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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业英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11月02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720   收藏[0]
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鲁0612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贺业英,女,1964年12月17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小学文化,职业农民,户籍地及居住地山东省烟台市牟平区。2019年10月30日因涉嫌虚开用于抵扣税款发票被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因涉嫌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烟台市看守所。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以烟牟检二部刑诉〔202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贺业英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20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晓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贺业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贺业英于2017年2月27日至2019年2月18日间,在于某(另案处理)等人的指使下,先后多次到烟台市牟平区国家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烟台市牟平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虚开山东增值税普通发票46张,上述发票价税合计人民币23626012元。后被告人贺业英将上述发票非法出售给于某等人,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0余元,用于个人及家庭日常消费。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贺业英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应当以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自愿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贺业英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提交了户籍证明、破案经过、扣押决定书、银行卡流水明细、山东省增值税普通发票等书证;证人于某、王某、李某、杨某、常某、贺某、孙某等的证言及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
被告人贺业英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简易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公诉机关的指控一致。另查明,被告人贺业英的全部违法所得已被公安机关扣押,并已积极缴纳罚金。
本院认为,被告人贺业英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构成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贺业英自愿认罪且已积极退赃、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一切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未随案移送的涉案财物,由查封、扣押机关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六十五条、第三百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贺业英犯非法出售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八千元。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
二、未随案移送的被告人贺业英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5000元,由烟台市公安局牟平分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曲婷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  于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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