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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彦良、张月辉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1月1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004   收藏[0]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冀0130刑初137号
公诉机关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底彦良,男,1968年12月3日出生,回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无极县,务农,无前科。因损害霖瀑肉食品公司的商业信誉,于2017年7月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于2017年7月19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8月1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月18日被无极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9年7月9日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月辉,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回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无极县,住无极县,务农,无前科。因涉嫌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于2019年1月22日被无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7月9日被无极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以无检公诉刑诉〔2019〕1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底彦良、张月辉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于2019年7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红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底彦良、张月辉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本案退回无极县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一次。因案情复杂,经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省无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底彦良、张月辉等人为了将位于无极县高头村的河北霖瀑肉食品有限公司整垮,录制了关于河北霖瀑肉食品有限公司屠宰病死牛的虚伪视频。2017年6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底彦良、张月辉通过他人将该虚假视频发布在互联网上,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后经河北冀祥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河北霖瀑肉食品有限公司损失共计841800元。被告人底彦良、张月辉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应当以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底彦良、张月辉对公诉机关指控的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罪名无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底彦良、张月辉等人为了将位于无极县高头村的河北霖瀑肉食品有限公司整垮,录制了关于河北霖瀑肉食品有限公司屠宰病死牛的虚伪视频。2017年6月29日9时许,被告人底彦良、张月辉通过他人将该虚假视频发布在互联网上,严重损害了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后经河北冀祥司法会计鉴定中心鉴定,河北霖瀑肉食品有限公司被损害商业信誉案造成相关损失为841800元。
另查明,河北霖瀑肉食品有限公司系自然人独资公司,白同位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底彦良、张月辉与白同位达成协议,对河北霖瀑肉食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白同位出具谅解书对底彦良、张月辉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由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书证
