在说村长带头在山上种杨梅树,他随口问了一句种杨梅树干什么,那些村民说现在树种下去,到时候修上山道路的时候可以点株算钱,因为关系到上山道路,于是他和同事徐某2一起到山上去看,看到山坡上种满了杨梅树苗,种树的地方正是象山矿上山道路要经过的地方,于是徐某2用手机拍了照片,之后又打电话给老板江某3做了汇报。
(67)证人王某13出具的书面情况说明,陈述2017年12月份左右,王云清在办公室对他说象山矿上山道路涉及到的土地已经被一个叫夏君兵的坞根人租去了,并且已经给聚金公司设好了机关,因时间长久,他忘记有无将此情况告诉江某3。
(68)证人江某3的证言,陈述他是聚金公司的董事长,公司在2016年11月1日以1.65亿元中标象山矿,当时竞标的企业一共有11家左右。当时竞争最激烈的是以王云清为首的另一家企业,最后王云清方出到1.63亿元没有竞标成功。2016年12月13日付清竞标款,2017年4月通过实施方案,按合同公司最迟2017年6月可以进场施工,但是因为王云清的干扰一直到现在都没办法进场。2016年11月1日竞标前,王云清通过松门人颜某6打电话约他见面,当时在新河王云清住的小区保安室见的面,王云清直接叫他不要参与竞标,说是和颜利明一起合作搞这个矿,颜利明关系好得很,矿又在他们村里,王云清又是村长兼书记,叫他直接把标书扔了,看他人不错给他18%的股份,他说不可能,王云清听他这么说,就说即使标过去矿也不可能采,采下的石头是不可能拉出去的,还说早在跟政府的征地协议中设置了很多障碍、漏洞。除了这次威胁的话语,竞标成功后王云清没有言语威胁,也没有当场阻扰、妨碍等,都是在幕后做手脚不让公司进场施工。竞标成功后,因为前期政府的工作没有做,导致王云清利用49间房屋的拆迁、坟墓搬迁、47亩生产办公临时用地以及进矿道路问题卡着企业,导致无法进场,并提出非常不合理的要求,要求公司把这个矿业50%的股份分给王云清,还要花二千万元买王云清的旧设备,他多次找到新河镇政府领导和市领导,但是直到现在问题也没有解决,到目前为止公司在这个矿上已经投资了二个亿,因为无法进场采矿的原因,目前公司每天损失十万余元。王云清的条件都是通过镇里的人告诉他的,王云清自己从来不当面说,转告的人有常务副镇长方某、新河镇书记王某13、重点办主任颜某7等。双方谈过很多次,第一次是新河镇梁某2、陈某4和公司的王某14在新河镇政府做王云清工作,但是没结果,第二次是他、梁某2、方某和王某14在方某办公室与王云清协商,公司想早点进场就同意王云清废旧设备作价一千五百万元,但是王云清不同意,还要求40%的股份,第三次还是在方某办公室,方某和王某14做王云清工作,也没结果,第四次是新河镇驻村郭某1和测量队的人受方某委托去南洋××村部找王云清谈,没有谈成,第五次新河镇重点办主任颜某3等人去南洋××村部找王云清谈,王云清提出三个条件,一是要50%的股份,二是废旧设备折价二千万元卖给公司,三是爆破后的碎石加工要给王云清做,第六次是新河镇王某13书记约他和王云清在办公室谈,王云清先不表态,要求他离开办公室再把要求跟王书记说,之后他回到办公室,王书记说王云清要求设备折价一千五百万元卖给公司,二是要四千万股份或者承包爆破和碎石加工业务,他觉得这些条件都无法接受,所以就没有答应,最后没有谈成。王云清不会当面跟他提详细的入股要求,怕被录音,都是把要求跟镇里领导讲,通过镇里工作人员跟他谈。2017年下半年,夏某的女婿找到颜某2,让颜某2出面谈象山矿股份的事情,后来是股东江某4过去的,夏某的女婿说让出35%的股份给对方,对方有实力使工程顺利推进,王云清不会阻止,江某4没有同意,也就没有谈成。还有一次也是2017年下半年,兄弟江某5打电话给他,说泽国“长毛”想找他谈王云清象山矿的事情,他直接拒绝了。
(69)证人王某14的证言,陈述他是聚金公司的股东,负责村里和政府的沟通协调,矿山要把石头运出来,是要自己造一条运输道路的,这条道路要经过下张村、上莫村、下王村还有南洋××村,在下张村、上莫村、下王村造路的时候都很顺利,但到南洋××村的时候,一个是因为王云清原先就是和公司竞标失败的人,在竞标过程中曾让江某3不要参与竞标,江某3没有答应后,王云清放话说即使标去了,石头也运不出去,第二个就是在其他三个村造路时,其他三个村的村干部都有讲到,说王云清打电话给对方,叫对方不要给公司造路,因此当路快要造到南洋××村的时候,他特意叫当时新河镇的郭某1主任跟他一起拜访南洋××村,在村部跟村两委见面,当时王云清召集了村两委班子成员和他们见面,刚见面的时候就有一个村干部质问为什么不来拜访,是不是看不起南洋××村村干部,又说公司没有资格开发这个矿,还问他知不知道王云清是什么人,说王云清是“岩虫”,这个矿就是王云清的,当时王云清提出造路可以,但是提出一年要给南洋××村二百万元,对于王云清个人,公司要给这个矿40%的股份,另外放在矿边的一些设备要作价二千万元卖给公司,他听王云清这样讲,说要回公司汇报一下,他回去和江某3汇报后,江某3说绝对不可能,因为条件谈不下来,所以造路就一直卡在南洋××村,无法推进到矿山场地。