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侯审申请书
申请人:刘某然(高某健之妻),女,1970年11月生,汉族,大学文化,现在中国银行北京分行工作。
住址:北京朝阳区小红门乡 电话: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高某健取保侯审
申请理由:
高某健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一案,2007年3月1日被北京市朝阳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北京朝阳区看守所。
申请人认为高某健只是代歌厅投资人王某梅签订一承租协议,其对火灾事故歌厅没有投资,没有参加经营管理,也没有任何权益,其对火灾事故责任相对较轻。另外,高某健上有年老多病父母,下有年幼女儿,高某健承担着孝敬父母,抚育幼儿的沉重家庭责任,监所羁押使其家庭陷入严重困难,甚至可能毁灭一个家庭,而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社会危险性,也不会影响案件的侦查。
家庭是社会细胞,只有千千万万家庭稳定,才有整个社会稳定。我国司法目前倡导的人性执法,人文关怀,其根本宗旨是有利于整个社会和谐稳定。申请人认为对高健取保候审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体现人性执法和人文关怀,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1条、第52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犯罪嫌疑人高某健取保候审。
申请人保证犯罪嫌疑人高某健配合办案单位办案,随传随到,不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和串供。如有违反申请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申请,请予以批准!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公安分局
申请人:
2007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