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乐亭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6)冀0225刑初222号
公诉机关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石某某,男,1986年3月13日出生于河北省邢台市,回族,大专文化,2010年10月至今任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任职,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现住河北省唐山市海港经济开发区。2015年7月31日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2016年1月26日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2月3日因涉嫌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滥用职权罪经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海港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现押乐亭县看守所。
辩护人李丽震,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以唐港检公诉刑诉[2016]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后以唐港检公诉刑追诉[2016]3号追加起诉决定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某犯受贿罪向本院追加起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志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石某某及其辩护人李丽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建议补充侦查二次。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一、2011年以来,游某某先后以绥芬河市鹏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乐亭县宝帝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帝公司)的名义租赁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山港)的货场经营木材生意。宝帝公司委托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发物流(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建发实业有限公司等开证公司从国外代购原木,由物流公司负责仓储,货权归开证公司。在此期间,国贸公司和物流公司通过托盘和质押方式取得部分进口木材的所有权和抵押权。宝帝公司在支付货款后,物流公司根据国贸公司和开证公司的放货通知开具出门证,对宝帝公司的出货行为进行监管。物流公司加工分拨科具体负责木材监管业务,科长为石某某。经查,被告人石某某在负责管理监管木材出货的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给唐山港造成木材损失11万余方。具体犯罪事实如下:(一)宝帝公司向外出货过程中,应有加工分拨科监管人员在现场进行监管,但宝帝公司经营木材的几年来,石某某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宝帝公司的出货处于无监管状态,废料《出门证》拉成品、使用涂改后的废料《出门证》二次出货等现象无法发现,给唐山港造成巨大的损失,经查,宝帝公司通过废料《出门证》拉成品、使用涂改后的废料《出门证》二次出货所造成损失6409256元。(二)石某某向宝帝公司放货过程中,存在严重滥用职权行为,造成仓储木材重大损失。其一,石某某经常性地在没有得到任何放货通知的前提下私自给宝帝木业放货,只是要求宝帝公司事后补交货款。但宝帝木业经常不能如数补交货款,造成放多补少,这种违规放货的现象自2011年以来至案发一直存在;其二,石某某经常性把盖好章的空白出门证交给宝帝公司游某某、李某某等人,让宝帝公司的人自己去开《出门证》出货,事后又不能如数收回,造成宝帝公司的大量出货没有任何记录;其三、石某某在明知宝帝公司通过海运出货三个集装箱木材(110方板材,折合原木为165方)的情况下,不将出货情况如实记账。由于石某某的滥用职权行为,致使仓储木材损失,已经给唐山港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2016年8月25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开证公司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各项损失人民币3000多万元;2016年8月25日,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唐山港赔偿开证公司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木材损失人民币3540多万元。
