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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玉峰销售侵权复制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1月0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668   收藏[0]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81刑初281号
公诉机关邓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董玉峰,男,1972年9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光山县,汉族,大专文化,经商,住郑州市金水区。因涉嫌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19年1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31日被邓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宋中杰,河南程功律师事务所律师。
邓州市人民检察院以邓检二部刑诉(2019)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董玉峰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邓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曹鹏、马海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董玉峰及其辩护人宋中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10月份以来,被告人董玉峰从山东省购进盗版《万唯中考试题研究》、《万维中考面对面》教辅资料,并通过其公司业务员张某2、刘某、郝某、裴某等人向全省销售。经查证,2016年以来,董玉峰通过其员工裴某、刘某、张某2、郝某四人共计销售涉案侵权复制品60085本,销售金额700574元,非法获利116762.35元。案发后,董玉峰在侦查机关退出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董玉峰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正侧面照、户籍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销售记录、账本记录统计明细、转账记录、记账本、宇鑫物流发货单、店铺资料、物流单、郑州面对面教育咨询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开户许可、信息查询单、邓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案件移送书、文化市场举报处理单、邓州市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证明、河南省罚没收入统一票据、销售涉案侵权复制品统计情况、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物品清单、调查笔录、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清单、证人王某、苗某、周某、常某、刘某、张某1、裴某、张某2、郝某、陈某、马某、翟某的证言、新疆青少年出版社鉴定报告、陕西人民教育出版社鉴定报告、河南省新闻出版局出版物鉴定书邓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董玉峰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未经许可复制的文字作品,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侵权复制品。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董玉峰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董玉峰案发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成立,予以采纳。被告人董玉峰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董玉峰犯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人民币十二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董玉峰违法所得人民币十一万六千七百六十二元三角五分,予以收缴,由扣押机关邓州市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周 韬
审 判 员  张 松
人民陪审员  张才林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宋金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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