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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宇航犯走私淫秽物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9月24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643   收藏[0]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吉24刑初33号
公诉机关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宇航,女,汉族,专科文化,系淘宝客服人员,户籍所在地长春市,住长春市。因涉嫌犯走私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1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延吉市看守所。
辩护人杜刚,吉林耘鼎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李花,吉林敖联律师事务所。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以延州检刑检刑诉〔2019〕第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宇航犯走私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9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姚远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宇航及其辩护人杜刚、李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张宇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和传播为目的,在魔法集市网站进行拼单,将他人购买的书刊等物品从日本邮寄至中国境内,收件后再分别邮寄给购买者。张宇航先后发起16个“试水团”,其中带有“R18”、“成人”标识的书刊504本;另外在其他拼单中接收购买者向其发送的书刊封面,其中带有“R18”、“成人”标识的书刊108本,上述612本书刊被海关查获,经公安机关鉴定含有淫秽内容。
公诉机关就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搜查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指认笔录及照片;邮寄单据、网上订单、拼单信息、运单信息、银行账户明细、聊天记录、涉案书刊统计汇总表、海关查扣非法出版物清单、情况说明;证人金XX、邱X、张XX(1)、朱X、郎XX(1)、郎XX(2)、张XX(2)、王洪梅、曲XX、王X、王XX(2)、常X、朱XX、谢XX、潘XX、张XX(3)、张X、顾XX、黄XX、李XX、董XX、张XX(4)等人证言;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书刊封面图片;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手机内存储数据;被告人张宇航供述和辩解等。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宇航以牟利、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书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张宇航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
被告人张宇航的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1.被告人张宇航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可以对其酌情从轻处罚。2.案涉淫秽物品均为漫画书籍,且被海关扣留,并没有流入社会;淫秽书籍均不是张宇航购买,而是他人购买后,张宇航帮助邮寄并收取邮费差价,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3.张宇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
