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111刑初952号
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科,绰号阿科,男,1994年5月13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人刘科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汪世龙,浙江靖霖(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金洋,绰号洋洋,男,1996年11月27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人金洋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黄志鹏,江苏苏杰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杨岗,绰号阿岗,男,1989年7月2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人杨岗因吸毒,分别于2013年、2015年被重庆市丰都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十三日。被告人杨岗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仉玉莲,江苏张院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金山,绰号星辰,男,1992年7月16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人金山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陶涛,江苏宁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秦厚琦,又名秦红,绰号阿宝,男,1998年7月3日出生,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人秦厚琦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浦口区看守所。
辩护人冯贤宝,江苏禾顺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王某,绰号宣宣,女,2000年1月13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人王某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姚时其,江苏三宝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万某,绰号贝贝,女,1993年7月24日出生,无业,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人万某因涉嫌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4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5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
辩护人曲启武,江苏兴天浦律师事务所律师,南京市浦口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以宁浦检诉刑诉[2019]106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于2019年1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万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科及其辩护人汪世龙、被告人金洋及其辩护人黄志鹏、被告人杨岗及其辩护人仉玉莲、被告人金山及其辩护人陶涛、被告人秦厚琦及其辩护人冯贤宝、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姚时其、被告人万某及其辩护人曲启武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2月以来,被告人陈永龙(另案处理)伙同陈宗定(另案处理)、刘福章(另案处理)等人偷渡至缅甸小勐拉地区后,成立创亿国际公司,先后租用别墅、科技园为办公场地,对国内不特定的人员实施诈骗。在实施诈骗前,该团伙骨干成员将诈骗微盘程序源代码提供给广州灵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欧荣超(另案处理),由其对程序代码进行修改,搭建成名为“KVB昆仑国际”的诈骗平台。同时伙同周廷良(另案处理)在国内招募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刘安红(另案处理)等人为员工,并组织他们以偷渡的方式由云南入境缅甸小勐拉实施诈骗活动。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一、诈骗
自2019年2月中旬至4月2日间,该团伙利用搭建的“KVB昆仑国际”投资平台,通过统一给员工配备电脑和绑定微信号的手机,发放用于诈骗的“话术本”的方式,要求员工每天与微信好友聊天并将管理层发在微信“素材群”内的虚假外汇微盘套利信息转发朋友圈,营造在平台投资获得高额盈利的假象,诱骗他人在该平台投资。当微信内被引诱的客户对平台情况进行咨询时,该团伙以“外汇微盘套利、利用漏洞赚钱、一带一操作保证盈利”等为诱饵,向客户推介该平台,并指导客户在平台注册开户、充值入金,后由团伙成员冒充金牌分析师、客服等虚假身份带客户进行买卖操作,并通过操控后台数据使客户产生巨大账面盈利,在客户准备提现时,再以抽取佣金或客户银行卡信息填写错误需交纳保证金为由,让客户不断充值,以此实施诈骗。
该诈骗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组织架构清晰。陈永龙为老板,负责出资并召集团伙核心成员,成立“创亿国际”公司;陈宗定、刘福章为管理者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行,林志强(另案处理)为财务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工作,朱明杰(另案处理)为程序员负责冒充程序员给客户带单,并对“KVB昆仑国际”平台的后台进行操作,及安排处理微信号的解封,邓宇鑫(另案处理)为客服,负责冒充客服人员要求客户交纳保证金及佣金,林发荣加入该团伙后负责协助朱明杰对作案微信号的解封、养号。该诈骗团伙分为两个业务小组,一组为重庆籍,一组为福建籍。王湛鑫(另案处理)、周廷担任重庆组组长,在该组由王湛鑫负责冒充程序员给客户带单,周廷良负责冒充客服人员要求客户交纳保证金及佣金。
