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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殷艺骗购外汇二审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0年10月16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3866   收藏[0]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刑终1568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邹殷艺,男,1974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原系深圳市巨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押于广东省深圳市第二看守所。
辩护人储萍萍,广东晟典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曾颖妍,女,1977年9月4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深圳市拓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辩护人沈立新,广东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韦汉,男,l969年5月28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08年11月16日被广东省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刑期自2007年5月23日至2011年5月22日。因本案于2018年6月24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25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志豪,男,1982年8月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深圳市拓威供应链管理公司股东,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8年8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12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黄丽荣,广东鹏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红英,女,197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深圳市麦迪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辩护人屈刚,广东仁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伟,女,l963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深圳市麦迪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因本案于2018年6月16日被刑事拘留。现已取保候审。
辩护人林丽珠,广东金卓越(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伟军,男,1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8年9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9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静,女,l97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原系深圳市拓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8年4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陆柏成,男,1982年8月9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杨林东,男,1990年4月7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邹继新,男,197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原系深圳市麦迪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股东,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戴玲,女,l984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系深圳市如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因本案于2018年3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现已取保候审。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邹殷艺、曾颖妍、张静、韦汉、李志豪、陆柏成、陈红英、杨林东、邹继新、郑伟、戴伟军及戴玲犯骗购外汇罪一案,于2019年9月10日作出(2019)粤03刑初16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邹殷艺、曾颖妍、韦汉、李志豪、陈红英、郑伟及戴伟军均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期间,上诉人韦汉、李志豪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决定以不开庭方式进行审理,通过阅卷及讯问上诉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深圳市巨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巨航国际)为供应链公司,主要从事代理报关、物流、仓储业务。被告人邹殷艺为巨航国际董事长,同时邹殷艺还设立并实际控制深圳市拓威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威公司)、深圳市麦迪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麦迪克公司)、深圳市鑫巨航供应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巨航公司)。
自2014年6月开始,被告人曾颖妍、张静、韦汉、李志豪实际入股拓威公司。拓威公司在并没有真正经营仓储业务的情况下,以巨航国际仓储合作商的身份,形成以拓威公司为经营单位的海关进出境备案清单。拓威公司再根据海关关单的相关内容,以其控制的香港美冰贸易有限公司、香港港怡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百利源贸易公司等境外空壳公司为对手交易主体,制作虚假的进出口合同及发票,在农业银行福田支行、建设银行翠竹支行、平安银行盐田支行、交通银行笋岗支等多家银行从事名为“理财”,实为以内保外贷、内购外结、外购内结等形式让资金凭借进出口合同快速跨境流转,从而套取汇差和利差的非法行为。被告人陆柏成在拓威公司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把相关资料送往银行及与银行接洽的事务。经司法会计审计,拓威公司通过上述这些方式,虚构跨境贸易背景,利用虚假单据在相关银行共骗购外汇54513317.81美元。2018年4月3日,张静自行到深圳市沙头角派出所投案;2018年6月24日,韦汉从加拿大归国向盐田公安分局投案。
自2014年5月开始,被告人陈红英、杨林东、邹继新、郑伟、麦1某(另案处理)实际入股麦迪克公司,麦迪克公司在并没有真正经营仓储业务的情况下,以巨航国际仓储合作商的身份,形成以麦迪克公司为经营单位的海关进出境备案清单。麦迪克公司再根据海关关单的内容,以其控制的香港博世达实业有限公司、香港轩置有限公司等空壳境外公司为对手交易主体,制作虚假的进出口合同及发票,在农业银行前进路支行等银行从事名为“理财”,实为以内保外贷、内购外结、外购内结等形式让资金凭借进出口合同快速跨境流转,从而套取汇差和利差的非法行为。经司法会计审计,麦迪克公司通过上述这些方式,虚构跨境贸易背景,利用虚假单据在相关银行共骗购外汇68004738.86美元。
自2017年2月开始,被告人戴伟军通过张1某,张1某再找到被告人邹殷艺提供鑫巨航公司的海关关单;戴伟军又联系深圳市中融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融创新公司)的总经理谢1某提供资本金。通过以鑫巨航公司为经营单位的海关关单,以香港佳信运输有限公司为对手境外公司的虚假进出口合同、发票等,在深圳农业银行汇一城支行等银行从事名为“理财”,实为以内保外贷、内购外结、外购内结等形式让资金凭借进出口合同快速跨境流转,从而套取汇差和利差的非法行为。其中被告人戴玲根据戴伟军的指示负责相关账户的资金转账;欧阳1某受中融创新公司委派负责资金监管,同时向银行提供相关单据进行购付汇。根据戴伟军与张1某的约定,邹殷艺收取资本金1.2‰的费用,张1某收取资本金0.1‰的费用;根据戴伟军与资金方的约定,资金方获取“理财业务”利润的50%,戴伟军再收取资金方利润的6%,欧阳1某收取资金方利润的2%。经司法会计审计,鑫巨航公司通过上述这些方式,虚构跨境贸易背景,利用虚假单据在相关银行共骗购外汇l5953300美元。2018年9月3日,戴伟军自行到深圳市盐田派出所投案。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鉴定意见、电子数据、被告人供述及辩解等证据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邹殷艺、曾颖妍、张静、韦汉、李志豪、陆柏成、陈红英、杨林东、邹继新、郑伟、戴伟军、戴玲虚构跨境贸易背景,制作虚假合同、发票向银行骗购外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之规定,均构成骗购外汇罪。在共同犯罪中,邹殷艺起组织领导作用,是主犯,应对本案中骗购外汇总额138471356.67美元承担刑事责任。其余被告人均起次要和辅助作用,均可认定为从犯,均应对其参与的相应的骗购外汇数额承担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表示认罪认罚,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从宽处理。张静、韦汉、戴伟军自动投案,构成自首,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韦汉属于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郑伟、戴玲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有切实的悔罪表现,因而对其宣告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决定对郑伟、戴玲宣告缓刑。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作出判决:一、被告人邹殷艺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万元。二、被告人曾颖妍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三、被告人张静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四、被告人韦汉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五、被告人李志豪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六、被告人陆柏成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七、被告人陈红英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八、被告人杨林东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九、被告人邹继新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十、被告人郑伟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十一、被告人戴伟军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十二、被告人戴玲犯骗购外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十三、扣押在案的各被告人的电脑、手机,属于犯罪工具,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上诉人邹殷艺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1、邹殷艺在本案中仅提供海关单据,其行为属于骗购外汇行为中的一环,其处于从属地位,应认定其为从犯而非主犯。2、原判对邹殷艺量刑过重。
