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闫万全、闫松友、教迷妮、闫松建、张秀玲非法搜查罪一审判决书

时间:2021年04月13日 来源:长葛市人民法院 作者: 浏览次数:2805   收藏[0]

公诉机关长葛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闫万全,男,1969年7月9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搜查犯罪于2009年5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逮捕。2009年6月25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松友,男,1971年3月10出生。因涉嫌非法搜查犯罪于2009年5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教迷妮,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搜查犯罪于2009年5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8日被逮捕。2009年7月30日被长葛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闫松建,男,1954年2月6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搜查犯罪于2009年5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秀玲,女,1950年3月22日出生。因涉嫌非法搜查犯罪于2009年5月16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7日被长葛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09)2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闫万全、闫松友、教迷妮、闫松建、张秀玲犯非法搜查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闫万全、闫松友、教迷妮、闫松建、张秀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葛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8年9月26日晚上,被告人闫万全、闫松友、教迷妮、闫松建、张秀玲进入后河闫楼村闫松淼(王春英丈夫)家堂屋,在王春英卧室内大肆搜找现金,后对搜出的现金进行私分。其中,被告人闫万全拿走5万元,被告人闫松友拿走1万元,被告人教迷妮拿走6.8万元,被告人闫松建拿走2万元,被告人张秀玲拿走3万元。剩余现金被随后进屋的群众哄抢。五被告人所得赃款均已退出。

上述事实,五被告人在庭审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闫松淼、王春英的陈述、证人闫XX、王XX、唐XX、闫XX、闫XX、闫XX、宋XX、李XX、周XX、闫XX、李XX、范XX、闫XX、王XX、刘XX、陈XX等人的证言、收条、现场照片、借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万全、闫松友、教迷妮、闫松建、张秀玲非法搜查他人住宅,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搜查罪,且属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过程中,五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是主犯。根据五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本院认为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可以宣告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闫万全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二、被告人闫松友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三、被告人教迷妮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四、被告人闫松建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五、被告人张秀玲犯非法搜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五被告人的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代理审判员  韩  宁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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