二、被告人石某某在担任唐山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加工分拨科科长期间,分别于2012年5月、2013年6月、2014年9月三次收受乐亭县宝帝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周某某等人赠送人民币9000元,并于2012年中秋节前收受李某某赠送价值人民币500元的该港经济开发区夏日超市购物卡一张;2012年9月收受李某某赠送台湾金门高粱酒7盒;2014年8月收受李某某赠送南京煊赫门香烟10条。经乐亭县物价局价格认定,以上烟酒共计价值3180元。被告人石某某在收受贿赂的同时,利用职务之便,为乐亭县宝帝木业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没有得到相关放货通知而私自给乐亭县宝帝木业有限公司放货,并给乐亭县宝帝木业有限公司开具、提供空白出门证,至2014年11月案发给唐山港集团有限公司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其中,仅2016年4月14日,因仓储合同纠纷,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物流公司赔偿开证公司北新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00多万元;2016年8月25日,因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唐山港赔偿开证公司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木材损失3540多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以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对于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
被告人石某某未作辩解。
辩护人李丽震认为被告人石某某主动接受调查,当庭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平时一贯表现良好,希望法院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一、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2010年10月,被告人石某某担任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加工分拨科科长。2011年以来,游某某先后以绥芬河市鹏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乐亭县宝帝木业有限公司的名义租赁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货场经营木材生意。宝帝公司委托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建发物流(天津)实业有限公司、福州建发实业有限公司等开证公司从国外代购原木,由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流公司)负责仓储,货权归开证公司。在此期间,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和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通过托盘和质押方式取得部分进口木材的所有权和抵押权。宝帝公司在支付货款后,物流公司根据国贸公司和开证公司的放货通知开具出门证,对宝帝公司的出货行为进行监管。被告人石某某经常性地在没有得到任何放货通知的前提下私自给宝帝木业放货,只是要求宝帝公司事后补交货款。但宝帝木业经常不能如数补交货款,造成放多补少,这种违规放货的现象自2011年以来至案发一直存在;被告人石某某经常性把盖好章的空白出门证交给宝帝公司游某某、李某某等人,让宝帝公司的人自己去开《出门证》出货,事后又不能如数收回,宝帝公司的大量出货没有任何记录;被告人石某某在明知宝帝公司通过海运出货三个集装箱木材(110方板材,折合原木为165方)的情况下,不将出货情况如实记账。加工分拨科监管人员对宝帝公司向外出货未进行现场监管,宝帝公司用废料《出门证》拉成品、使用涂改后的废料《出门证》二次出货,经乐亭县物价局价格鉴证涉案木材价值人民币6409256元。2016年8月25日,因仓储合同纠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唐山港集团有限公司赔偿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5403482.96元;2017年3月14日,因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赔偿中轻信达国际贸易公司木材损失费用人民币2199462.40元;2017年3月20日,因港口货物保管合同纠纷,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赔偿北新集团厦门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木材损失费用人民币7443601.66元。