过了一段时间,新河镇领导梁某2、陈某4、王云清和他在新河镇商量这个事情,但是王云清死咬着40%的股份和设备作价二千万元,最后没谈成,第三次是在方某办公室,当时有梁某2、方某、江某3、他以及王云清五个人在谈,王云清提出40%的股份和设备作价二千万元,江某3说可以的话设备作价一千万元作为王云清入股的费用,另外给王云清相同于老总的年薪,王云清不肯,双方都吵起来,他记得参与商谈的就是这三次。新河镇政府在前期准备工作中,根本没有完成征地等一系列工作,导致公司中标后被王云清利用这些因素干扰,后来新河镇进行补救措施,比如进场的运输道路,办公用房的47亩临时用地,还有周边49间老屋的拆除,在补偿款到位、村民代表都同意的情况下,王云清仗着自己是村长兼书记,公章又在他手上保管的权利,政府怎么做工作王云清都死拖着不签字不盖章,导致公司后续无法推进。
(70)证人江某4的证言,陈述他是聚金公司的股东,他参与谈判只有一次,时间是2017年上半年,他和江某3、王某14、新河镇的方某以及王云清在温岭的坐忘茶会,他对王云清说股份可以考虑给点,但是王云清没有提具体要求,他就直接跟王云清讲,可以给你二千万元的股份,但是王云清说二千万元给他一个人都不够。组织这次谈判是因为象山矿标过来后一直无法推进,王云清不配合政府工作,还在里面干扰,导致工程一直拖着没有进展,造成损失很大,聚金公司也一直想跟王云清那边谈好,大家互相配合,工作也好做点。还有夏某的女婿也找他谈过一次,时间大概是2017年9、10月份,对方通过颜某2约他在永安饭店吃饭,夏某的女婿问能不能给三、四十的股份,并表示目前象山矿遇到的问题都可以帮忙解决,他没有同意就没有谈下来,结束后他就把这件事告诉了江某3。
(71)证人陈某3的证言,陈述他是聚金公司的股东,2018年1月左右公司股东开会,董事长江某3说新河镇王某13书记告诉他,王云清把象山矿上山道路经过的山地都租给别人了,租给了一个姓夏的坞根人,这次会后,江某3还和他说过,王云清弄了很多“定时炸弹”,包括山上要迁移的坟墓不好迁,47亩堆场王云清承包了等,这些话都是王云清放出去的,江某3具体从谁那里听来的他也不是很清楚。王云清竞标失败之后就想入股象山矿,但是王云清提的要求太高了,包括股份想要百分之五十,价值一百多万元的设备想转给象山矿一、二千万元。
(72)证人程某的证言,陈述他是聚金公司的办公室主任,同时也有股份,最先是2017年11、12月期间,当时公司董事长江某3去新河镇王某13书记办公室回来,到他办公室说王书记告知王云清让他的朋友坞根人夏君兵将矿山开发的上山道路的几亩山地租过去了,当时还有股东陈某3、杨某在场,过了四、五天,公司开股东例会,江某3就将王云清租地的事情拿到公司例会讨论,当时股东就说这个事情必须让新河镇政府出面解决。当时股东讨论时害怕王云清趁机敲竹杠,并以此来阻扰象山矿的推进,因为竞标结束后,王云清就多次找过江某3,并以47亩场地的征用、迁坟等理由阻扰象山矿推进,以此来想要象山矿的股份。
(73)证人颜某4的证言,陈述他原本打算入股王云清的,后来因为王云清没有足够的资金就没有参与,后来江某3竞标成功,他通过江某4投资了二百万元。竞标前,颜某2叫了王云清、他、江某4商量,当时颜某2问王云清要多少股份,能出多少钱,但是王云清支支吾吾半天说要60%的股份,说原来的旧机器可以折抵一千多万元,贷款二千万元,总共就三千万元,颜某2当时就说王云清股份要这么多又出这么点钱,这生意不能做,商谈过程中,王云清还是因为资金不够,颜某2就说不参与了,于是江某4和他都说不参与了。后来江某3那边竞标成功后,就发生了象山矿无法征收土地造路、无法推进的事情,他们都知道是王云清在背后使坏,王云清是南洋××村的村长兼书记,社会上面都知道王云清想要象山矿出让,并且经营了六年时间,前期工作都是王云清在做的,后来没有竞标成功,王云清在外面说没有王云清推出象山矿,那也没有这个矿拍卖的事情,王云清现在没有股份,那工程也不可能推进,除非飞机开来把石块运出去,所以王云清在外面说除了要股份,爆破和碎石以后也要承包。
(74)被告人王士法的供述,供认象山矿无法推进,王某7一直在闹事阻扰,也是王云清指使的,因为被抓前的四五天,王云清打电话给他,让他告诉王某7最近不要闹象山矿了。王云清竞标象山矿失败之后很不舒服,有一次他、王云清、王某3均、王某7在一起,当时王云清说的很明白就是让他、王某3均、王某7去闹象山矿。王某3均和老婆林某4在象山矿经过他们家后面的田地上对象山矿修路的车辆进行阻扰,他是在林某4手机里拍的照片上看见的。他听王云清说旧设备要卖给象山矿一千二百万元,并且王云清说镇里干部做中间人在谈。王云清竞标象山矿失败后,租了象山矿上山道路经过的一些地,并种上杨梅树来阻扰对方,至少要象山矿一半股份,这个事情是王某7跟他讲的,王某7说王云清他们要租地来阻扰对方,并且通过象山矿的图纸确定了上山道路的位置,知道上山道路经过哪些地,就去租那些地。