上诉人邹殷艺的辩护人还辩护提出,邹殷艺以其经营的企业产生的海关单据提供给拓威公司、麦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用于申请购汇,其行为属于单位犯罪。
上诉人曾颖妍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韦汉上诉提出原判对其判处的罚金过高。韦汉在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李志豪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李志豪在二审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陈红英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上诉人郑伟上诉及其辩护人辩护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免予刑事处罚。
上诉人戴伟军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巨航国际为供应链公司,主要从事代理报关、物流、仓储业务。上诉人邹殷艺系巨航国际董事长,同时邹殷艺设立并实际控制拓威公司、麦迪克公司及鑫巨航公司。
自2014年6月开始,上诉人曾颖妍、韦汉、李志豪及原审被告人张静入股拓威公司。拓威公司在没有真正经营仓储业务的情况下,以巨航国际仓储合作商的身份,形成以拓威公司为经营单位的海关进出境备案清单。拓威公司再根据海关关单的相关内容,以其控制的香港美冰贸易有限公司、香港港怡发展有限公司、香港百利源贸易公司等境外空壳公司为对手交易主体,制作虚假的进出口合同及发票,在农业银行福田支行、建设银行翠竹支行、平安银行盐田支行、交通银行笋岗支等多家银行从事名为“理财”,实为以内保外贷、内购外结、外购内结等形式让资金凭借进出口合同快速跨境流转,从而套取汇差和利差的非法行为。原审被告人陆柏成在拓威公司担任名义上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把相关资料送往银行及与银行接洽的事务。经司法会计审计,拓威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跨境贸易背景,利用虚假单据共计骗购外汇54513317.81美元。2018年4月3日,张静自行到深圳市沙头角派出所投案。2018年6月24日,韦汉向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投案。
自2014年5月开始,上诉人陈红英、郑伟及原审被告人杨林东、邹继新、同案人麦1某(另案处理)入股麦迪克公司。麦迪克公司在没有真正经营仓储业务的情况下,以巨航国际仓储合作商的身份,形成以麦迪克公司为经营单位的海关进出境备案清单。麦迪克公司再根据海关关单的内容,以其控制的香港博世达实业有限公司、香港轩置有限公司等空壳境外公司为对手交易主体,制作虚假的进出口合同及发票,在农业银行前进路支行等银行从事名为“理财”,实为以内保外贷、内购外结、外购内结等形式让资金凭借进出口合同快速跨境流转,从而套取汇差和利差的非法行为。经司法会计审计,麦迪克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跨境贸易背景,利用虚假单据共计骗购外汇68004738.86美元。
自2017年2月开始,上诉人戴伟军通过张1某找到邹殷艺提供鑫巨航公司的海关关单。戴伟军又联系中融创新公司总经理谢1某提供资本金,通过以鑫巨航公司为经营单位的海关关单,以香港佳信运输有限公司为对手境外公司的虚假进出口合同、发票等,在深圳农业银行汇一城支行等银行从事名为“理财”,实为以内保外贷、内购外结、外购内结等形式让资金凭借进出口合同快速跨境流转,从而套取汇差和利差的非法行为。期间,原审被告人戴玲根据戴伟军的指示负责相关账户的资金转账。欧阳1某受中融创新公司委派负责监管资金,同时向银行提供相关单据进行购付汇。根据戴伟军与张1某的约定,邹殷艺收取资本金1.2‰的费用,张1某收取资本金0.1‰的费用;根据戴伟军与资金方的约定,资金方获取“理财业务”利润的50%,戴伟军再收取资金方利润的6%,欧阳1某收取资金方利润的2%。经司法会计审计,鑫巨航公司通过上述方式虚构跨境贸易背景,利用虚假单据共计骗购外汇l5953300美元。2018年9月3日,戴伟军自行到深圳市盐田派出所投案。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物证、书证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移送案件通知书。
(2)户籍查询资料。
(3)抓获经过、到案经过:案发后,张静、韦汉、戴伟军主动投案自首,以及邹殷艺等人被抓获归案的经过情况。
(4)关于张静投案自首的函、相关委托材料。
(5)传唤证、拘传证、拘留证、变更羁押期限通知书、取保候审决定书、批准逮捕决定书、逮捕证等法律文书。
(6)各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照片、指纹卡。
(7)接收证据清单,包括物流服务合同:乙方巨航国际为甲方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提供物流服务的情况。
(8)拓威公司的商事资料,提取于巨航国际行政总监高1某的办公室并经高1某确认:拓威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供应链管理、进出口业务,国际及国内货运代理,仓储服务及简易包装。该公司的股东为巨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认缴出资额为300万元。
(9)税务行政许可通知书,由杨1某使用的电脑内打印并经杨1某确认,包括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和防伪税控企业销售合同或证明。
采购协议:甲方深圳市至高通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乙方为拓威公司,供货产品是双方认可的订单所规定的器件、材料和成品。
销售合同:供方拓威公司,需方深圳市至高通讯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供货产品为L500套料21875套,金额共计14000000元。
财务章(发票章)转移清单,包括深圳先达文化传播有限公、中惠商业保理有限公司等公司的15个财务章、5个发票章,共计20个印章。
巨航关务综合开票信息:开票公司包括深圳市巨航关务综合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巨航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麦迪克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等公司。
代理报关协议:鸿富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委托巨航国际代理报关报检服务,包括集中清单申报、公路、海运舱单申报、报关单申报(集中月报、机场口岸)、转现场、查验等外勤服务。
内地公司与香港公司之间、香港各关联公司之间、与外部单位之间的合同若干份、运输服务协议若干份、进口项下保付加签业务合同若干份、房屋租赁合同、鑫巨航公司交接清单、鑫巨航公司、麦迪克公司工资表(其中邹殷艺于2016年9月的工资为12988.59元)、项目费用和支出明细、利润表、资产负债表、加工区进出境情况(拓威公司2016年进境金额575839335元、出境金额605560504元;麦迪克公司进境金额374353931元、出境金额387124364元;鑫巨航公司进境金额358068052元、出境金额365312489元;共计进境金额1308261317元、出境金额1357997356元)。
(10)邹殷艺使用的手机微信截图,包括其与陈1某、易1某、陈2某、曾颖妍等人的微信记录,以及关于如何应对外管局检查的微信记录。
(11)鑫巨航公司向银行办理的购汇申请的材料,由欧阳1某提供并确认,包括营业执照、购买外汇申请书单等。
(12)经冯1某确认的巨航公司的材料,包括深圳市巨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架构图(陈2某为总经理,下设业务部、行政人事部、财务部和内控部)、陈2某付款给邹殷艺的电子回单、股东会决议(其公司注册资本增至1700万元,其中邹殷艺占股64%、陈2某占股12%)等。
(13)经魏1某确认的材料,包括魏1某和杨1某的QQ聊天记录中的文件,采购合同的截图及纸质版,卖方深圳前海品泓国际供应链有限公司,买方深圳鼎轩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合同总额3867500元。在QQ聊天记录中,魏1某要求杨1某换一边盖章地方,找到一份盖有公章的空白纸,再刻到复印套打出来扫描PDF格式发回给杨1某,包括第一次、第二次和最终套好公章的第三份采购合同。
巨航国际内部通讯录。
(14)以丁1某确认的材料,从管理中心文件柜内查找出来的与鑫巨航公司的一套资料,包括已开立银行结算账户清单、商事登记资料税务事项通知书、股东决议、股权转让协议书(黄1某担任总经理)、营业执照、收缴旧章收据、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鉴证报告。
麦迪克公司营业执照正本、麦迪克公司公章、谢1某的身份证原件、麦迪克公司(发票章)收缴旧章收据、麦迪克公司刻章登记卡。
(15)经温1某确认的材料,合同审批表、报关合作协议(甲方麦迪克公司、乙方巨航国际)、麦迪克公司商事登记资料、巨航国际物流合同、报价审批表、代理报关协议书(甲方拓威公司、乙方巨航国际)。
(16)情况说明、麦迪克公司股东分红情况、邹继新向他人转交分红。侦查人员结合从邹继新处查获的账本及其供述,对麦迪克公司名下的工商银行账户4000XXXX2381交易流水进行分析,整理出该公司的股东分红交易记录。
(17)人员档案,麦迪克公司负责制作单证的员工魏1某的身份情况(经陈红英辨认)。
(18)经陈红英辨认的材料,共计14笔购汇业务,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由单证员负责单证制作寄给银行,汇款申请单由银行负责填写,陈红英负责盖章、签字;合同的买方为麦迪克公司、卖方为香港博世达公司,合同交易货币为美元。
(19)由戴玲提供并辨认的材料,包括海关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经营单位、区内发货单位均为深圳市宇飞供应链服务有限公司、深圳市泰合威储运有限公司,由深圳市福田沙头角保税区抵运至香港,货币为美元。
(20)戴伟军名下的银行账户6226XXXX7369的开户资料及交易流水。
(21)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移送逃汇案件线索函:拓威公司以仓储合作供应商身份,获得了以其为经营单位的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其公司利用这些清单与香港企业联手构造进口贸易合同发票等,办理跨境付款,使用深圳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进境备案清单206份,办理付款21笔,金额5629万美元。
(22)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关于拓威公司外汇业务的检查意见:进境备案清单中的货物是由深圳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生产交给境内下游客户使用;根据市场及客户需要,深圳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委托物流仓储企业进出出口加工区,形成海关进出境备案清单,货物货权属于深圳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未委托拓威公司对外支付货款。
(23)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说明其公司的资金流、货物流,其公司的货权没有转移给巨航国际、拓威公司、麦迪克公司及鑫巨航公司。
(2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移交的拓威公司开户及购付汇资料:拓威公司于2015年11月16日在平安银行惠州分行开立账户。其公司开立的账户包括有经常项目人民币一般账户、经常项目外汇账户的美元账户。
(25)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移交的麦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的开户及购付汇资料、检查意见及深圳华星光电公司的情况说明、附件:2016年5月至2017年5月,麦迪克公司在农行深圳宝安支行有14笔,2017年2月至3月鑫巨航有3笔跨境购汇付款业务资料,所涉及产品的物权属于深圳华星光电公司。麦迪克公司使用深圳华星光电公司的产品进境备案清单59份,办理付款14笔,金额4001.84万美元。鑫巨航公司使用深圳华星光电公司的产品进境备案清单27份,办理付款3笔,金额965万美元。
附件为农业银行宝安支行出具的售付汇、结汇表格。具体内容为:麦迪克公司于2014年在该银行购汇3979万美元,付汇6546万美元,收汇4943美元,结汇1013万美元,保付加签3982万美元;2015年购汇15678万美元,付汇8449万美元,收汇35406万美元,结汇6940万美元,保付加签18424万美元;2016年付汇12936万美元。
鑫巨航公司于2017年在该行购汇3593万美元,付汇3600万美元,收汇11785万美元,结汇8370万美元,保付加签7370万美元。
麦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与购汇有关的一套资料包括:一份境外汇款申请书,与之相关的进口合同、发票和与合同发票对应的几份进境关单。境外汇款申请书会注明汇款的币种和金额,申请书的形成时间等。同时,金额包括现汇金额和购汇金额。现认定的骗购外汇金额根据境外汇款申请书中的购汇金额审计得出。
