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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文广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职务侵占二审刑事裁定书

时间:2020年10月07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1494   收藏[0]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晋07刑终116号
原公诉机关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成文广,小名来根,男,1968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平遥县村民,住本村。2017年6月15日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平遥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6月2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平遥县看守所。
山西省平遥县人民法院审理平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成文广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职务侵占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9日作出(2018)晋0728刑初45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成文广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平遥县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被告人成文广原任平遥县达蒲信用社(后改制为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蒲支行,以下简称达蒲支行)代办员,在其任代办员期间为达蒲支行在其曹某3办理存取款、贷款、还款等业务;2006年根据中国银监会下发的关于《清理农村信用社代办站、邮政储蓄机构代办机构的通知》,成文广被平遥县达蒲乡曹村聘用为信用社信息联络员,为曹村村民去达蒲支行办理存取款、贷款、还款业务,并由达蒲支行对成文广工作进行考核,直接支付成文广报酬。在实际工作中,成文广的业务范围未有实质性的变化。
一、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2015年2月至2017年5月间,被告人成文广利用其给曹村村民办理存取款、转存款的职务便利,采取给曹村村民出具收据等方式,吸收曹村村民范某1、李某1、马某1等66户存往达蒲支行的存款等共计3149320元,该不交到达蒲支行入账,而是私自将钱用于其经商、个人及家庭开支等。其中,被告人成文广在收取陈某250000元后,因陈某2的丈夫杨某6要用款,成文广退还了杨某610000元;案发后,成文广的家属退赔了左建华85000元。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害人范某1的陈述及收据,证明:我系平遥曹村村民,2008年左右,成文广接任他父亲的职位成为了我村会计及平遥农商银行中都乡支行信贷员,我因信任成文广的父亲就继续让成文广代办存款业务,到2016年1、2月份开始,我的存单到期后让成文广转存时,成文广就不给我平遥农商银行中都乡支行的正式存单了,只是每次开收据,期限都是三个月,到期后他又给我换收据,每三个月给我换一次收据,换收据时只给我结算利息,不给本金,我催着成文广要正式存单,他以过几天给、现在忙等理由推脱,最后于2017年3月8日、2017年3月20日、2017年4月28日分别给我换了三张收据,金额分别4万元、11万元、5万元,我损失了20万元。
2、被害人李某1的陈述及收据,证明:我系平遥中都乡曹村村民,成文广接任他父亲的职位成为了该村会计及平遥农商银行中都乡支行信贷员约有十来年了,多年来一直为村民办理存款、贷款业务。2017年4月30日我将15000元和35000元两张存款收据(成文广开具的)交给成文广,让其将15000元取现,35000元换取信用社正式存款单据,但是成文广一直推脱,直到最近消失,我就报案了。15000元是早几年让成文广存到中都信用社的,以前就是正规的存单,但是2016年前半年存单到期的时候,成文广将存单给我换成他个人开的收据,一直没有换成信用社存单,我存款总是三个月,每到期成文广就重新开收据,一直到4月30日我要取现时,成文广一直不给现金,总是说过几天,但是利息已经支付了我。35000元的情况是:2016年上半年我有一张20000元存单到期,并有15000元现金,就让成文广一起存入信用社,成文广为我开具一张35000元收据,一直没有见到信用社存单,也是每三个月结一次利息,直到2017年4月30日我要求换成存单时,成文广说将我的35000元投资信用社的理财产品了,还没到期。我给成文广钱是让成文广将存单转存,将现金存入信用社。成文广给了我多少利息记不清了。我损失5万元。
3、被害人段某1的陈述及收据,证明:我系平遥中都乡曹村村民,成文广的父亲原来就是曹某3会计兼信贷员,后来成文广接任了他父亲的班,就给村民办理存贷业务。2017年3月10日我拿上30000元现金去到成文广家交给了他,让成文广给我存到中都乡信用社,成文广给我出具了一张收据,当时我告他存期是一年,后来我一直没去找他,直到3月18日,我有一张在中都信用社的30000元是一年期存单到期,我将该存单送到成文广家,让他帮我到信用社转存,当时我还让成文广给我上次的存单,但他推脱说过几天拿,当时他给了我30000元到期存单的利息750元,后来成文广跑了,我就报案了。损失金额6万元。