自2019年2月下旬以来,共有八名被害人通过“KVB昆仑国际”平台投资被骗,被骗数额共计1181115元,其中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181115元;被告人王某、万某参与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23935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2019年2月27日,被害人蔡某在“KVB昆仑国际”平台投资,被骗人民币50000元。
2.2019年3月3日至3月5日之间,被害人杨某在“KVB昆仑国际”平台投资,被骗人民币45730元。
3.2019年3月3日至3月5日之间,被害人易某在“KVB昆仑国际”平台投资,被骗人民币234900元。
4.2019年3月6日,被害人张某在“KVB昆仑国际”平台投资,被骗人民币约161615元。
5.2019年3月6日至3月7日之间,被害人戴某在“KVB昆仑国际”平台投资,被骗人民币149400元。
6.2019年3月9日至3月12日之间,被害人徐某在“KVB昆仑国际”平台投资,被骗人民币163860元。
7.2019年3月13日至3月14日之间,被害人江某在“KVB昆仑国际”平台投资,被骗人民币151675元。
8.2019年3月30日至3月31日之间,被害人汪某在“KVB昆仑国际”平台投资,被骗人民币223935元。
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刘科、金洋、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二、偷越国(边)境
该诈骗团伙首要分子为在境外实施诈骗活动,伙同周廷良组织、招募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刘安红等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没有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采用偷越的方式多次出入国(边)境,具体分述如下:
1.经周廷良与境外涉案人员组织,2019年2月15日,周廷良与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六人采取偷越的方式从云南省出境到缅甸。
2.经周廷良组织,2019年4月2日,刘安红与被告人杨岗、金山、王某、万某五人采取偷越的方式从缅甸进入境内云南省。
2019年4月3日周廷良、林发荣与被告人刘科、金洋、秦厚琦五人采取偷越的方式从缅甸入境云南省。
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参与数额特别巨大;王某、万某参与数额巨大,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伙同他人违反国(边)境法规,无出入境证件非法出入国(边)境,应当以偷越国(边)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刘科、金洋、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均无异议,被告人杨岗对起诉书指控的偷越国(边)境罪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被告人杨岗辩称:对于诈骗罪我有异议,起诉书指控我是共同犯罪,但我没有聊天,没有骗人。我只是发了朋友圈,发的是吃吃喝喝的。
被告人金山辩称:我在过去之前确实不知道是做什么的,进入公司之后也不知道做什么,就发了四、五天的朋友圈,后来发了一个话术本给我,我就开始怀疑,四五天我的微信号被封掉了,封掉后,我就没有做任何事情。
被告人刘科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关于诈骗罪,刘科构成初犯,从犯,协从犯,坦白,认罪认罚,愿意退赔。2、关于偷越国(边)境罪,刘科构成初犯,坦白,认罪认罚。3、对于刘科进入缅甸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不持异议,但对于刘科进入国内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有异议,因为刘科是在紧急的情况下逃回国的。4、刘科在看守所内表现良好,被评为文明个人。综上,对被告人刘科宜判处缓刑。
被告人金洋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金洋有从犯、坦白的情节,且无前科劣迹,有认罪悔罪表现,认罪认罚,且在感觉到自己的行为涉嫌诈骗后,自己想办法逃离诈骗组织,主观恶性较小,参加诈骗行为并未获取到利益。综上,金洋虽然犯罪,但有以上从轻和减轻处罚的情节,请求法庭对金洋减轻处罚。
被告人杨岗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杨岗是从犯,初犯。2、杨岗是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只是对共同犯罪不懂,应当认定诈骗罪有坦白情节。3、应当认定杨岗属于胁从犯,被告人虽然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涉嫌犯罪,但是在胁迫、恐惧的情况下,不得不继续犯罪。4、被告人无非法所得,且也没有介绍他人被骗,主观恶性相对较小。5、对于偷越国边境罪,构成初犯,坦白,认罪认罚。综上,请求法庭对杨岗从轻处罚。
被告人金山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金山系胁从犯,其是属于被胁迫才犯罪的,是不自愿不情愿的情况下才犯罪的,且想离开犯罪团伙,但是没有得到同意,并且惨遭持枪人员毒打。2、金山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3、金山属于坦白、初犯、偶犯。4、金山归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良好,请求对金山适用缓刑。其不仅有4岁的女儿,还有70几岁的奶奶,也愿意接受财产刑的处罚。综上,请求法庭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秦厚琦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于指控罪名及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秦厚琦认罪悔罪。2、秦厚琦具有坦白情节。3、在共同犯罪中,秦厚琦属于从犯。综上,请求法庭从轻判处。
被告人王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犯罪事实均没有异议,王某自愿认罪伏法。2、王某具有从犯、坦白的情节。3、王某是初犯、偶犯,本次犯罪也是经男友的安排,是误入,且没有犯罪所得,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不大。4、社区同意接受社区矫正。综上,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被告人万某的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1、万某是从犯,依法可以从轻减轻处罚。2、万某构成坦白。3、万某认罪认罚,酌情可以从轻处罚。4、万某系初犯,平时表现良好,与社区邻居也能和睦相处。希望法庭综合考虑,给万某处以缓刑。
经审理查明:
一、关于诈骗的事实