(26)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移交的深圳华星光电公司的情况说明及报关业务服务合同:购汇付款业务所涉及的产品物权属于深圳华星光电公司。关于资金流,深圳华星光电公司与客户之间直接结算货款,未通过出口加工区内的麦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两家企业向客户支付货款。
(27)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移交的巨航国际的情况说明及附件:巨航国际的注册资本总额1600万元。邹殷艺出资额1440万元、出资比例90%;胡1某出资额160万元、出资比例10%。
资金结算:以人民币、港币或美元进行物流费用结算。
客户合同:1.巨航国际与深圳华星光电公司的物流合同、2.巨航国际与丹马士公司的物流合同
供应商合同:1.巨航国际与鑫巨航公司的仓储合同、2.巨航国际与麦迪克公司的仓储合同。
(28)拓威公司、麦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在各银行的业务单据:拓威公司与百利源贸易公司签订出口合同书,其公司将相关涉外收入申报单、发票、海关出口加工区出境货物备案清单等材料交给中国建设银行翠竹支行,约定于2015年12月18日收款,收款金额合计38254894.03元。
拓威公司与美冰贸易(香港)有限公司签订进口合同书,其将相关的境外汇款申请书、发票、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等材料交给中国建设银行翠竹支行,约定于2015年12月10日付款,付款金额合计30700000元等。
(29)麦迪克公司、拓威公司、鑫巨航公司的商事资料:各涉案企业的工商登记情况。其中麦迪克公司的股东于2014年5月20日由深圳市巨航供应链公司(出资比例100%)变更为郑伟、杨林东、邹殷艺、陈红英、麦1某、邹继新;于2015年11月13日又变更为谢2某(出资比例100%)。
拓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6月18日由叶1某变更为韦汉,备案后董事为韦汉、曾颖妍、邹殷艺、易1某、张2某、李志豪、利1某、张静;法定代表人于2014年7月14日由韦汉变更为陆柏成,备案后董事为陆柏成、曾颖妍、李志豪、易1某、张2某、邹殷艺、利1某、张静。
2010年11月1日,深圳市深平物流公司更名为深圳市巨航报关代理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黄2某变更为张3某;2015年12月29日又更名为深圳市鑫巨航供应链公司。
(30)欧阳1某、戴玲、戴伟军、戴1某、陈红英。杨林东、徐1某、张静、陆柏成的社保资料。
(31)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拓威公司、麦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骗购外汇、逃汇情况汇总):侦查人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分局移交的资料及其调取的证据,对上述三家公司在各银行办理购付汇的单据进行汇总,确认上述三家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深圳华星光电公司的货物进境备案清单骗购外汇的犯罪事实。
(32)拓威公司、麦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骗购外汇、逃汇情况图示:邹殷艺在巨航供应链公司占有干股,分红3成,巨航供应链公司负责运作物流产生海关关单给拓威公司;在凯隆供应链公司中,曾颖妍、张静负责联系银行,张静、韦汉负责日常经营,曾颖妍负责资金境外中转,张静负责资金回流境内。
①拓威公司于2014年7月至11月向农行福田支行购付汇25笔共计444.89万美金,使用深圳华星光电公司的货物的海关关单骗汇244.32万美金,转向香港港怡发展公司、香港联宏国际公司(由邹殷艺实际控制);2016年1月4日向建行翠竹支行购付汇1笔共计461万美金,使用深圳华星光电公司的货物的海关关单骗汇139.93万美金中转至香港美冰贸易公司(股东合议后由韦汉购买)再转回拓威公司(实际控制人为张4某);2015年3月至12月向平安盐田支行购付汇16笔共计1.37亿美金,使用深圳华星光电公司的货物的海关关单骗汇3858万美金转至香港港怡发展公司;2014年6月至2015年9月向交行笋岗支行购付汇3笔共计941.86万美金,使用深圳市华星光电公司的货物的海关关单骗汇10万美金中转至香港联宏国际公司,再转至拓威公司。
②麦迪克公司于2015年5月至6月向农行前进路支行购付汇14笔共计6716.7万美金(查实金额4001.84万美金),转向香港博世达公司(由陈红英控制)、香港轩置公司(由杨林东控制),最后回流至麦迪克公司。
③鑫巨航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2月20日、3月10日向农行汇一城支行购付汇3笔共计1595.3万美金(查实金额965万美金),转向香港佳信公司(由戴伟军控制)、其他香港公司,最后回流至鑫巨航公司。
(33)鑫巨航公司骗购外汇金额的情况说明及附件:侦查人员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移交的资料及其调取的证据,对拓威公司、麦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三家公司在各银行办理购付汇的单据进行汇总,确认上述三家公司虚构贸易背景,使用深圳华星光电公司的货物进境备案清单骗购外汇的犯罪事实。
(34)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出具的检查意见及附件:2017年2月至3月,鑫巨航公司在农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以海关进出境保税物流货物进口付汇名义办理购付汇业务3笔,向银行提交的业务资料中有27份海关进境备案清单涉及深圳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涉及金额965万美元。
(35)调取证据通知书及张3某、欧阳1某、戴玲、戴伟军、戴1某的个人社保资料。
(36)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出具的情况说明: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从2012年3月开始委托巨航国际在出口加工区办理报关及运输服务。在货物运输过程中,货权未转移至巨航国际及其所有下包服务商包括拓威公司,且与巨航国际及其所有下包服务商包括拓威公司没有任何贸易资金结算业务往来。
(37)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与巨航国际的相关协议。
(38)鑫巨航公司骗购外汇的相关书证,包括境外汇款申请书、贸易合同、发票、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等材料。
(39)天海鸿运公司、如山公司的商事资料:天海鸿运公司的股东陈3某于2015年1月6日将其40%股权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张1某,另将10%股权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戴玲;股东陈4某把其50%股权以人民币1元转让给戴玲。
如山公司的股东金1某于2012年11月10日将其40%股权以1元人民币转让给戴1某。
(40)调取证据通知书、深圳市前海轩诺供应链公司商事登记资料,包括营业执照副本、企业章程等材料,其中住所托管服务协议中,前海轩诺公司系住所托管企业,使用方是如山公司。
(41)天海鸿运公司、如山公司、前海轩诺公司的纳税资料。
(42)从戴伟军、戴玲的住处查获的现金日记账和部分书证。
(43)拓威公司骗购外汇的单据汇总表:拓威公司于2014年6月23日在交通银行笋岗支行骗购外汇100000美元、于2016年1月4日在建设银行翠竹支行骗购外汇1399250美元、于2015年7月13日至12月18日在平安银行盐田支行骗购19290481.87美元、于2014年7月3日在农业银行福田支行银行骗购外汇,于2014年8月19日骗购外汇2443200美元。
(44)鑫巨航公司骗购外汇单据汇总表:鑫巨航公司于2017年2月13日、2月20日、3月10日在农业银行汇一城支行骗购外汇9201218.85美元。
(45)麦迪克公司骗购外汇的单据汇总表:麦迪克公司于2015年5月4日至6月11日在农业银行前进路支行骗购外汇35736572.38美元。
(46)拓威公司在银行的调取证据函及银行的复函:①交通银行笋岗支行:拓威公司于2014年06月23日办理汇出100000美元的外币汇款业务,交易对手为联宏国际股份有限公司。该笔购付汇有造成银行减少100000美元的外汇存款;拓威公司办理的该笔购付汇的同时没有在交通银行办理过理财产品。
②建设银行翠竹支行:2016年1月4日仅办理一笔购汇业务,凭证显示交易金额美元4610309.09元;一般贸易项下汇入汇款12笔(汇入人民币11笔、美元1笔),折合美元4999万元,汇出11笔(汇出人民币10笔、美元1笔),折合美元4636万元,汇入总额比汇出总额多约折363万美元。企业办理的该笔购付汇的同时没有在银行办理过理财产品。
③农业银行福田支行:银行无法判断每笔购付汇业务是否最终造成外汇储备变化;企业每笔购付汇的没有同时办理相应的理财产品。
④平安银行:2015年7月至12月的10笔购付汇业务合计约1929万美元,故造成外汇储备变化,具体减少美元1929万美元。该10笔购付汇均未配合办理相关理财产品,所涉业务均为电汇购付汇。
(47)麦迪克公司在农业银行的调取证据函及复函:农业银行前进路支行无法判断每笔购付汇业务是否最终造成外汇储备变化;2015年5月20日、27日办理的购汇业务同时办理贸易融资业务,贸易融资业务以人民币为质押,期限一年,企业受益总额83.46万元。
(48)鑫巨航公司在农业银行的调取证据函及复函:农行汇一城支行复函表示银行无法判断每笔购付汇业务是否最终造成外汇储备变化;企业每笔购付汇没有同时办理相应的理财产品。
(49)拓威公司、鑫巨航公司、麦迪克公司的办理购汇资料中的其他公司名单。
(50)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8月29日出具的被告人李1某、李2某、李3某、李4某使用伪造的提单等凭证单据,虚构贸易背景,骗购外汇,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骗购外汇罪的刑事判决书。
(51)抓捕麦1某的情况说明。
(52)与外管局商请协助侦查取证的函、复函:2016年5月至6月,麦迪克公司在农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以海关进出境保税物流货物进口付汇名义办理购付汇业务14笔,向银行提交的业务资料中,有59份海关进境备案清单涉及深圳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R产品,涉及金额4001.84万美元。
2017年2月至3月,鑫巨航公司在农业银行深圳宝安支行以海关进出境保税物流货物进口付汇名义办理购付汇业务3笔,向银行提交的业务资料中,有27份海关进境备案清单涉及深圳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R产品,涉及金额965万美元。
2016年1月至2017年10月,拓威公司在平安银惠州分行以海关出口加工区料件进出区进口付汇名义办理付汇业务21笔,向银行提交的业务资料中,有206份海关出口加工区进境备案清单涉及深圳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的产品,涉及金额5629万美元。
经向深圳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公司核实,上述三家公司进境备案清单中记载的货物是由该公司生产交给境内下游客户使用;货物货权属于深圳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未委托三家公司对外支付货款。
(53)后续补充部分证据的情况说明,证明:因时间较为紧张,目前尚有聘请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对涉案金额进行鉴定、向平安银行调取杨林东涉案账号的交易流水等两项工作没有收到对方回复。
2.证人张5某、郑1某、陈5某、黄3某、梁1某、胡1某、陈1某、陈2某、易1某、王1某、魏1某、张4某、郑2某、徐2某、张6某、杨2某、魏3某、魏4某、欧阳1某、张1某、谢1某、黄4某、杨1某、丁1某、谢3某、高1某、谢4某、温1某、杨3某、袁1某、杨4某、冯1某、邹1某、程1某等人的证言:涉案公司的设立、股东变动情况、负责人情况、业务流程,以及各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地位、作用等。其中,陈5某辨认出曾颖妍、陆柏成、张4某、陈1某。黄3某辨认出陈红英。梁1某辨认出欧阳1某。陈1某辨认出张1某。徐2某辨认出张静、韦汉、李志豪、曾颖妍、陆柏成。
3.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
(1)上诉人邹殷艺的供述及辩解:我是巨航国际的董事长。2015年,魏4某向我介绍说,我公司经营物流报关业务,可以利用期间形成的关单做一些理财产品,于是,我找到杨2某、杨林东、陈红英等人商议成立麦迪克公司,利用跨境贸易背景从中牟利。当时股东有我、陈红英、麦1某、杨林东、郑伟、邹继新。利润的30%归我,他们分70%。名义上是巨航公司的仓储合作商,实际上是形成以麦迪克公司为收货单位、经营单位的海关进境备案清单,他们负责提供资金和运营公司。陈红英需要进境备案清单,易1某安排工作人员虚拟打印成电子档,打包发给陈红英。