4、被害人马某1的陈述及收据,证明:成文广是我曹某3的会计兼信贷员。前几年我通过成文广在信用社存了5000元,成文广给了我一张5000元的支票。2017年2月26日我又拿了5000元的现金和原先的5000元的那张支票一起给了成文广,让他给我一张10000元的支票,他给了我一张10000元的收据(当时他手破了,他老婆给我开的收据),没有给支票。10000元的利息他还没有给我。
5、被害人左某1的陈述及收据,证明:我让成文广的父亲给我代办存款业务,2008年左右,成文广接任他父亲的职位成为了我村会计及平遥农村商业银行中都乡支行信贷员,存单到期后我每年陆续增加存款数,直至2017年1月左右,我的存单到期后让成文广转存时,成文广就不给我银行的正式存单,只是给我开收据,期限都是三个月。2017年3月24日到期后他又给我换收据,一张金额为53000元,另一张金额为12000元。到期后成文广只给我结算利息,不给本金。成文广给我结算过一次利息,结算了2000元。
6、被害人郝某1的陈述及收据,证明:我以前就是通过我村成文广存钱的,他是中都信用社的信贷员、曹某3的会计。我前几年把钱通过成文广存在了中都信用社,之后他给了我存单。就这样每年我都存钱,支票也就满一年换一次。2015年12月19日,我的一张26000元的支票到期了,我就拿上这张支票和利息,又加了一些钱凑够了30000元,让成文广存到信用社,成文广给了我一张30000元的支票。后这张30000元的支票又到期了,我就又让成文广给我换支票,他就一直没给我支票。后来另外一张70000元的支票也到期了,我也是让成文广给换支票,他也没给支票,要了几次也没给我,说是没有理财,信用社也没有存,最后他给我打了30000元和70000元的两张收据,一份是2017年4月20日的,金额为70000元,一份是2017年5月15日的,金额为30000元。他没有说利息是多少,他是按信用社的利息给我的。
7、被害人曹某1、梁某1、张某1、高某、温某1的陈述及收据,可证明:让我们村的信贷员兼会计成文广给代办理信用社存款及转存款业务,但成文广只给我们开具了收据,没有给存单,其中曹某1提供两张收据,一张是2017年2月11日的6000元,存期6个月,一张是2017年4月25日的2000元,存期3个月,没有支付过利息;梁某1提供收据一张,2016年8月12日的40000元(名字为马贵金);张某1提供收据两张,一张是2017年4月1日的30000元(名字为张某1女儿温某7),一张是2017年4月1日的31000元(名字为张某1儿子温某8阳),当时一共是60000元本金,一年利息是1170元,成文广给了170元利息,我让他把剩下的1000元放到本金中再存;高某提供收据两张,一张是2017年5月7日的70000元(名字为高某丈夫董连生),一张是2017年5月16日的30000元(名字为董连生),一共给过150元的利息,成文广答应会给我银行存单;温某1提供收据一张,2017年5月14日存期一年的5000元。
8、被害人董某的陈述及收据,证明:成文广是我村的会计兼达蒲信用社信贷员,我让他给我办理存款业务,2016年10月19日,我去找成文广让他帮我转存30000元的一张存单,他按存单上的利息数额给我利息后,说他这儿想做个理财了,够10万元能做一份,让我把钱存到他那儿,利息比信用社高点,3个月转存一次,我出于对他的信任就答应了,他就给我开了一张30000元的收据,后来我又拿着30000元的现金去找他办理存款,他还是说像上次那样吧,又给我开了一张30000的收据,三个月换一次收据,换的时候他把三个月的利息给了我,每次是900元左右利息,三次利息给了我2700元。2017年3月31日,我又给了他5000元,他又出具了一张收据。收据三张:一张是2017年3月18日的30000元(名字为董某),一张是2017年3月31日的5000元(名字为董某丈夫温绍礼),一张是2017年4月19日的30000元(名字为温绍礼)。
9、被害人杨某1、段某2、郝某2的陈述及收据,均证明:成文广是曹某3的会计兼信贷员,让我们村的信贷员兼会计成文广给我们代办理信用社存款及转存款业务,但成文广只给我们开具了收据,没有给存单。其中杨某1提供收据一张,时间是2016年11月3日20000元,一共给了300元利息;段某2提供收据三张,分别是2017年3月18日20000元、2017年4月4日52000元、2018年5月8日现金50000元;郝某2提供收据三张(名字均为其丈夫张安炳,存款15万元),分别是2016年9月5日15000元、2017年1月6日64000元、2017年3月6日71000元。
10、被害人杨某2的陈述及收据,证明:成文广是我村的会计兼达蒲信用社信贷员,我让他给我办理存款业务。2017年1月22日,我拿着一张20000元的达蒲信用社存单到了成文广家,让他给我转存一年,去后他说他做着个理财产品,让我把钱存到他那儿,他给我的利息比信用社高一些,按月利1分计算,3个月结一次,我出于对他的信任就答应他,他就按存单上信用社的利息给了我并给我开了一张收据。4月22日三个月到期,我拿着收据到了成文广家,他给了我600元的利息,又给我换了一张收据,存3个月。
11、被害人杨某3、陈某1的陈述及收据,均证明:成文广是我村的会计兼达蒲信用社信贷员,让成文广办理转存业务,成文广给开了收据,但没有给存单。其中,杨某3收据四张,时间均为2017年4月29日,金额分别是1万元整、9万元整、2万元整、8千元整(共计12万8千元),未得利息;陈某1收据一张(标有利息已付),2017年1月17日,金额4万元,未得利息。