(75)被告人夏君兵的供述与辩解,供认象山矿竞标前一个月左右,王云清打电话给他父亲夏某,说有个岩矿当年11月要招标,问他父亲要不要拼份子,之后他父亲让他跟王云清联系,因为他知道应先勇有份子,他就跟王云清说要份子,当时具体股份也没有说,反正之后在竞标前,有什么事王云清就打电话告诉他,王云清常常跟他说,这个矿就是他标的,其他人标去,石头也不好拉出去之类的话,竞标失败后,王云清也会时常跟他说起,别人把象山矿标去,开采的石头如何拉出去,难道让飞机过来把石头运出去,同时王云清还跟他说过,到时江某3方还是会过来谈股份的事情,到时把股份谈下来,他和应先勇都分一点,当时王云清想的是拿50%的股份,大概是2016年过年前后,王云清电话告诉他,对方江某4要跟他谈,谈完后王云清告诉他对方就答应10%的股份,谈失败了,之后江某3这边找王云清谈股份以及王云清原先石子厂内的旧设备好几次,但股份的事情一直谈不下来,他记得后来讲的比较多的是王云清石子场设备的事,对方准备买过去,出价一千多万元,还可以再加一些,这个情况他是听王云清说的,后来为什么没卖他就不清楚了。因为股份的事情一直谈不下来,有一次他和王云清、应先勇还有老云头、几个村里要好的人在聊天时说起,要将象山矿下面的山地租过来作为筹码跟对方谈,经过商量确定就租象山矿最大可能选择的那块上山道路的地,主要是参考矿管办主任提供给王云清的象山矿图纸,他在王云清的手机上看到这张图纸,这张图纸清楚地标注了象山矿上山道路的情况,他们商量好后就去路桥的一家打印店打印合同,之后他和王云清去找老云头谈租地的事,应先勇在不在他记不清了,他们向老云头租山地,之后又租了其他村民的几块山地,是以他名义租地的,合同是王云清去签的,签来的合同也都放在王云清那里,租地的钱他和应先勇各出资三万元,租地时间大概是2017年10月份左右,租地就是作为筹码以便跟象山矿索要股份,因为山地在矿场下面,象山矿的上山道路有可能从这些地经过,租地能给象山矿造成压力,合同上时间写的是2015年下半年,把时间写在象山矿竞标之前,看上去好看一点,如果签在竞标之后,会让人觉得他们故意阻碍象山矿推进,就不好看。地租过来后对方也没有什么反应,他们商量在租来的山地上种点杨梅树,之后王云清买了树苗拿给老云头等人种,果然树种下去二、三天之后,王云清就打电话告诉他,新河镇的人已经知道租地种树的事,并且还拍了照片。他们最早找赵锋锋是2017年夏天的时候,每次都是他们三个人一起过去的,找赵锋锋的目的是为了让其出面将象山矿的股份谈下来,要求是打算要50%的股份,第一次找赵锋锋之后,赵锋锋就来台州跟对方谈股份的事,当天晚上赵锋锋电话告诉他对方答应可以拿出30%的股份,但是要让王云清不再出面。还有一件事,当时政府负责造新路时,江某3那边有份子的一个人打电话给他父亲说他们太嫩了,当时他听到这话很生气,就把这件事告诉了王云清,并且跟王云清说怎么也要把对方造路的工程给卡一下,后来王云清打电话告诉他说王某3均的老婆和母亲在对方造路的时候去拦,王某3均老婆被推了,王某3均母亲被人搬离现场了,表达了想利用他这边的关系帮一下忙,这时他才知道是王云清安排了王某3均家人去拦路的事,不然王云清不会这么重视,还打电话跟他讲。
(76)被告人应先勇的供述与辩解,供认他和王云清竞标象山矿失败之后,王云清很不甘心,一直想要从象山矿拿大股份,掌握象山矿,王云清在竞标前就在外面放话说这个矿别人标去是不可能顺利开采的,石头也拉不出去,除非飞机飞出去,这话王云清经常讲,就是为了给别的参与竞标的人施加压力,在象山矿竞标失败后,王云清也说这样的话,并且还说要象山矿50%的股份。后来聚金公司江某3他们提出可以给王云清二千万元的股份,但是王云清嫌少,不够分,还是要50%的股份,但是江某3那边不同意。股份的事情镇里也组织王云清和江某3协商多次,一直没有谈下来,原因是王云清提的要求过高对方接受不了,对方提出来的股份太少了王云清也不满意,这个事情就一直拖在那里。王云清一开始想要50%的股份,后来政府组织协调后有让步了,40%也可以。到了2017年6、7月的时候,王云清跟他讲想租用上山道路的林地来作为筹码跟聚金公司谈要股份的事情,因为上山道路并不在政府净矿出让的范围内,租用这些林地需要象山矿方面跟当地群众自行协商解决,过了几天后,他去了南洋××王某7家里,当时就他、王云清、夏君兵、王某7在场,商量租地的范围、价格,王某7当时说了这些地分别是哪些村民的,要租谁的地过来,过了一个多月的一个下午,夏君兵叫他晚上去王云清家里商量租地的事情,当时就他们三个人商量租用上山道路林地的事情,王云清当时说每人先出三万元作为租地的费用,他们都同意了。大概是2017年9月份,夏君兵就出面把上山道路经过的林地租过来了,并且签了租地的协议,租地的目的就是想利用这些地作为筹码,跟江某3那边谈要股份的事情,他们实际的租地时间是在象山矿竞标之后,但是协议上写的时间提前了一年,写在象山矿竞标之前,这么做的目的是如果写真实时间,那么他们拿地来给象山矿设置障碍的目的太明显了,所以写在前面。2017年上半年,他和王云清、夏君兵一起去杭州找了夏君兵的姊丈赵某,当时赵某的意思是拿百分之三、四十就差不多了,毕竟矿是别人标去的,另外王云清因为象山矿的事情得罪了很多人,外面都知道是王云清在阻挠象山矿推进,如果他们吃亏了,可以找赵某帮忙解决,之后王云清就有底气了,跟他们还有村里要好的人都讲说要51%的股份,要掌握这个矿,说夏君兵的姊丈在省里都有关系,并且在外面说有靠山了,关系很好之类的。王云清说过想把旧机器卖一千多万元,具体多少不清楚,是王云清自己在谈的。