2018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张宇航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牟利为目的,在魔法集市网站进行拼单,将他人购买的书刊等物品从日本邮寄至中国境内,收件后再分别邮寄给购买者。张宇航先后发起16个“试水团”,其中带有“R18”、“成人”标识的书刊504本;另外在其他拼单中接收购买者向其发送的书刊封面,其中带有“R18”、“成人”标识的书刊108本,上述612本书刊被海关查获,经公安机关鉴定上述书刊含有淫秽内容。
上述事实,有在开庭审理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查获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8年11月19日,延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把发件地址为日本埼玉县,收件地为延吉、珲春的十件进境邮件(收件人延吉-侯智华;珲春-张XX(1))进行了布控查验。经开箱查验,查获印刷品534册、音像制品57盘、其他51件。经吉林省公安厅鉴定,其中304册印刷品属于淫秽书刊,3盘音像制品属于淫秽光盘。2018年11月19日,延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把该案线索移交延吉海关辑私分局。当日对该案立案侦查,经侦查确定,上述十件邮件的实际收件人是张宇航,张宇航具有涉案嫌疑。2018年11月20日8时30分许,延吉海关辑私分局侦查员在长春市朝阳区卫星路卫明街5514厂14号楼1单元503室张宇航家中将其抓获。
2.吉林省“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移交线索单证实:2018年9月26日至2018年11月19日,延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发现淫秽物品后,将案件线索移交给延吉海关缉私分局。
3.受案登记表、查验记录、收缴清单、交接说明证实:2018年11月19日,延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查验日本进境邮件,10包邮件内经鉴定有淫秽物品。其中部分物品已上缴。
4.张宇航魔法集市个人中心截图证实:用户名MEGUMINANA,收件地址为张宇航、邱X、郎XX(2)、张XX(1)等。天天快递运费单,部分拼单截图。
全部国际单号和收货人地址。其中36件收货人为邱X、张XX(1)的邮件扣押。另有36件邮件中商品明细,主要为日本书籍。
5.电子数据勘验检查笔录证实:长春海关缉私局情报技术处对iPhone6手机一部、OPPO手机一部、iphone6s手机一部,恢复提取手机内通讯录、通话记录、短信、微信、QQ等数据。形成(2018)0122号报告,MD5值尾数为3542。
6.福建中证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张宇航玛莎网个人用户内拼团信息。张宇航淘宝网运费收取信息。
7.吉林省公安厅鉴定书附详情单及书刊封面、附鉴定附件目录及翻译证实:编号CD3288等9件邮件内,有301本书刊、3张DVD光盘含有淫秽内容;编号CI1582等27箱邮件及在张宇航家中搜查的物品中,有1117本书刊、21张光盘含有淫秽内容;张宇航发给买家的书刊中,有26本书刊含有淫秽内容。
8.侦查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海关对少量放弃非法出版物不留存查验经过和销毁记录,统计表记录不全,查验现场口头告知邮政分拣员通知收件人作出是否放弃声明。收件人自愿放弃后,做销毁处理。淫秽内容是根据书刊内容鉴定的,无法确认是否具有科学艺术价值。2018年10月10日,吉林省扫黄打非办要求延边州扫黄打非办将查获的疑似淫秽出版物送吉林省公安厅鉴定,邮办处经请示海关总署和长春海关,将10箱嫌疑邮件移交。2018年11月19日,邮办处将9箱邮件移交缉私局。与本案相关淫秽书籍为1444本,其中买家扣押26本;张宇航家中扣押129本;海关扣押邮件988本和301本。标有R18的468本,标有成人的184本,标有R18和成人的331本,共计983本。试水团中鉴定为淫秽书刊数为723本。其中标有R18、成人、成人向的共计504本。