12、被害人毛某1的陈述及收据,证明:成文广是我村的会计兼达蒲信用社信贷员,2015年春季的一天我和我老公交给成文广2万元让成文广帮忙存到农商银行去,成文广收了钱并给开了一张收据,但没有将存单给我们,后来找成文广,成文广让我们把2万元钱做了理财,并说这个理财不失本金并每个月得200元利息,三个月为一个周期,之后成文广每周期给结算600元的利息,2015年11月份我老公去世;2016年4月份我将一张18000元的支票和一张5000元的支票还有一些钱共计36000元交给成文广,让其转存到农商银行,成文广又推荐我做三个月理财我答应后,连上之前的2万元共计56000元,每三个月结算1500元的利息,到了2016年9月份成文广给我结算了三个月的利息,并将2万元与3.6万元的两张收据重新写了一张5.6万元的收据。到了2016年12月份的时候,我因要用钱,成文广说这两天没钱,还说过几天将我的本金与利息一起给我,成文广收了我的收据,又重新给我写了一张5.6万元的收据,日期写成2016年12月30日。直到成文广跑了也没有给了我钱。
13、被害人杨某4、张某2、张某3、郝某3、马某2、魏某的陈述及收据,均证明:成文广是我们曹某3的会计兼达蒲信用社信贷员,让成文广为我们转存现金或存单(其中张某3、郝某3是存单,其余是现金),但成文广只给我们开具了收据,均没有给我们存单。收据中,杨某42017年5月2日3500元;张某22017年5月5日40000元(收据名字为儿子张林康),未收到利息;张某32015年5月18日(实际为2017年5月18日,成文广写错了)20000元,损失利息以银行利率为准;郝某32017年4月27日收据(名字为女儿范媛媛)20000元,未支付利息;马某22017年4月17日(收据名字为丈夫左金礼)30000元,未支付利息;魏某2017年5月1日7000元,收到300元利息。
14、(1)被害人张某4、候某、范某2、池某、梁某2、段某3、张某5、范某3的陈述、收据,证明:成文广是我们村的会计兼达蒲信用社信贷员,我们让成文广为我们存现金,但成文广只给我们开具了收据,没有给我们存单。收据中,张某42017年2月19日存款10000元,未支付利息;候某2017年3月25日存款10000元(收据名字为我父亲候有德),未支付利息;范某22017年2月6日存款10000元;池某2017年2月24日存款20000元;梁某22017年4月11日存款12000元,支付了200元利息;段某32017年4月28日存款100000元,记不清给了多少利息;张某52016年4月4日存款10000元(收据名字为我老公杨建江),没有给过利息;范某32017年5月13日存款42000元,分两次支付了2600元利息。
(2)被害人左某2的证言、收据等,证明2016年12月20日成文广出具借条2万元、2017年3月24日成文广出具借条5万元、2017年1月30日成文广出具存款5万元,左某2证言,证明会计兼信贷员成文广许诺2分的利息吸收我资金共计12万元。
15、(1)被害人杨某5、闫某、曹某2、张某6、郝某4、左某3、郝某5、范某4、段某4的陈述及收据,证明:成文广是我们村的会计兼达蒲信用社信贷员,我们让成文广为我们转存钱、存现金,但成文广只给我们开具了收据,没有给存单。收据:杨某5提供2017年3月9日,存款40000元、存款40000元;闫某提供的成文广2017年4月18日收据,存款10000元(收据名字为其老公任玉鹏),支付了200多元利息;曹某2提供2017年3月8日存款40000元、2017年3月28日存款30000元,(利息3个月一结,收据名字均为马海英),从2016年前半年开收据起至今支付了1200元利息;张某62017年1月27日存款9000元、2017年2月6日存款10000元、2017年3月6日存款10000元、2017年3月20日存款12000元、2017年3月28日存款10000元(利息3月一结,共计51000元本金),记不清支付了多少利息;郝某42017年2月5日存款15000元、2017年3月2日存款10000元、2017年3月11日存款27000元(收据上是杨春平的名字、共计52000元),记不清支付了多少利息;左某32016年11月2日存款10000元、2016年12月16日45000元(存6月、本金共计55000元),支付了5400元利息;郝某52017年3月16日60000元(收据名字为温福荣)、2017年4月26日10000元(收据名字为温绍江,两张收据共计70000元),支付了1200元利息;范某42017年4月26日5000元,未支付利息;段某42017年3月10日存款20000元(名字为儿子段超伟)、2017年4月19日存款30000元、2017年5月6日存款40000元,1分利率,1万元1个月100元利息(未说明给了多少利息,开始我通过成文广存款到信用社,2016年2月成文广就给我打收据不给支票了,他告我说要做小额贷款,也想从他那得点利息,报案材料称存款拿不上存款单)。
(2)被害人郝某6的证言、借条,证明2017年2月6日,我有一张40000元的存单到期了,找成文广转存,成文广说他要借用几个月。不知道成文广借我钱干什么,他没有说,我也没有问。
(3)被害人王某1的证言、借条一张,证明成文广系我村会计兼信贷员,2017年5月4日成文广和我说他给别人倒贷款转不动了,要借10万元,只用1个月,我给了他10万元,他给我写了一张借条。实际他拿我钱干什么不知道。
16、被害人张某7、张某8、张某9的陈述及收据等,均证明:成文广是我们村的会计兼达蒲信用社信贷员,让成文广为我们办存取现金或者转存存单,但成文广只给我们开具了收据,没有给我们存单。收据中,张万忠(张某7父亲)2017年3月1日存款24920元,利息已支付;张某8山西省农村定期储蓄存单,2017年5月19日存款20000元,存期1年,2017年5月7日存款1万元,共计30000元,支付了400元利息;张某92017年3月20日存款4000元(名字为丈夫张安祯)、2017年4月4日存款10000元、2017年4月28日3000元、2017年5月5日4000元、2017年5月12日60000元,存期均为3个月,共计81000元。