二、受贿罪
被告人石某某在担任唐山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加工分拨科科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没有得到相关放货通知情况下私自给乐亭县宝帝木业有限公司放货,并给乐亭县宝帝木业有限公司开具、提供空白出门证,为乐亭县宝帝木业有限公司谋取不正当利益,分别于2012年5月、2013年6月、2014年9月三次收受乐亭县宝帝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李某某、周某某等人赠送的人民币9000元,并于2012年中秋节前收受李某某赠送的价值人民币500元的该港经济开发区夏日超市购物卡一张;2012年9月收受李某某赠送的台湾金门高粱酒7盒;2014年8月收受李某某赠送的南京煊赫门香烟10条。经乐亭县物价局价格认定,7盒金门高粱酒价值人民币1680元,南京煊赫门香烟价值人民币1500元。案发后,依法扣押台湾金门高粱酒1盒。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
1.书证
(1)被告人石某某的户籍信息。
(2)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复印件,证实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为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3)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本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及人员设置图一张。
(4)唐山市公安局海港公安分局刑事侦查大队出具情况说明一份。
(5)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2015年8月12日出具石某某工作履历,2012年3月31日续聘石某某加工分拨科科长岗位,2013年10月,石某某再任加工分拨科科长。
(6)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加工分拨科职责、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加工分拨科2012年经营完成情况及工作计划。
(7)游某某与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与宝帝木业有限公司安全质量协议、进口原木代理协议复印件。
(8)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提供加工分拨科科长、业务员、操作员岗位说明书。
(9)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提供木材进口业务操作规程。
(10)2015年10月18日海港公安分局出具情况说明一份:从周某某处获取了一小部分《唐山乐亭海港开发区全兴货物运输协议书》,其他丢失。
(11)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从石某某处调取出门证照片36张,有编号。
(12)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和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分别向唐山市公安局海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说明。
(13)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和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出具的木材业务还款及货物明细、2014年6月19日木材业务风险控制专项会议纪要、2014年6月18日后出库说明、2014年6月19日后国贸公司出库台账、2014年6月18日以后国贸放货审批表、开证公司放货通知单、宝帝木业进货入库明细、关于板材与原木转换比例的情况说明、从保卫部调取的木材出门证领取确认单一本、开证公司与宝帝木业及绥芬河鹏翔木材公司的货权及账目情况、各开证公司与宝帝木业及绥芬河鹏翔木材公司的货权及账目情况、和谐号、黑森林1、黑森林2、贝尔湾号木材的货权及账目等。
(14)天津海事法院(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739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38号民事判决书、天津海事法院(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73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7)津民终37号民事判决书、天津海事法院(2015)津海法商初字第592号民事判决书、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民终260号民事判决书。
