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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昊宇、张欢组织残疾人、儿童乞讨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时间:2020年06月29日 来源: 作者: 浏览次数:2676   收藏[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川0105刑初423号
公诉机关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昊宇,男,聋哑人,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2013年6月27日因犯盗窃罪被长春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2013年9月1日刑满释放。2019年9月18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何冬生,江苏兴知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员李娜,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被告人张欢,女,聋哑人,199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榆树市,2019年9月21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3日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辩护人夏雪梅,四川儒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华明,四川法锐律师事务所律师。
翻译人员李娜,女,1978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以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昊宇、张欢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曾修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昊宇及其辩护人何冬生,被告人张欢及其辩护人夏雪梅、胡华明,二被告人的翻译人员李娜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月,被告人刘昊宇(聋哑人)伙同其妻被告人张欢(聋哑人)租住了本市青羊区光华西二路光华碧邻小区3栋1单元1408号的房屋,以私扣身份证、手机、钱包及残疾证的方式胁迫聋哑人闫琦、吕金娟、曾祥忠、李珊珊、何先贵、史登辉、莫尚书等人携带印有刘昊宇或张欢支付宝、微信收款二维码的“献爱心”卡在本市火车站、地铁站等地乞讨,乞讨所得交由刘昊宇、张欢记账并保管,并由刘昊宇、张欢夫妇负责支付房租和管理日常生活开销。刘昊宇、张欢常以批评、罚站等方式惩罚没有乞讨所得或乞讨金额较少的聋哑人。
经统计2019年1月-2019年9月,刘昊宇支付宝账号收取20元捐款记录共计256次,合计5120元,微信账号收取20元捐款记录共计2126次,合计42520元。
2019年9月12日20时许,刘昊宇与张欢到本市天府广场将正在麦当劳餐厅吃饭的聋哑人莫尚书(未成年)叫走,随后,刘昊宇、张欢两人强行将莫尚书拖上出租车后带至租住屋刘昊宇卧室内。张欢将莫尚书背包内的钱包、身份证、手机等物搜出后交给了刘昊宇。刘昊宇以恐吓、殴打等方式不准莫尚书离开,并胁迫莫尚书外出乞讨。9月12日至17日期间,莫尚书外出时,同住乞讨人员曾祥忠便按照刘昊宇吩咐对莫尚书进行看管,并传授其乞讨方法。莫尚书乞讨所得280元均交由刘昊宇安排。9月17日,莫尚书外出乞讨时,趁曾祥忠不备至派出所报案。
2019年9月17日,刘昊宇、张欢在其租住地被民警挡获,民警从其租住屋保险柜内查获其保管他人乞讨所得的现金共计10530元、手机十部、残疾证十本、身份证九张。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向本院提供了相关指控证据,认为被告人刘昊宇、张欢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的规定,应当以组织残疾人乞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昊宇、张欢构成共同犯罪,其中刘昊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刘昊宇、张欢系聋哑人,适用《中华人民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
被告人刘昊宇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没有殴打残疾人。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昊宇的罪名无异议,对犯罪事实有异议。
被告人张欢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无异议,但认为没有殴打残疾人。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欢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无异议,认为被告人系从犯、聋哑人,请求从轻、减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被告人刘昊宇(聋哑人)伙同其妻被告人张欢(聋哑人)租住了本市青羊区光华西二路光华碧邻小区3栋1单元1408号的房屋,以私扣身份证、手机、钱包及残疾证的方式胁迫聋哑人闫琦、吕金娟、曾祥忠、李珊珊、何先贵、史登辉、莫尚书等人携带印有刘昊宇或张欢支付宝、微信收款二维码的“献爱心”卡在本市火车站、地铁站等地乞讨,乞讨所得交由刘昊宇、张欢记账并保管,并由刘昊宇、张欢夫妇负责支付房租和管理日常生活开销。刘昊宇、张欢常以批评、罚站等方式惩罚没有乞讨所得或乞讨金额较少的聋哑人。
经统计2019年1月-2019年9月,刘昊宇支付宝账号收取20元捐款记录共计256次,合计5120元,微信账号收取20元捐款记录共计2126次,合计42520元。
2019年9月12日20时许,刘昊宇与张欢到本市天府广场将正在麦当劳餐厅吃饭的聋哑人莫尚书(未成年)叫走,随后,刘昊宇、张欢两人强行将莫尚书拖上出租车后带至租住屋刘昊宇卧室内。张欢将莫尚书背包内的钱包、身份证、手机等物搜出后交给了刘昊宇。刘昊宇以恐吓、殴打等方式不准莫尚书离开,并胁迫莫尚书外出乞讨。9月12日至17日期间,莫尚书外出时,同住乞讨人员曾祥忠便按照刘昊宇吩咐对莫尚书进行看管,并传授其乞讨方法。莫尚书乞讨所得280元均交由刘昊宇安排。9月17日,莫尚书外出乞讨时,趁曾祥忠不备至派出所报案。
2019年9月17日,刘昊宇、张欢在其租住地被民警挡获,民警从其租住屋保险柜内查获其保管他人乞讨所得的现金共计10530元、手机十部、残疾证十本、身份证九张。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经当庭质证,查证属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讯问笔录,证人证言,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照片、微信交易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昊宇、张欢以暴力、胁迫手段组织残疾人乞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昊宇、张欢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昊宇、张欢构成共同犯罪,其中刘昊宇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张欢起次要作用,系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处罚。刘昊宇、张欢系聋哑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处罚。被告人刘昊宇当庭认罪,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张欢归案后认罪态度好,可以从轻处罚。为打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之一、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昊宇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9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二、被告人张欢犯组织残疾人乞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自2019年9月21日起至2020年10月20日止)。
(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本院)。
三、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现金人民币10530元,献爱心捐赠卡2扎、账本3个予以没收;本案中被公安机关扣押的手机、钱包、残疾人证、身份证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壹份,副本贰份。
审 判 长  李 波
人民陪审员  肖隆颖
人民陪审员  黄贵英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郭莉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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