(77)被告人王云清的供述与辩解,供认他原本是新河××××岙村村委会主任兼党支部书记,去年镇里把他的书记给撤了,原因是说他工作不力。象山矿从2006年的时候就开始想要批这个项目,他自己也想要这个矿,后来当了村长也一直在跑这个项目,最后没有竞标成功,拼股的有夏君兵两父子、应先勇、颜某1等人,本来颜某2也准备投资的,投标前两天的时候颜某2突然说不投了。他在石子场的机器有两部铲车,一部石子机,两部大挖机,一部中型挖机带炮头机,两部320挖机,一部小挖机,两根圆锥,还有一些输送带等部件。象山矿投标后,江某3通过温岭矿管办的王某12打电话给他,说双方接触一下,后来他和江某3都到了矿管办的一个接待室那边在谈,就他和江某3两个人,当时江某3提出,让他过去聚金公司帮忙,工资也和江某3一样的待遇,他当时没有答应江某3,并且也开玩笑的说要一半的股份,他当然也知道这是不可能的事情,后来他们就没办法谈下去了,双方都说要回去商量一下。本来他这边也是参与竞标的,江某3也知道他这边想要一些股份,而且这个矿的项目也是他去跑出来的,江某3也是愿意给他一些股份的,他是村长书记,给他一些股份,村里面的事情他也可以出面帮忙谈,有利于象山矿工程的推进。后来是镇里面也有找他和江某3两人去谈,但是也没有谈出什么实质性的内容,谈到后来的时候,镇里朱某3和陈清联系他,说象山矿答应给他二股份子,问他意见,他和夏君兵商量了,夏君兵说这点股份不够分,没意思,他就拒绝了。2017年5、6月份的时候,他和夏君兵谈起亲戚儿子当兵的事,夏君兵说他妹夫在杭州那边关系比较好,后来他们就去杭州找到夏君兵妹夫赵锋锋谈当兵的事情,后来这件事情赵锋锋出面帮忙安排了。后来又一次,他当时和夏君兵、应先勇商量了一下,说他们也想要象山矿的股份,就一起去了杭州找到赵锋锋,说了他们的想法。后来是镇里面颜某3闲谈的时候讲出来,说要有筹码才能和对方谈,他听说后就和夏君兵、应先勇三个商量,可以利用上山道路的事情来作为一个筹码,先把上山道路涉及的山地给租过来,后来是以夏君兵的名义去租的地,他也有把这个事情和王某7说了,王某7也觉得是可行的,租地的时候他也有出面帮夏君兵租地,当时去向王某7、王某28、王某11租地的时候,都是他和夏君兵一起过去的,钱是他、夏君兵、应先勇三个人出的,他记得是夏君兵、应先勇每人给他三万元,然后由他给王某7他们。协议签的时间是写在象山矿投标之前的,因为如果写真正租地的时间的话,就有故意租地来阻扰对方工程的意思,写在之前就可以避开这个嫌疑,象山矿上山道路的地租来了,对方如果要租这块地,就要和租地的人协商,他们就是以此作为筹码和对方要股份。2017年10月份左右的时候,象山矿推进需要造一条路,需要征用南洋××村二队村民的土地,当时新河镇书记王某13让他做好村民工作,配合政府征地,因为在二队村民中,王某3均还是有威望的,另外他跟王某3均关系也不错,就叫王某3均去做村民的工作,后来王某3均也确实把其他村民的工作大多做下来了,因为在竞标失败后,他们曾扬言会阻扰得标方推进工程,而且这个话社会上也在传,所以当王某3均把村民工作做通之后,江某3方的人跟夏某说,说我们“凸嫩”(意思是没用),他感觉很没面子,再加上跟镇政府的颜某3因为工作产生分歧,颜某3让他干脆不要做工作了,他就让王某3均延迟签字,后来因为王某3均和其他几户村民未签字,政府也没有办法做通工作,因此政府决定强势推进造路工程,王某3均知道政府要强势推进时,过来跟他商量该怎么办,他当时给王某3均出了一个主意,让王某3均的母亲去把造路挡住,因为王某3均母亲是老人,也不敢对老人怎么样,王某3均觉得他说的有道理,在第一次准备强势推进造路的时候,王某3均就让他母亲去了现场阻挡施工。他曾经跟江某1讲过,让江某1跟王某6说,地先不要征出去,能拖尽量拖,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象山矿工程推进的进度慢点,拖一天算一天,等江某3过来找他们谈,这样就有筹码跟江某3那边谈。
(78)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云清辨认出放在石子加工场的旧机器。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本节审理查明的事实。至于被告人王云清及其辩护人提出的无罪或犯罪预备等辩解,经查,被告人王云清等人竞标象山矿失败后,因不甘心而想要象山矿股份及卖旧机器给象山矿,并为此利用身份地位、地理优势等对象山矿施加障碍,包括指使村民不同意征地、阻挠修路、租赁其根据象山矿图纸分析出来的上山道路必经土地等,虽然最终道路选择可能并不在此,但双方已经进入实质性的谈判阶段,而聚金公司股东是不愿意满足被告人王云清等人提出的入股等条件,最终因被告人王云清等被抓获归案而没有谈判成功,故本节事实同样构成强迫交易罪,只是因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成功而属于犯罪未遂。