2.证人证言
(1)游某某供述,他系乐亭县宝帝木业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黑森林1、黑森林2、和谐、贝尔湾这四条船,属于国贸物流的货权都给他们放过货,他们拉货都是按照等量置换的原则在拉。等量置换的意思就是短材辐射松和长材花旗铁杉的价格差不多,他拉走花旗铁杉长材后,用同样数量的辐射松来补上。在2014年6月之前,港务局管理松,都是他们需要出货了,就过去开出门证,物流是石某某给开,国贸是杨某某等人开,有头装车开的、装完车开的、提前开的,什么情况都有,他们把出的数量和车号报给石某某他们,石某某就给他们开出门证。他们公司从唐山港货场往外拉木材,由游某甲和李某某负责并办理出门证。对于公安机关委托的唐山曹妃甸丰林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尺汇总报告书和明细他无异议。
(2)游某甲供述,他是乐亭县宝帝木业有限公司在唐山港货场的现场管理,他负责出货场木材的现场装车,并给拉木材的车办理出唐山港的出门证。宝帝木业的木材是由唐山港给垫付的,木材进场之后,货权归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他们向外拉走木材卖给客户,就需要向唐山港交纳等额的本金。交纳了本金验货之后,唐山港才给他们开《出门证》让他们将木材拉出去。使用假出门证的原因是因为他们公司资金链断了,他们每次向唐山港外拉木材都需要向唐山港缴纳等额的本金。想出用假出门证向外拉木材的办法就是为了不用向港务局缴纳本金还能够拉走木材来维系客户。在2014年4月中旬左右开始使用假出门证。李某某想法找来了出门证的空白纸并想办法刻来的假章。李某某一共私刻了“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和“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业务专用章”两个假章。每次使用都是李某某负责盖上假章,他用带复写功能的白纸上盖在盖好假章的假出门证上,然后他用带复写功能的白纸上对着假出门证上的格用笔写内容,这样假出门证上就留下了复写字迹。李某某也以相同的手法填写但是数量很少。他们伪造一百多张假出门证,他们不用每次使用假《出门证》都向他爸爸汇报,但是他爸掌握具体情况。2014年6月18日以后唐山港就换《出门证》了,而且管的紧了,他们就没敢再用。假《出门证》在港务局1、2、3号门用过,出门证除了给门岗工作人员以外,没有其他部门监管,而且门岗那也无法核实真假,他们就是利用这个漏洞才做出的假证把木材拉出去。他们所做的假证在今年6月18日以前都是浅红色或者粉红色的十来公分长,七八公分宽的样式,上面有时间、货种(有的打钩,有的填写)、车号、数量(原木用根计算,板材用件计算)、装货地点、货主(有的用填有的不用填)、值班人签字(正常是国贸公司人员签字,假证上的签字都是他和李某某做的假),下面还有打印好的备注,说的是修改无效。
(3)李某某供述,他是宝帝木业原木销售经理。开出门证的物流这边主要是石某某,国贸那边就是杨某某他们。开始唐山港管理的松,2014年3月份之前是在物流开出门证,主要是石某某开,3月份之后就管理紧了,应该是都从国贸开的。2013年4、5月份之前,他们去开出门证时,石某某他们还算算啥,再开给他们。到了2013年4、5月份之后,他们去开出门证时,石某某他们不算账了,原木就是直接按一车五十一、二方给开,板材就按一车24包给开,就是按车算了。他们一车拉的多的话能拉五十五、六方原木。板材基本最多也就是拉24包。国贸公司、物流公司的人让他们自己开出门证的情况经常有,石某某经常把出门证给他们让他们自己开。自从2011年到2014年他们在唐山港经营木材这几年,石某某总共让他们自己开的有二三十本,他们公司具体是他、游某甲、周长青开,游某某也知道石某某把出门证给他们开。港务局的监管人员装车时候不过去,也不看,车走的时候港务局都看一眼啥的,多数是石某某。他们公司确实是让石某某放过一部分没有货权的货,都是让石某某多放的开证方的木头。2014年年初,天津建发的集装箱,是樟松,他们和游某某让石某某多放过二百多方属于开证方货权的货,但是后来把钱给天津建发了,把账平了。他们让石某某多给放货,就是跟石某某说让多放给他们点开证方货权的木材,等着将来再给石某某补上开证公司的放货指令。开证公司货权的货,除了开证公司给他们放货之外,他们公司肯定是私自多拉走了一部分。黑森林1号、黑森林2号、和谐号、贝尔湾的木材都是他们公司拉走的,都是花旗铁杉,卸船后,他们就拉这四艘船的木材,剩余的全在货场。卸船数减去现在剩余的库存数,就是他们拉走的数,他们就是本着总数量控制或货物置换的原则拉的。现在属于游某某的木材有一些,基本都是辐射松短材了,可能很少的长材。花旗铁杉长材一方比辐射松短材贵一百多块钱。