9.长春海关查扣非法物清单证实:2018年3月29日查获收件人张宇航(17519469771)6本淫秽书刊;2018年4月11日查获收件人为张宝(17519469771)3本淫秽书刊;2018年4月18日查获收件人为megu(17519469771)14本淫秽书刊;2018年5月21日查获收件人为张宇航1、2CD黄色书刊;2018年7月24日查获收件人为张宇航8本淫秽书刊。
10.长春国际中心待处理书刊书刊通知收件人台账证实:2018年3月至9月,多次登记张宇航、金XX、王XX(1)、张XX(2)等黄书若干本。
11.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被告人张宇航指认扣押的9件日本邮件,其中包含301本淫秽书籍、3张淫秽光盘。张XX(1)、邱X代收;附光盘一张。张宇航指认对侦查机关在邮件中扣押的988本淫秽书籍、21张淫秽光盘;在其家中扣押的129本淫秽书籍;在实际购买人手中扣押的26本书籍。
12.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证实:延吉海关缉私分局扣押邱X持有的33个日本邮件,其中有书刊、光盘;附光盘一张。延吉海关缉私分局扣押邱X、张XX(1)持有的3个日本邮件,其中有书刊、光盘;附光盘一张。延吉海关缉私分局于2018年12月12日在河南安阳王X家中扣押疑似淫秽物品23本;附照片。延吉海关缉私分局分别从潘XX、张X处扣押淫秽书籍1本和2本。
13.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延吉海关辑私分局依法搜查被告人张宇航住处扣押书258本、光碟2张,国际邮单、天天快递邮单、德邦物流邮单共计33张。收件人、寄件人为张宇航。
14.日本邮件单据证实:邱X为收件人接受日本邮件33件。
15.弃件证明证实:张宇航于2018年3月30日、4月23日、4月15日、7月24日、7月19日均向长春海关出具弃件证明,放弃书刊共计30本。
16.邮单及信息证实:张XX(1)为收件人的三张邮件及其详细收寄信息。
17.张宇航(MEGUMINANA)与朱XX(眠)QQ聊天记录证实:买家向张宇航发书刊封面图;卖家邮寄R18书刊,张宇航同意。
18.朱XX(苏苏CV)、李XX、董XX购货单及运费单证实:朱XX、李XX、董XX网上购买书刊、向张宇航支付运费的事实。
19.支付订单及张宇航银行账户记录证实:王X提供支付给张宇航(MEGUMINANA)运费的订单记录及张宇航的账户网上收入记录。
20.张宇航与邱X微信聊天记录证实:邱X代收张宇航的日本邮件后邮寄给张宇航的事实。
21.代购订单及运费订单证实:谢XX、潘XX、张XX(3)、张X网上购买日本书籍通过张宇航邮寄的事实。
22.王轶转账记录证实:张宇航向王轶多次转账400元至500元不等的事实。
23.顾XX、黄XX代购订单及拼团订单证实:顾XX、黄XX网上购买日本书籍并参加张宇航拼团的事实。
24.天天快递运单明细证实:张宇航利用天天快递向实际购买者发货的事实。
25.证人张宇航QQ聊天记录中图片所对应的书籍证实:经核查,张宇航聊天记录中有148本书刊封面,系海关扣押邮件中被鉴定为淫秽物品的书刊。
26.公民户籍信息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宇航的身份信息。
27.证人金XX(张宇航母亲)证言证实:2018年春节左右,张宇航在QQ里建立了购买日本书刊、光碟、配饰等物品的拼购群,张宇航每次收到从日本邮寄的拼团物品后,按照明细通过快递邮寄给了其他购买人。拼购能够省运费,还能挣国内快递费的优惠价,每件能挣3-4元。在我家扣押的从日本邮寄来的书刊、光碟,应该是淫秽物品。张宇航说拼团购买物品能省运费,张宇航是在玛莎网站上购买物品。开始张宇航组织拼购后,每次邮件都从日本直接发到长春,但有几次长春海关对邮件里面的有些物品进行了没收。后来张宇航把邮件接收人填报为我名字,但海关又对我名下邮件里的部分物品进行了销毁。这样2008年8月开始,张宇航通过淘宝店老板介绍,把拼购邮件从日本发到珲春,从珲春用物流发到了长春。后来张宇航又把拼购邮件从日本发到延吉德邦物流,再由延吉德邦物流运到长春。