2019年2月以来,陈永龙(另案处理)伙同陈宗定(另案处理)、刘福章(另案处理)等人在缅甸小勐拉地区成立创亿国际公司,先后租用别墅、科技园为办公场地,对国内不特定的人员实施诈骗。在实施诈骗前,该团伙将诈骗微盘程序源代码提供给广州灵幻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欧荣超(另案处理),由其对程序代码进行修改,搭建成名为“KVB昆仑国际”的诈骗平台。该团伙成员周廷良(另案处理)按照创亿国际公司的安排,在国内招募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等人为员工,实施诈骗活动。
自2019年2月中旬至4月2日间,该团伙利用搭建的“KVB昆仑国际”投资平台,通过统一给员工配备电脑和绑定微信号的手机,发放用于诈骗的“话术本”的方式,要求员工每天与微信好友聊天,并将管理层发在微信“素材群”内的虚假外汇微盘套利信息转发朋友圈,营造在平台投资获得高额盈利的假象,诱骗他人在该平台投资。当微信朋友圈内被引诱的客户对平台情况进行咨询时,该团伙以“外汇微盘套利、利用漏洞赚钱、一带一操作保证盈利”等为诱饵,向客户推介该平台,并指导客户在平台注册开户、充值入金,后由团伙成员冒充金牌分析师、客服等虚假身份带客户进行买卖操作,并通过操控后台数据使客户产生巨大账面盈利,在客户准备提现时,再以抽取佣金或客户银行卡信息填写错误需交纳保证金为由,让客户不断充值,以此实施诈骗。
该诈骗团伙内部分工明确,组织架构清晰。陈永龙为负责人,负责出资并召集团伙核心成员,成立“创亿国际”公司;陈宗定、刘福章为管理者,负责公司的整体运行,林志强(另案处理)为财务负责管理公司财务工作,朱明杰(另案处理)为程序员负责冒充程序员给客户带单,并对“KVB昆仑国际”平台的后台进行操作,及安排处理微信号的解封,邓宇鑫(另案处理)为客服,负责冒充客服人员要求客户交纳保证金及佣金,林发荣加入该团伙后负责协助朱明杰对作案微信号的解封、养号。该诈骗团伙分为两个业务小组,一组为重庆籍,一组为福建籍。王湛鑫(另案处理)、周廷良担任重庆组组长,在该组由王湛鑫负责冒充程序员给客户带单,周廷良负责冒充客服人员要求客户交纳保证金及佣金。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均为重庆组成员,负责在朋友圈转发公司“素材群”内的虚假外汇微盘套利信息,用公司下发的“话术”与客户聊天,诱骗客户参与虚假的平台投资。
2019年2月27日,被害人蔡某在“KVB昆仑国际”平台投资,被骗人民币50000元;2019年3月3日至3月5日之间,被害人杨某在“KVB昆仑国际”平台投资,被骗人民币45730元;2019年3月3日至3月5日之间,被害人易某在“KVB昆仑国际”平台投资,被骗人民币234900元;2019年3月6日,被害人张某在“KVB昆仑国际”平台投资,被骗人民币约161615元;2019年3月6日至3月7日之间,被害人戴某在“KVB昆仑国际”平台投资,被骗人民币149400元;2019年3月9日至3月12日之间,被害人徐某在“KVB昆仑国际”平台投资,被骗人民币163860元;2019年3月13日至3月14日之间,被害人江某在“KVB昆仑国际”平台投资,被骗人民币151675元;2019年3月30日至3月31日之间,被害人汪某在“KVB昆仑国际”平台投资,被骗人民币223935元。
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参与诈骗数额共计人民币1181115元;被告人王某、万某参与诈骗数额为人民币223935元。
2019年4月4日,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刘科、金洋、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二、关于偷越国(边)境的事实
创亿国际公司为在境外实施诈骗活动,安排周廷良组织、招募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刘安红等人,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在没有出入境证件的情况下,采用偷越的方式多次出入国(边)境,具体分述如下:
1.经周廷良与创亿国际公司境外涉案人员组织,2019年2月15日,周廷良与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六人采取偷越的方式从云南省出境到缅甸;2019年3月9日,王某、万某二人采取偷越的方式从云南省出境到缅甸。
2.经周廷良组织,2019年4月2日,刘安红与被告人杨岗、金山、王某、万某五人采取偷越的方式从缅甸进入境内云南省;2019年4月3日周廷良、林发荣与被告人刘科、金洋、秦厚琦五人采取偷越的方式从缅甸入境云南省。
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科、金洋、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均无异议,被告人杨岗对偷越国(边)境事实部分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的户籍资料,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制作的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辨认笔录,南京市公安局浦口分局调取的银行交易记录、聊天记录、被告人活动轨迹信息、出入境记录、云南省西双版纳喆啡酒店住宿账单,被害人蔡某、杨某、易某、张某、戴某、徐某、江某、汪某的陈述,同案犯王湛鑫、周廷良、林发荣、刘安红、欧荣超的陈述,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来源合法有效,内容客观真实并已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中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参与数额特别巨大;王某、万某参与数额巨大,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诈骗罪,应依法惩处。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伙同他人违反国(边)境法规,与境外人员勾结,无出入境证件非法出入国(边)境,七被告人的行为均构成偷越国(边)境罪,应依法惩处。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伙同他人共同实施诈骗、偷越国(边)境的行为,系共同犯罪。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在实施诈骗的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在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刘科、金洋、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均系坦白,杨岗在偷越国(边)境罪中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王某、万某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的主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予支持。