(4)周某某供述,他在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从事物流工作,给宝帝木业找过车往外拉木材。宝帝木业经常从物流石某某那里把盖章的空白出门证要过来,自已填,但是不确定把存根全部还给石某某。还有就是宝帝木业经常用废料的出门证向外拉板材或原木;另外宝帝木业还从港务局门岗把已经用过的出门联拿回来,涂改后再次出货,有时让物流的石某某多放一些货。他去港务局门岗取过已经用过的出门联,每次他去门岗那取已经用过的出门联时,保安都会把实际取走的出门联的数量在一个登记本上登记清楚,然后他在登记本上签字。门岗那已经用过的出门联都是游某某让他去取的,取回来都交给了游某某。究竟是谁动手涂改出门联的他不知道,反正他交给游某某后,他再去取就已经改好了,他把改好的交给拉货的司机,司机就拿着去出货,期间游某某没给过他好处。石某某一共给他们盖过有六七本、七八本的空白出门证,让他们自己去填。石某某给的那些空白出门证大部分都是经他手拿回宝帝公司,他拿回来都是拿到游某某的办公室。游某某、游某甲、李某某都知道这事。因为废料随便拉,但是原木和板材要向港务局交钱。宝帝木业为了不交钱就出货,就从国贸、物流的开出废料的《出门证》。然后实际在车上装板材,用废料的出门证把原木或板材拉出去。有时候为了掩盖住拉的是成品,宝帝的人还往拉成品的车上撒锯末,用锯末盖住成品木材。
(5)证人李某某证实,他是唐山港集团业务部副部长,石某某给游某某多放货的事他不清楚,他不可能许可石某某在没有开证方提货通知单的情况下给游某某放货。2012年8月份左右他去货场巡视的时候,发现宝帝木业的员工自己在空白的出门证上填写内容,他立刻找了石某某,要求石某某停止这种情况,不许再出现出门证外流的事。对于放货,物流公司要求是必须有提货通知单才能放货,放货过程中使用出门证进行管理,在开具出门证的过程中,必须如实、仔细的核对往外运的货物种类和数量,人员必须现场监管放货。实际上根本没有按照规定执行,因为加工分拨科一共就有2-3个业务员,根本就不可能做到每一车都仔细核实监管,而且他也知道,不少开出门证的时候,都是工作人员在办公室开具的,根本没有认真如实核实到底放出去的是什么,放了多少。还有很多时候都是晚上放货,晚上工作人员都下班了,一般情况下工作人员会将出门证带回家,直接在家里开,然后货主去员工家里取,这样就更起不到监管的作用了。
(6)证人韩某某证实,他在加工分拨科的时候,就石某某、他和丁某某三个人,石某某是科长,在宝帝木业需要往外运输木材的时候,负责给宝帝木业开出门证。他们平时是受石某某的领导,他们科室主要的工作就是监管木材,就是宝帝木业货场内的木材。里面基本上都是开证公司、国贸公司、宝帝木业这几家的木材,人家把木材放到他们货场内,物流公司负责监管。科长石某某让他们放货,他们就给宝帝木业开出门证。每次开出门证基本上都是宝帝木业的李某某、游某甲、周某某过来拿。他们从来都不去现场监管,也不会核实货场内剩余木材的数量。上级领导怎么要求的他不知道,科长石某某没要求他们这么做。所有的空白出门证以及用过的出门证的存根都是石某某保管的,包括出门证上面所盖的物流公司的业务章也是石某某保管的。
(7)证人丁某某证实,2010年底开始港务局引进的木材生意,他们加工分拨科的职责变成监管木材的放货。从宝帝木业一进港,他们对于货场内木材的放货监管就不严格,平时开出门证不去现场核实实际上装的是什么,装了多少,基本上没去看过,科长石某某负责出门证这块,石某某说开就开。平时出什么货也不去核实,周末更是将空白的出门证直接给宝帝木业的人。晚上出货开出门证的人都不在现场,更是无法核实。
(8)证人张某某、孟某某证实,他们在国贸公司监管科工作,在2014年6月以前所有的木材在宝帝木业的货场内,宝帝木业平时随意倒货,存在监管问题。在2014年6月后,他们和石某某、宝帝木业的盘点了木材数量。
(9)证人杨某某证实,他是唐山国贸投资有限公司风控科科长。国贸公司和宝帝木业从2013年6月开始木材的托盘业务,按照合同规定,除了保证金,宝帝木业还一部分款,然后他们给宝帝木业放相应数量的木材,也是一直这么操作的。从开始跟宝帝木业有业务往来的时候,他也负责在《出门证》上签字盖章。2014年6月份之前,他都是在空白的《出门证》上提前签好字盖好国贸公司的章,然后把整本的出门证给物流公司的石某某,石某某是物流公司加工分拨科科长,如果他们放货,一般都是他给石某某打电话,告诉石某某给宝帝木业放多少木材。2014年6月份之后,是他们科室给宝帝木业开出门证。宝帝木业每给他们国贸公司打一笔款,财务科就会通知业务科,业务科会制作一张放货审批表,上面写着船名、还款数额、放货量等信息,然后业务员会拿着表去财务科、风控科、公司经理、集团领导签字,根据这个就可以给宝帝木业放货了。和谐、黑森林2、贝尔湾这三条船一点货都没有放过,但2014年7月至10月宝帝木业给他们打了500多万贝尔湾的货款,他们给宝帝木业放了之前存留的路易斯船的木材,因为宝帝木业付款时间早就超过合同期限。
他们去现场的时候不知道宝帝木业装的是哪里的木材,什么品种的木材。之前只有宝帝木业往外拉木材,2014年12月之后,因为宝帝木业没有履行合同,与宝帝木业合作的开证公司也把属于自己货权的木材都拉走了。他发现宝帝木业公司用小木条的出门证往外拉板材的情况。
(10)证人陈某某证实,他是港务局保卫部门岗大队长。唐山港货场的木材向外出货,需要的手续就是出门证。拉木材的车只要持有出门证,门卫核对完出门证就放行。没有出门证绝对不会放行。对于向外拉木材的车,主要是核对一下出门证上的车牌号,车牌号必须相符,如果出门证上的车号与拉货的车不符,绝对不会放行,另外就是在车下用肉眼看一下车斗上拉的东西,但是只能看看车上是不是木头,别是钢材、矿石等其他货种,再看一下出门证上有没有开证部门的公章。
(11)证人李某甲证实,他是唐山港集团保卫部副部长。证实情况和陈某某一致。
(12)证人张某甲证实,他在国贸公司监管科工作,宝帝木业公司经营的木材属于国贸公司监管科的监管范围。宝帝木业公司私自拉走了很多属于国贸公司的好木材,剩下了宝帝木业质量不好的木材。
