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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2违反传染病防治规定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8月2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013   收藏[0]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沪0109刑初2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男,1957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淮安市,暂住本市。
辩护人康勇,上海市理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一部刑诉〔2020〕6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某、段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2及由上海市虹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的辩护人康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被告人李某2与妻儿于2020年1月22日自驾车辆离沪至江苏淮安老家过年。期间,被告人李某2与同乡陈某某(后诊断为新冠肺炎确诊病例)、胡某某、范某某(后均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等人多次聚集打麻将。2月2日,被告人李某2与妻儿自驾车辆从江苏淮安返回本市邯郸路住处。返沪后,被告人李某2多次外出从事面粉生意,后出现咳嗽、发烧症状。期间,其子李1曾至药店购买感冒清热颗粒给其服用。2月8日至11日,被告人李某2在与胡某某、范某某等人电话联系时,得知胡某某等人因疑似新冠肺炎被江苏淮安医院隔离治疗,但仍未按规定采取防护措施,多次外出进货、送货。
2月12日,被告人李某2在其子李1陪同下,至上海中医药大学附属岳阳中西医结合医院(以下简称岳阳医院)就诊,在急诊发热预检台护士、急诊内科医生反复多次询问下,故意隐瞒病史及流行病学接触史。后在胸部CT影像提示下,医生再次追问被告人李某2及家属流行病学接触史,李才承认曾与疑似新冠肺炎患者接触的事实。岳阳医院随即将被告人李某2送至发热门诊隔离留观区诊治。2月13日,被告人李某2新冠病毒核酸检测结果为阳性,被转送至定点医院接受治疗。
被告人李某2被确诊后,与其密切接触的32人被医学隔离观察,其中包括医护人员6名。
2020年2月22日,被告人李某2因涉嫌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取保候审。到案后,被告人李某2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2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证人李1、高某某的证言,证人胡某某、范某某的电话录音及被告人李某2手机通话详单,证人吴某、陆某、许某某、沈某的证言、事件回顾记录及岳阳医院出具的情况说明、门急诊患者流行病学调查承诺书,岳阳医院出具的病人《住院通知单》《住院病史》,上海市民大药房有限公司出具的《药品销售登记表》,上海市公共卫生临床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李某2密切接触者人员名单、虹口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密切接触者一览表,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严格落实各项疫情防控措施的通告》,上海市公安局《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切实维护社会稳定的通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出具的《公告》,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等证据证实。
上列证据,由公安机关依法收集,并由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经庭审质证,证据合法、有效,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严重危险,其行为已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2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能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李某2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及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本院均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护公共卫生及公众的身体健康不受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2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肖晚祥
审 判 员  凌 琳
人民陪审员  姚茂吾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倪帼英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条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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