被告人王云清及其辩护人就此提出的上述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3、2011年,被告人王云清、应先勇、王士法等人合伙经营石子加工场,并由被告人王士法出面向南洋××村租用村里的桔园,由被告人王云清出面向南洋××村部分村民租用土地。被告人王云清、应先勇、王士法等人未经相关部门批准,擅自将桔园建设成石子加工场的场地,并将大川矿到石子加工场、石子加工场到村外的田间小路垫高、拓宽建成运输道路。经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鉴定,造成基本农田0.229亩、耕地1.747亩左右、园地6.297亩、林地0.178亩种植条件严重损毁,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79)温岭国土资源局文件及相关的测绘报告、现场照片、土地利用规划用途(地类)确认证明,证实温岭市国土资源局发文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要求对温岭市耕地毁损程度进行鉴定,共有九个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80)台土资鉴(耕地)[2018]2号台州市国土资源局耕地种植条件损毁程度鉴定书,认定具体情况如下:一号地块永久基本农田示范区耕地153平方米(折合0.229亩)耕地损毁程度为严重毁坏;二号地块耕地2717平方米(折合4.076亩)、园地14平方米(折合0.021亩)、其他农用地1251平方米(折合1.877亩),合计3982平方米(折合5.973亩)耕地损毁程度为严重毁坏;三号地块限制建设区12605平方米(折合18.907亩)中的耕地损毁程度为中度毁坏;4-8号地块均为限制建设区2089平方米(折合3.132亩)耕地损毁程度为中度毁坏;9号地块毁损状况不予鉴定。
(81)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温岭市违法用地三号地块损毁程度鉴定意见的函、温岭农地鉴[2018]第01号园地种植条件损毁程度技术鉴定意见书,结论为三号地块中的园地10340平方米(折合15.510亩),其中建筑物、道路、砂石和机械堆场面积999平方米(折合1.499亩),鉴定结论为种植条件严重损毁,非覆土区面积3185平方米(折合4.777亩),鉴定结论为种植条件严重毁损,复垦区面积6156平方米(折合9.234亩)鉴定结论为种植条件中度损毁。
(82)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关于温岭市非法占用林地技术鉴定书及1号地块补充说明,鉴定结论为鉴定地块已经改变林地用途,林地损毁程度严重,且未经批准,现地测量占用林地面积0.1508公顷,其中石料加工场地占用林地面积0.1388公顷,原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用材林,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围筑土堤占用林地面积0.0120公顷,原地类为宜林地,森林类别为商品林。后补充说明0.1388公顷地块在之前有过较大规模的采石行为,林地不具备林业生产种植条件,林地严重毁坏,后经自然恢复,该地块生态有所恢复,植被以草类、幼树为主,之后原有植被再次破坏,地块重新进行了平整,林地再次严重损坏。
(83)协议书,证实2012年1月19日,王云清为造路加宽3米向南洋××村10队村民租用天打桥至山水井头的土地,面积共计1.4209亩,2013年2月2日,王云清为整修道路向上述其中一村民继续租用0.292亩天打桥边粮田土地。
(84)证人王某3均的证言,供认王云清承包了大川矿的石料,并且在村里搞了石子场,他在王云清××石子××刚××建设××时候××场地内××头以及××矿××路,石子场开工后承包了打石子的业务以及大川矿石料运至石子场的运输服务。石子场所在的位置原先是南洋××村里的桔园,他所填的大川矿到石子场的道路原来也是桔园的地,只有一条土路,后来王云清让他将大川矿的塘渣运过来加宽三、四米左右,方便后期大川矿石料运出。石子场往外面运出的这条路本来是村里面的机耕路,只有三米左右宽,后来石子场租用了路北面的农田,加宽了道路到六米左右,并且到庙的位置又另外开了一条路直通到大路,这条南北向的路本来就有一米宽左右,也是石子场租用了路西边的农田,把路加宽好几米。
(85)证人王某7的证言,供认王云清的石子场原来就是南洋××村里面的桔园,后来2003年、2004年的时候桔园就没有种桔子了,一直荒在那里,只有少数人在那里种番薯,另外这个石子场有少数的地也是村民个人的地,当时王云清租了村里桔园地之后,还向有地的村民租用了地。
(86)证人王某15的证言,供认他在王云清开的石子场有股份,原来大川矿到石子场的路有三四米宽,后来加宽了道路,加宽占用的土地原来是园地,他当时去过现场看过,石子场生产作业的地方原先也是园地,石子场往外面运输的路面原先是三米左右,后来路面加宽到六七米,加宽占用的土地原来是粮田。