(1)被告人底彦良、张月辉,证人王某、赵某1等人的户籍证明信,证实了其身份信息。
(2)协议书、谅解书,证实被告人底彦良、张月辉已与白同位达成协议,对河北霖瀑肉食品有限公司的经济损失予以赔偿,白同位出具谅解书对底彦良、张月辉表示谅解。
(3)河北霖瀑肉食品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畜禽定点屠宰证复印件各一份。
(4)兰州荣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5)无极县农业畜牧局提供的河北霖瀑公司日屠宰统计表(2017年4月1日至2017年8月10日),附检疫员签字的2017年7月份统计表,牛定点屠宰补贴申请表。
(6)霖瀑公司出具的鲜肉销售单价情况说明、牛屠宰收费说明、血清车间停产说明。
(7)兰州荣晔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接受的河北霖瀑公司供货大牛血清的入库记录(2017年3月至2017年6月)。
(8)枣强信誉楼百货提供的霖瀑公司供鲜肉的进仓单(2017年1月至2017年7月9日),辛集信誉楼百货提供的霖瀑公司供鲜肉的进仓单(2017年1月至2017年6月23日),衡水信誉楼百货提供的霖瀑公司供牛肉的进仓单(2017年5月至2017年7月5日),赵县信誉楼百货提供的霖瀑公司供鲜肉的进仓单(2016年5月至2017年6月30日),元氏信誉楼百货提供的霖瀑公司供鲜肉的进仓单(2017年1月至2017年5月25日)。
(9)无极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出具的证明,证实该所派驻官方兽医在河北霖瀑肉食品有限公司实施检疫期间,从未有病死牛进场屠宰。
(10)无极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关于本案视频调查的情况说明。
(11)霖瀑肉食品有限公司门口及车间照片。
(12)河北冀祥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冀祥司鉴字(2017)第124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河北霖瀑肉食品有限公司被损害商业信誉造成相关经济损失为841800元。
2、被告人供述
(1)被告人底彦良的供述:2016年的时候,我和张月辉、底华子商量利用记者曝光视频的方式把霖瀑公司干倒。我们在找记者的同时,张月辉找了赵某1、张某1,让他们录厂子里的屠宰病死牛的情况。我联系到河北省电视台的记者“小王”,将赵某1、张某1给我录的视频发给了“小王”。2016年底,我催着“小王”记者发布视频的时候,底华子说这件事危险,就没再参与。2017年3、4月份,张月辉给赵某1打电话让他到我的牛市,做个假视频,给牛插个管,灌点水。我叫了在我那干活的西高村的“涛子”当被采访人,让赵满仓的司机当记者。我和张月辉商量着怎么说,怎么录,然后让赵某1给牛插上管,他在旁边提着管子。“涛子”开始说霖瀑公司怎么灌水,怎么宰病死牛。当时是我录的,张月辉说不行,就教“涛子”怎么说,赵满仓的司机怎么采访。我嫌张月辉说我录的不行,就走了,后来谁录的不清楚,他们录完之后发给了我,我发给记者“小王”了,他把视频剪辑了一下,在2017年6月份的时候发到了网上。这段视频的内容是肉都是在霖瀑公司屠宰的,都送到超市让汉民吃了。
(2)被告人张月辉的供述:2016年的时候,我和底华子、底彦良商量,我和底华子各出一万,底彦良出两万,找个记者给霖瀑公司曝光,弄倒他的厂子。后来底华子没再参与这件事。在视频发到网上的一两个月之前,底彦良在牛市上对我说:“这是老赵的司机,让他帮咱拍一段视频,你让志贵过来一下”。赵某1过来后,底彦良让赵某1给牛插上管子,冒充给牛灌水的样子,让老赵的司机冒充记者采访,又喊了他饭店的服务员当被采访人。商量好以后,我们就去了底彦良的牛市的院子里,赵某1给牛插上管以后,服务员提着那个水管,底彦良录,我在旁边看着。这段视频的主要内容是肉都是霖瀑公司屠宰的,都送到超市让汉民吃了。录这个视频就是为了让关注的人多点,弄倒白同位的厂子。底彦良联系的那个记者,我不认识,也没有见过。
3、证人证言
(1)证人王某的证言:2016年11月份的一天,底彦良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关注一个宰死牛的,之后他陆续给我发视频资料,还给过我一个U盘,视频内容有屠宰场宰牛的,有拖牛的,有用管子灌水的,还有送肉的。我通过软件合成了网上的那段视频并配发了“河北无极霖瀑肉食品加工厂老板方言:一天宰倒卧病死牛9、10头”的文字标题。今年5月份我开车到厂子里转了一圈,也看到了有拖拽倒在地上的牛的现象,同时网上也出现了类似的文字性的东西,所以我认为视频是真的,就发到网上了。我发到网上是因为我觉得这是一个热点问题,能够引起关注。
