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鄂01刑初113号
公诉机关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赤,男,1989年1月1日出生于湖北省武汉市,汉族,大学文化,武汉市蔡甸区城市管理执法局职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住武汉市蔡甸区财政宿舍1单元2栋401室。因涉嫌犯走私淫秽物品罪,于2018年3月13日被武汉市天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3月8日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7月16日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法定代表人金鑫,系被告人之妻。
辩护人周虹,湖北人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刑诉〔2019〕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赤犯走私淫秽物品罪,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8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小英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赤及其法定代表人金鑫、辩护人周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延期审理一次,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6月起,被告人朱赤通过“2POI”网站从日本购买淫秽漫画书并通过邮寄方式运回国内,并将其中部分在其注册的淘宝店(伊织の杂货店)里网上销售。同年9月15日,被告人朱赤再次将从日本购买的淫秽漫画出版物分为两个邮政包裹通过邮寄方式运回国内,被武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工作人员查获,后被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经鉴定,上述收件人为被告人朱赤的两个邮政包裹,内含的漫画书刊共计156本及光碟3张均属淫秽出版物。
2018年3月13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朱赤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财政宿舍1单元2栋XXX室的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漫画书刊及光碟1000余件。经比对及鉴定,其中漫画书刊98本及2张光碟系均属通过“2POI”网站购买并通过邮寄方式运回国内的淫秽出版物。
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证据有:1、手机、电脑、纸箱、光碟等物证(照片);2、漫画书刊、快递单、网站订单、销售记录清单、银行流水、病历资料等书证;3、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出具的出版物鉴定书、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等鉴定意见书;4、电脑提取的电子数据;5、被告人朱赤的供述及辩解等。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赤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淫秽的书刊254本及光碟5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以走私淫秽物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朱赤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朱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朱赤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
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被告人朱赤在犯罪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2、被告人朱赤主观恶性较轻;3、认罪态度好;4、系初犯、偶犯。
经审理查明,2017年6月起,被告人朱赤通过“2POI”网站从日本购买淫秽漫画书并通过邮寄方式运回国内,并将其中部分在其注册的淘宝店(伊织の杂货店)里网上销售。同年9月15日,被告人朱赤再次将从日本购买的淫秽漫画出版物分为两个邮政包裹通过邮寄方式运回国内,被武汉海关驻邮局办事处工作人员查获,后被武汉天河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扣押。经鉴定,上述收件人为被告人朱赤的两个邮政包裹,内含的漫画书刊共计156本及光碟3张均属淫秽出版物。
2018年3月13日,侦查人员从被告人朱赤位于武汉市蔡甸区财政宿舍1单元2栋XXX室的家中将其抓获,并在其住处查获漫画书刊及光碟1000余件。经比对及鉴定,其中漫画书刊98本及2张光碟系通过“2POI”网站购买并通过邮寄方式运回国内的淫秽出版物。
认定上述事实,有下列经过庭审举证、质证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1、武汉海关缉私局出具的破案及抓获经过证实:破获本案的及被告人朱赤被抓获的事实。
2、物证
2017年9月15日海关查获2箱淫秽物品,156本书籍,3张光盘;2018年3月13日,查获从被告人家中查获书籍918本,光碟190张,打包工具3件、手机1台、电脑1台、银行卡2张、宣传画50张。附扣押淫秽出版物信息对应清单。
3、书证
(1)邮件查验记录单及快递单证明:2017年9月15日海关查获2箱淫秽物品,156本书籍,3张光盘。
(2)银行流水
(3)购买淫秽出版物交易清单及消费记录
证实朱赤从境外购买淫秽出版物的情况。
(4)百度贴吧截图
证实朱赤在百度贴吧散发出售淫秽书籍的信息、及优惠规则。
(5)淘宝网站出售信息
证实朱赤通过淘宝向他人售卖淫秽出版物的情况。
4、鉴定意见
(1)鄂新广鉴字2017年020号出版物鉴定书鉴定意见证明:2017年9月15日海关查获物品中,156本书籍、3张光盘共159种出版物属淫秽出版物。
(2)鄂新广鉴字2018年011号出版物鉴定书
鉴定意见:(从被告人家中搜查)的659种出版物属淫秽出版物;2种音像制品属淫秽出版物;99种图书属于色情出版物;166种音像制品属非法出版物。