(87)证人王某16的证言,陈述他在王云清开的石子场有股份,入股时石子场就是一个场地,大川矿到石子场的路原先是园地,只有三轮车可以过,后来加宽了,石子场往外面运输的路,原先是田地,后来加宽了,石子场使用的场地原先是果园,后来硬化路面了,王某4、王士法说过,上面说的两条路和场地都是向村里租来的。
(88)证人王某5的证言,陈述他到石子场做事的时候,石子场还在搞基建,当时场地一共修了两条路,一条是运石子到场地来的路,原先是村里的田间小路,平时都没人走,这条路大概宽一米左右,长度大概三百多米,为了把大川矿的石料运到石子场,王云清、王士法他们就对这条路进行加宽加高,最后宽度加上两边路基大概有六、七米。石子场往外去的那条路,原先也是一条小路,长度现场都能看到的,大概有四百米左右,这条路被加工场用塘渣加宽后大概有七、八米宽,两辆大货车可以对向开,加高了大概一米不到,这两条路以及石子场填土所需的所有塘渣都是王某3均从大川矿拉出来的石料。石子场和大川矿到加工场的路所占用的地原先是村里的桔园地,石子场往外运送石料的路占用的地原先是村民的田地。
(89)证人王某17的证言,陈述他是南洋××村的出纳,王云清弄的石子场的场地算村里的集体土地,种桔子之后一直荒在那里,当时王云清让王士法出面向村里租用部分桔园地,之后王云清、王士法每年都会向村里交租金。
(90)证人王某18的证言,证实他是南洋××村的村民,王云清的石子场原先是村里的桔园,石子场通往大川矿原先是一条小路,只能手拉车通过,一、二米宽,王云清跟大川矿买了塘渣将路加宽至五、六米宽,填了两边的园地,石子场通往外面原先也是一条小路,也只有两、三米宽,路北面是农田,王云清用塘渣填了农田对路面进行了加宽,宽度就是现在的样子。
(91)证人徐某3的证言,陈述2011年,王云清说村里石子场附近通往村部的路要硬化,让他带施工队去浇路,于是他就去浇路了,浇的路是从石子场通往南洋××村村部附近,把路浇上水泥进行了硬化,路长200余米,宽5米左右。
(92)证人施某2的证言,陈述他是南洋××村的村民,大川矿开矿的时候,王云清把他的地租去填路了,这地现在空着,是泥路的状态。
(93)证人施某1的证言,陈述他是南洋××村的党支部书记,王云清办了石子场,加宽了机耕路,这条机耕路本来是泥路,宽三、四米,路一边是农田,一边是小溪,后来王云清向农田方向进行了加宽,加宽了三米左右,石子场就办在原来村里的桔园上。
(94)被告人王某29的供述,供认石子场使用的场地是南洋××村集体的土地,很多年以前是种桔子的,后来因为某些原因桔树被挖了,地就一直荒着的,大川矿到石子场的道路以及石子场到外面大道的路以前都是三米左右的路,王云清准备弄石子场,然后就让王士法出面从村里租来,再填了原先道路旁边的农用地将道路加宽到七米左右的道路。
(95)被告人王云清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11年7、8月份租了村里的地开始建设石子场,2011年底投入使用,他和王士法等人商量后,由王士法出面向村里租用大川矿山脚下的一块地,这块地原先是村里的桔园,面积大概有十几亩,另外石子场到大川××××小路也一起租下来了,当时合同是由王士法签的,开会和签合同时,村两委和村民代表都在场,每年的租金由石子场支付。石子场往外的路是他租用村民的田地建设起来的,并且由他和村民签了协议,他再转租给石子场。地租过来后,先是填路,大川矿到石子场的这条路,运大川矿石料下来填了一天多,后来他叫王某3均过来拉石料填路,这条路填好后,再拉石料过来填场地上放机头的地方,最后是填石子场往外的路。大川矿往石子场的路原先是村里的一条小路,大概三四米宽,他叫王某3均运塘渣来填高了几十公分,基本没填宽,大川矿往外的这条路,原先是村里的一条机耕路,原先大概也有三四米宽,他叫小车运塘渣过来加宽了三米左右。2015年左右复耕过一次,他叫了挖机从旁边溪坑内将泥挖出来后盖在石子场场地表面,大概有三四十公分厚,第二次复耕是2018年3月,因为他看到测量队来石子场测量,并且外面传出来公安要查他,后来用挖机将场地表面挖了一遍,并在地上挖了个坑,叫小工将能看见的石头都捡起来放坑里,用泥土将坑盖起来。
被告人王云清当庭辩解称,公诉机关指控的二亩多林地最早是80年代老岩矿开采时破坏的,不应该由他承担责任。
(96)被告人应先勇的供述与辩解,供认2012年左右,他在王云清弄的石子场内投资25万,占1股分子,石子场结束后,利润大概八十万元左右,他入股的时候石子场还没有开始生产,是入股之后才开始生产的。他听说石子场的地是王士法跟村里租的,原先就是山脚下的一块桔园地,荒在那里的,后来需要安装机头和两个圆机就在这块地上三个位置挖坑、浇筑混凝土的柱子。石子场通往大川矿的路,原先也就是一条两三米宽的路,路一边是水沟一边是园地,在协议签订之后,石子场先对这条路进行加宽加高,将大川矿的塘渣运下来填路,石子场通往外界的路,原先是一条田间小路,后来加宽,南边是一条小溪,北面是稻田,后来石子场也用塘渣对这条路进行加宽加高,填了边上的稻田。
