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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

时间:2019年12月11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654   收藏[0]

    一、概念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刑法修正案(三)》中新增的一个罪名 “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主体

  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年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

  (二)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秩序。

  (四)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三、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二款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四、罪名辨析

  本罪与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区别在于:

  1、侵犯的客体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投放危险物质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

  2 、投放的物质属性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是不具有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危险属性的物质、投放危险物质罪所投放的必须是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原体等物质;

  3、故意的内容不同。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是以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为故意内容的、投放危险物质罪则是以危害公共安全为故意内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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