2014年6月,曾颖妍对我说银行有这种利用跨境进口业务赚取套利的理财业务,因她说以两个法人为股东,银行更容易审批,于是我们成立以巨航供应链公司和凯隆供应链公司为股东的新的拓威公司。拓威公司名义上是巨航国际的仓储合作商,实际上形成以拓威公司为收货单位和经营单位的海关进境备案清单。巨航国际负责报关、运输、仓储,张静等人负责提供资金和公司运营。利润的30%归我,他们分70%。拓威公司也是利用我提供的海关备案清单去虚构跨境贸易背景,然后向银行办理理财产品套利。张静需要进境备案清单,易1某安排工作人员虚拟打印成电子档,打包发给张静。
鑫巨航公司是我的,我卖给了王2某,张3某只是挂名的法定代表人。王2某也办理过购付汇业务,我也同意以巨航报关代理公司的名义形成海关进境备案清单,供王2某使用。后来,王2某没有使用了,我有一些朋友就使用了,我就会告诉陈1某找易1某要海关备案清单。因为他们要用我的清单,我收取清单上金额的1‰费用。我认识戴伟军,他有可能使用过。上述公司被外管局检查后,麦迪克公司注销了。拓威公司转给他人代持,也准备注销。鑫巨航公司也停业了。
曾颖妍告诉我银行有一种利用跨境进出口业务赚取套利的理财业务,而且她知道我在坪山出口加工区有报税物流业务,可以提供海关的备案清单,是她主动提出和我合作的。我在拓威公司占有30%的股份,曾颖妍、张静等4个股东占有70%的股份。与拓威公司在银行做理财产品购买外汇所使用的人民币资金是曾颖妍、张静等4个股东用房产在华夏银行抵押贷款出来的,当时他们还从抵押贷款中贷出500万人民币给我个人使用,让我按照银行的利息支付给他们。我从2015年5、6月左右开始向拓威公司提供海关备案清单。
我一开始借了曾颖妍她们的500万人民币来用,从中产生了利息,经扣取利息,我从拓威公司真正拿到的钱就不多了。我从拓威公司拿到的钱用到平时的生活了。我除了提供深圳市华星光电公司的海关备案清单以外,还提供其他单位的海关备案清单给拓威公司。我不清楚拓威公司在购汇中使用的哪个单位的海关备案清单。曾颖妍是管钱的。张静负责拓威公司的运营管理。韦汉也负责拓威公司的运营管理,但是他很少在国内,他管的事情比较少。李志豪只参与投资和分红,不参与拓威公司的管理。
成立拓威公司的目的是以这家公司名下的跨境贸易合同发票、海关关单等资料向银行办理财产品套利。拓威公司最开始是做人民币理财套利的,具体操作是在境内使用人民币购买理财产品,将理财产品质押给银行换成保函后使用保函和拓威公司名下的海关关单、跨境贸易合同等资料向境外银行申请人民币贷款,贷出的人民币资金再以人民币的形式入境,循环操作进行理财产品的套利。后来,银行应该向曾颖妍、张静等人推荐了跨境贸易的外汇付款形式,这样资金仍然可以汇到境外再回流到境内,还可以针对境内外的汇率差套利,但我不清楚其中的操作。曾颖妍和张静对接银行,她们比较清楚具体的操作,银行会给一个综合收益。曾颖妍、张静、韦汉、李志豪等人是知道这些情况的。因为他们需要我的配合才能取得拓威公司名下的海关关单,这样才能虚构跨境贸易。
我们成立拓威公司时,已经商定将拓威公司注册在坪山出口加工区。我将我们巨航公司的业务拿出一部分以拓威公司的名义去做,这样就能形成拓威公司名下的海关关单了。这是我们刚开始合作的时候就商量好的,我和曾颖妍、张静、韦汉、李志豪等股东都参与了商量,他们都知道这个情况。
我也是麦迪克公司的股东,股东还有陈红英、麦1某、杨林东、郑伟、邹继新。我们成立麦迪克公司的目的和拓威公司一样,也是为了做理财产品套利。我不是鑫巨航公司的股东,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张3某,后来这家公司没有实际经营,就放在我这里闲置,这家公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都在我这里保管。为了让鑫巨航公司有一点业绩,我就把我公司的业务转了一些到鑫巨航公司。有一些朋友想使用海关关单的话,就会找我买一点,然后以鑫巨航公司的名义去银行办理财产品。当时我记得是将鑫巨航公司的海关关单和公司营业执照、公章等交给了张1某。
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期间,拓威公司的实际股东有我本人、曾颖妍、张静、韦汉、李志豪。平时是曾颖妍和张静在拓威公司负责,韦汉偶尔回去公司,李志豪很少去,我去过一次。拓威公司的股东之间基本没有联络,我这边只是提供保税区的一些单据过去,拓威公司的生意以曾颖妍、张静他们为主。我主要跟曾颖妍联系,问一问近期的盈利之类的。2015年5月至2016年1月期间,麦迪克公司的实际股东有我本人、陈红英、杨林东、邹继新、麦1某、郑伟。主要是陈红英和杨林东参与麦迪克公司的日常经营,以陈红英为主,我主要和陈红英进行联系。陈红英没有海关单据了,就会找我要。2017年2月至3月,我提供鑫巨航公司在深圳坪山出口加工区的海关关单给张1某的。
拓威公司、麦迪克公司是我和其他人合作成立的,鑫巨航公司是我实际控制的公司,这三家公司都是注册至坪山出口加工区的城冠工业区,这样就能向海关办理出口加工区的货物进出手续。这些货物实际都是我的巨航国际公司的业务,只是使用这三家公司的名字进行报关,这样就能得到这三家公司名下的海关单椐。这三家公司的海关单据是我让员工整理好并放在我这里的,拓威公司和麦迪克公司需要的时候就找我拿。鑫巨航公司的单椐是张1某找我购买的,也是从我这里拿走的。
巨航国际主要从事物流、仓储、报关等业务。巨航国际没有被授权支付货款。我的客户也有一些境外公司,做报关业务肯定会涉及境外公司的。后来,拓威公司和麦迪克公司需要变更法定代表人、注销银行账号等,我的巨航国际的行政部门有专人负责变更之类的事情,我就把这二家公司的资料拿了过来,让我的公司工作人员去跑腿、办事。鑫巨航公司是我实际控制的公司,这家公司的资料在我这里保管。
2017年2月至3月期间,鑫巨航公司在卖给张1某海关单据的时候有收费,是按照海关单据金额折算成人民币后的1‰进行收费的。
邹殷艺辨认出张1某。
(2)上诉人曾颖妍的供述及辩解:21笔购付汇业务跨境贸易合同、发票、出口加工区海关进境备案清单都是邹殷艺的公司寄过来的。拓威公司的郑2某负责制作跨境贸易合同、发票。银行的客户经理陈5某对接业务。21笔购付汇的跨境贸易,境外出口公司是美冰贸易(香港)有限公司。21笔购付汇的跨境贸易,报关公司是邹殷艺的公司,具体要看报关单才知道。君鸿投资公司我没有印象了。纳川科技公司是拓威公司的一家做媒矿的公司,我不知道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谁,但是该公司过来拓威公司商谈业务的人是朱1某。巨航国际是邹殷艺的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是他。
拓威公司与上述3家公司之间存在频繁的大额资金往来,这些资金是做理财的。我只知道巨航国际公司是邹殷艺的公司,不知道该公司经营什么业务。我只知道拓威公司在坪山出口加工区(具体位置我没有去过)有仓库,其他都是邹殷艺的公司,我不清楚。
2014年左右,邹殷艺向我和韦汉、张静、李志豪建议可以做银行理财,赚一点“息差”。邹殷艺建议我们把物业抵押贷款来做这个业务,当时拓威公司由他百分百持股,拓威公司也是邹殷艺介绍我们加入的。邹殷艺让我们购买一家公司来入股拓威公司,正好李志豪告诉我们可以购买凯隆供应链有限公司。我和李志豪、韦汉、张静商定购买后以我们四人的名义购买了凯隆公司的股权。2014年底,拓威公司开始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股权登记,几个月后,拓威公司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为陆柏成(邹殷艺一定要求凯隆公司出一个人来担任拓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凯隆公司占股70%、巨航国际占股30%。我于2015年春节前后开始在拓威公司上班。
2015年初一天中午,邹殷艺拿出一些关单给我们讲解这种业务是什么盈利模式,银行为什么允许做,他说这是银行理财的类型,就是说我们公司存一笔人民币保证金到拓威公司的银行账户,银行会支付存款利息,然后银行将这笔钱冻结了,再放一笔贷款给拓威公司的银行账户,但是贷款利息少于存款利息,这样就会产生利息差。银行会从这笔利息差中收取一部分,剩下的利息差就是我们的盈利。当时我们听不懂,邹殷艺就说让我们“做合同”,同时告诉我们这种买卖关系是关联交易也是合理的,还教我们如何向银行表述我们要做这个理财产品,他让我们制作拓威公司和香港公司经营贸易的合同,这样交易就合理了,因此他让我们提供一家香港公司。张静、李志豪、韦汉和我商量后,经李志豪联系中介公司,购买了一家名为美冰贸易有限公司的香港公司,我找我舅舅张4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美冰贸易有限公司的公章是在购买该公司时,中介公司一并交付的,但是公章的管理比较乱,现在不知道在哪里。
做这个理财产品,需要提供关单、合同、发票给银行。关单是邹殷艺提供的,合同和发票是我们自己做的。我们的办公地址位于深圳市福田区深福保科技园B栋A608室。我们大多数制作的是拓威公司和美冰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邹殷艺告诉我们和自己的关联公司做是合规的。合同是邹殷艺亲自教我们做的。经百度搜索贸易合同,陆柏成根据邹殷艺教的做法制作合同,但是没有成功,后来韦汉帮忙制作成功了。发票是郑2某连制作的。邹殷艺告诉我说海关关单都是有货物贸易的,我不知道做了多少。
合同内容和发票内容都是邹殷艺提供的,他的员工发过来给郑2某,张静也知道发到哪里,具体由郑2某制作。以前拓威公司有财务,后来没有了,拓威公司就各交给我和张静一部分网银。我有时会和张静、韦汉与银行谈业务,偶尔帮忙做转账复核。
我们以巨航国际的名义在交通银行(交通银行是邹殷艺提供的)抵押(抵押物是我们几个股东的)贷款出来4000多万元,再转到拓威公司在华夏银行账户(张静增加了上海的物业的抵押贷款,银行账户上面变为5000多万元),我抵押的物品大概有600万元,另外还追加了1400万元的其他抵押物业和亲戚朋友的投资,一共2000万元左右,我不知道其他人的情况。
我们是不拿工资的,邹殷艺让我们交一点税,说以后这些贸易流可以合并到他的公司,每月的工资表是张静让我们做的,目的是可以少交一点税。盈利是按照出资额的比例分配的,交税的毛利润的30%分给邹殷艺的(一共给了他200、300万元),剩下的70%扣除我们要归还的贷款利息后再按照我们的出资额比例分配。这几年,除了支付给邹殷艺的利润外,我们几个股东都没有认真地分红,利润归还了贷款并赎回了物业,拓威公司的账户上可能还有10多万元。
拓威公司名下的凯隆公司的股东有我、韦汉、张静、李志豪,陆柏成是法定代表人,陆柏成曾在我这里出资,再通过我转给拓威公司。拓威公司名下的巨航国际的股东是邹殷艺。只要银行有业务员来拓威公司商谈业务,我、韦汉、张静、李志豪我们四位股东就会一起返回拓威公司和银行谈业务。平时我和李志豪很少返回拓威公司,基本上都是张静在拓威公司上班并安排工作。拓威公司需要转账的时候,张静就会打电话叫我转账。韦汉在一年中有2个月在国外,他回国的时候就会去拓威公司。邹殷艺在拓威公司占有30%的股份,剩余的70%股份由我们四人平分,陆柏成没有占有股份。
我记得2016年的盈利应该是借款给银行的10%,当时大概借款4000万元人民币给银行,2017年应该是亏钱的,具体情况我不记得了。美冰公司是李志豪通过中介公司购买回来的,实际控股人就是拓威公司。美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舅舅张4某,当时拓威公司股东会议决定让张4某担任美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美冰公司没有具体安排张4某的工作。张4某在美冰公司领取工资,但是没有分红。当时拓威公司要找一家香港公司作为关联交易,当时张4某刚好在外面没事做,然后我就向拓威公司推荐他担任美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并得到股东的同意。
邹殷艺从拓威公司分走了200万元至300万元人民币。我没有分到钱。平安银行惠州分行的客户经理陈5某以前是平安银行盐田支行的客户经理,他自己找到拓威公司商谈业务,我就认识他了。拓威公司向平安银行惠州支行提交的合同和发票是拓威公司的文员做的,具体是谁做的我不清楚。拓威公司有两个文员,其中一个是张6某。
邹殷艺不负责拓威公司的日常经营,他主要负责提供海关进境货物清单。我、张静、韦汉、李志豪负责拓威公司运作和筹集资金。拓威公司的日常运营方面,主要由我联系银行,银行向拓威公司推荐新的理财产品时就会联系我,再由我通知其他股东;资金到达境外后需要通过另一家境外公司中转之后回到境内,我负责境外公司之间的资金中转,拓威公司的财务使用境外公司的网银操作的时候,由我审核并告诉财务;张静负责拓威公司日常事务的处理,也负责资金从境外回流境内。韦汉平时也会在拓威公司和张静一起处理日常工作,如果银行需要到坪山仓库查看,就由韦汉负责带银行的人员过去。李志豪平时不在拓威公司,他有其他生意,有重要事项需要全体股东决定的时候他就会过来。每个股东根据自己的资金情况来投资,如果我、张静、韦汉、李志豪四人筹集的资金不足,就会向外面借款并支付利息。
我、张静、韦汉、李志豪用于拓威公司购付汇的人民币资金是我们以房产向银行抵押的贷款。当时只是谈好邹殷艺占干股并分得30%的盈利,剩下的70%由我、张静等四人分配(我们按照每次投资比例进行分红)。不过拓威公司一直没有分红过,只是让财务记录下来,目前这个账单保存在我的电脑桌面的文件夹“对账”内,我的电脑已经被公安机关查扣了。后来,因为在华夏银行做境内的房产抵押、境外贷款外汇,外汇又返回到境内,在这个过程中因为我们没有锁定汇率,汇率出现波动时就亏了钱。拓威公司在农行福永支行办理过购付汇,对方的客户经理是曹1某。平安银行盐田支行和惠州分行的客户经理是陈5某。建设银行做的比较少,但我只记得有邓经理。华夏银行南山支行的客户经理是薛1某。
上述购付汇业务主要是陆柏成去办理的,中间曾让陈1某去办理过。陈1某是我们招进来的文员,在拓威公司上班3个月之后就辞职了,后来发现她去邹殷艺的公司上班了。
当时平安银行盐田支行的陈5某经理到惠州分行做领导,让我们多多支持一下,我们就到惠州分行开户并办理付汇业务。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流程,只是知道涉及到平安银行惠州分行和一家深圳农行支行,分别都有外汇的进出境。因为境内外的外汇有汇率差,银行会设计一套流程,就是所谓的理财,再计算好预期盈利,里面涉及到“即期汇率”、“掉期汇率”、“远期结售汇”、“期权”之类的金融知识,我们也不是很懂。我们只要将一笔人民币交给银行,按照银行的要求填写单据、根据设计好的流程进行资金流转,人民币资金在2、3天或半年就会结束使用并返回到我们四个股东的手里。