(97)被告人王士法的供述与辩解,供认他们跟大川矿签订合同后,就开始搞石子场,由他出面向村里租了大川矿背后山脚下一块地,就是现在放置挖掘机等设备的这块地,还包括石子场通往大川矿的路,并由他跟村里签了租地协议。因为石子场通往外面大路需要修路,要征用部分老百姓的农田,他和王云清出面向沿路老百姓谈好租赁价格,由王云清出面跟农户签合同,王云清再转租给石子场。另外,石子场通往大川矿原先已经有一条小路在,是条四米宽的机耕路,长度四百米左右,为了方便车辆进出将这条路拓到七米宽。石子场的地原先是桔园,大川矿到石子场的机耕路的两边原先也是种桔子的,石子场通往外面的大路原先是农田,当时改变土地性质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审批。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来源合法,内容真实,且相互印证,可以证实本节审理查明的事实。至于被告人王云清、王士法及三辩护人提出的应当扣除原有道路、老岩矿等损毁面积等辩护意见。经查,一、根据现有证据,大川矿通往外面的道路原先为三、四米宽的机耕路,后拓宽至七米左右,根据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该部分涉及到的耕地4.076亩按照3/7计算为1.747亩。二、关于1号林地部分,根据国家林业局华东林业调查规划设计院出具的补充说明,可以证实该部分林地之前已经由他人严重损毁,不符合林地种植条件,经自然恢复,可以生长草皮等,之后被告人王云清等人再次将该地块用于石子加工场,造成再次严重损毁,故对于该部分面积2.081亩,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自然恢复的状态是否已经达到符合林地种植条件,故被告人王云清等人二次严重损毁的林地面积不应当计入犯罪数额。综上,被告人王云清等人非法占用农用地的面积没有达到构罪条件,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云清、王士法及三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018年3月29日下午,温岭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温岭市人民政府三楼走廊抓获被告人王云清,在温岭市抓获被告人王士法,在温岭市抓获被告人王某29。2018年4月14日21时许,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路南派出所民警在台州市路桥区门口抓获被告人应先勇。2018年5月9日17时许,温岭市公安局有组织犯罪侦查大队民警在杭州市西湖区梅家坞梅山茶苑抓获被告人夏君兵。被告人夏君兵、应先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涉案事实。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98)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证实未发现五被告人有违法犯罪记录。
(99)户籍证明,证实五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100)抓获经过,证实五被告人的到案经过。
(101)辨认笔录,证实被告人王云清辨认出王某3均,被告人王某29辨认出梁某3方、应先勇,证人王某3均辨认出梁某3方、梁某3云、应先勇,证人王某7辨认出夏君兵,证人林某4辨认出梁某3方、梁某3云。
(102)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8年4月9日在温岭市公安局对王云清处扣押的保险箱进行搜查,在保险箱内查获存折11本、银行卡1张、房屋所有权证3本、国有土地使用证2本、协议书5张(其中四张即证据83)、合伙协议书1张(即证据4)、挖机转让协议书1张、二手机械转让协议3张(即证据35)、农村林地租赁合同5张(即证据36)、首饰若干,并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10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实2018年4月3日在新河镇××濠××地下车库内对王云清所有的浙J×××××白色宝马X6越野车进行搜查,在车内查获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后依法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