17、王某5、杨某8、朱某、杨某9、成长贵、陈某2的陈述及收据,证明:我们均系曹村村民,成文广是我们村的会计兼达蒲信用社信贷员,让成文广为我们办转存现金或者存单,但成文广只给我们开具了收据,没有给我们存单。收据中,张有才(王某5丈夫)2017年3月17日存款10000元、张江媛(王某5之女)2017年3月17日存款15000元,共计25000元,3个月支付利息700元;杨某82017年4月18日存款10000元,支付利息1300元,2016年支付的利息记不清楚了;朱某2017年3月29日存款5000元、2017年4月27日存款30000元,共计35000元;陈某3(杨某9之女)2017年2月27日存款5000元、陈树茂(杨某9之夫)2017年3月19日存款10000元、2017年4月17日转存20000元,共计35000元;成长贵2017年3月7日转存10000万元、10000元,现金10000元,共计30000元;陈某22017年1月20日存款40000元、2017年1月22日存款10000元,共计50000元。
18、证人杨某6的证言,证明:我是陈某2的丈夫,我2016年在成文广处存钱,2017年倒存款。成文广给过我1000多元的利息。2017年一个1万元存款、一个4万元存款,成文广只开了收据,我问他要存单,他以过两天敷衍我。之后我用钱他给过我1万元。实际成文广现在只欠我4万元。此事报案是我妻子陈某2报的,材料是她做的。
19、被害人王某2、王某3、王某4、温某2、梁某3、郝某7、范某5的陈述及收据等,证明:成文广是我村的会计兼达蒲信用社信贷员,我们让成文广转存现金或者存单,但成文广只给我们开具了收据,没有给我们存单。收据中,王某22017年5月9日存款2000元;张安智(王某3丈夫)2017年3月28日存款20000元;王兴明(王某4之兄)2017年1月4日存款10000元;温某22017年5月21日存款25000元;梁某32017年3月9日存款33000元、2017年3月21日转存2000元(名字为丈夫曲祥润),共计35000元;郝某72015年2月4日存款5000元、2015年2月18日存款10000元、2015年5月3日存款5000元、2015年6月19日存款5000元、2015年9月27日存款8000元,共计33000元;范某52017年5月6日存款40000元,支付利息2400元左右。
20、被害人温某3、温某4、温某5、毛某2、毛某3的陈述及收据,证明:成文广是我们村的会计兼达蒲支行信贷员,我们让成文广存现金或者转存存单于达蒲支行,但成文广只给我们开具了收据,没有给我们存单。毛某3系毛某2之女儿。收据:温某32017年4月25日存款35000元;温某42017年4月19日存款25000元、2017年4月30日存款20000元两张;温某52015年6月8日存款50000元;毛某22017年4月25日50900元。
21、左某5的陈述、借条,证明:我系南政乡里村人,成文广是我亲戚,他多次和我说有钱了放在他那,利息比银行高又保险,成文广说村民急用钱时他让村民用一下。我于2016年5月20日借给成文广2万元,成文广许诺每1万元每年1千元的利息,;2016年7月6日,成文广向我借钱2.5万元;2016年1月1日借款2万元;2017年1月1日,成文广向我借款两个2万元;刘忠义是我丈夫,二才是我丈夫的小名,一共借给成文广85000元。我还借给成文广4万元没有手续。2017年8月18日,成文广之妻归还了我12.5万元。
22、被告人成文广的供述,证明:我是来投案的,我是达蒲信用社在曹某3的代办员,平时我村村民办理信用社的存款、转存等业务就是找我代办,我从农商银行挣点手续费。我是在代办的过程中拿上村民的钱。基本上有三种情况:一种是让我拿上到期的支票到信用社转存存款;第二种是找到我让我给需要钱的人放出去贷款的,他们不与贷款的人联系,按月利息2分计算;第三种是有的村民找到我要存款,问我有没有利息高点的,我说按1分利息结算。转存存款的人有段某1(6万元支票),温某6的妻子拿着温某7、温某8阳的两张支票让我转存(9万元或者10万元),我没有按他们的意思转存而是私自取了现金。我借的高利贷要付利息,钱转不过来,我就取出来先用了。让我放出去贷款的人:段某310万元、董莲生6万元或者7万元,月利息2分结算有两年了,记不清他们结了多少利息。他们知道我平时就倒腾钱了,想挣点高利息,找我让给放出去。我村大部分属于1分利息结算的人,他们攒下钱要存时找到我问,有没有利息高点的,我说有1分利息的,他们也同意,我就给他们开了收据,按月利1分给他们支付利息。这个钱不往哪存,我自己周转的用了,但我没有告诉他们是我自己用钱,他们也不问我往哪儿存,只是拿上我写的收据按期问我结算利息。这种情况的人太多了,大约有30多家,具体有谁、哪家多少钱我记不清了,共计有60多万元。我从2015年左右就开始按上面说的方式拿村民的钱了,开始拿的不多,2016年就多了。我拿村民钱的数额只能以村民手中拿着我开的收据为准。我基本上每3个月给他们结一次利息,结一次利息换一次收据,换了收据我就把之前收据和存根全部撕毁了。收据存根在我家抽屉里。
收据中的名字是他们本人、或者本人以其丈夫或女儿的名字存款或转存,月利按照1分、2分、3分、5分的都有,存期有1个月、3个月、4个月、6个月、1年的,意思是指每1、3、4、6、12个月结算一次利息,其中有的收据写的“利息未付”是指还没有支付利息,如果收据中不写的“利息未付”则是已经付过利息。还有部分是我以借款的形式吸收资金,具体以收据、借据为准。我拿上村民的钱,一开始我做生意、生活开支来用,后来生意赔了,我还拿上这些钱付人们利息,还有就是给我村有的村民还贷,替他们垫钱结算利息,他们也给不了我。2010年起我在光大商场开的两个店,一个卖内衣,一个卖皮箱包,两个店赔了有20万左右,今年转让给我村的梁某4了,因为欠她5万元。我于2016年10月份、2017年3月份分别向永伦和宝宝贷了15万、7万元的高利贷,用于村里的老百姓取钱。到我这儿存钱的人不知道我吸收钱的去向,也不问我是干什么用了。我在信用社为村民代办业务一般都不用村民本人身份证,只有在村民第一次往信用社存款才用,一般情况下都是只提供身份证号码,取钱也是,只需要提供代办人身份证,我让梁某4代办过一部分业务,她代办也是拿她的身份证去办就行。梁某4代办取出的钱都给我了。我的日常收入:挣信用社手续费一年3万元左右,村里当会计每年挣8000元左右,没有其他的收入来源了。我没有在中都路沥青库门口经营过一个叫聚金信息的公司,那是李忠忠开的,我没有往那里投资过钱。我没有宣传向村民吸收存款,我本来就是信用社代办员,人们存钱就找我了,就不需要宣传,而且我在村里担任会计、户管员,去我家找我办事的人就多,有时他们问我现在存款利息情况,我告诉他们放我这儿比信用社贷款利息高点。我吸收的存款的对象都是我村村民,谁拿钱找我我就接受谁的钱。涉案存款和借款都是我本人周转了,有的是我给村里其他人垫了在信用社贷款的利息了,还有的借给别人了。杨某6在我这放着5万元,后来他说需要3万元,我给了他2万元,我还拿着他3万元,月息1分,没有手续。