邹殷艺向我们提出来跟我们合作,让我们出资金,他提供海关备案清单,但是当时我没有想到邹殷艺提供的海关备案清单是虚假的。拓威公司用于银行理财购买外汇的资金是我们四个股东用自己的房产去银行抵押贷款出来的,一开始是在交通银行,后来是在华夏银行,当时抵押贷款事宜由张静跟进。拓威公司在中国平安银行盐田支行和中国平安银行惠州分行理财购买外汇,一共2000、3000万元人民币。拓威公司获利的钱除开公司日常的开支,至今没有结算过。
我和李志豪、张静、韦汉分别向拓威公司注资在一开始是有验资的,但我不清楚是如何验资的。后来,拓威公司做银行理财时需要资金,由我们四个股东平均出资。例如,拓威公司做一笔“银行理财”需要1000万元,财务会向我们四个股东各要250万元,如果某个股东的钱不够,就会向其他股东借钱。每笔“理财”需要的资金都不一样,正常2、3天就会流转回来。
“银行理财”是在银行办理进出口贸易的相关业务,具体是哪一类业务,根据不同银行、不同时期、不同汇率来确定。银行会把几项业务进行打包,告诉我们一个综合收益,一般为2%至3%,有时在资金支付出去的银行有收益,有时是在资金返回到境内的银行有收益,我不太清楚具体的操作情况,因为可能会涉及到两家银行,银行之间会谈好,然后只会告诉我们收益。我记得的具体模式有内保外贷、内购外结、外购内结等。内保外货主要是把资金买成定期的基金、理财、存款等,然后银行会向我们出具存单、基金持有证明之类的文件,然后再以这些文件向境外的银行贷款,贷款出来的钱最终返回到境内,这就需要找合适的银行理财产品进行操作,但是境内的投资回报高,境外的货款利率低,这样一内一外就存在了盈利了,这样操作的关健点在于资金必须要跨境流动,就需要在外贸背景下进行。内购外结主要的操作就是使用海关的进口报关单向银行申请购付汇,把人民币资金变成外汇支付给境外的银行进行结汇,然后资金再回流到境内。外购内结主要是在境外银行购买外汇,然后使用海关的出口报关单将外汇资金支付到境内的银行后结汇为人民币。具体是内购外结还是外购内结,需要看当时的汇率情况,因为我国实际汇率管制,所以境内外会存在汇率差,银行会事先根据境内外的汇率情况确定使用哪种形式,然后在办理业务的时候锁定汇率,以确保预期综合收益、资金安全。
我和张静、韦汉、李志豪一起来到邹殷艺的公司,听邹殷艺和银行的人向我们介绍“银行理财”的操作模式和预期收益,张静、韦汉、李志豪等人都是知情的,因为我们是共同投资的,我肯定不能决定其他股东对新项目的这么大额的投资。韦汉曾经在中航集团下属的贸易公司上班,他对于外贸比较熟悉,他听完之后说这个项目的操作是安全的。我、张静、李志豪和韦汉也都觉得有银行的工作人员具体帮我们设计“理财”产品的流程,会比较安全。
我和张静、韦汉、李志豪等人都知道邹殷艺提议合作的“银行理财”需要办理购付汇,因为拓威公司的30%股权是邹殷艺实际持有的,他不负责出资,但是参与分红,主要就是因为邹殷艺负责提供拓威公司名下的海关关单,这些海关关单是需要到银行办理购付汇时使用的。我们四个出资的股东同意邹殷艺分得30%的收益,肯定是知道邹殷艺在“银行理财”中的作用。
拓威公司购付汇的外汇汇到香港美冰公司的境外账户和境内的离岸账户。邹殷艺提议我们注册香港美冰公司,这样资金变成外汇后进入我们自己的境外公司的账户才能保证资金安全和快速回流。注册美冰公司的时候,李志豪让我们去找一家中介公司,因为李志豪自己曾经在这家中介注册过香港的公司。当时张4某和张静的前夫庄1某就去这家中介分别注册了香港美冰公司和香港百利原公司。邹殷艺找银行的人谈好业务,银行只是告诉我们理财的收益和风险,其他是邹殷艺谈的,而且每次都是几个股东一起。2014年,在农行的一些业务的一些资金进入了韦汉的香港港怡公司的账户,这是韦汉做的。
曾颖妍辨认出邹殷艺、韦汉、李志豪、陆柏成、张静。
(3)原审被告人张静(拓威公司股东)的供述及辩解:2013年,我通过我同学曾颖妍认识了韦汉和李志豪,听说可以做银行的产品,我们就成立了凯隆供应链公司,该公司成立以后曾颖妍和韦汉在该公司上班。后来,我们和巨航国际根据凯隆公司占股70%、巨航国际占股30%,共同成立了拓威公司,陆柏成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和韦汉、曾颖妍、李志豪、邹殷艺是该公司的股东。
2015年5、6月,我作为股东参与拓威公司的管理工作,我的职务是副总,工资4000、5000元。韦汉是拓威公司的总经理。曾颖妍没有在拓威公司挂职,她实际上是拓威公司的话事人。李志豪是拓威公司的股东,他没有参与管理拓威公司。郑2某是拓威公司的文员,主要负责接收巨航国际的海关关单、整理银行资料。徐2某主要是跑业务、送资料。张6某是出纳,负责网银转账。陆柏成是股东李志豪的同学,主要是根据曾颖妍的指派开展工作。我的工作主要包括员工请销假、财务报销签字,外账是请外面的代理行做的,我参与拓威公司的工作的目的因为我在该公司内投了资金,担心资金的安全。
凯隆供应链公司成立于2014年1月8日至2017年11月9日,股东有利1某、我、李志豪(2016年7月18日之前是李6某)、韦汉。曾颖妍控制了一切,所有的业务往来、转账及网银资料都在她的亲信手上。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我一共投了1500万元左右。我只知道是做银行理财产品,其实是曾颖妍安排陆柏成他们进行业务对接,这些银行的关系是曾颖妍的,报关业务等的关系是邹殷艺的。任何重要的决策性事宜都要请示曾颖妍才能确定。陆柏成是拓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领取该公司的工资,也投资于理财产品。我只知道拓威公司在惠州银行有开户,但具体工作都是曾颖妍安排陆柏成去做的,网银资料都在曾颖妍的手上。
21笔购外汇业务跨境贸易合同、发票、出口加工区海关进境备案清单是巨航国际寄过来的,拓威公司的跨境贸易合同、发票是郑2某制作的。从香港美冰公司进口的货物大多数是液晶显示屏,主要由曾颖妍负责接洽。美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曾颖妍的舅舅张4某。拓威公司的保险柜钥匙长期由张4某保管,他也在拓威公司领取工资。其实美冰公司就是拓威公司在香港购买的一家公司,美冰公司的网银等都由曾颖妍掌管。我知道巨航国际的实际控制人是邹殷艺。
拓威公司与君鸿投资公司、纳川科技公司、巨航国际之间存在频繁的大额资金往来,我只知道他们转过钱,纳川公司是我介绍给拓威公司认识的,但后来有无业务往来都是由曾颖妍在控制,我不清楚具体转了多少钱,我只知道他们用资金在做理财,其他的情况就不清楚了。
张7某、曾1某是曾颖妍的父母。利1某是曾颖妍的舅舅(也叫张8某),李5某是我以前的同事,跟我们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明东、陈6某是曾颖妍的朋友。我们股东商量不做理财产品(对外贸易)的时候,将投资款根据出资比例转给股东自己来做理财,当拓威公司需要使用时再转回给拓威公司。韦汉是拓威公司的实际股东。
招商银行账户6225XXXX8889、浦东发展银行账户6225XXXX7745等与拓威公司的对公账户有资金往来,就是用于拓威公司没有业务的时候将我的出资款转回给我的,当拓威公司业务需要的时候,我再将钱转回给拓威公司。我知道深圳市天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耀邦拓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天拓达公司的股东是我、韦汉、张4某、李6某(李志豪的妹妹),耀邦拓达公司在我的印象中注册后就没有用过。我听说过深圳市华星光电技术有限公司,对方每个月都邮寄关单过来由郑2某接收,与巨航国际的邹殷艺接触的都是曾颖妍,我见过邹殷艺,但没有具体商谈什么业务,就是我们出钱,对方出关单来做生意,其他的我不清楚了。记得2016年以前,我和韦汉、曾颖妍去过瑞思国际办公室或者是邹殷艺在东湖公园的小茶馆,邹殷艺对我们说理财的收益,告诉我们如何操作来做理财,需要使用什么关单,该如何才能去银行做理财。购付汇业务需要使用备案清单,这些备案清单应该是巨航国际提供给拓威公司使用的,并用于拓威公司的购付汇。
拓威公司在华夏银行通过房产抵押贷款4500万元,其中500万元交给巨航国际使用,然后4000万元用于在惠州平安银行的业务保证金,利息由股东根据比例分担。
我只知道一开始投资1000多万元,但是最后我只知道这几年大概扣除利息等费用后,应该剩余100万元左右,但是至今股东尚未真正清算过,大家都是一笔糊涂账,都没有分过红。
我于2015年10月出资了1300万元,韦汉大概也出资了1200、1300万元,曾颖妍出资了2000多万元,李志豪出资了大约600、700万元。邹殷艺带着业务过来,就是负责提供用于购付汇的进境备案清单,他占股30%,没有具体出资。
拓威公司和深圳市华星光电公司没有业务往来。拓威公司购付汇所使用的进境备案清单是邹殷艺安排易经理(易1某)和李7某寄过来的。香港美冰贸易有限公司应该是拓威公司的关联公司。美冰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曾颖妍的舅舅张4某,准确地说该公司是曾颖妍的公司,因为美冰公司的网银、公章、法人章等都由曾颖妍掌管。拓威公司做的理财就是通过在银行存入保证金,定存一年,再由银行开具信用证,拓威公司再通过信用证在境外银行贷出外币(我不清楚具体是美元还是港币),再结汇为人民币,整个过程大概只需要2、3天。
拓威公司做理财业务需要提供贸易背景,就是需要进境备案清单、合同、发票。拓威公司没有做过进出口贸易,在成立之后只做过2笔国内贸易。拓威公司与香港美冰贸易有限公司没有真实的贸易往来,制作这些合同、发票就是为了在银行办理理财。
韦汉、曾颖妍、邹殷艺知道这个理财模式,我不确定李志豪是否清楚。2015年左右,在拓威公司成立之后,曾颖妍拉着我和韦汉来到邹殷艺位于深圳市罗湖区瑞思国际的办公室,邹殷艺当场向我们讲解这个理财模式。
我知道这些合同和发票是虚假的。我一开始不知道拓威公司没有进境备案清单上面的货物的所有权,在2016年下半年问了邹殷艺之后才知道。我去过拓威公司在坪山保税区租赁的仓库,我问过易1某,他说这是拓威公司的仓库,我觉得拓威公司虽然没有真实的贸易背景,但我听邹殷艺和曾颖妍说过,巨航国际和深圳市华星光电公司有合作。曾颖新说可以把巨航国际的业务装入拓威公司,所以我不知道拓威公司骗汇或者逃汇。拓威公司付汇出去的资金主要是通过美冰公司,也有通过邹殷艺的香港公司和其他人的香港公司付汇。
我、曾颖妍、韦汉、李志豪和邹殷艺成立了拓威公司。我、韦汉、曾颖妍、李志豪负责出资,然后主要由曾颖妍负责运作拓威公司,邹殷艺没有出资但是负责提供购买外汇的所需要的海关单证。我们公司是做理财产品的,就是我们存人民币到银行,然后购买美元、港币或者其他外币,通过各个币种之间的买卖产生的外汇差来赚取利润。日常的具体操作一般都是陆柏成、徐2某、张4某。
拓威公司做银行理财所购买外汇的获利分红中有200万左右人民币给了邹殷艺。去年,我们在华夏银行做了一笔美元贷款,因为美元汇率下跌,我们就亏损大约200万元人民币。每年拓威公司的日常开支、员工工资、租金等也需要开支100多万元人民币,还支付银行的利息,所剩款项就不多了。拓威公司的账目至今没有认真地清算过。拓威公司资金的进出由曾颖妍一个人在管理。
我、曾颖妍、韦汉、李志豪等人共同成立凯隆公司,并以凯隆公司的名义入股拓威公司,主要是从邹殷艺处取得海关关单,然后根据银行办理业务的要求制作好跨境贸易合同、发票等资料,然后去银行办理“理财”。我在员工郑2某那里见过跨境贸易合同、发票,但不能确定是谁制作的。我听郑2某说,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是邹殷艺提供并从坪山寄到拓威公司。拓威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放在公司保险柜内,钥匙由张4某保管。陆柏成没有入股,我听曾颖妍他在拓威公司有一些资金,但我不知道是多少钱。
张静辨认出邹殷艺、韦汉、曾颖妍、李志豪、陆柏成。
(4)上诉人韦汉的供述及辩解:我曾是拓威公司的股东,我和曾颖妍、张静、李志豪等四人以深圳市凯隆供应链有限公司的名义入股该公司,邹殷艺以巨航国际的名义入股。
一开始是我和曾颖妍、张静、李志豪等人合伙成立凯隆公司,我们准备做一般的贸易。2014年上半年,我通过曾颖妍认识了邹殷艺,他们在前期商谈过拓威公司的成立和运营理财产品的事情,曾颖妍对我、张静、李志豪说起这件事,于是我们就共同成立了拓威公司。
我曾经做过国际贸易,本来想通过拓威公司做这方面的生意。拓威公司正式运作以后,我发现是涉及保税区贸易,拓威公司也没有我需要负责的事情,所以我偶尔在拓威公司坐一坐。后来,我基本上把我能调走的资金都抽调走了。曾颖妍主要负责和银行联系,拓威公司的转账、内部的账目也是曾颖妍负责,拓威公司的公章好像也在曾颖妍在拓威公司工作的一个亲戚处保管。邹殷艺主要负责海关报关和物流等,到银行购买外汇的海关关单就是邹殷艺负责提供的。张静在拓威公司负责日常管理,例如签字、员工请假之类的事情。李志豪经营自己的公司,他几乎没有去过拓威公司,只是有出资。
我们几个股东去过邹殷艺的公司,当时前期主要由曾颖妍和邹殷艺商谈具体业务,他们二人很清楚,当时只是说和银行合作做理财产品,涉及到保税区和供应链的贸易。我一开始对一般贸易的代理报关比较熟悉,但是并不了解供应链业务的具体操作流程,当时觉得这是行业规则,应该没有什么问题,就一起商量如何出资、如何分红。最后我们商定由我、曾颖新、张静、李志豪负责出资、拓威公司的日常管理经营,邹殷艺负责提供海关关单、他不出资但占有30%的干股并分红。
我们的出资款是以邹殷艺的公司的名义、以我的个人房产向银行抵押的贷款。贷款后,我们从中拿了一部分钱给邹殷艺使用并由他负责归还利息,剩余的钱就进入拓威公司去购买外汇。
我投资于拓威公司一直没有分红,全部利润都用于归还银行的贷款利息和日常费用支出,具体剩余多少利润是一笔烂账,曾颖妍一直没有计算清楚给我们多少分红。我最开始只了解一般贸易,觉得保税区贸易不懂,就是听邹殷艺和曾颖妍的。拓威公司大概开始做业务1个多月以后,我才慢慢地了解到是使用海关关单、跨境贸易合同、发票等资料到银行购付汇,在购付汇过程中存在境内外汇结算及其他跨境贸易结算的利润点,这是很多供应链公司正常经营的收入模式。银行也曾经到拓威公司调查过贸易背景,邹殷艺也解释过不存在跨境货物“兜货”或者伪造海关单据的行为,是邹殷艺的公司代理报关、物流等业务附加的供应链业务。我觉得银行调查过了,海关关单也是电子口岸系统打印的,应该不存在违法的情形。后来因为拓威公司的管理比较混乱,一直没有分红,员工也不向我汇报具体的工作,我还是觉得有一点不正常,我后期就慢慢地把我的大部分投资款拿了出来。