(13)证人朱某某证实,他是国贸公司业务二科代理科长。国贸公司正常放货给宝帝木业的流程:宝帝木业给他们打钱后会给他银行水单,然后根据水单他们会制作相应的放货审批表,他签字后交给风控科,风控科拿着去逐级签字。贝尔湾号卸下来的木材货权一直是国贸公司的,他们不给宝帝木业放贝尔湾的货没有违反合同。但为了照顾扶持宝帝木业,他们收到宝帝木业的钱之后,给宝帝木业放了路易斯的货。“总量相等原则”没有听说过。
(14)证人樊某某证实,他是国贸公司副经理,主管监管科和风控科。负责公司对宝帝木业货物的监管,放货审批等业务。他是2014年5月份来的国贸公司。2014年6月18日,他们国贸公司、物流公司、宝帝木业一起开了一个会,当时国贸、物流公司的领导,宝帝木业的游某某、李某某都参加了,会上他们决定用新的出门证,规定了一些出货的具体细节,包括交一笔钱放一批货的情况等,三方也都认可。负责开出门证的人,物流公司是石某某,国贸公司是王鹏、杨某某、赵国柱负,谁值班谁开。
(15)证人王某某证实,他是从2014年6月份开始给宝帝木业开的出门证,在这之前一直都是杨某某科长和同事赵国柱负责开的,国贸跟物流具体是从什么时间开始一起给宝帝木业开出门证的他不清楚。他是接到杨某某科长或者国贸公司的樊冠中副总的指示,一般领导都告诉他开多少方,他就在出门证上写上相应的件数交给宝帝木业的人,由宝帝木业的人交给物流公司签字盖章。宝帝木业都是周某某、游某甲、李某某、李某某的司机来开出门证。有一段时间他们是把签好字,盖好章的空白出门证交给物流石某某及他们科室的人,让石某某开,物流也有把签好字,盖好章的空白出门证交给他们让他们开的时候。因为他们部门基本不值班,在正常上班时间以外的时间必须要开出门证就比较麻烦,他们就这么做。有的时候,他们也会把开好的出门证交到节假日值班人员的手里面,由值班人员代替他们开出门证,这些出门证上也是他们签好字盖好章的,这些值班人员都是别的科室的,谁值班交给谁。如果是物流开完出门证,再让他们盖章的话,他就会到宝帝木业装货的现场去看一看,从他手里开出的出门证,第二天上班的时候,他都会到保卫处把出门票收回来。收回的票一开始都在他这里保管着,后来公安局查宝帝木业的时候,他就把出门票都交给杨某某了。宝帝木业拉出去的货物与出门证上写的有不相符的情况,他看到过三回,出门证上写的都是废料,实际上拉的都是板材。他向樊冠中经理汇报过,有两次是他跟杨某某一起向樊经理汇报的,樊经理就说这得按板材计方,于是他们就给宝帝重新开的出门证,拿着新开的出门证才让宝帝木业这些车出去,时间大概是2014年9月份、10月份左右,具体记不清了。
(16)证人闫某某证实,2011年他开始在物流公司加工分拨科工作,加工分拨科有科长石某某、他、韩某某和丁某某。宝帝木业要想从港区里往外运输木材,都是要有物流公司向宝帝木业开具的出门证,门岗那才会把车放出去,这些出门证都是石某某负责发放,石某某把出门证给宝帝木业,宝帝木业再从港里拉木材出去。平时发木头,宝帝木业那出什么货也没有去核实过,就是开了出门证之后宝帝木业就出去。他们开具出门证,都是在大车把木材装上之后,找他们开出门证,开完出门证之后把出门证给宝帝木业的人,就目测一下木材的数量,也没有个准数,然后再核对一下车牌号,公司在这方面的监管上确实有一定的疏忽之处。
(17)证人赵某乙证实,他调到国贸公司风控科之后,跟宝帝木业有了联系,主要就是通过给宝帝木业开出门证,对他们进行管理,最早先是杨某某跟王鹏负责开出门证的,后来就是他们三个人谁有空谁开,一般情况下,都是杨某某让他们把签好字,盖好章的空白出门证交给物流公司的由他们给宝帝木业开出门证,后来,到了2014年6月份左右,公司要求放货须要到现场看的时候,就是由王鹏自己负责了,在这之前,他们都没到现场看过。2014年6月份开始,物流公司把签完字、盖好章的空白出门证交给国贸公司,由他们给宝帝木业开出门证。2014年6月之前,他们开出的出门证上就是签个字、盖上章,其他内容都不填写,这些出门证他们不会直接给宝帝木业,都是物流公司的石某某、丁某某、韩某某谁有空谁过来取。
(18)证人安某某证实,他是唐山港保卫部门的保安。宝帝木业在港务局货场内经营木材生意,木材向外出货,需要出门证。他们核对完出门证才能放行。对于拉木材的车,他们主要是核对出门证上的车牌号,看出门证上写的车牌号与实际拉货的车牌号是不是相符,车号必须相符,如果车号不符,肯定不会放行。还有就是看一下车斗上拉的东西,看看车上装的是不是木头,另外看一下出门证上有没有盖着公章。对于有涂改的票,他们以改了之后的最后信息为准进行核对。核对完之后,把车放行,出门证门岗留下。2014年7月份开始,他们回收的出门证后来都被国贸、物流的人拿走了。他们门岗这有谁当时取走出门证的凭证,就是《木材出门证领取确认单》,上面有具体哪个人从他们这取走出门证时的签字。
(19)证人徐某某证实,鹏翔公司2010年成立,当时法人是游某某,2012年他把公司全买过来了,2014年10月公司法人变更是他了。鹏翔公司公章一直在他手里,2013年国贸公司、物流公司存在合同他不清楚。鹏翔和宝帝木业没有业务往来,他和游某某有互相拆借的情况。
(20)证人李某乙证实,他是游某某公司的一个厂长,负责木材加工,李某某负责供应原木,周某某负责物流配货、开出门证。他从未在出门证上签过字。
(21)证人游某乙证实,他在唐港游某某那里租了2个锯台,开了木材加工厂。2014年6月以后,他找周某某开出门证,很多时候周某某没有让他签字,直接给了司机,他看见过两次,周某某给司机的废料出门证,但是实际上是运的板材,他还见过一次,来的车上装上废料,拉到港务局门口的综合楼上让石某某看一下,之后再回来把废料卸掉装板材。