关于被告人刘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其关于刘科系胁从犯的辩护意见,无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信;其关于刘科从缅甸偷越进入国内的行为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法律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其关于对刘科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认为刘科一人犯数罪,实施的网络诈骗涉案数额特别巨大,其虽属从犯,可以减轻处罚,但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辩护人此点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关于刘科系从犯、坦白、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其余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关于被告人杨岗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杨岗在微信朋友圈转发相关诈骗内容,属具体实施了诈骗行为,与他人一起构成了诈骗罪的共同犯罪,对于杨岗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杨岗归案后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故意,不属于坦白,辩护人关于杨岗在诈骗犯罪中构成坦白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杨岗属于胁从犯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杨岗系从犯、在偷越国(边)境罪中系坦白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其余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关于被告人金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辩护人关于金山属于胁从犯的辩护意见,无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金山系从犯、坦白、认罪态度良好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金山及其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关于被告人王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王某一人犯数罪,且没有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不宜对其判处缓刑,故对辩护人对王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王某系从犯、初犯、偶犯,有坦白情节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关于被告人万某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万某一人犯数罪,且没有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不宜对其判处缓刑,故对辩护人对万某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关于万某系从犯、初犯,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的辩护意见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的其余辩护意见本院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
关于被告人金洋、秦厚琦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经查,与庭审查明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3年2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金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3年3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杨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六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2年11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金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秦厚琦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4日起至2022年10月3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王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0日,即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10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万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30日,即自2020年5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刘科、金洋、杨岗、金山、秦厚琦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人民币1181115元范围内,对各被害人承担共同退赔责任;责令被告人王某、万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人民币223935元范围内,对各被害人承担共同退赔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章发祥
人民陪审员 王卫星
人民陪审员 朱良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 记 员 谢发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