二、职务侵占罪
被告人成文广于2016年至2017年间将收取任某2(张某10名义)归还达蒲支行贷款10000元、杨某7归还贷款10000元、范某6归还贷款30000元,任某1归还贷款50000元,范某7归还贷款30000元,共计130000元,没有向达蒲支行归还,而用于其经商、个人及家庭开支等。任某1因达蒲支行工作人员催收其贷款,于2017年6月9日又归还了达蒲支行贷款本金5万元及利息。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证人任某1的证言,证明:2016年6月8日我通过我村的成文广在中都乡信用社小额贷款50000元,成文广给我办理好手续,我拿上手续在中都信用社办了贷款,当时我在银行拿了50000元,说好一年还清,还款日期是2017年的5月21日。今年5月份我收到银行的还款短信,就找到了成文广,他说一共要还55000元。5月19日早晨我就拿了55000元去了成文广家当面给了他钱让他还贷款,之后成文广跑了。信用社又短信催我还贷款,找成文广他说他还了,信用社又催我还贷款,我去信用社核查,成文广没有给我还贷款,又找成文广时已失去联络。我又拿上51400元还了我的贷款。
2、证人范某6的证言、范某6提供的借款还款记录,证明:我和父亲范某7通过成文广向银行贷款每人3万元,后通过成文广还银行贷款共计6万元,成文广没有还,携款逃跑。成文广收到钱在我们的农村贷款本上签收了。
3、证人毛某1的证言,证明:成文广跑前,我去成文广家要钱,见范某6来,见了不止一次,不知道范某6去干啥。
4、证人范某7的证言、范某8范某6借还款记录、信用户基本情况,证明:2017年,我计划和我儿子范某6修猪场,各人名下贷款3万元,后想转成贷款5万元,范某6先还了3万元,我也要还贷款时,范某6说他去还,我把钱给了范某6他去还钱,成文广在两个贷款本上签了字。范某6是新的贷款,我已经贷款2、3年了。我儿子的利息不清楚,我月利息200元,第一个月给了成文广200元、第二个月给了他300元利息,还了他之后准备办成5万元贷款,随后就出事了。给了成文广贷款的第一个月,农商行发过短信催我,我就又找他,他说系统不对,有时说开会顾不得,一直推。期间我还找过农商行管贷款的任某3,他也只是说自己去催。我是2016年、2017年两年贷款的,成文广写错贷款、还款日期了,贷款期限只能一年,不可能两年。我本来归还了成文广,他没有给达蒲农商行,导致我成了黑名单,2018年补助的玉米款、炭钱以及玉米受灾款都被扣了。
5、范某7、范某6贷款的基本信息,证明:范某7贷款3万元、结息;范某6贷款3万元、结息事实;贷款均没有归还。
6、证人任某2的证言及微信转账记录,证明:2014年6、7月份我和张某10说的要用他的名字贷款,于2014年10月份之后为了倒贷款用张某10的名字在达蒲支行贷了1万元,2016年倒了一次;后还贷款陆陆续续给了成文广1000元现金让还贷款,陆续微信转账方式支付成文广5000元、1500元、1500元、1500元、1000元共计10500元让还贷款,后来成文广携款逃跑,没有还贷。成文广给我代付过利息,但我一下都给他了。微信转账给来根就是给成文广的。
7、证人张某10(小名才日)的证言,证明:大约2014年12月,以我的贷款本给任某2在达蒲支行贷款1万元,一直没有归还了,到期后我多次催任某2归还贷款,任某2说和成文广说,我找成文广说任某2以我的名义贷款的1万元,任某2让找你说,成文广说行了,任某2通过微信给他转过2000元。2016年底,我又找任某2归还贷款,任某2说他已经给成文广微信转账让归还了。
8、证人杨某7的证言,证明:我委托我妹夫张某3让找我村成文广替我往信用社还贷款,2017年5月3日给了成文广10000元现金,成文广没有替我还,携款逃跑了。我通过成文广贷款3万元,还了2万元,1万元没有还,2017年5月份我让妹夫张某3拿上2万元承兑票去找成文广还1万元贷款,兑换成现金,留下1万元让归还贷款,可在过了一段时间后,信用社任某3打电话说,贷款超了半个月还不还,我说早给了成文广让还了,才知道这个钱没有还。
9、杨某7贷款基本信息,证明:贷款余额10000元及结息事实,没有归还贷款。
10、证人张某3的证言,证明:成文广和我是一个村的,杨某7是我大舅哥,2017年农历4月初8早晨,杨某7拿着1张2万元银行承兑找我要换成现金,我给了杨某72万元现金,杨某7将1万元给了我说,让我把1万元现金给了成文广归还在达蒲支行贷的款,我给成文广打电话在双林寺停车场十字路口见了面,将1万元给了成文广,还让成文广给杨某7打电话,成文广给杨某7打电话说我把钱给了他了。杨某7在达蒲支行贷款3万元,我用了2万元,用了几天就把2万元给了成文广让他归还达蒲支行,成文广也归还了,本息全部结算了。达蒲支行显示还有1万元贷款没有归还,但这1万元贷款我给了成文广让他归还达蒲支行。
11、任某1、杨某7、范某6、张某10平遥达蒲支行贷款明细查询,载明任某12016年6月8日贷款5万元,2017年6月9日归还本金及利息;杨某72016年5月5日贷款3万元,2017年4月27日归还本金2万元;范某62016年5月5日贷款3万元;张某102014年12月31日贷款1万元。
