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蒋大君脱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8月0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046   收藏[0]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9)藏01刑初57号
公诉机关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大君,别名蒋润林、曾用名郭明生,男,1960年2月4日出生于四川省南充市营山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住址。1988年12月12日因犯诈骗罪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8年12月29日投入西藏拉萨监狱服刑改造。后于1992年5月23日17时许脱逃。2019年6月1日被告人蒋大君向公安机关自首。现羁押于西藏拉萨监狱。
辩护人崔刚强,西藏蜀藏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以拉检执检部刑诉【201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大君犯脱逃罪,于2019年1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江措、梅朵白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蒋大君及其辩护人崔刚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蒋大君因诈骗罪于1988年12月12日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8年12月29日送至拉萨监狱服刑。1992年5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趁机从劳动工地脱逃。2019年6月1日被告人在其儿子的劝说下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为证明上述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并宣读了书证、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材料。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蒋大君在服刑改造期间,抗拒改造趁机脱逃,应当以脱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蒋大君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认罪、悔罪,请求对其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提出,1.被告人蒋大君脱逃时并未立案,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2.本案证据存在瑕疵,证据效力不足;3.若构成脱逃罪,量刑上存在自首情节,坦白交代、认罪认罚;4.被告人脱逃后从未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且蒋大君年事已高,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综上,请求法庭在判决时充分考虑以上情节,对其脱逃行为免除处罚。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蒋大君因犯诈骗罪于1988年12月12日经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1988年12月29日被投入西藏自治区拉萨监狱执行刑罚并服刑改造。1992年5月23日17时许,被告人蒋大君在监外工地乘劳动之机脱逃。脱逃期间为隐匿身份及逃避处罚,使用“郭明生”的身份先后流窜至青海、陕西、兰州、武汉、宁波、嘉兴、广东、安徽、河南、湖南、江西等地。外逃时间长达27年。
另查明:2019年6月1日,被告人蒋大君在其儿子蒋何生和蒋德波的规劝后与儿子一同来到四川省达州市渠县公安局主动投案自首。被告人蒋大君从监狱脱逃时尚有余刑一年二个月二十一日。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罪犯档案资料一份,证明被告人蒋大君因犯诈骗罪于1988年12月29日投入西藏拉萨监狱四监区服刑劳改,劳改期间刑期未变动。
2.刑事判决书、刑事案件执行通知书、在押犯登记卡片,证明被告人蒋大君因犯诈骗罪于1988年12月12日被西藏自治区拉萨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刑期自1987年8月14日起至1993年8月13日止),1988年12月29日交付拉萨监狱执行刑罚,并在该监狱四监区服刑改造。
3.西藏自治区公安厅于1992年5月23日及1993年1月12日发出的通缉令二份,证明拉萨监狱劳改一支队罪犯蒋大君,又名蒋润林,于1992年5月23日17时10分左右,从监外工地劳动之机脱逃,西藏自治区、全国范围内发出通缉。
4.西藏拉萨监狱出具的抓捕经过,证明经线索摸排,掌握到四川××县蒋大君妻子何某兰的户口簿中蒋大君的姓名为蒋润林,以及两个儿子蒋何某、蒋德某的身份信息,与何翠兰联系最多的是一个叫“郭明生”的人,经查:“郭明生”为蒋大君的曾用名,5月29日发现此人在营山县明德乡附近,锁定蒋大君之子蒋何生的岳父邓泽镇也系明德乡营渠村人。5月30日晚前往邓泽镇家。蒋大君发现派出所民警的手电灯光后,从邓泽镇家逃往深山老林,5月31日在其儿子蒋何生劝蒋大君投案自首,6月1日蒋大君在儿子蒋何某、蒋德某的陪同下来到渠县公安局自首,同月2日押回拉萨监狱。