(22)证人章某某证实,2014年4月至10月他一直从宝帝木业买原木,公安机关出示的八张出门证都不是他本人签的字,也不是他拉走的货物。
(23)证人李某某证实,2013年11月份的时候,海口市五源河建筑工地需要木方,他知道后联系的游某某,转货、发货、联系船运输都是游某某办的,数量是三个集装箱,目的地海口。这批货他没有和宝帝木业签订合同。
(24)证人徐某某证实,他在2014年初在宝帝木业院内租锯经营,李某某是现场的总管,周某某负责配货、装车,一般情况下周某某也负责开出门证。有的时候装一半货,应付港务局的检查人员,开好出门证然后再装满出去。他看到过给小车装废料,之后应付检查人员,开出出门证,然后卸掉废料装上板材出港。港务局有检查的人员在现场,但检查不严格。出门证都是统一由周某某去找港务局开。出货受阻的时候都是给游某某打电话,游某某想办法,后来货确实也都出去了。
(25)唐山国贸投资有限公司木材边角料出门证及运输协议、银行查询明细。
(26)证人叶某某、杨某某、等司机、买主证实使用废料出门证、假的出门证运输、购买木材的品种、数量及对提供出门证的周某某、游某甲、王某某的辨认笔录。
(27)证人郑某某、鞠某某、葛某某、、申某某、等证实从乐亭县宝帝木业运输、购买木材的品种、数量及付货款的情况。
3.被害人陈述
被害人孙某某陈述,他在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任总经理。公司最早与游某某合作是在2011年,当时游某某是与绥芬河市鹏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一起租的港区内北储西侧45亩土地,后来绥芬河市鹏翔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走了,2012年1月1日起他们又与宝帝木业的法人游某某重新签订了一份土地租赁合同,将原来港区北储西侧45亩土地继续租给游某某使用。2011年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给宝帝木业做货代签订了进口原木代理协议,2013年4月宝帝木业因资金紧张跟他们公司签订了一份代垫关税的协议。这些木材出库及使用就必须经过他们同意,不能随意使用。物流公司是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全资子公司,负责运输代理、货物代理等业务,国贸公司是唐山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属的绝对控股公司,负责港口相关费用的代收代付业务及代采购等业务。2013年7月11日开始,他们公司就不只是替宝帝木业垫付关税,还替宝帝木业交货款(代采购业务)。替宝帝木业交货款就是先由宝帝木业向他们公司交全款30%或用货物质押,然后由他们公司向发货公司交全款,他们公司把这些木材买过来之后,就存放在宝帝木业租赁的地方,宝帝木业需要木材时候,需要先向他们公司支付一部分货款,然后,他们公司再根据他们付款的额度来计算应该给宝帝木业发多少木材,宝帝木业将这些木材运出港区之前,需要由宝帝木业的人先到他们公司开一张出门证,然后由国贸公司的员工签字,并加盖国贸公司的公章,再由宝帝木业的人拿着这张出门证到物流公司加盖一个物流公司的公章,宝帝木业的车拉着木材出港区大门的时候,门岗的人看到有国贸公司的员工和物流公司的公章就会放行。堆放木材的地方没有国贸公司或物流公司的员工看管。2013年4月12日开始盖两个章(国贸公司章及物流公司章),之前都是只盖物流公司一个章,另外他们公司从2014年6月19日换了新版的出门证。
宝帝木业公司伪造了“唐山港国贸投资有限公司”和“唐山市港口物流有限公司”的业务专用章。然后利用假的业务章制作了假的《出门证》,用假出门证运走大量木材,给他们公司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总量相等或者总量控制的原则”是不可能的。贝尔湾的货权始终是国贸公司的,国贸贝尔湾卸下的木材没和宝帝木业的其他木材有过置换。在盘库时发现货场内宝帝木业还有部分短材。后来国贸公司发现货少了,为了防止宝帝木业私自出货、方便管理才喷上的标识。当时是宝帝木业的人带着他们的员工喷的,宝帝木业的让喷哪就喷哪。唐山曹妃甸丰林木材检验有限公司出具的检尺总报告书及明细他无异议。他们国贸公司刚开始对木料了解知识了解较少,造成了在监管控制宝帝木业公司出货的过程出现漏洞,宝帝木业钻了漏洞。
石某某是公司加工分拨科科长,下面员工有丁某某、韩某某。加工分拨科监管木材。石某某给宝帝木业开出门证,对木材的出入港进行监管。物流公司没有对木材盘点过。国贸公司损失了几万方的木材,有几家开证公司也有大量的木材损失,开证公司买来的木材,全部是由港口物流公司监督管理的,无论是开证公司、国贸公司,谁损失木材都会找物流公司索赔。
4.被告人供述