12、张某10、范某6、杨某7农户小额贷款合同,证明该三人贷款的事实。
13、证人任某3的证言,证明:1997年3月至2018年1月,我在农商行达蒲支行分管信贷工作,贷款流程:有贷款需求的人需先向联络员报名,然后评定小组进行调查、审核、通过,确定三个等级,分别是优秀、较好、一般。优秀的可以贷款3万元以上,较好的是2-3万元,2万元以下的是一般。根据个人还贷款的信用记录,等级可以调整。评定完就把小额贷款本和信合通卡发到本人手里了。本人需要的时候,就拿上贷款本、信合通卡等手续进行面签,手续对了就把贷款打进本人信合通卡里了,还款的时候,将钱打入信合通卡里,每个月21号自动扣息,因为大部分老百姓卡里钱不够,所以经常打电话让信贷员去催。小额贷款本上发放贷款一栏的签字是我签的。收回贷款如果是我收回的就是我签字,如果是联络员收回的就是联络员签字。小额贷款在合同期限内超过最高限额就是一年只能贷一笔,范某7的限额是3万元,他最多一年能贷3万元,他小额贷款本上面2016年3月9日贷款是我的笔误,应该是2017年3月9日的贷款。我在达蒲支行工作期间,曹某3未还的贷款分别是范某7、范某6、任某1、杨某7、张某10、杨某11等人。范某7和范某6是父子俩,各贷款3万元,范某6的3万元先到期,我打电话催收,他说给了成文广了,我就让他与成文广核对。随后范某7也打电话跟我说,他的还了没有,我说你的还没有。他说他的不到期钱也给了成文广让他还了,我问他为什么不到期也还了,他说想还了之后升级了,后来这两笔一直没有还。任某1、杨某7、张某10、杨某11等几家基本都一样,到期后我联系他们还贷,他们都说还了成文广了,成文广联系不到。杨某7我催时贷款就剩下1万元了,他说给了成文广了,让他妹夫张某3还的,我让张某3联系杨某7先还上,张某3也说他还的1万元。在案发前,除了张某10,其他人都不欠的利息。利息是谁还的我不知道,因为还贷款是在柜台上还。
14、被告人成文广的供述,证明:我有收了村民让我还贷款的钱而我没有还信用社的情况。2017年5月下旬,任某1给了我3.5万元,让我加上我欠他弟弟任建功的1.5万元给他还了他在信用社的贷款5万元,我没有给他还,拿他的钱还了我的贷款利息了;2017年5月下旬,范某6给了我3万元让还贷款,我没有还,付了在我处存款人的利息了。我收了任某1和范某6的钱帮他们还贷款没有还。2017年桥头村赶会的时候,杨某7妹夫张某3给了我9800元,让我归还杨某7在中都农商银行贷款,我记得给还了。2015年任某2以我村张某10的名义贷款,但两人均不偿还利息,后张某10陆续通过微信转账给我五六千元,具体金额记不清了,我替任某2偿还了利息。任某2微信给我转了六七千元,不够还贷款,先用了。任某2用着张某10的贷款本贷的2万元,我和张某10说的,任某2给我转了1万元来,不知道另1万还了没有。范某6没有和我说过要提升他父亲的贷款额度。范某7有过逾期贷款不能提升贷款额度。范某7贷款3万元,他当时想将贷款额度提升成5万元,因此没有还钱我就给签了字。看了范某7的贷款本复印件,最后一栏的签字是我签的,应该是2017年贷款的,我签字的时候看上上面的就签字了,因为贷款就是一年。范某6没有给范某7还过3万元。
原审另查明,2017年5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成文广与曹村村民失去联系,2017年6月9日,曹村村民将成文广的犯罪行为报案于平遥县公安局。成文广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7年6月15日,成文广向平遥县公安局投案,供述了其主要犯罪事实。
原审另有下列综合证据:
1、证人张某11的证言,证明:我是曹村村委会主任,2017年6月1日开始,有我村群众反映成文广带上钱跑了,说他们给成文广让给往中都信用社存款,而成文广一直未将钱存到信用社,现在成文广电话关机,人也不知道去哪里的,携款出走,去向不明。后来陆续有人向我反映情况,我也找不到成文广。成文广在我村担任会计,同时担任中都信用社信贷员,为群众办理信用社业务。成文广系村会计兼信用社信贷员,他父亲死亡后成文广就接手了。会计是村委开会决定的,信贷员村委没有下过手续。
2、证人张某12的证言,证明:现在成文广欠我10万元,我不欠成文广钱。
3、证人左某4的证言,证明:我欠成文广2万元,他不给我结息单,欠款没有手续;他租赁着我的铺面没有结清租赁款。
4、证人李某2的证言,证明:我与成文广于2017年5月22日离婚,财产全部归我。成文广于5月28日走了就没有回家。因为十几年前成文广就替他父亲成长良帮助曹村村民到农商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了,约7、8年前成长良去世,成文广就接替他父亲的身份成为平遥县曹某3的会计兼平遥县中都农商银行的信贷员。人们都知道他是曹某3农商银行的信贷员、联络员,平时人们就主动找到成文广将钱给他,让他帮忙到农商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成文广在中都农商银行领取工资。不清楚成文广给多少人在中都农商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有一部分手续在我家中,有一些存款的便条在成文广出走后我大女儿成某拿走了,她说帮人们看看成文广是否将钱存到了农商银行。成文广在平遥县光大商场开的一个卖衣服的店铺。成文广向村民吸收存款,有时候我在家,人们去存钱或者取钱,听成文广跟存钱的人说理财,具体我也不清楚,听他给人介绍说弄成理财利息高点,不清楚成文广吸收村民的钱干了什么。有时候村民拿到我家钱找成文广存时成文广不在家,或者要存钱的人就给成文广打电话了,成文广在电话里告我让我收下,并让我给存款的人打了收据,我就按照他的安排收下钱并打了收据,等他回家再把钱给了他。村民找成文广要存单或取钱,但成文广总是推,人们也和我说,我说我不管他的事。见过人们去我家送钱让成文广还贷款,但去我家人多,我不知道哪些是还贷款的。2015年修房是成文广拿钱修的,不知道他哪来的钱,平时家里种地等开支是他出来,家里的日常开支有时候我出,有时他出。