5.四川省渠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证明一份,证明在逃犯蒋大君,曾用名蒋润林、郭明生,通过侦查分析突出真实身份,蒋大君使用的蒋润林身份(身份证号码:×××)已注销,现在使用郭明生身份(身份证号码:×××)。该犯于2019年6月1日上午10点32分由其儿子蒋何某、蒋德某带到渠县公安局刑警大队投案自首,经查郭明生在渠县未发现有违法犯罪记录。
6.随案移送清单一份和临时居民身份证一张,证明被告人蒋大君自首当日所持临时身份证的姓名为“郭明生”,将此临时身份证依法扣押并随案移送的事实。
7.西藏拉萨监狱出具的情况说明一份,证明蒋大君当时所服刑的四监区主管领导已离世,无法取证。蒋大君脱逃当年与其一同服刑的其他服刑人员因时隔太久,无法查证,无法提供相关证据。案件发案时间距今时隔太久远,原始现场已经发生巨大改变,被告人已无法指认脱逃现场。
8.西藏拉萨监狱于2019年9月25日、10月14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补充侦查报告书,证明于1992年3月由自治区公安厅整建制移交司法厅管理,1996年按照司法部统一规定更名为西藏拉萨监狱。移交初期,由于监狱各项基础工作及档案管理条件都较为落后,有关蒋大君脱逃案件的原始立案文书材料已遗失,蒋大君脱逃的主要依据是1992年监狱向上级机关报送的“情况反映”。
9.西藏拉萨监狱提供的“情况反映”一份,证明被告人蒋大君脱逃后相关单位于1992年5月25日向上级单位上报该情况,同时向司法厅、劳改局上报情况。
10.被告人蒋大君的供述称,蒋大君的小名叫蒋润林,其在脱逃期间用的是郭明生这个名字。蒋大君在1988年12月29日因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投入拉萨监狱劳改,并安排在四监区。拉萨监狱四监区的劳动改造任务是在拉萨市的城区内搞工程。1992年5月23日当天蒋大君在拉萨市北郊工地干木工活,到17时20分左右,蒋大君趁监狱干警不注意,直接从监管现场逃跑。在拉萨市区里待了3天,5月24日晚从堆龙德庆县的路边搭乘一辆大货车跑到格尔木市,之后辗转至青海、陕西、兰州、武汉、宁波、嘉兴、广东、安徽、河南、湖南、江西等多地靠打杂工、乞讨维持生计。直到2019年5月30日在江西丰城的工地完工后来到亲戚家住。5月30日大概2点左右出来透气时发现屋后有几道手电筒的光,觉得不对劲,往深山老林逃跑,当晚在大山里睡了一夜,次日蒋大君的儿子蒋何生来电话称西藏的公安来了,劝其自首。6月1日上午8时许,蒋大君在两个儿子的陪同下向渠县公安局自首,6月2日晚上被带到拉萨监狱。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大君在监狱服刑改造期间,为逃避劳动改造,违反监狱管理规定,从劳改工地实施脱逃,其行为已构成脱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辩护人所提被告人蒋大君脱逃时并未立案,已过追诉时效,不应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以及本案证据存在瑕疵,证据效力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首先脱逃罪从行为人脱离监管机关控制范围之时起,在其被抓回或者投案自首以前,其脱逃行为始终在继续之中,属继续犯。据此,本案并未超过追诉时效,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且经庭审查明的事实以及相关证据通缉令、情况反映和监狱做出的相关情况说明足以证明被告人蒋大君脱逃的事实,因客观原因导致部分证据已无法补充完善,但这并不影响本案的定罪及量刑,故该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辩护人所提若构成脱逃罪,对其量刑充分考虑自首情节、坦白交代、认罪认罚以及其脱逃后从未做过任何违法犯罪的事,且蒋大君年事已高,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予以免除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在其亲属的规劝、陪同投案应当视为自动投案,被告人虽脱逃时间长,但脱逃后的表现较好,说明其人身危险性已不再存在或相当弱小,且年事已高,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在对其量刑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故辩护人的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但予以免除处罚的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综上,本院根据被告人蒋大君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蒋大君犯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诈骗罪余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一日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日起至2021年5月3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次仁德吉
审判员 巴桑元旦
审判员 强巴旦增
二○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 燕 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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