拓威公司向境外购付汇的资金先回到境外公司的账户,最后又回到境内的拓威公司的账户了。拓威公司购买外汇并付汇的境外公司最早好像是邹殷艺的香港联宏公司,后面是我们控制的美冰公司。我虽然没有接触过保税区的贸易,大概也了解对外贸易的资金运作,这种代采购、代付款的方式很常见。主要因为银行去调查过,在购付汇的时候银行也都审批通过了,所以我当时觉得这应该是供应链公司的正常操作手法,算不上违法、违规,但是到了后面我还是感觉不稳妥,所以我才慢慢地把我的钱都转出来了。
李志豪有自己的生意,所以他出资但不参与拓威公司的日常管理,他会参加拓威公司每周二的股东会,大部分都是在闲聊,偶尔会说一下每个员工在生意上存在的问题,也曾提到过近期到哪家银行做购付汇业务。李志豪对于拓威公司去银行办理购付汇应该是知道的,因为拓威公司给邹殷艺3成干股和分红,主要是使用他提供的海关关单,我们四个出钱的股东都同意给邹殷艺干股和分红。使用海关关单的用途就是去银行办理购付汇,而且李志豪介绍他的同学陆柏成到拓威公司上班,陆柏成主要负责去银行办理购付汇手续,李志豪不可能不知道拓威公司办理购付汇的情况,
拓威公司购付汇的外汇支付到境外的公司,其中有香港美冰公司、香港港怡公司、香港佰利源公司三家公司。香港美冰公司是境外收外汇的主要账户,但我不知道这家公司是怎么来的。香港港怡公司是我在很早前就注册的。香港佰利源公司也是拓威公司用于在境外收外汇的,但我不清楚具体怎么来的。
拓威公司于2014年6月至2016年1月的股东有邹殷艺、曾颖妍、张静、我、李志豪。我比较少参与拓威公司的日常经营,平时也只是到拓威公司坐一坐、喝喝荼。从拓威公司成立以来,我就知道拓威公司向银行提交海关单据、跨境贸易合同、发票并进行购付汇的事情,其他股东也都知道这些情况。我一开始只是觉得这是正常的银行理财产品,因为银行工作人员有介绍具体流程,但后来我才知道这些行为涉嫌骗购外汇。跨境贸易合同、发票的一方是拓威公司,另一方是美冰、百利源等几家香港公司,这些香港公司都是我们几个股东实际控制的。拓威公司最早的时候做过一两单业务,但是因为拓威公司是注册在坪山出口加工区的企业,海关说不能从事一般贸易,所以拓威公司没有真实的货物贸易。
韦汉辨认出邹殷艺、李志豪、陆柏成、张静、曾颖妍。
(5)原审被告人陆柏成的供述及辩解:我觉得拓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是邹殷艺,该公司财务人员都是外包的,该公司员工有十几人。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拓威公司的商事登记资料、公司账册、业务单据、银行开户资料等都锁在保险柜,郑2某持有保险柜的钥匙,平时如果拓威公司的人需要用这些资料就会找郑2某打开保险柜,这个保险柜还有一把钥匙不知道在谁的手上。曾颖妍使用网银U盾比较多。公章等一般都放在保险柜内,如果谁需要使用,和张静或者曾颖妍打一个招呼就可以了。
2016年2月至2017年3月,我知道拓威公司的具体业务有进出口货物、物流仓储,主要是深圳市华星光电公司的货物,还有香港的美冰贸易有限公司、百利源公司的货物。华星光电公司的业务主要都是邹殷艺去谈的,香港那边的业务都是张静和曾颖妍去谈的,坪山的工作主要是邹殷艺做决定,福田保税区的工作由张静和曾颖妍做决定。我在工作中如果出现问题,我一般都会向张静或者曾颖妍汇报,我向曾颖妍汇报的多一些。
我办理过拓威公司的银行开户手续,开户银行是平安银行惠州分行,当时我亲自到场开户,我去办理的银行都说的是理财产品,我记得都是人民币,徐2某偶尔也会去提交资料。我没有保管拓威公司的法人章,而是和其他公章一起放在保险柜里统一保管。21笔购付汇业务的跨境贸易合同、发票、出口加工区海关进境备案清单等都是巨航国际提供给我们并邮寄到福田保税区的,我不知道具体是谁负责做跨境贸易合同、发票,反正每次需要我去提交资料的时候,我就会去找郑2某拿。21笔购付汇的跨境贸易的报关公司都是巨航国际。巨航国际的股东是邹殷艺和范总,我不清楚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谁。我不认识利1某、李5某、陈6某。韦汉、张静、曾颖妍是我在进入拓威公司后才认识的,张7某、曾1某是曾颖妍的父母。明东是曾颖妍的朋友。邹殷艺是巨航国际的老板,同时也是拓威公司的股东,他是出资份额最多的股东。麦迪克公司好像也是邹殷艺的,但是我不清楚该公司的情况,也没有接触过该公司。巨航国际公司主要做进出口、仓储物流和报关代理,该公司的老板是邹殷艺。
我于2015年进入拓威公司工作。我上班快一年后,韦汉让我担任拓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之前的法定代表人应该是叶1某,我见过叶1某的私章,我听说因为叶1某是巨航国际老总邹殷艺的人,叶1某长期不在深圳,不便于开展工作,本来要韦汉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但韦汉有税务上的问题,韦汉就让我担任法定代表人。我认为是海关出具的单证,而且是银行设计并审核的产品,应该没有问题,所以在2015年下半年担任拓威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了。
拓威公司实际上由凯隆公司持股70%,巨航国际持股30%。巨航国际的老总是邹殷艺,凯隆公司的股东有曾颖妍、张静、韦汉、李志豪,我听他们说他们各自占股25%。拓威公司主要由张静和韦汉负责。李志豪和曾颖妍很少来拓威公司。
李志豪基本上不管事,只是拿了一套房产进行抵押贷款放在拓威公司进行财务运作。曾颖妍一般通过电话安排我和徐2某跑银行办理理财业务。曾颖妍、张静或邹殷艺会事先联系好银行,我和徐2某负责将贸易合同、关单、发票等资料送到银行,有时也会邮寄这些资料到银行。我到惠州平安银行开户,还向建行、农行等银行提交过这些资料,都是我或者徐2某去提交资料。拓威公司的注册地址位于深圳坪山出口加工区三路。我们的办公场所位于深福保科技工业园B栋6A13,后来房东将这个门牌改为6A08。
拓威公司的员工没有在坪山深圳出口加工区的注册地址上班,但是巨航国际有10多人在此上班。巨航国际将这10多人的工资打到拓威公司账户,由拓威公司为这10多人发工资,表面上是由拓威公司发放工资,实际上由巨航国际出钱。我没有和银行具体谈过,都是张静和曾颖妍跟银行谈好后交给我们银行对接人的1个联系电话,再安排我或徐2某送资料过去。
曾颖妍一般是通过电话通知我送关单、发票、贸易合同等资料到银行,她会告诉我到哪个银行和谁对接,然后一般将资料放在我的办公桌上。如果徐2某在拓威公司,就由他送过去,他不在就由我送过去,这些资料一般用档案袋装好,但是提交给银行时我会打开来看,所以我知道提交了什么资料,就是那三种(关贸易合同、关单、发票)。我在拓威公司的基本工资为4500元,加上补助的月工资为6000多元。
张静和韦汉经常在拓威公司上班,张静负责拓威公司的日常管理(包括员工工资的审批和公司日常开支的审批),韦汉负责洽谈业务。李志豪、曾颖妍和邹殷艺很少来拓威公司。曾颖妍和张静还负责银行的联系业务。整个仓储、物流、报关单都是邹殷艺牵头的。曾颖妍等4个股东用贷款在中国平安银行盐田支行、中国平安银行惠州分行、交通银行笋岗支行、建设银行翠竹支行等银行购买外汇。这四个股东基本上在每周二都会到拓威公司召开股东会。
张静和韦汉在拓威公司负责日常管理。邹殷艺没有来过拓威公司。曾颖妍偶尔来拓威公司,该公司的大事都是曾颖妍和张静决定的;李志豪偶尔会来拓威公司,但不参与公司管理。跨境贸易合同、发票是曾颖妍或张静交代拓威公司的文员郑2某制作的。向银行提交的跨境贸易合同、发票的对手公司有拓威公司,在我印象中境外的公司有香港美冰公司、香港联宏公司、香港百利源公司。拓威公司的公章是放在该公司的保险柜,其中1把钥匙有时在张4某那里,有时在曾颖妍那里。我在拓威公司看过香港公司的公章,但不清楚是存放在哪里。
我于2016年下半年左右曾抵押房产贷款并将钱放在拓威公司。我的资金放在拓威公司的资金池里一起使用,如果用到我的钱,就给我收益,只有曾颖妍或者张静才知道具体有没有使用钱以及用于哪些方面,因为股东之间出现矛盾,我也没有赚到钱,我就把资金撤走了。我没有持有拓威公司的股份。
陆柏成辨认出韦汉、邹殷艺、曾颖妍、张静、李志豪。
(6)上诉人李志豪的供述及辩解:我曾是拓威公司的实际股东。当时我和曾颖妍、张静、韦汉等人一起入股深圳市凯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并以凯隆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入股拓威公司。邹殷艺以巨航国际的名义入股拓威公司。
曾颖妍及她同学张静、朋友韦汉和我共同成立了深圳市凯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我以房产抵押的方式通过公司的名义贷款500万元人民币,这500万元就留在凯隆公司的账户上作为运营资金,但是这家公司基本上没有经营。2014年底、2015年初左右,当时曾颖妍和邹殷艺商量入股拓威公司,由邹殷艺负责提供海关关单,曾颖妍负责联系银行,凯隆公司的股东负责出资金,进行银行理财产品的操作。曾颖妍和邹殷艺商量拓威公司的具体事宜,她没有向我征求过意见,因为好作为实际操作人,资金都是交给她去运作的,包括后来成立的天拓达公司,她都没有正式地向我征求过意见,我后来了解到凯隆公司在运作拓威公司和天拓达公司。我没有直接投资于拓威公司,我将以房产抵押贷款的500万元放在凯隆公司,然后由曾颖妍去负责操作的,我也没有参与过拓威公司和凯隆公司的实际经营管理。因为我本身在深圳有一家公司、在东莞有三个工厂,我管理自己的实业都已经分身乏术了。
拓威公司是做银行理财的,但我不清楚具体是做什么的。拓威公司从来都没有财务报表等正规的会计财务制度,涉及到钱的事都是曾颖妍在一手操作。我于2014年把房子抵押贷款之后,这500万元的贷款都是在曾颖妍那里,根本没有什么财报之类的告诉我这些钱的用途、盈利多少。
拓威公司的股东是两家企业,其中一家是巨航国际并持股30%,其实这是邹殷艺的股份;另外一家是深圳市凯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并持股70%,由我和曾颖妍、张静、韦汉各持25%的股份。我经营自己的公司,没有参与拓威公司的日常管理。我只是拿了一套房子出来抵押贷款。当时曾颖妍说做一下海外代付的生意,类似于“内保外贷”、“内购外结”等“银行理财”项目。当时我们没有详谈分红的事宜。当时曾颖妍说这种“银行理财”大概有千分之几的收益,分红实际上是按照资金使用比例分配的,但拓威公司的账目是一笔烂账,到最后都不知道收益有多少钱,应该怎么分。我至今没有见过拓威公司的财务报表和收益情况,也没有分过红,韦汉也对我说过不知道拓威公司的盈利情况,只有曾颖妍才知道。
(7)上诉人陈红英的供述及辩解:当时麦迪克公司的注册资本是300万元,我本人占股10%,邹殷艺占有15%的干股。邹殷艺占15%干股就是他没有实际出资,他的出资部分由其他5个股东按各自的出资份额承担。因为做这个事必须具备二个条件,一个是运作资金,还有一个是要有涉外进出口贸易背景。我们其他股东都只是出资而已,只有邹殷艺能提供贸易背景,即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的备案清单。提供进出口贸易背景是最重要的,我们不做,他还可以找其他人的资金来做。有了海关的备案清单,才能证明有进出口贸易存在,才可以在银行办理境外购付汇,这样银行才能在境外将外汇运用到理财。股东都知道这是怎么回事,我们在麦迪克公司成立时都在一起开会说过,理财就是获取汇差。我是麦迪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该公司的资料由我保管。理财方面是跟香港的博世达公司、轩置公司有业务来往。
备案清单由邹殷艺负责安排,跨境合同、发票由魏小姐负责,购付汇资料是邮寄过去的。有一些需要现场办理的就由我本人过去办理。香港公司都是我们自己的公司,均是空壳公司,不需要接洽,只有这样才可以保证资金的安全。香港轩置有限公司和博世达公司的公章、合同章都在我们公司,合同章由魏1某保管,公章由我本人保管。
香港公司成立于2015年初,这是我们通过股东大会同意的(没有会议记录)。当时邹殷艺提出要成立自己的香港公司。香港博世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香港轩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杨林东,这两家公司都没有员工和办公地址。我们注册成立这两家香港公司是为了让麦迪克公司与这二家香港公司形成买卖货物的贸易关系,就可以开展收付款的交易流程。巨航国际是我们的母公司,所有的业务都是他们那边分过来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股人都是邹殷艺。
麦迪克公司刚成立的时候,杨林东在该公司上过班,他过来学习了一段时间,他领取过几个月的工资,每月4000至5000元。杨林东主要是学习公司的业务、做一些杂事,后来他就没有过来了。其他股东不过来公司上班是没有工资的。我们的分红是不定期的,我们按照各自的股份比例分红。我在麦迪克公司一共分了60、70万元分红。麦迪克公司大概盈利了600、700万元人民币。2015年10月左右,麦迪克公司转让之后,相关的公司印章交给邹殷艺指定的人,我自己拿走了我的私章,香港博世达公司、轩置公司的相关印章都给了杨林东。
套利的具体流程是首先要形成贸易关系,所以必须成立香港公司(必须是境外公司),然后才会有收付汇产生,银行会在收付汇过程中产生理财收益。巨航国际业务将包括仓储、物流、进出口贸易等业务转给我们公司后,我们公司会与我们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博世达公司、轩置公司形成进出口贸易的交易关系,与境外贸易公司产生交易就会形成收付汇,在收付汇的过程中就会形成理财,就会产生汇差和利差收益。因为巨航国际没有300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银行的最低要求是要有3000万元以上的流动资金才愿意帮忙做外汇理财,所以巨航国际才会把业务转给我们公司。
邹殷艺占有干股就是没有实际出资,做这个事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要有运作资金,二是要有涉外进出口贸易背景。我们其他股东只是出资,只有邹殷艺能提供进出口货物在海关的备案清单,进出口贸易背景是最重要的,因为有这个背景才能证明有进出口贸易存在,才能在银行办理境外购付汇,银行才能在境外将外汇运用到理财项目,但是我不清楚具体如何操作。