关于本案是否应当认定为恶势力犯罪团伙,根据相关规定结合本案的具体犯罪事实,可以认定被告人王云清利用自身的特殊身份和地理优势,在南洋××村形成一定的影响力,对涉及到南洋××村的两个矿山开发先后采用类似手段进行强迫交易并因此获利,并在实施强迫交易过程中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生产加工活动,造成农用地种植条件严重损毁,被告人王云清作为纠集人员固定,纠集多人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应当认定其为恶势力犯罪团伙。
本院认为,以被告人王云清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为谋取巨额经济利益,多次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其中被告人王云清、夏君兵、应先勇、王士法、王某29与人结伙,以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或强迫收购公司股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但指控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不当,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王云清、夏君兵、应先勇已经着手实行第二节强迫交易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该节事实系犯罪未遂,就该节事实可以依法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云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夏君兵、应先勇、王士法、王某29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夏君兵、应先勇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系从犯、犯罪未遂,决定依法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并均适用缓刑。被告人王士法、王某29均系从犯,综合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决定依法分别予以减轻处罚。各辩护人就此提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云清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0日起至2023年3月29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夏君兵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三、被告人应先勇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四、被告人王士法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已缴纳。)
五、被告人王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3月31日起至2019年12月30日止;罚金款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阮蓓蓓
人民陪审员 陈彩霞
人民陪审员 陈香娥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八日
代书 记员 王笑婷
代书 记员 杨 慧
附件:
本案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六条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强买强卖商品的;
(二)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的;
(三)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投标、拍卖的;
(四)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债券或者其他资产的;
(五)强迫他人参与或者退出特定的经营活动的。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三条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