被告人石某某供述,唐山港这次木材的损失达到10万余方。他承认这损失他有很大责任,他自己私自放出去的,估计得20000方以上。这种情况是2012年开始的,宝帝木业并没有打钱给开证公司,但急需出货,游某某、李某某就找到他,他就给开了。他开后过段时间开证公司出货单的确会补上。这样持续了好多次,直到2014年的时候,他给游某某多放了20000余方的货,但出货单一直没有回来。这样就直接造成很大一部分的损失。在2012年、2013年期间他都是把盖好章的空白出门证交给游某某、李某某,然后游某某、李某某用完把存根给他,他根据存根记账。但最近他统计的时候,他这少了将近200本出门证。除了他自己可能丢了一些,大部分应该是游某某他们没有给他,他们不给他存根的时候也挺多,但他这没有详细的记录。这样的情况也会造成大量的损失。游某某他们一直告诉他一辆大车最多拉50方木材,他也不懂木材的检尺,多少也看不出来,所以每辆大车他都是按50方记账的,但他平时发现过一次宝帝木业的码单,一辆大车最多能拉70方。他认为这种情况会很多。还有就是游某某可能在还给他的存根上做手脚。他还发现游某某、李某某他们有出门证重复利用的情况。他之前还发现游某某曾经用小木条的出门证出板材,当时他直接扣下了出门证,后来也就不了了之了。除了他以上说的,正常情况下,如果是开证公司给游某某放货,游某某会告诉他开证公司打款了,等到开证公司给他放货通知单,他根据单子上的数给游某某放货。如果是国贸公司给游某某放货,游某某也会告诉他打款了,通过国贸公司的多层审批后,最后国贸公司通知他给游某某放多少货。游某某通过打款拿到货权后,就会找他开出门证,他会明确告诉游某某拉那条船的货物,但都是口头,没有纸质的通知单,但因为他没有认真监管,游某某拉走了大量本属于他们国贸物流的货物。2013年4月之前,国贸、物流公司在没有托盘整船木材的时候,那时候他们集团周五都会有例会,每个公司的业务科长都会向业务部汇报情况,他当时汇报木材情况就是汇报当周原木出港量,板材加工量,即使有他多放的情况,他也会正常汇报。因为整个集团,除了他谁也不知道货场里具体那条船剩下多少货,所以他怎么汇报都没事。他们公司从来都不过问,只是李某某有的时候提醒他,不要给游某某多放了。他多放货,李某某肯定是知道的,而且最开始2011年的时候是李某某同意的,不然他也不敢这样,后来2012年之后李某某告诉他这样操作会出事,不让他再给游某某放货了,那时候他想听着,但已经控制不住了。因为这种多放货的事是一直持续没间断过,如果他不给放了,他担心之前他多放的货,游某某不给打款放货单据回不来,也就只能将错就错了。
5.鉴定意见
(1)乐亭县物价局【2015】99号、100、101、104、105、108、110、128号价格鉴定结论书。
(2)唐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5】080-5笔迹鉴定书。
《厦门建发股份有限公司进仓确认书》右下角书写的“冯”字迹是李某某书写。
二、受贿罪
1.被告人石某某供述,2014年9月份,在宝帝木业办公室李某某送给他5000元钱,几天后用这笔钱炒期货了。2012年5月底,他给孩子过满月,李某某给了他一个带喜字的红包,里面装的是30张百元钞票,上面写了游某某、李某某两个人的名字。2013年6月份,他做阑尾炎手术,周某某代李某某给他了1000元钱。2012年中秋节,李某某给他了500元的港口夏日超市的购物卡。2012年9月底,他让李某某帮他买了七盒台湾金门高粱酒,从哪买的和花了多少钱他不知道,后来他说给李某某钱,李某某说不要了。后来家里就剩下一盒。2014年8月份,他让李某某代买了10条南京煊赫门香烟,他没把钱给李某某。
2.李某某供述,2010年底,他通过业务关系认识的石某某。石某某是物流公司的加工分拨科科长,对他们的木材出货进行监管,给过他空白的出门证。他和石某某经常在一起吃饭喝酒,2012年中秋节他给过石某某500元的夏日购物卡,石某某做阑尾炎手术他个人给过1000元人民币,是让周某某带去的。2012年9月份,石某某父亲快要过生日,他去天津中心村给石某某买了两箱高粱酒,他没要钱。另外他给石某某买过煊赫门香烟10条,石某某没给他钱。给过石某某5000元钱,在石某某孩子过满月给过3000元钱。
3.周某某证实,他是通过开宝帝木业的出门证认识的石某某,2013年6月石某某做阑尾炎手术,他姐夫李某某给了他1000元钱让他过去看看,把钱给了石某某。
4.游某某证实,2011年他认识的石某某,公司平时与相关人员的人情往来都是李某某负责,他很少过问。有很多这方面的支出李某某也不用向他汇报。
5.乐亭县发展改革局(物价局)乐价认字【2016】109号关于对石某某涉嫌受贿金门高粱酒等物品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扣押清单。
本院认为,被告人石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被告人石某某身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受贿罪。河北唐山海港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被告人石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受贿罪成立。被告石某某当庭认罪,本院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石某某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某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
(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依法追缴被告人石某某受贿款物共计人民币一万二千四百四十元、没收金门高粱酒一盒(2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长 陈秀峰
审判员 高学军
审判员 贾翠梅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