根据邹殷艺的流程,有了货物流后,必须保障资金安全,因为在银行购买的外汇要支付出去,外汇必须要进入自己控制的账户,之后还要将外汇以出口贸易的形式收汇,这样来收回资金。我们通常是先用麦迪克公司和博世达公司签订进口合同,将在银行购买的外汇支付到博世达公司,然后用博世达公司和轩置公司签订贸易合同,将外汇转入轩置公司,然后再让轩置公司和麦迪克公司发生出口贸易,麦迪克公司以收汇的形式回收资金。
我、杨林东、邹继新、郑伟和麦1某等人负责出资,邹殷艺负责提供购买外汇的海关单椐。麦迪克公司刚开始经营的时候由邹殷艺负责管理、安排购买外汇,同时将麦迪克公司的管理及运作方法传授给我们。麦迪克公司运作成熟之后,邹殷艺就不管理麦迪克公司的具体事务了,只负责提供购买外汇时银行所需要的海关备案清单,我们这几个股东负责管理,具体向银行购买外汇的事情就由员工负责办理。
我在麦迪克公司的资金是在2015年9、10月以人民币收回来的。我们每做一笔就收回一笔投入资金及相应的利息。收回的理财资金是我们在香港的公司以业务的形式直接打入麦迪克公司的账户。打入麦迪克公司的账户的理财资金是以人民币打入的。
经过银行理财之后进入我们控制的香港账户的钱基本上都是人民币,偶尔也有美金,但是很少,即使是美金,但从香港的账户一旦打入麦迪克公司的美元账户,开户银行也会将这些钱兑换为人民币。我收回理财资金及利润都由麦迪克公司的账户直接转入我的招商银行账户,即我投资时转入的账户。所有签订合同的单证都在魏1某的手上,她一个人就可以制作贸易合同、银行所需单证。
我于2014年10月、11月加入麦迪克公司,邹殷艺的巨航国际就在我们公司的楼上。前期邹殷艺、杨林东、邹继新合作经营麦迪克公司。我于2014年7月左右决定入股麦迪克公司。我们商量让我担任麦迪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主要是把控资金的安全。麦迪克公司有一间大办公室是为邹殷艺准备的,一开始他经常来到麦迪克公司并指导我们操作业务。
大概在2015年上半年,杨林东去旅游结婚,他后来不过来麦迪克公司了。邹继新在我来到麦迪克公司之前,负责装修办公室,我来到麦迪克公司之后,他没有在麦迪克公司办公了,只是过来开过几次股东会。在我印象中,我们开过两三次股东会,第一次主要是说股东何时要投资过来、公司的一些证照资质的办理情况,后面一、两次由我来说一下麦迪克公司的近期盈利情况等。除了上述股东,还有魏4某参加股东会,邹继新在麦迪克公司的股份有一半是魏4某的,其他股东都知道魏4某通过邹继新入股麦迪克公司。
跨境贸易合同、发票是魏1某制作的,她之前在邹殷艺的公司上班,后来麦迪克公司需要制单员,她就到这边上班,她的工资由麦迪克公司发放。海关关单是邹殷艺提洪的,由邹殷艺的坪山公司寄给魏1某。
邹殷艺、邹继新、麦1某、郑伟等人因为没有在麦迪克公司任职,只是领取分红。杨林东在麦迪克公司任职期间曾领取工资,好像是每月5000元。我来到麦迪克公司之后担任法定代表人、总经理,领取月工资1万元。
麦迪克公司的公章、财务章、法人章等由我保管。麦迪克公司办理的“银行理财”主要使用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俗称海关关单)和股东的资金,交由银行办理理财。具体的操作是银行通知我,问我要不要做“理财业务”,前期邹殷艺会帮我把关,后面由我来决定是否做。我同意之后,银行会通知魏1某准备好进境贸易合同、发票和海关关单等资料准备好并邮寄给银行。我确认麦迪克公司的账户里有足额的人民币资金,然后去银行签字盖章就可以了。大概过了2、3天,资金和收益就返回麦迪克公司的账户。
我不清楚邹殷艺、杨林东、邹继新是否清楚“银行理财”的具体内容,我和郑伟、麦1某是不清楚的。我和银行的工作人员打交道多了以后,才知道一些大概,我没有对郑伟和麦1某说过赚取境内外汇率差的情况。麦迪克公司在银行办理了购付汇之后,外汇汇到香港博世达公司。
陈红英辨认出魏1某。
(8)原审被告人杨林东的供述及辩解:麦迪克公司是邹殷艺和我父亲杨2某购买回来的,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姐姐杨4某,总经理是陈红英,股东有我、邹继新、陈红英等六个人,陈红英是实际控制人。麦迪克公司的所有资料由陈红英管理,后来她将这些资料交给我保管,我退出后交给了邹殷艺。麦迪克公司的业务来往都是陈红英负责。麦迪克公司办理过购付汇业务,在陈红英没有退出前由她负责办理,她退出后由我负责办理。我不知道麦迪克公司向农业银行深圳前进路支行提交资料并办理14笔购付汇业务。香港博世达实业有限公司是陈红英注册成立的公司,我保管过博世达公司的资料和公章。香港轩置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实际控制人都是我,这是我独资开设的。麦迪克公司和香港轩置有限公司、香港博世达实业有限公司有生意往来。应该是电子贸易,但我不清楚具体是什么电子贸易。我们把这种贸易称为“套利”。我们一般先让邹殷艺提供贸易合同、出口加工区海关进境备案清单及发票,我们拿到这些资料后到银行办理信用证,这样我们可以往境外(香港)汇出外汇。外汇汇到了香港之后我们再办理一个进境备案清单,再将外汇由香港汇入国内,这一进一出中间会有2‰、3‰的差价,这个差价是和银行办理的理财产品有关。在套利的过程中货物没有进出境,只是转口单,货物的所有权发生变化就可以了。海关出口加工区的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是邹殷艺提供的。
我在麦迪克公司出资了12%的注册资金,一共300多万元人民币,分红是直接打到我的账户的,我记不太清楚我分了多少钱了。比如我们有一批货物要进口,我们麦迪克公司就需要付款给我们的香港博世达公司或轩置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因为我们有付款需求,所以银行就会提供相关的理财产品给我们,然后我们就把银行需要的单据、合同提供给对方,银行就会给我们开具信用证或其他证明,然后我们就将信用证或其他证明交给香港的银行并套现出来。假设我们拿100万元人民币获取了105万元人民币的信用证后,就在香港银行套现这105万元人民币的信用证,但是香港银行需要收取4万元人民币利息,所以我们最终可以获得1万元的利润,我们大概是这样赚取这些差价。我在麦迪克公司通过理财一共获利60万元左右。
邹殷艺的公司在麦迪克公司的楼上,他会过问麦迪克公司的一些大事,我前期负责办理麦迪克公司的一些证照等等。陈红英来到麦迪克公司以后,我就没有办理了。陈红英在麦迪克公司负责日常运营。邹继新最开始负责装修麦迪克公司办公室,后面就没有去过麦迪克公司了。郑伟和麦1某没有去过麦迪克公司。
(9)上诉人郑伟的供述及辩解:2014年至2015年,我曾是麦迪克公司的股东。当时我只知道是用什么单据去银行做理财,钱全部放在银行里,很安全,但我不知道是如何操作的,都是陈红英牵头办理的。我对陈红英比较信任,就决定投资一个理财项目,当时一起投资的还有麦1某。我投资的钱中有一部分是我的自有资金,有一部分是以我的房产作为抵押物,以深圳市值和投资有限公司为贷款主体向银行贷款出来的。我用于投资麦迪克公司并接受分红的账户是我在招商银行的尾号为1998的账户,有一部分钱是以深圳市恒和投资有限公司的账户往来的,因为我是这家公司的股东。在经营麦迪克公司期间,分红好像不到我的投资款的10%,应该有100多万元。
前期商谈的时候,我准备入股麦迪克公司800万元人民币,后来我实际一共投资了1100万元人民币左右。“银行理财”的预期收益好像是年化5%至8%。陈红英在麦迪克公司会负责将我的这部分收益转给我。
(10)原审被告人邹继新的供述及辩解:麦迪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是陈红英,实际控制人应该是邹殷艺,因为是他于2014年10月发起成立该公司的,他说做这个可以赚钱。麦迪克公司的股东有陈红英、麦1某、杨林东、郑伟、邹殷艺和我。一开始,麦迪克公司成立之前只有我和邹殷艺、杨林东合伙。麦迪克公司装修好后,邹殷艺提出想搞大一些,就增加了陈红英、麦1某和郑伟。
我只是投资400多万元,但我没有参与经营,我出于相信邹殷艺,他没有实际出资,让我们分担他的15%出资额,又多拿10%。因为是邹殷艺提供的业务,我不清楚是什么业务,反正我愿意这样做。我估计香港轩置有限公司是杨林东的。邹殷艺是我的同学和老乡。杨2某是我老婆的表哥,杨4某是杨2某的女儿,杨林东是杨2某的儿子。
我听邹殷艺和陈红英提及坪山的一个仓库。鑫巨航公司应该也是邹殷艺开设的,拓威公司我就不清楚了,应该也是和麦迪克公司一样的,都和巨航国际有合作,但我不清楚在业务上如何合作,都是邹殷艺在操作。我的笔记本上记录了我和魏4某、魏3某的出资情况及2015年的7笔分红数额。我个人一共收取了1090872元。麦迪克公司的装修是我负责的。
查获的借款合同中,其中一份是关于邹殷艺在麦迪克公司的出资借款,就是我们其他几个股东按照所占的股权比例出借给邹殷艺450万元人民币的借款协议。另一份是以我个人名义出借给麦迪克公司的7200000元人民币用于经营业务的,而且已经归还给我了。杨2某决定投资麦迪克公司,他把钱交给他儿子杨林东来投资,让杨林东学习一下这一行的业务。麦迪克公司经营期间有分红,当时运作资金是3050万,我占股24%。邹殷艺占股15%,但他没有出资,他的出资由我们其他5个股东根据出资比例分摊。我投入800多万元,包括分摊邹殷艺的出资的部分。我在麦迪克公司的出资资金来源一半是我自己的钱,另外一半是我亲戚魏4某和魏慧琴提供的,这些出资是先在我的中信银行借记卡中汇总,再转入麦迪克公司的账户。我的出资是在2015年7、8月收回的。我和杨林东没有代替魏4某持股。我找魏4某借了一部分资金,现在记不清是多少了。麦迪克公司刚开始成立时,我们跟着邹殷艺经营一些供应链业务,如果有空余的资金,就做一些银行“理财产品”。
(11)原审被告人戴玲的供述及辩解:我拥有深圳市天海鸿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如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轩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这几家公司的实际操作人是我和我丈夫戴伟军。这几家公司都是由我轮流转账给其他公司购买理财产品,这只是走一个账,有进有出,银行要求不能总是由同一个账户进出。这几家公司的全部资料是在我这里。戴1某是戴伟军的亲姐姐,她只是其中二家公司的挂名法定代表人,她没有参与公司的经营。
2017年2月13日,天海鸿运公司向鑫巨航公司汇款2200万人民币,2月20日天海鸿运公司向鑫巨航公司汇款3500万人民币,3月10日如山公司向鑫巨航公司汇款5900万人民币,这些钱都是用于购买理财产品,具体理财名称我已经忘记了,是我本人操作网银进行转账的。上述三笔汇款分别于2月15日、2月22日、3月14日由鑫巨航公司归还天海鸿运公司和如山公司,因为之前我是借给对方购买理财产品的,所以对方需要归还给我,但是对方会多支付一些钱给我作为收益,但是我不知道具体有多少。
2017年2月、3月,鑫巨航公司曾向农行宝安汇一城支行申购外汇,我知晓此事,因为他们的申购款是我借给他们的。鑫巨航公司的财务章、网银U盾、私章(法人章)在我借钱给对方的时候交由我保管,对方还钱后我再还给对方。这些物品实际上由欧阳1某在保管,因为他是资金方的人,他要保证资金的安全,所以由他来保管。香港佳信运输公司也是我的,也是我用来转账的,该公司于2018年2月已经被我注销了。
欧阳1某是借钱给我们的资金方派来的一个员工,他是过来负责监督资金的。我们借了资金方的钱之后,我们公司的私章、财务章及U盾都由欧阳1某管理,我不清楚资金方的公司名称。除了鑫巨航公司,我没有听说过其他的公司名称。
以我控制的深圳市天海鸿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为例,资金方的资金以公对公转账的方式进入天海鸿运公司的银行账户,天海鸿运公司再以公对公转账的方式把这些资金转给鑫巨航公司,鑫巨航公司再以其公司的名义购买外汇理财产品,这些理财产品会产生一定的收益(一般是2‰、3‰左右)。过了几天,鑫巨航公司在扣除他们收取的关单费之后将本金和收益部分返还给我们,我们再收取总利润的5%左右的费用后(可以算是操作的手续费,比如这个理财产品的收益是3‰,我们买了1000万元,那么收益就是3万元,我们收取5%也就是1500元),把剩余的钱(包括本金和收益)返回给资金方。我控制的其他两家公司(深圳市如山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市前海轩诺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也是这样操作的。我不清楚鑫巨航公司如何开展具体业务,戴伟军负责接洽和联系业务,跑银行是他的事。反正需要转钱的时候戴伟军就会跟我说,我就会安排转钱过去。
从我们公司和我家查获的贸易合同、购汇凭证、报关单据等资料,有一些我已经签字确认了,有一些还没来得及签字,我确认这些资料是从我们公司和我家中查获的,并不一定代表就是我制作的。我拒绝回答骗购外汇的虚假贸易单证这个问题,我也不想回答相关的其它问题。
(12)上诉人戴伟军的供述及辩解:张1某是深圳天海鸿运国际货物代理公司的股东之一,他替我代持股份(他是银行出来的,比较熟悉银行业务),另一个股东是我妻子戴玲。如山公司、前海轩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我姐姐戴1某。天海鸿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戴玲。这三家公司当中,只有如山公司于2014年和2015年做过酒类的代理进口和国内贸易。这三家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都是我,这三家公司的账户和网银是我让戴玲保管的。
2017年1、2月,张1某告诉我,说鑫巨航公司要去银行办理财产品,需要资金,他想让我帮他找钱,所以需要使用我的上述三家公司的账户接收资金,然后再进入鑫巨航公司的账户。资金返回给资金方时,也需要使用我的上述三家公司的账户进行中转。根据事先的约定,张1某负责向资金方提供鑫巨航公司的这个平台,欧阳1某向张1某取得鑫巨航公司的全部资料,由欧阳1某到农业银行宝安支行办理开设鑫巨航公司的账户。张1某对我说鑫巨航公司的邹总收取资金本金1.2‰的费用,张1某本人抽取资金本金0.1‰的费用。我提供这三家公司账户用于资金中转,收取资金方净利润的6%。