28.证人邱X(德邦物流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延吉分公司副经理)证言证实:2018年9月份,一名女客户给我来电话问办理邮件在我们公司中转再发长春的业务,说是日本来的邮件,主要是书籍,她本人不在延吉,需要以我的名义发货给我,我签收后再转发到长春,告诉我长春的收件人为张宇航。我帮女客户一共收了7次左右邮件后,按照客户要求都发到长春张宇航。2018年11月20日签收33件邮件,按照惯例还是都邮寄给张宇航。国内快递有明确的规定,禁止在邮件中包含淫秽书籍、光盘等,所以我经手签收的女客户的邮件我都会开箱检查一次,都是日本漫画、明信片之类的东西。
29.证人张XX(1)(曾用名张XX(1),系珲春万峰物流公司负责人)证言证实:2018年7月开始,多次为张宇航签收日本邮件,然后再发给张宇航,被查获的邮件内是印刷品和光碟。2018年11月20日我收到从日本邮寄的3个邮件,邮件内有印刷品229本,光碟34件。张宇航通过我这里邮寄的邮件共有30多件。
30.证人朱X(长春市天天快递负责人)证言证实:张宇航以每件5元的价格从天天快递发货,货物是书籍,正常散件标准是7-8元。张宇航从我家店花500元购买100个单号,之后她在家自己包装每件快件,并进入自己淘宝店系统打印购买的单号,把单号粘贴后,我们派人收取。用完100个单号后,再购买100个单号,至今为止他一共购买过7次左右单号。张宇航将购买运单号的款支付给王轶。张宇航于2018年9月份发邮件237件,10月份发235件,11月份发147件。
31.证人郎XX(1)(张宇航老板)证言证实:张宇航是我淘宝店职员,主要业务是客服和包装快件。她组织拼团从日本购进书籍、光碟等物品,拼团成员在玛莎网站购买后拼到张宇航组织的团里,之后自己收邮包再把拼团成员购买的物品利用国内快递邮寄给拼团成员,从中挣运费的差价。2018年7月,张宇航说长春海关对她组织的邮包查的严,退运和销毁几次,这样张宇航就把邮件发到珲春的我姐姐郎XX(2)处,再发到长春给张宇航。7月末就不发给郎XX(2)了。
32.证人郎XX(2)(代收人)证言证实:2018年8月前收到3、4件日本邮件,然后直接邮寄给长春的我弟弟郎XX(1)了。
33.证人张XX(2)(张宇航父亲)证言证实:2018年3月我去广西北海打工,只知道张宇航拼团买东西的事,至于张宇航是否用我的名字为收件人不清楚。2018年夏天张宇航要过我身份证照片,她说海关要,但没说具体相关情况。
34.证人王XX(1)(代收人,系张宇航舅妈)证言证实:2018年夏天我帮张宇航代收三四次日本邮寄进境的包裹,收到后张宇航取走了。长春邮局因为包裹的事给我来过短信,我把短信转给张宇航,张宇航说自己去处理。张宇航还跟我要过身份证。
35.证人曲XX(长春市邮政速递物流邮件处理中心分拣员)证言证实:2018年3月29日至9月10日分八次在8个国际邮件中查扣54本涉黄书籍,每次发现后,海关工作人员让我向张宇航通知相关情况。我都电话通知张宇航本人了。每次我都告诉她包裹里有几本书籍是涉黄的图书,是国家禁止进口的东西,让她写一份放弃声明做放弃处理,把声明和身份证复印件发到我邮箱里。我和她说以后不要再邮寄涉黄书籍了,但她也没有表态。然后涉黄书籍交给海关,其他正常的物品继续投递给张宇航。收件人为金XX、张XX(2)、王XX(1)也被查过,金XX放弃8本涉黄书籍,张XX(2)放弃8本涉黄书籍。
36.证人王X(河南省安阳市实际购买人)证言证实:我在玛莎魔法集市购买书籍和挂件,然后加入张宇航的拼团,向张宇航支付运费,我就从快递收到物品了。至今为止我加入过张宇航组织的拼团共26次。玛莎网站有自营的书籍、光碟,也有很多网站的物品展示,在玛莎网站点击购买其他网站物品时,玛莎网站负责代购,他们网站负责把物品邮寄给实际购买人。张宇航运费标准是首重1千克12元,续重7元/500克,包装费2元。我交出标有R18的23本涉及淫秽的书籍。未收到的两个团里以mshk003购买的是我的书籍,有9本淫秽书籍。购买时看不了书的内容,封面是同样的网站默认的封面。“R18”是18岁以上可以看的书籍。23本书我看了大部分,里面有男女、男男性爱的场景。问过张宇航是否可以拼R18的书,她说可以。我被海关销毁过一本书。张宇航没有让我提供过书籍封面。
37.证人王XX(2)(王X母亲)证言证实:王X在网上购买日本的漫画、卡片、徽章、塑料人等东西,利用跟别人拼团的方式邮寄到国内,国内收件人再分发给她和其他团员,王X的邮件都是填写我为收件人。
38.证人常X(天津市实际购买人)证言证实:我在玛莎网购买物品,今年1月加入MEGUMINANA的拼团,问我是不是R18的书籍,我说不是,让我提供了封面,支付了运费,在国内收到快件后,寄件人信息是张宇航。一共参加张宇航拼团33次。在我家扣押7本淫秽书籍,在网站展示的书籍图片和实际购买的书籍封面一致。我买书在网站上点击页面看是R18,R18的意思是两性或同性间性生活描述的比较暴露的书籍,日本国家规定18岁以下禁止阅读。我在QQ群里问过,我有封面不太暴露R18书,能不能加入拼团,张宇航说可以。张宇航在QQ群里发布过要组织R18试水团的信息,但我没有加入。我没有看到张宇航在QQ群里提出过提供实际封面的要求。