5、证人成某的证言及侦查机关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证明:我系成文广的大女儿。不清楚成文广吸收的钱干了什么,只知道他平时就经常往出借钱,谁家有困难找他借他都借给。另外还有人从信用社贷款还不起、结不起利息他都替别人垫钱,具体欠谁钱我不清楚,钱的去向也不知道。我在家里找到些我父亲给人开收据的存根,一共9本,还有21张活页的收据。我攒点不出我父亲拿着人的多少钱,他的那些手续很乱,有的是取走的,有的是重新开了的收据,都在一起,分不出哪些是现在还拿着老百姓的。
6、证人侯某的证言,证明:我系平遥农商银行达蒲支行行长,成文广是我们支行的信息联络员。他不属于我行工作人员,不签订劳动合同,不领取工资,只是帮我们吸收了的存款会有一定比例的手续费。信息联络员的职责:主要是我们银行在发放贷款中,由他们帮我们收集申请贷款人员的信息,我们通过他们了解申请人申报材料是否真实;另一方面,帮我们宣传政策,存款贷款业务等,同时帮我们吸收老百姓存款。一般村里的老百姓要存款,成文广就会去找到老百姓,由他收揽业务,存到我们银行,因为他帮我行吸收了存款会有一定的手续费,所有他就会主动找到老百姓让老百姓将钱交给他由他代办存款,老百姓同意后他就拿上老百姓的钱到我们银行按业务流程办理后将存单拿回去给了老百姓。根据成文广往我们银行存钱的数量,按比例发给他手续费,具体情况,是由我们银行营业经理向平遥农商银行总行上报后核发。只有存入我们行的才算是为我行吸收存款了,我们计算他的手续费也是按照他存到我行的业务来计算,没有存入的钱我们不知道。成文广不经手办理贷款,贷款是由我行信贷员直接办理,只是通过成文广了解一些申请贷款人的信息,贷款能否收回,利息能否结回都和成文广没有关系。老百姓要往我们银行存款可以直接到我们银行办理,他们找信息联络员是他们自愿的。
不清楚成文广是什么时候担任我行信息联络员的,我听说是2006年我行撤销代办站后,成文广就接替他父亲成为我行的信息联络员。成文广担任信息联络员主要负责给我们银行拉存款,另外还为我们提供一些贷款户的信息等。因为2017年度我行没有发放手续费,所以没有成文广2017年领取手续费记录。
7、证人邵某的证言,证明:我系平遥农商银行达蒲支行营业经理,业务范围是会计、核算、汇总单位各项事务。成文广是中都乡曹村的信息联络员,我与成文广平时有存取款业务往来。成文广按规定流程办理存款业务,存取款都需要提供代办人成文广及实际存取款人的身份证。成文广委托梁某4代办过存取款业务,代办手续记录为梁某4。梁某4不是信息联络员,对我行来说只要手续齐全,任何人都可以为他人代办业务。成文广说过梁某4过来办时和她办一样。
8、证人梁某4的证言,证明:我丈夫车祸死后约大半年我和成文广慢慢发展为情人。我2017年在建国饭店附近的小额贷款公司为成文广贷款5万元,成文广至今未还;2016年6月份成文广向我父亲借了3万元,至今未还;成文广还拿着我的三张信用卡,分别为交通银行信用额度9000元;兴业银行信用额度大约7、8千元;浦发银行信用额度5千元,都给我透支使用了,没有归还。我和成文广成为情人关系后的第二年,成文广还拿了我丈夫死后的赔偿金等大约10万元,这个钱一直由成文广使用,至今没有归还。成文广将钱借贷、投资给什么人或项目,我不知道。成文广曾摔伤脚,让我代他办理部分取款业务,刚开始平遥农商银行中都支行的工作人员不认识我,后来成文广带我一起办理了几次后,银行的工作人员也知道了这个情况,我过去代办就给办开了,但是我取出钱后钱都交给成文广了,我取钱也是成文广给了我村民的存折让我取我才取的。不知道成文广将村民的钱干了什么。
9、冻结财产通知书,证明:冻结成文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遥支行尾号为7916账户存款。
10、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成文广情况说明,证明:成文广系中都乡曹村会计兼平遥农商银行达蒲支行信息联络员,成文广父亲成长良原为曹村会计兼平遥县农村信用社代办员,因成长良年迈,交由其子成文广接替曹村会计兼平遥县农村信用社代办员,根据2006年中国银行业务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关于清理农村信用社代办站、邮政储蓄机构代办机构的通知》,要求撤销代办站,代办站不再办理信用社相关手续,并将代办员转为信息联络员,其职能是负责向农村信用社提供业务信息,不办理具体业务。平遥农商银行按其提供业务信息的存款金额计付手续费。
11、达蒲支行营业执照、金融许可证。
12、联络员手续费统计表,证明:成文广于2009年12月已经领取手续费及之后领取联络员手续费情况。其中2013年35836.43元,2014年39647.24元,2015年36337.2元,2016年37364.26元。
13、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中都乡曹村信用社联络员聘任审查登记表、聘任成文广同志为信用联络员的函、协议书,证明:2006年10月20日,甲方曹村村委会、乙方平遥县中都乡曹村信用联络员成文广、丙方平遥县达蒲信用社达成协议,甲方聘任成文广作为本村信用联络员,代表甲方为本村村民联络丙方提供各种农村金融服务。协议约定,乙方要及时将村民需要信用社为其提供存、贷服务的情况和有关信息提供给丙方,并具体联络相关服务事宜;乙方受村民委托,可为村民到丙方办理存、取款业务提供方便和帮助;乙方不得从事除上述服务范围以外得其他代理经济活动,不得替代丙方与村民直接签订借款合同、发放贷款,也不得为村民互相之间得借、贷关系充当中介人;丙方对其为提供得联络范围工作主要由乙方承担完成,故甲方同意由丙方对乙方的工作进行考核,并直接将报酬支付给乙方。
14、关于信用社代办站移交清单、达蒲支行联络员手续费计法办法、平遥农村信用社信用联络员管理办法及业务工作指引。