(3)三真司鉴中心(2018)计鉴J0237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证明:检材台式机硬盘1、2中的相关数据均进行恢复提取并固定,详情见附件中光盘2、光盘3。手机内的短信、通话记录、通讯录、QQ微信等记录以及所存储的其他相关电子数据已经提取、恢复并固定,详情见附件中光盘1。
送检的台式机的两块硬盘中发现大小为12,889,605,380字节的淫秽色情漫画、图片,以及部分所售卖书籍的照片。在送检的手机的QQ中发现了朱赤与他人的交易的聊天记录,在送检的手机的微信中发现了朱赤与他人交易的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并说自己一直在从事"本子"代购。
侦查机关经比对,从被告人朱赤的两个邮政包裹中查获的漫画书刊共计156本及光碟3张以及从被告人朱赤家中查获的漫画书刊98本及2张光碟系属通过“2POI”网站购买并通过邮寄方式运回国内的淫秽出版物。共计查获朱赤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淫秽的书刊254本及光碟5张。
(4)武汉市精神病医院司法鉴定所武精司鉴字(2018)第1254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被鉴定人朱赤案发期间的精神状态诊断为"复发性抑郁障碍",作案时辨认能力及行为控制能力受损,评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
5、被告人朱赤的供述:我从境外购买淫秽物品,并在网上销售,从中牟利。主要是日本出版的涉及色情内容的漫画书籍及音像制品。其中,主要是涉及色情内容的日本漫画书籍。
我是一个资深的动漫爱好者,从小就喜欢动漫,并搜集相关的书籍。我从学生时代就通过国内的租书店开始了解动漫,主要是日本动漫,其中就开始阅读到一些涉及色情内容的日本漫画书籍。很多日本漫画书里直接宣传的是色情的内容,在我们资深动漫爱好者的搜藏、阅读动漫的时候,也会涉及日本“限制级”和“成人级”的书籍和音像制品等。随着年龄增长,加上工作后,我有了一定的经济能力,2016年五六月份就开始大量从淘宝上购买动漫书籍,主要是台湾出版的漫画书,其中部分漫画就是涉及色情内容的。之后,在2017年初,我通过动漫爱好者的一些QQ群聊天,我了解到日本色情漫画的购买方法和途径。2017年5月开始,我除自己购买日本色情漫画书籍外,还根据他人需求,从日本购买色情漫画书籍,并出售,从中牟利。
2017年5月左右开始,我通过第三方代购平台“2POI”,从这个平台进入后,点击进入日本的一些出售色情漫画书籍网站。然后,我再通过这些日本出售色情书籍的网站,多次购买日本色情漫画书籍和少量的色情动漫音像制品,并通过我在淘宝上开的网店进行销售,从中牟利。我在大学时候就注册了淘宝店铺,店铺名称是:伊织的杂货店。2017年6月开始,我在和动漫好友网上聊天的时候,大家就提起可以通过淘宝出售一些色情漫画书挣一点钱。我觉得这个方式不错,因为我在购买动漫产品,包括色情漫画和一些其它的动漫产品的时候会花费一些钱,我想着如果在自己购买色情漫画的时候,也帮别人代购一些,加点价出售给别人可以挣一些利润。于是我就通过一些动漫玩家的QQ群认识了一些买家,然后通过加QQ好友,聊天的方式了解QQ好友的需求,根据这些QQ好友的要求,我专门通过“2POI”平台,从出售日本色情漫画书籍的网站上购买色情漫画,然后再以每本加价10元人民币左右的价格出售给他们。实际上我就是一个代购的操作者,然后每本挣取10元人民币左右的利润。截至目前已经成功出售了约300本左右,具体数字可以调取我淘宝销售记录。
这个“2POI”交易平台上链接的日本色情漫画卖家的网站应该是日本的,这个平台上链接的日本色情漫画卖家的网站都是日语的,而且我不能直接在日本色情漫画卖家的网站上进行交易,只能通过“2POI”这个交易平台交易。相关交易记录,平台上应该有。我通过这个平台购买的色情漫画大部分已经出售了。
2017年9月,我从日本购买了2箱色情漫画后,通过武汉通关入境,但是在通关入境时被武汉海关查获了。后来邮局相关工作人员通知过我来处理,但是我怕我来处理会遇到麻烦,我就没来,直到今天你们来找我,我就知道是这两个包裹出问题的事情了。海关关员已经将此两个邮包内的物品送到湖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进行了鉴定,上述两个包裹中共有156本书刊及3张光碟,共计159件物品为淫秽出版物,我认可上述鉴定的情况。这些书和光碟的品种都是那些QQ好友提供给我的,我只是按他们的要求购买的,然后我买来准备再加价卖给他们。
在电脑里制作了清单,这个清单主要是登记向我购买日本色情漫画买家的相关信息,其中包括:买家QQ号、购买色情漫画的数量、种类,有的还会会登记他需要支付给我的费用,这个清单我没有删除过。
6、公安机关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朱赤的身份情况。
7、武汉市蔡甸区社会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证明:建议对被告人朱赤适用非监禁刑。
关于被告人朱赤的辩护人提出朱赤在犯罪时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被告人朱赤主观恶性较轻、认罪态度好;系初犯、偶犯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朱赤以牟利为目的,走私淫秽的书刊254本及光碟5张,其行为已构成走私淫秽物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准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朱赤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其患有精神疾病,犯罪主观恶性相对较小,综合考虑上述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其居住地的社区矫正管理教育中心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其适用非监禁刑。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朱赤犯走私淫秽物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公安机关扣押的被告人朱赤走私的淫秽书刊254本及光碟5张,由其依法予以没收,其余物品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张 青
审判员 刘永祥
审判员 周伶俐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文治财
书记员李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