欧阳1某负责跑腿和和监管资金安全,还有到银行开户办理“银行理财”的所有事宜,他收取资金方净利润的2%。全部资金本金和剩余净利润返回到资金方要求的账户。我还提供了香港佳信运输公司给欧阳1某使用。欧阳1某在银行办理了“理财产品”之后,香港佳信公司的账户会收到外汇,欧阳1某再操作境外公司的转账等。最后资金会重新返回到我的这三家公司的账户,这时就会产生收益。这些收益分配是事先约定的,由我通知戴玲操作网银完成。
在这些“理财产品”中,我的香港佳信公司的账户会接收外汇资金,佳信公司是我在香港注册的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我老婆戴玲,实际控制人是我,佳信公司没有经营真实的业务。如山公司、天海鸿运公司、前海轩诺公司等三家公司由我让戴玲通过网银进行转账,香港佳信公司的转账由欧阳1某操作,佳信公司没有网银,可能是用支票、信用证之类的凭证操作的。
我相当于中间人,如果资金方觉得比较安全而且有利,一般都是通过我的公司进行资金中转,因为我没有在资金方那里领取工资,所以我一般会收净利润的6%作为提成。欧阳1某是资金方的代表,他负责监管资金安全并具体去办理银行业务。因为他有工资拿,所以资金方允许欧阳1某抽取净利润的2%作为提成。
我将如山公司、天海鸿运公司、前海轩诺公司等三家公司和香港佳信公司等账户交给欧阳1某等人使用,一共收取4万元至5万元左右盈利。欧阳1某大概赚了2万元左右,资金方中融创新公司大概获利50、60万元。资金方谢1某的中融创新公司使用深圳市乐生贸易有限公司(这也是中融创新公司的公司)的账户向我的上述三家公司进行本金的转账。
鑫巨航公司到银行办理“银行理财”是办理购付汇业务,利用境内、外的外汇利率差进行套利,这是张1某对我说的,他说找到了一家鑫巨航公司,可以去银行办理购付汇的套利业务,但是没有钱,我就去找欧阳1某就职的深圳市申融创新投资管理有限司商谈资金的事情。银行方面的业务是欧阳1某去眹系的。我们在欧阳1某的公司商谈办理“银行理财”的事,当时有我、欧阳1某、欧阳1某的老板谢1某,还有宝安农行的夏1某经理。
鑫巨航公司购付汇的外币支付到我的香港佳信公司,最后返回天海鸿运公司的账户,再从天海鸿运公司的账户转回给欧阳1某他们公司的账户。天海鸿运公司的账户的网银是戴玲操作的,其他公司的资金转账等是欧阳1某负责的。境外公司的账户没有网银,是使用支票转账的,这一块是欧阳1某负责办理的。
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票面总额经折合人民币的1.3%交给张1某,作为平台方提供海关单据的费用。张1某说其中的0.1%是他收取的,剩下的1.2%是交给邹殷艺的,剩余收益的8%交给我,其中有2%交给欧阳1某的,再由我直接支付给欧阳1某。剩下的全部收益和本金一起转账给谢1某。我向谢1某进行融资是以合作的形式,我收取的是提成。
戴伟军辨认出张1某。
6.鉴定意见
深圳市司法会计鉴定中心的报告书:经审计,拓威公司一共骗购外汇54513317.81美元;鑫巨航公司一共骗购外汇l5953300美元;麦迪克公司共骗购外汇68004738.86美元。上述三家公司一共骗购外汇138471356.67元。
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查机关扣押陈1某的笔记本电脑1台、台式电脑主机1台、公章一批(相关公章及印章均经陈1某确认,其中包括麦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等公司的公章);查扣王1某的U盾1个、笔记本电脑1台、陈2某的身份证1张、鼎轩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各1张、深圳市住房公积金委托收款协议1份及书证一批;扣押杨3某的台式电脑主机1台、报关资料一批;扣押魏1某的台式电脑主机1台、冯1某的台式电脑主机2台、宁波银行、交通银行、信托银行等ukey一批、硬盘卡1个、农行银行凭证登记本1本、鼎轩供应链ukey7个、陈2某的护照1本、工商银行卡、平安银行卡等6张银行卡、组织机构数字证书1本、印章3个、电子印章1个、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支付密码器等(以上印章均经冯1某确认)。
(2)人身安全检查笔录、发还清单:侦查机关依法对邹殷艺进行人身检查并扣押邹殷艺的苹果手机1部,并于2018年4月2日已将上述扣押物品发还持有人王1某、冯1某、陈1某,以上印章均经其三人辨认。
(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发还清单:侦查机关从高1某的办公室依法扣押拓威公司的资料一批(共计80页,经高1某确认)、印章2枚、巨航国际的数字证书3个,并于2018年4月1日已将上述物品发还给谢3某。
(4)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侦查机关对深圳市巨航关务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综合部办公室进行搜查,并扣押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2份、协议资料4份、证照资质1本、印章一批,并于2018年4月1日已将上述物品发还给王1某。
侦查机关对拓威公司所在的深圳市福田保税区黄槐道深福保科技工业园B栋6A09房进行搜查,并扣押电脑1台、公章4枚(经陆柏成确认)。
侦查机关依法对曾颖妍居住的深圳市福田区X栋7C房进行搜查,并扣押曾颖妍的电脑1台、手机1部。
侦查机关在邹继新位于依贝尔服饰有限公司的办公室扣押邹继新的日记本1本、借款协议及收款收据10页、借条和证明10页、施工合同2份、网转账记录30页、小米手机1部(经邹继新确认)。
侦查机关扣押陈红英的苹果手机1部、杨东林的手机2部。
侦查机关对戴玲居住的深圳市宝安区X栋2座8D房进行搜查,并扣押戴玲的苹果手机2部、公章2枚、现金日记账1本、工商银行卡3张、U盾3个、恒生银行卡1张、笔记本电脑1台、无线鼠标1个、电脑包1个、笔记本电脑电源1个.
侦查机关对戴玲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税区万利工业园三期D座509房的办公室进行搜查,并扣押公章18枚、私章7枚、文件资料一批。
(5)现场勘验勘查工作记录:侦查机关对拓威公司位于深圳市福田保税区黄槐道3号深福保科技园B座6A09室的办公场所进行现场勘查,并提取电脑1台、公章3枚(美冰贸易(香港)有限公司、拓威公司及巨航国际)。
(6)现场搜查资料:深圳市公安局盐田分局对戴玲位于深圳福田保税区万利工业园三期D座509房的办公室进行搜查,扣押公章18枚、私章7枚及文件资料一批。
(7)现场搜查、扣押文书:侦查人员对丁1某位于儒骏大厦1101-3室的办公桌进行搜查,扣押公章借用本2本、签收表1张、联宏国际股份有限公司的印章2个、鑫巨航公司的资料2套、联宏公司资料2套。
侦查机关在高1某的办公室扣押拓威公司的资料一批、谢3某的印章2枚、巨航国际的数字证书8个、温1某的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2份、协议资料4份、证照资质1本及印章一批。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国家外汇管理局深圳市分局提供的麦迪克公司、拓威公司、鑫巨航公司购汇的相关记录数据光盘一张:上述三家公司在多家银行有大量的购汇、结汇记录。据统计,拓威公司、麦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于2015年在农业银行、平安银行、交通银行等多家银行一共购汇(折合美元)532867258元;2016年一共购汇(折合美元)120685723元;2017年一共购汇(折合美元)196369722元;2018年一共购汇(折合美元)13370322元。以上共计863293025元。
拓威公司、麦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于2015年一共结汇(折合美元)259184211元;于2016年一共结汇(折合美元)191501522元;于2017年一共结汇(折合美元)138096550元;于2018年一共结汇(折合美元)271966元。以上共计589053269元。
对于上诉人邹殷艺、曾颖妍、陈红英、郑伟、戴伟军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结合本案查明的事实及证据,本院综合评判如下:
(一)关于上诉人邹殷艺的行为是否属于单位犯罪的问题。经查,邹殷艺个人决定以其经营的企业产生的海关单据,提供给其实际控制且未实际经营业务的拓威公司、麦迪克公司、鑫巨航公司用于骗购外汇,且其个人从中分取一定的违法所得。邹殷艺的行为属于自然人犯罪而非单位犯罪。邹殷艺的辩护人认为其行为属于单位犯罪于法无据,不予采纳。
(二)关于上诉人邹殷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地位的认定问题。经查,邹殷艺积极主动地组织、指挥他人实施本案犯罪活动,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明显、地位突出,原判认定其系主犯并无不当。邹殷艺及其辩护人认为其系从犯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三)关于原判对上诉人邹殷艺、曾颖妍、陈红英、郑伟及戴伟军量刑是否适当的问题。经查,邹殷艺、曾颖妍、陈红英、郑伟及戴伟军骗购外汇数额巨大,依法应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5%以上30%以下罚金。原判认定其五人骗购外汇数额较大不当。原判对邹殷艺量刑偏轻,但鉴于“上诉不加刑”原则,二审不宜加重对其的刑罚。原判已以曾颖妍、陈红英、郑伟及戴伟军系从犯为由对其四人予以减轻处罚,对其四人量刑并无不当。邹殷艺、曾颖妍、陈红英、郑伟、戴伟军及其各自的辩护人请求对其五人再予从轻处罚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邹殷艺、曾颖妍、韦汉、李志豪、陈红英、郑伟、戴伟军及原审被告人张静、陆柏成、杨林东、邹继新、戴玲违反国家外汇管理法律法规,分别结伙虚构跨境贸易背景,使用虚假的合同、发票等骗购外汇,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骗购外汇罪。在共同犯罪中,邹殷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依法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曾颖妍、张静、韦汉、李志豪、陆柏成、陈红英、杨林东、邹继新、郑伟、戴伟军及戴玲均起次要作用,均系从犯,依法均应减轻处罚。邹殷艺、曾颖妍、张静、韦汉、李志豪、陆柏成、陈红英、杨林东、邹继新、郑伟、戴伟军及戴玲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均可从轻处罚。张静、韦汉、戴伟军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均可从轻处罚。韦汉前因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本案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郑伟、戴玲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二人在判处有期徒刑的同时宣告缓刑。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对曾颖妍、张静、韦汉、李志豪、陆柏成、陈红英、杨林东、邹继新、郑伟、戴伟军及戴玲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但是,原判认定邹殷艺、曾颖妍、张静、韦汉、李志豪、陆柏成、陈红英、杨林东、邹继新、郑伟、戴伟军及戴玲骗购外汇数额较大而非数额巨大不当,本院对此予以纠正;对邹殷艺的量刑依照“上诉不加刑”原则予以维持。韦汉、李志豪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邹殷艺、曾颖妍、陈红英、郑伟、戴伟军及其辩护人所提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依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上诉人韦汉、李志豪撤回上诉。
二、驳回上诉人邹殷艺、曾颖妍、陈红英、郑伟、戴伟军的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吴铁城
审判员  邓敏波
审判员  石春燕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邓碧霞
附相关法律条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骗购外汇,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购外汇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三十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二)重复使用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的;
(三)以其他方式骗购外汇的。
伪造、变造海关签发的报关单、进口证明、外汇管理部门核准件等凭证和单据,并用于骗购外汇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明知用于骗购外汇而提供人民币资金的,以共犯论处。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百零五条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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