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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相春骗取出境证件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8月05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203   收藏[0]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京0105刑初80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相春,男,196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大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城西区;因涉嫌犯骗取出境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3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周晓征、李建萍,北京市北斗鼎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20)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相春犯骗取出境证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程相春于2019年12月中上旬,为帮助赵某1、赵某2、申某等3人实现赴美打工的目的,为上述人员编造身份、提供伪造材料,并进行面签培训。后赵发军等三人于2019年12月17日11时许,前往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美利坚合众国驻华大使馆进行骗取赴美签证的面签后,在签证处门前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程相春于2019年12月17日被公安机关查获归案。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程相春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被告人程相春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程相春犯骗取出境证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程相春系犯罪未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在案扣押物品依法处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相春犯骗取出境证件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2月17日起至2020年12月16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1个月内缴纳)。
二、在案之房屋所有权证二本、户口本二本,存档备查;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SN:174289805863),予以没收;华硕牌笔记本电脑一台(SN:173582804558)、小米牌笔记本电脑一台(SN:MJ85N684612105I3F),发还被告人程相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商登煜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郭碧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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