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逃税罪

时间:2017年12月2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736   收藏[0]

  一、概念

  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主体

  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自然人个人,也包括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而且还包括扣缴义务人。没有纳税义务的公民,如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相互勾结,为逃避缴纳税款犯罪提供账号、发票或以其他手段共同实施逃税行为的,应以逃税罪的共犯论处。代征人不具有逃税罪的主体资格,如果代证人截留税款,其行为就是贪污,但如果代征人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合谋逃避缴纳税款,代征人就能成为逃税罪的犯罪主体。承包人和承租人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可以成为逃税的犯罪主体。未按规定办理税务登记从事生产经营及临时从事经营的无证经营者,也可以成为逃税罪的犯罪主体。非法经营者由于经营的事项违法因而不属于应税事项,不存在逃税问题,也就不能成为逃税罪的犯罪主体,而以其他犯罪论处。

  (二)主观方面

  本罪的犯罪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违反税收法律法规、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其结果会使国家税收受到影响,而希望或追求这种结果的发生。如果不具有这种主观上的直接故意和非法获利的目的,就不能认定为具有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认定行为人有无逃避缴纳税款的故意,主要从行为人的主观条件、业务水平和行为时的具体情况等方面综合分析判断。

  (三)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国家的税收利益和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四)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情节严重的行为。逃税罪在客观方面的危害行为表现为两种,一是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二是不申报。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是指 “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等行为;

  不申报,主要表现为已经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和个人不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或者已经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或个人有经营活动,却不向税务机关申报或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的行为等。


  三、处罚

  第二百零一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立案量刑标准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第二百零四条  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纳税人缴纳税款后,采取前款规定的欺骗方法,骗取所缴纳的税款的,依照本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定罪处罚;骗取税款超过所缴纳的税款部分,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一条  单位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零九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二条  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追诉标准: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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