39.证人朱XX(江苏省南通市实际购买人)证言证实:2018年7月开始,我在日本魔法集市玛莎多拉网站选书,购买后拼团,向团长支付运费,购买的60多本同人本(两个同性人虚拟故事的漫画书)有R18的,就是有暴露的。团长叫张宇航,把书籍封面给她发过去了。R18意思是黄色的,是色情。
40.证人谢XX(四川省成都市实际购买人)证言证实:2018年年初开始,我在玛莎网站购买了书籍,加入了MEGUMINANA的拼团七次,购买动漫书籍共17本,向团长支付运费,之后实际收到13本。拼团就是大家购买的东西放在团长组织的一个邮件里,团长在国内揽收并收取国际运费,团长发到国内后再利用国内快递分发给团员,QQ群里只发支付信息和二维码,没有其他聊天内容。在扣押邮件里购买人IDsnowballed和收件人是我的书籍是我购买的。书籍封面是网站上默认的同一张图片,与实际书籍封面不一致。每次购买时,我都将购买书籍的实际封面传给张宇航。国内运费15元,加2元包装费。
41.证人潘XX(四川省成都市实际购买人)证言证实:2017年开始,我在玛莎网站购买了日本动漫书籍,我3次加入了MEGUMINANA团主发布的拼团,加入了QQ群,支付了运费,通过快递收到了物品。拼团就是大家购买的东西放在团长组织的一个邮件里,团长在国内揽收并收取国际运费,团长发到国内后再利用国内快递分发给团员。购买人ID四叶之锁是我购买的书籍,网站封面与实际封面不一致,我在作者推特看见过书的封面,属于R18的书籍,有淫秽内容,禁止18岁以下青年阅读。我没有给团长提供过实际封面。我曾经给团长发过购买书的截图,上面有对R18类漫画书默认的统一封面,这种封面我们都知道是R18类漫画书。2018年9月18日张宇航还在群公告强调R18一定要私信给他发封面,关系到整个包裹能不能过关,还说专用R18团不需要封面。第一次加入拼团后,我在QQ群看到过公告,知道了参团人员需要提供动漫书籍的实际封面,但我没有上传过书的实际封面,团长也没跟我提出过要提供实际封面。张宇航在QQ群发布过要发起R18试水团的信息,但我没有加入过。运费标准是首重1000克15元,包装费2元。
42.证人张XX(3)(山东省济南市实际购买人)证言证实:收件人张烧烧是我加入张宇航的拼团购买物品后,输入的收件人信息。2018年10月31日,我在玛莎网上购日本动漫书,加入了MEGUMINANA的拼团,支付了国际运费26元和国内运费14元,团长说到货了,之后就没有消息了。拼团就是大家购买的东西放在团长组织的一个邮件里,团长在国内揽收并收取国际运费,团长发到国内后再利用国内快递分发给团员。之前我在别的网站看过这本书封面标有R18,是日本规定18岁以下禁止观看,属于淫秽书籍。玛莎网上的封面与实际封面不一致,网上展示的是默认的一张图片。团长张宇航发过R18试水团信息。
43.证人张X(山东省烟台市实际购买人)证言证实:2018年4月26日开始,我在玛莎网上购买日本漫画书,8次加入了MEGUMINANA的拼团,共购买28册,拼团就是大家把购买的东西放团长组织的邮包里,团长在国内揽收后再分发给团员,我向团长支付运费。我收到的6本书封面都标有成年,是具体描绘两性性行为的书籍。运费我是按照标准重量付的。购买ID为kiki8koko的淫秽书籍都是我买的书。网站封面与实际封面不一致,我没有告诉张宇航是成年书籍,我记得给张宇航提供过封面,试水团无需提供封面。试水就是看看能不能过海关,封面暴露的普通团都不接。
44.证人顾XX(上海市实际购买人)证言证实:2018年10月,我在玛莎网站购买日本漫画爱情书,部分有色情内容,四次加入MEGUMINANA的拼团,共购买过60余册,其中两次团名为SAL/R18试水团,书籍封面上有R18的字样,就是18禁的意思,一些黄色、暴力的内容。试水团的意思就是不知道能不能通关,拼团给团长发封面,但封面可能有黄色内容,可能没有。
45.证人黄XX(上海市实际购买人)证言证实:2018年10月,我在玛莎网购买日本同人本(延伸出来的幻想男同性之间谈恋爱的),拼团邮寄,团长是MEGUMINANA。向团长支付运费,标准有运费表,书籍试阅览过,书籍上有R18的字样,是18禁的意思,未成年人不让看,是有性描写的。没有给团长发过封面,我的封面很正常。这5本被鉴定淫秽书籍的书是我购买的。
46.证人李XX(上海市实际购买人)证言证实:2018年4月至2018年10月,我在玛莎网站购买日本漫画同人本书(有原著的第二次创作的动画书)20多本,13次选择拼MEGUMINANA的团,购买的书籍封面上有R18标志,就是18岁以下不能看,因为是露出生殖器是色情的。没有给团长发过封面。这20本淫秽书籍是我购买的,我还没收到。运费上要加泡沫就加2元,加海报筒就加3.5元。
