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6刑初594号
公诉机关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费旻,男,汉族,1994年1月10日出生,出生地浙江省德清县,大学文化程度,美都广告员工,住浙江省德清县。因本案于2019年6月1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逮捕。现押于杭州市西湖区看守所。
辩护人施建平,浙江宝象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西检公诉刑诉(2019)5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费旻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严敏,被告人费旻及其辩护人施建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费旻因与王某1之间存在个人经济纠纷,遂对王某1产生不满情绪企图报复恐吓。2019年6月12日、6月13日,被告人费旻冒名闻冠林,分二次在湖州市德清县中通快递点内,将事先准备的虚假爆炸物(电池与电线缠绕物)及恐吓信寄至杭州市西湖区摊位被害人王某1处。王某1收件后误以为快递包裹中有爆炸物后随即报警,致使百脑汇158户商家及顾客被紧急疏散,百脑汇市场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被严重扰乱。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费旻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上述事实,被告人费旻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证人欧某、曹某、吴某、王某2、张某、徐某的证言,发立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快递回单照片、支付宝截图、谅解书、户籍证明,监控视频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费旻为泄私愤,故意投放虚假的爆炸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已构成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费旻自愿认罪认罚,本院酌情予以从宽处罚。根据被告人费旻的犯罪情节,不宜适用缓刑,对辩护人所提请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费旻犯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5日起至2019年12月14日止);
二、扣押于公安机关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朱冠琳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周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