15、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培训手册,证明金融业务程序及相关规定。
16、山西省农村信用社会计业务操作手册,载明规范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款业务操作流程等。
17、平遥县公安局经侦大队归案情况说明,载明:2017年6月9日,平遥县中都乡曹村村民任某1等人报案称,该村会计兼达蒲信用社信贷员成文广将该村村民让其代办的存款、贷款款项私自占有后失去联系。成文广于2017年6月13日被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2017年6月15日凌晨1时许,成文广向平遥县公安局投案,并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18、户籍信息,可证明被告人成文广的身份。
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成文广身为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蒲支行的信息联络员,吸收客户资金而不入账,给客户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被告人成文广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客户归还达蒲支行的贷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被告人成文广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成文广在得知曹村村民报案后,主动归案,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庭审中能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实,具有投案自首情节,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一款、第二百七十一条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一款、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一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1、被告人成文广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12万元;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2万元;2、被告人成文广犯罪所得赃款3149320元,责令被告人成文广退赔被害人范某1等人,详见后附退赔明细表;其中含已退还陈某210000元、已退还左建华85000元;3、被告人成文广犯罪所得赃款130000元,责令被告人成文广退赔任某150000元:退赔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蒲支行80000元;4、已冻结被告人成文广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遥支行尾号为7916账户的存款5260.92元予以追缴,退赔涉案被害人。
上诉人成文广的上诉理由主要是:该不是平遥农商银行达蒲支行的工作人员,村民并非委托上诉人将资金存入信用社,原判定罪不准,量刑畸重。
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一致,认定事实的证据已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成文广身为山西平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达蒲支行的信息联络员,吸收客户资金而不入账,给客户造成特别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确已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上诉人成文广利用其职务便利,将客户归还达蒲支行的贷款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确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上诉人成文广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关于上诉人成文广上诉所提该不属于达蒲支行工作人员,原判对其定罪量刑不符合法律规定且量刑畸重的上诉意见,经查,上诉人成文广原为平遥县达蒲信用社代办员,为达蒲信用社在曹某3办理存取款、贷款、还款等业务;后达蒲信用社改制为达蒲支行,成文广被聘为该支行信息联络员,继续为曹村村民去达蒲支行办理存取款、贷款、还款业务,并由达蒲支行对成文广工作进行考核,直接支付成文广报酬,故对成文广应视为达蒲支行工作人员。上诉人成文广在达蒲支行为曹村村民办理存、取款过程中,未按照相关业务办理程序,将其吸收储户的存款交达蒲支行入账,其行为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晓勇
审判员  皇甫权
审判员  李晓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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