47.证人董XX(上海市实际购买人)证言证实:2018年7月至2018年10月,我在玛莎网站购买日本漫画同人本(在原著的基础上第二次创作的幻想的恋爱等内容的动画书)和小说,部分有色情内容,2次拼MEGUMINANA的团,购买的书籍中标有R18字样的,就是18岁以下不能看的,有露出生殖器色情内容的。没有给团长发过封面,第一次3本和第二次的6本淫秽书籍是我买的。国内运费包括2元包装费和17元运费。
48.证人张XX(4)(辽宁省沈阳市实际购买人)证言证实:2018年9月至2018年11月,我在张宇航团里六次拼团,是从玛莎网站购买的20本日本漫画书,运费按照长春天天快递运费表支付,书籍上有R18,是成人向的,就是色情、暴力、血腥画面的,把封面发给过张宇航。张宇航规定R18的需要发封面。鉴定的6本淫秽书籍是我购买的。加泡沫包装用2元,加运费一共10元。
49.被告人张宇航供述和辩解:从日本玛莎多拉魔法集市邮来的包裹里有动漫周边淫秽书籍。通过日本邮政邮到中国我朋友邱X、张XX(1),再邮到我这里,货主就是在网站下单的人,利用拼单集邮组团邮寄到中国,我就是团长,到货后再分发。我用天天快递淘宝低价发货,跟买家是正常快递价,从中挣这个差价,每件净利润有4-5元。2017年12月4日,我开始正式拼团,2018年3月长春海关开始退运销毁我的书籍,原因是涉黄。长春海关是电话或者短信通知我。我变换不同的收件人,为的好过一点。7月份我换了延吉海关,收货地址是珲春市,收货人是张XX(1)、邱X。我还变更了几次收件人,为的是更好过。团友拼团时在QQ私信给我发封面和其他物品名称。不接封面暴露的书籍,就是不穿衣服,有明显做爱情节的。R18是指关于谈恋爱的小说画册漫画。我的QQ里有一个关于R18的试水团,试验一下这些书能不能从延吉海关通过。从2018年9月起,发起了20多次拼团,后来继续拼了几次,邮包被延吉海关扣押了。邮局的人没有告诉我销毁的物品是淫秽书刊。我被带到办案单位后理解R18就是男女恋爱相关的,如果封面暴露的话过不了关,暴露就是衣服穿的少,试水团拼的大多是R18书刊。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宇航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淫秽书刊,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张宇航犯走私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张宇航的辩护人所提张宇航当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案涉淫秽物品均为漫画书籍,且被海关扣留,并没有流入社会,淫秽书籍均不是张宇航购买,而是他人购买后,张宇航帮助邮寄并收取邮费差价,其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性较小;张宇航系初犯,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经查,张宇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构成坦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鉴于张宇航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对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上述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张宇航的犯罪的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宇航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物品,由扣押机构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 金东弼

审判员 李龙俊

人民陪审员韩淑清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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