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皖1221刑初1008号
公诉机关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焦互有,男,197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文盲,农民,安徽省临泉县人,户籍及居住地安徽省临泉县。被告人焦互有因涉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8年10月27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临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1月6日被临泉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晓静、郑美珊(实习),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以临检刑诉[2019]9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焦互有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9年12月1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焦互有及其辩护人韩晓静、郑美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临泉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焦互有系单身,一直想找个妻子,便将该想法托人告知了马某(另案处理),让马某帮忙。2018年10月24日上午,马某到河南省新蔡县城去买麦种的路上,在新蔡县涧头集西边路边遇到了患有精神病的妇女朱凤,便将朱凤哄骗至自己家中,并打电话告知焦互有,如果想要这个女的,就拿一万元钱。2018年10月25日,焦互有到马某家中看了朱凤情况,后离开。2018年10月26日上午,焦互有到马某家中,以一万元的价格从马某手中将朱凤买走。当日,马某便将朱凤送至焦互有家,后焦互有对朱凤看管了一天,发现朱凤有严重的精神病,自己看不住朱凤,便要将朱凤退给马某,向马某要回自己的一万元钱,马某拒绝将钱退还给焦互有,焦互有报警。
为支持其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并宣读了本案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辨认、检查笔录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焦互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焦互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焦互有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焦互有对指控犯罪事实、罪名均不持有异议且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相一致。
上述事实,被告人焦互有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前科证明、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证人唐素英、段某、马某等人的证言,被告人焦互有的供述与辩解,以及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焦互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其行为已触犯刑律,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焦互有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当庭自愿认罪认罚,构成坦白,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关于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及辩护人建议对焦互有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不违反法律规定且量刑幅度适当,本院酌定予以采纳。根据焦互有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对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焦互有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朱 甫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王海龙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侮辱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