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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新伟、陆景伟非法组织卖血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8月23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518   收藏[0]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506刑初116号
公诉机关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新伟,男,1987年1月10日出生于江苏省新沂市,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新沂市。被告人王新伟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8年9月26日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2019年4月1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王新伟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陆婷,江苏锦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陆景伟,男,1990年1月1日出生于安徽省利辛县,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人陆景伟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3月13日被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又因盗窃,于2012年7月4日被苏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一年。被告人陆景伟因涉嫌犯非法组织卖血罪,于2019年11月9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吴中分局刑事拘留(同月8日被羁押),同年12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露,江苏久顺律师事务所律师。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检一部刑诉[2020]1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新伟、陆景伟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管伟东、检察官助理刘媛媛出庭支持公诉。上列被告人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因疫情影响,于2020年5月6日裁定中止审理,同年7月9日恢复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新伟、陆景伟非法组织刘某、贺某、沙某、王某等17人从苏州至上海市以献血方式出卖血液。2019年10月31日,上述17人至上海市奉贤区血站完成献血,被告人王新伟分别向刘某等支付报酬520元。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新伟、陆景伟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以非法组织卖血罪追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新伟、陆景伟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被告人王新伟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新伟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罪,可以从宽处罚。
被告人王新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王新伟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陆景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被告人陆景伟的辩护人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提出,被告人应认定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30日,被告人王新伟、陆景伟非法组织刘某、贺某、沙某、王某等17人从苏州至上海市以献血方式出卖血液。2019年10月31日,上述17人至上海市奉贤区血站完成献血,被告人王新伟分别向刘某等支付报酬520元。
被告人王新伟自愿认罪认罚。
以上事实,被告人王新伟、陆景伟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发破案经过及抓获经过、证人刘某、贺某、沙某、王某的证言笔录及辨认笔录,转账记录、献血登记表、献血证照片,被告人的户籍证明、前科材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新伟、陆景伟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新伟、陆景伟犯非法组织卖血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王新伟、陆景伟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王新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故意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陆景伟曾受过刑事处罚,应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新伟自愿认罪认罪,可以从宽处罚。被告人陆景伟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对被告人王新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陆景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第一、四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新伟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11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二、被告人陆景伟犯非法组织卖血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8日起至2020年9月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吴婉瑾
人民陪审员  顾 青
人民陪审员  吴晓宏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思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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