(2)证人赵某1的证言:2017年3、4月份的一天中午,张月辉给我打电话说让我到底彦良的牛市下,给牛插个管,灌点水。到了牛市后,张月辉和底彦良商量着怎么说,怎么录。我没有在意,就给一头牛鼻子里插上管子,然后双手提着管子,刘某1也提着管子,一个说普通话的开始冒充记者采访刘某1,底彦良拿着手机在旁边录,内容是给牛灌水,拉到东边霖瀑屠宰场屠宰,说这个灌水肉都送到超市里去,全让汉民吃了。我不知道他们是为了搞倒白同位的厂子。我还拍过两段视频,一段是在“霖瀑肉食公司”车间门口铲车铲牛放到流水线上,一段是在“霖瀑肉食公司”里待宰圈里牛灌完水后在地上挣扎那段。
(3)证人刘某1的证言:2017年3、4月份的一天上午,我正在底彦良牛市的饭店里干活,底彦良说:“来,做点活”。我过去后,底彦良和张月辉让我牵着牛,张月辉教我说是无极县霖瀑公司给牛灌水,屠宰病死牛,然后牛肉都送到石家庄超市让汉民吃了。赵某1给牛插上管,然后说普通话的男子采访我,我就按照张月辉教我说的接受采访。这段视频不是霖瀑屠宰场,是在藁城四公村底彦良的牛市里拍的。后来我才知道他们是为了毁坏霖瀑厂子的名誉。
(4)证人底华子的证言:2016年冬天的一天下午,我和底彦良、张月辉一块吃饭的时候,底彦良说给白同位的厂子录点像,曝曝光,把他的厂子弄倒。他说让我和张月辉一人出一万,他出两万去办这个事。后来,我后悔了,就没有参与。我不知道这段视频是谁拍的。
(5)证人张某1的证言:网上传播的关于霖瀑肉食品有限公司加工病死牛的视频有四段是我录的。因为我去年在霖瀑公司干过活,没有给我工资,我录制这些视频就是为了吓唬吓唬白同位。那个带着帽子说肉送超市让汉民吃了的视频不知道是谁拍的,我没拍过那个视频,更不知道视频中拍摄的地方是哪。
(6)证人马某、袁某的证言,证实兰州荣晔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霖瀑肉食品公司存在合作关系,霖瀑肉食品公司提供大牛血清。
(7)证人白某1的证言,其称视频中是自己家养牛的地方,不知道视频是怎么回事。
(8)证人白某2的证言,证实因底华子的牛不让人碰导致无法装车,进而找到白某3将牛宰掉,又联系叉车将牛送到白同位的宰牛场的事实。
(9)证人张某2的证言,证实四师傅白某3将底华子撞人的牛宰杀掉后,帮底华子将牛用叉车送至白同位宰牛场,并被张某1拍摄视频的事实,并称其没有给厂子送过病死牛。
(10)证人白某3的证言,证实其曾帮底华子宰杀过一头撞人的牛的事实。
(11)证人白某4的证言,证实网传视频中有一段是其在家中给牛喂药。
(12)证人白某5、闫某、白某6、白某7、曹某、白某8、张某3、白某9、刘某2、白某10的证言,证实其在霖瀑公司工作的内容及在工作过程中未宰杀过病死牛。
(13)证人白某11、甘某、赵某2、底朝阳、白某12、底中坤、底业涛、白某13、白某14、白某15、底申利、底海彦、白某16、白某3、杨某、白某17、白某18、底素营的证言,证实其曾到无极县政府反映霖瀑公司宰杀死牛、病牛、“倒卧牛”的问题。
(14)证人张某4、底彦华、底云增、底飞龙、底建华、底彦改的证言,证实其未曾见过霖瀑公司宰杀病死牛。
(15)证人安某、张某5、孟某、李某的证言:我们现在是霖瀑肉食品有限公司驻场官方兽医。我们的主要职能是对从进场屠宰到出厂实施监督检验检疫。霖瀑公司没有屠宰过病死牛。霖瀑公司偶尔屠宰过“倒卧牛”、“赶刀牛”,这种牛就是在静养期间或者卸车时,摔了腿或者撇了胯,动不了,只能躺着、卧着的就是“倒卧牛”,“赶刀牛”就是静养期间晕倒需要急宰的。
4、被害人白同位的陈述,证实网上所传视频是虚假的,此视频给自己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并称其已经与底彦良、张月辉等人达成协议,获得赔偿,并谅解了底彦良、张月辉等人。
5、视听资料: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底彦良、张月辉录制了河北霖瀑肉食品有限公司屠宰病死牛的虚伪视频并通过互联网予以散布,损害了该公司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该公司造成重大损失,扰乱了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底彦良、张月辉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案发后,被告人底彦良、张月辉与白同位达成赔偿协议,白同位出具谅解书对底彦良、张月辉的行为予以谅解,对二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底彦良、张月辉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无极县司法局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根据被告人底彦良、张月辉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悔改表现和社会危害性等因素,对二被告人可适用缓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底彦良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被告人张月辉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长  曹爱萍
审 判 员  付永红
人民陪审员  薛爱红
二〇二〇年五月七日
书 记 员  张 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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