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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伟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二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8月0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223   收藏[0]
云南省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云08刑终19号
原公诉机关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以下简称孟连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邱伟华,男,生于1972年5月4日,回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普洱市思茅区。因犯盗窃罪,1996年6月11日被原思茅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01年2月26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2007年11月1日被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上诉后维持原判),2015年6月11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9年7月23日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辩护人**,云南新南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孟连县人民法院审理云南省孟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邱伟华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于2019年12月21日作出(2019)云0827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伟华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普洱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邹俊波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邱伟华及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9年7月21日18时许,被告人邱伟华驾驶车牌为云J×××××的白色本田轿车,从红河州河口县拉运偷渡入境的1名越籍人员、4名“三非”人员,约定运费10300元,经河口县途径中国境内前往缅甸。被告人邱伟华驾车行至孟连至勐啊公路5公里处时,被勐啊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当场从被告人邱伟华驾驶的轿车内查获未持有合法有效证件的5名涉越籍人员。
原判认为,被告人邱伟华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非法运送1名越籍人员、4名“三非”人员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伟华的犯罪事实清楚,但指控罪名不当,应予以纠正。被告人邱伟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邱伟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邱伟华明知本案5名涉越人员从越南偷渡入境后企图通过中国偷越至缅甸,还驾车进行运送,其行为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故被告人邱伟华及辩护人**提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邱伟华犯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罪名不成立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虽然涉案本田雅阁轿车的机动车所有人为寇某,但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在卷的证据,该车辆是被告人邱伟华购买,且系其实际占有和使用,故对该车辆应作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被告人邱伟华提出对其免予刑事处罚的量刑意见以其罪责刑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不当,本院不予采纳。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邱伟华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二、扣押的车牌号为云J×××××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1辆、黑色VIVO牌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一审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邱伟华以:原判量刑过重,扣押的车牌号为云J×××××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1辆不应依法没收为由提出上诉,请求依法撤销云南省孟连县(2019)云0827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书,对上诉人减轻处罚,没收的车辆返还所有人。
二审庭审中,原审被告人邱伟华及辩护人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无异议,提出与上诉意见一致的辩护意见。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提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建议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
经审理,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认定本案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认证的户口证明、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现场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物证照片、出所辨认照片、现场方位照片、手机转账记录、图片截屏、鉴定聘请书、检验报告、光盘、鉴定意见通知书、公安网大数据平台查询结果、活动轨迹查询结果、云J×××××机动车查询结果及活动轨迹查询结果、视频抓拍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遣返“三非”人员移交清单、遣返名单、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在卷佐证。在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邱伟华向法庭提交了三份证据:普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出具的云J×××××机动车所有人登记证明,用于证明云J×××××机动车所有人为寇某,经质证,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员对该组证据无异议。
本院认为,上诉人邱伟华违反国家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驾驶车辆非法运送1名越籍人员、4名“三非”人员偷越国(边)境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应受刑事处罚。上诉人邱伟华在前罪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邱伟华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邱伟华所犯罪行,认罪态度,认定其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在法定刑内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罪责刑相适。检察机关提出维持对上诉人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的检察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上诉人提出扣押的云J×××××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1辆,该车登记在寇某名下,所有人为寇某,该车辆不应作为非法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运输工具予以没收的上诉理由与二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扣押车辆不应依法没收的上诉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但对涉案车辆予以没收,处理不当,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827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一项对被告人邱伟华定罪及罚金部分即被告人邱伟华犯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3日起至2021年1月22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第二项扣押的黑色VIVO牌手机1部,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二、撤销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9)云0827刑初132号刑事判决主文第二项对涉案车辆的处理部份即扣押的车牌号为云J×××××的白色本田雅阁轿车1辆,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杜绍斌
审判员  王秀琼
审判员  李 平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李亚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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